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物的分类
一、物的概念、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二)物的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
但是若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
2、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
3、具有经济价值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价值。
4、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只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
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
动产原则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其所有权人;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将自有房屋转让;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在自家庭院里种花。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权处分。
第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权的内容,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第八章 物
第三节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 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收面凭证. 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收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 票据 一 (二) 债券 二 (三) 股票 三 (四) 提单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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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四 依照物能否分割, 依照物能否分割 , 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 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 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 分物 .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 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 及价值的物. 及价值的物.
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主要有: 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主要有: 禁止流通物主要有 1.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矿藏,水流,海域,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 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1)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等自然资源. 水面等自然资源. (2)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3) 黄金 (4) 文物 (5) 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 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 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二)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二 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 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 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 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 限制流通物 , 是指法律 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物. 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物 . 禁止流 通物是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通物是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大中华区月球大使馆”CEO李捷 美国月球大使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出售 月球土地。其公司行政总裁霍普宣称, 他是月球及另外8个行星上地皮的惟一 合法地主。月球地皮每英亩售价为 19.99美元,外加1.5美元的地皮交易 税及10美元的手续费,每人花31.5美 元,将可以买到月球上约4000平方米 的土地。此外,记者看到该公司还出售 火星或其他一些星球的土地。1英亩大 约是中国的6亩地,售价是人民币298 元。
(八)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
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 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 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 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区分单一物、结 合物和集合物,其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 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 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 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 物或结合物上。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 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 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 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 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其意义在于: 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六)原物和孳息
►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
2、根据民法中对物的分类,长城属于 ( ) A 不动产 B 不可分物 D 可分物 E 流通物 C 特定物
3、甲乙2人买了一辆客车跑运输,后因双 方闹矛盾,影响经营,故决定终止共有关 系。但2人都不愿意要卡车,处理的方法应 该是( ) A 实物分割 B 作价补偿 补偿 D 变价分割 C 折价
第二节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与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现今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所以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
在实际生活中,与人体不可分离、以保持人的身体运行功能的以人工连接在身体上的物,如假肢、心脏起搏器等,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得视为物。
但是,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且独立化的人体的一部分,例如拔除的牙齿、捐献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器官——在其不是为了保持被取出人的身体运行功能或者不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的时候——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物。
当从某人身体上分离出来的器官或者血液被移植到他人体内时,它重新成为该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丧失物的属性。
(2)为人力所能控制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如果物权的客体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则物权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
因此,那些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者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者物质,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为法律上设定物权,是为了使物权人能直接享受物的利益或者从中满足一定的需要。
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分为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
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前者如房屋、地产等,后者如父母的遗照、婚礼的录像制品等。
(4)以有体物为限近年来,学理上将有体物与有形物区别开来,认为有体物不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还包括无法为人们肉眼所看见或者无法为人们所触摸的无形物,如电、光、热、核能、频道等各种能源。
由于这些无形物必须占据特定的空间,属于有容积体的物,它们可以被储存、转让和使用,故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学科。
在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点,供考生们参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以调整和保护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权益为目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体现了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对客体具有支配、处分等能力的一种法律地位。
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包括合同、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等,而民事权利的丧失主要有弃权、时效、法律规定等。
三、民事主体和客体1.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可以作为民事的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客体的概念:民事客体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和非财产两个方面。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经法定的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形式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效、无效、撤销等类型。
五、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违反法律规定、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六、合同法基础知识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立、效力、履行和终止等。
民法上物的特征
民法上物的特征民法上的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其与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以及人们日常用语中的“物”具有不同的含义。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所以,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
