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局文件-拉结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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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局文件-拉结筋

合肥市建设局文件-拉结筋

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8]31号关于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施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我站在监督巡查中发现,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法施工存在定位不准、孔深不足、钻孔不清、锚固胶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检验数量不足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等现象,给工程留下隐患。

四川汶川大地震震害调查表明,墙体拉结筋对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特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所有在建工程不准采用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法施工,墙体拉结筋必须进行预留或预埋,常用做法见附件一。

二、凡未进行预留或预埋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上报、处理。

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确认,采用化学植筋法的必须明确锚固力、埋设深度、原材料要求等。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要点见附件二。

附件一:常用做法附件二:化学植筋质量控制要点(此页无正文)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抄报:省质安总站、市建委附件一:框架或框剪体系中拉结筋设臵几种常用方法1、预留拉结筋法在框架柱或墙板的钢筋绑扎完成后,将接结筋按要求位臵固定,把接结筋顺柱长方向折弯成八字形状(弯折角<90°),在支模时再将拉结筋压紧,并使其紧贴在模板内侧,这样拆模后拉结筋即隐现或露在柱表层内,极容易拉出调直。

由于拉结筋较长,一般长度为1000mm(拉结筋长度相关规定可参照相关图集规范),给施工带来一定的难度,可将拉结筋在规定位臵预埋,并将弯折部分减短至150mm—200mm,在砌筑前,将弯折部分拉出,调直,再焊接规定长度的拉结筋,单面焊焊缝长度为10d,双面焊焊缝长度为5d。

2、预埋粗钢筋铁件法在柱箍筋处紧贴模板放25、22或20的粗钢筋,钢筋做成“U”型,根据锚固力要求决定两支长度,拆模后敲掉水泥浆焊接拉结筋。

比较耗钢材。

Φ25㎜短钢筋头,再用Φ6~8㎜圆钢焊成预埋件(见图 1),将它绑扎在柱头主筋外侧箍筋上(见图2),既可起柱主筋保护层垫块的作用,又可作为将来砌砖墙时焊拉结筋的预埋件。

【免费下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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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合建质安[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包括暂设性的生活区、办公区用房,工地值班室、工地围挡围墙及大门等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盲区”,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重点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给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经费,开工前应统一划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过程中确需新重调整区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搭建合格、标准、安全牢固的临时建筑设施;监理单位对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签字后实施,临时建筑设施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办公区、生活区不得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内,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最新版)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DB34/T921-2009
安徽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废止
6
DB34/T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废止
8
DB34/T1587-2012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砌体自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废止
9
DB34/T233-2002
继续有效
40
DB34/T922-2009
安徽省农村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1
DB34/T1116-2009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42
DB34/T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43
DB34/T1586-201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44
DB34/ 1659-2012
66
DB34/ 5006-2014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7
DB34/T 5007-2014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8
DB34/ T5009-2014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69
DB34/ T5010-2014
螺杆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70
DB34/T 5011-201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5
DB34/T1660-2012
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6
DB34/T 1786-2012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合政[1993]209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3〕209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建立建筑市场;(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报建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合肥质监站关于竖向钢筋绑扎的约定

合肥质监站关于竖向钢筋绑扎的约定

合肥质监站关于竖向钢筋绑扎的约定为了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肥质监站对竖向钢筋绑扎作出了详细的约定。

竖向钢筋作为建筑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撑和传递荷载的重要责任。

合肥质监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竖向钢筋绑扎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以下是合肥质监站对竖向钢筋绑扎的约定的主要内容:一、钢筋选择与配比:合肥质监站规定,在进行竖向钢筋绑扎时,应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钢筋材料,并根据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合理的配筋。

钢筋的直径、强度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钢筋排布与间距:合肥质监站明确规定,竖向钢筋的排布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并保证钢筋之间的间距符合相关标准。

根据混凝土的应力和荷载要求,合肥质监站要求竖向钢筋的间距不得过大,以保证其良好的承载能力。

三、钢筋绑扎方式:合肥质监站对竖向钢筋的绑扎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

绑扎应采用专用钢丝或钢绞线,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绑扎。

绑扎要求牢固可靠,不得出现松动、滑脱等现象,以确保钢筋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移位或脱落。

四、绑扎节点处理:合肥质监站强调了绑扎节点的处理。

在绑扎钢筋的交叉节点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绑扎点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绑扎节点处还要注意避开混凝土裂缝,避免对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五、绑扎质量检验:合肥质监站规定,竖向钢筋绑扎作为工程的重要环节,应进行绑扎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检验内容包括绑扎节点的牢固性、钢筋的间距、绑扎的紧密程度等。

六、绑扎操作人员要求:合肥质监站对绑扎操作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绑扎质量和安全。

七、督促和监督:为了确保上述约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合肥质监站将加强对竖向钢筋绑扎工作的督促和监督。

定期进行工地检查,对绑扎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绑扎现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问题解决。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