但是,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取出用于移植的心脏等。
不过,人体的器官可否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或者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
(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
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就是指这种“有体物”。
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
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被突破,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
(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
如日月星辰,虽然于人类的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任何人客观上不可能对之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也不能以之作为交易行为的对象。
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所控制的物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物,将来有可能为人力所控制。
所以,民法上物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
(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
一、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独立成为一体的物体。
(一)物须为有体物(二)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三)物须为权利的客体二、物的特征(四)物须独立成为一体(五)物须满足人们的需要(六)物须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1、概念——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池塘)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建筑物)。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
(一)不动产与动产 2、区分的意义——二者转移所有权及设定权利方面的要求不同。
如不动产的房屋等在转移所有权、抵押时需进行法定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定效力;动产履行上述民事行为时,除车辆、船舶等有专门规定者外,一般不需要登记。
民事 1、概念——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效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配合主物使用,只起从属作用的物。
法(1)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律 2、关系(2)从物可补助主物的作用。
客三、物的种类(二)主物与从物(3)从物与主物须同属于一人。
体的 3、区分意义——在法律与合同无相反规定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移。
物1、概念——原物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1)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获得的收益,如树上的果实,母羊产的小羔羊等2、孳息的种类——根据收益取得不不同方式可分为(三)原物与孳息2)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如借款的合法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等。
A、分离主义(1)天然孳息的归属3、区分意义——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者外,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 B、原物主义孳息所有权;原物转移所有权时,孳息取得权同时转归新的所有人所有。
(2)法宝孳息的归属——因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1、概念:融通物——是指国家法律允许在权利主体之间依民事程序流转的物,一般的物均属于融通物(四)融通物与不融通物(1)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2、不融通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交易客体的物(2)国家专有的具有公有性质的物,如公园、路桥等A、城市土地所有权(3)土地B、集体土地所有权(4)计划收购物资,如粮、棉、油等A、国家允许个人持有,但不得流通(5)金、银、银元、外币 B、出卖时只能向人民银行A、属国家专有(6)武器、弹药、爆炸物 B、禁止买卖A、生产供应、使用均严格控制(7)麻醉药品、剧毒品B、限制流转A一切历史文物均不得进行私自处分(8)历史文物 B、公民出卖,必须卖给文物收购单位C、公民收藏文物允许继承1、概念——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来代替的物,如某辆车、某幅画;不特定物,是指可用种类、品质、数量或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东北大米、粮油等(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特定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所有权,种类物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的定义•在民法上,物是指客体存在的具体实体,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被人所占有并具备经济价值的客观事物。
2.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性: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与主体独立存在,具有一定的实在性。
•有形性:物具备明确的形态和实体,可以通过感官进行感知和触摸。
•可占有性:物可以被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经济价值性:物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交换和交易的对象。
•依附性:物可以与其他物相连结或依存,并且不改变其自身实体的特点。
3. 物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如货物、金钱、车辆等。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人身•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及与人身有关的权益,如姓名、声誉、隐私等。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无法以有形的方式呈现的物,如债权、专利权等。
4. 物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物在民事关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作为财产•物是财产的基本要素,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作为交易对象•物作为具备经济价值的客体,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
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中,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现的依据。
物作为责任的依据•在民事责任中,物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的程度往往与物的性质和价值有关。
5. 总结民法上的物是指具有客观存在、有形、可占有和经济价值的实体物。
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分类,物在民事关系中具备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是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元素。
了解和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知识点:民法概述
2017成人高考民法章节知识点:民法概述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017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述
2010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讲述一、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
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
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
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3)动产与不动产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可以借——特定物:字画;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主物——锁;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8)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果树;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单一物——砖;合成物——房屋;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
民法复习重点
物的概念:除人的身体外,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的特点: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是民法上的物2、可支配性---能被人支配和控制3、可实用性---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4、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法律意义:1、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不同4、物权类型不同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别的法律意义:1、法律关系的标的物2、灭失责任从物的特性:1、从物是独立之物2、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3、从物须能永久帮助主物发挥功效4、交易上被视为从物物权法的概念:调整物权关系的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公法化:自由与约束2、财产法3、强行法4、固有法5、公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的定义: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rray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4、物上请求权一)性质二)行使三)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发生一个要件是物权受到侵害、债权请求权发生一个要件是受到损害2、物上请求权产生目的是恢复受侵害物权、债权请求权发生前提是补偿损害3、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债权请求权以受到损害为发生前提4、行使方式不同。
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无因性原则突破的三种情况:1、瑕疵同一性: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因共同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2、条件关联性当事人可依意思,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停止条件)3、法律行为整体性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指示交付5、拟制交付物权的保护:私法上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给付不当得利、权利侵害不当得利公法上的保护:比例原则:对物权的限制须基于防止妨害他人利益、发展公共利益。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物在民法上具有一定的特征。
首先,它要有实体。
这不仅指有形的实体,也包括无形的实体。
只有实体才能被认定为物,而无实体的只能被认为是权利。
其次,物必须具有独立性。
物的独立性表现在它能独立存在,并且能够被独立拥有。
此外,物通常具有价值,无价值的东西不会成为民法保护的对象。
另外,物还应是可以相互交换的。
交换是权利的提现方式,既可以体现物的价值,也可以实现财产的转让。
最后,物需要有可利用性,它应当可以被使用、占有或控制,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因此,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物的特征主要有五个:实体性、独立性、价值性、交换性和可利用性。
这五个特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物的概念。
可以说,没有这些特征的东西是不可能被视为物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这些特征,就一定可以成为物,还需符合具体的民法规定。
要注意的是,民法中的物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东西。
举例来说,电力、煤气等可以被视为民法上的物,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不会将其视为物。
同样,有一些在日常生活中被视为东西的,如一部电影、一个想法,由于其无形无实体,无法独立存在,往往在民法上不被视为物。
由此可见,民法对物的界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调整。
然而,无论如何变化,物的基本特征实体性、独立性、价值性、交换性和可利用性是永恒不变的。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在民法中,物是指客观存在并可以被占有、使用、消费的客体。
它可以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种形式。
二、有形物的特征有形物是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实体性:有形物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具备一定的体量和形状。
•可见性:人们可以通过眼睛直接观察和感知有形物的外在特征。
•可触性:有形物可以通过人们的触觉来判断其质地和变化。
•可占有性:有形物具有占有性,即人们可以将其据为己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无形物的特征无形物是指不能看见或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无形物无法通过直接观察和感知来确定其存在和外在特征。
•抽象性:无形物是一种抽象概念,代表着权利、债务、利益等法律关系。
•不可占有性:无形物无法被单独占有,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来确权。
•可转让性:无形物是可以被他人转让和取得的,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是物作为经济资源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价值:物作为满足人们需求的工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交换价值:由于物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物可以通过交换获得一定的价值,成为交易的对象。
•投资价值:有些物品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通过增值转化为财富,例如房地产、艺术品等。
五、物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物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具备以下特点:•物权性质: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一方行使物权。
•法律保护:物具有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对象:物可以作为合同的对象,作为交易和合作的基础。
•继承对象:物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相应的继承。
以上是关于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的相关内容。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可以是有形的可见可占有的实体物,也可以是无形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理解物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民法的含义和作用民法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事务进行规范,并约束公民和法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有着协调和衔接的关系。
民法与宪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必须遵守民法的规定。
3、民法的特征民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人、家庭、财产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的内容和系统性的结构,包括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债权义务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对民事关系的规范是有强制力的,同时对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自主性。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诚信、效力安全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2、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理念包括法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
这些理念是民法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民法的基本要素民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利益等。
主体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实施主体,客体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对象,利益指的是法律行为的目的和结果。
这些要素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婚姻家庭法1、婚姻关系的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法定年龄、自愿、无禁止婚姻的情形等。
一旦婚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履行婚姻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通过离婚实现,离婚双方要进行离婚协商或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并裁定离婚,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同时,婚姻关系也可因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等情形而解除。
3、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进行监护、抚养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学习成长、财产利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章_ 民事法律关系5
可分物 不可分物: 依据物是否能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价 值或用途 意义: 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 意义:消耗物不能作为移转物的使用权的 债的标的,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移转所有 权的债的标的物 不可消耗物可以成为移转使用权的标的物
主物 从物: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没有主物就无所谓 从物,没有从物也就 无所谓主物。 从物应具备的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应具 有永久性,某物暂时地配合他物发挥作用,不 能 认定为从物。(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从物必须在物理上 与主物相分离,如果在物理上与主物结合在一 起,则不为主物和从物的关系,而为整体与部 分的关系。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镶在嘴 里的金牙 C、商标 D、池塘 中的鱼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 B、土地使用 权 C、池塘中的鱼 D、临时搭建 的展览棚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主物与从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七)原物与孳息
不动产与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 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 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船舶、民用航空器 等移转所有权必须登记。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 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定着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纪念碑、通讯电 台、桥梁、牌坊、高架道路等);水井、排水 沟、下水道等为土地一部分;临时搭建的工棚 等非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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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现今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所以只能存在于人体之外。
在实际生活中,与人体不可分离、以保持人的身体运行功能的以人工连接在身体上的物,如假肢、心脏起搏器等,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得视为物。
但是,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且独立化的人体的一部分,例如拔除的牙齿、捐献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器官——在其不是为了保持被取出人的身体运行功能或者不是为了将来再植入其身体的时候——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物。
当从某人身体上分离出来的器官或者血液被移植到他人体内时,它重新成为该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丧失物的属性。
(2)为人力所能控制
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如果物权的客体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则物权就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
因此,那些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者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者物质,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因为法律上设定物权,是为了使物权人能直接享受物的利益或者从中满足一定的需要。
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可以分为物质生活需要和
精神生活需要。
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前者如房屋、地产等,后者如父母的遗照、婚礼的录像制品等。
(4)以有体物为限
近年来,学理上将有体物与有形物区别开来,认为有体物不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还包括无法为人们肉眼所看见或者无法为人们所触摸的无形物,如电、光、热、核能、频道等各种能源。
由于这些无形物必须占据特定的空间,属于有容积体的物,它们可以被储存、转让和使用,故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总之,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