新文件规定下中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分析

新文件规定下中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分析
度以及地震动参数进行提高。
2021 年,随着国务院令 744 号(建
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施行,其中第十
六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
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
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
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
施。”[1] 安徽省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皖震
发防[2021]34 号文件(以下简称为 34 号
表 1 所示;
另一部分分析附近居民楼倒塌风险
的相关风险因素,并给出控制措施和事
故应急措施,见表 2 所示。
4
结语
①提出施工过程中,以监测数据为
依据,以施工阶段进程为顺序,适用于基
坑工程的动态风险评价方法。动态分析
表1
事故应急措施
立即对基坑坍塌处回填
土方,并清理基坑周边
的超载,如果围护结构
背土发生土体流失,要
按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7 度 、地 震 加 速 度 选
0.15g,抗震等级取二级,最后按照《抗震
鉴定标准》
(GB50023-2009)相关规定
进行结构计算[4]。结构计算三维模型详
建筑结构研究与应用
安徽建筑
郝成义
结构三维模型
图 2。
计算结果梁柱计算配筋与设计施工
图配筋进行对比,根据配筋差值进行加
碳布粘贴上去并沿碳布受力方向按压出
气泡,反复滚压,以使碳布与混凝土表面
紧密结合;d. 碳布粘贴完毕后须刷面胶
一遍,粘抹粗砂,胶体凝固后再分两次涂
抹 25mm 高强砂浆作为防护材料。选
用碳纤维布设计参数按:单位面积重量
为 300g/m,厚度 0.167mm,抗拉强度标
准值 3000MPa,伸长率≥1.5%。施工现

合肥植筋规定

合肥植筋规定

合建质安监[2008]31号关于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施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以来,我站在监督巡查中发现,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法施工存在定位不准、孔深不足、钻孔不清、锚固胶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检验数量不足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等现象,给工程留下隐患。

四川汶川大地震震害调查表明,墙体拉结筋对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特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所有在建工程不准采用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法施工,墙体拉结筋必须进行预留或预埋,常用做法见附件一。

二、凡未进行预留或预埋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上报、处理。

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确认,采用化学植筋法的必须明确锚固力、埋设深度、原材料要求等。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要点见附件一:常用做法附件二:化学植筋质量控制要点(此页无正文)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抄报:省质安总站、市建委框架或框剪体系中拉结筋设置几种常用方法1、预留拉结筋法在框架柱或墙板的钢筋绑扎完成后,将接结筋按要求位置固定,把接结筋顺柱长方向折弯成八字形状(弯折角<90°),在支模时再将拉结筋压紧,并使其紧贴在模板内侧,这样拆模后拉结筋即隐现或露在柱表层内,极容易拉出调直。

由于拉结筋较长,一般长度为1000mm(拉结筋长度相关规定可参照相关图集规范),给施工带来一定的难度,可将拉结筋在规定位置预埋,并将弯折部分减短至150mm—200mm,在砌筑前,将弯折部分拉出,调直,再焊接规定长度的拉结筋,单面焊焊缝长度为10d,双面焊焊缝长度为5d。

2、预埋粗钢筋铁件法在柱箍筋处紧贴模板放25、22或20的粗钢筋,钢筋做成“U”型,根据锚固力要求决定两支长度,拆模后敲掉水泥浆焊接拉结筋。

比较耗钢材。

Φ25㎜短钢筋头,再用Φ6~8㎜圆钢焊成预埋件(见图1),将它绑扎在柱头主筋外侧箍筋上(见图2),既可起柱主筋保护层垫块的作用,又可作为将来砌砖墙时焊拉结筋的预埋件。

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来源: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发表时间: 2011-10-18 点击数: 290 [打印] [关闭]合建质安监[2011]64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钢筋进场检验及对接要求。

(一)钢筋原材料质量检查与控制。

1、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原材,应按修订后的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详见合建质安监[2011]48号文件规定)。

2、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对部分结构构件使用钢筋力学性能无明确要求的,应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标准中相关要求。

(二)钢筋对接的要求。

1、当钢筋连接采用电渣压力焊时,对于直径16mm以下的钢筋,不得使用电渣压力焊连接,且施焊的焊工需进行现场条件下的试焊,试焊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正式焊接操作。

2、当钢筋连接采用直螺纹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接头时,技术工人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接头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

(3)直螺纹钢筋端部应切平。

(4)钢筋丝头螺距应使用专用螺纹规检验。

(5)安装接头时应使用管钳扳手拧紧,应使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抵紧,标准型接头安装后的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两个螺距)。

(6)安装后应用拧紧扳手校核拧紧力矩。

二、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当施工现场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在混凝土浇筑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到混凝土生产厂家,对拟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检查,混凝土拌制时监理(施工)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在拌制地点进行旁站监督,并抽查坍落度,做好记录,对每批混凝土出厂应有抽查记录。

合建设【2008】34号

合建设【2008】34号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3)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5)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0)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1)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3)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15)第八章附则 (18)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钢筋焊接16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钢筋焊接16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司技文[2011]40号签发人:孙克转发合肥市建委“《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公司各项目监理部:现将“合肥市建委合建质安监 [2011]64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转发给你们,请各项目监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务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钢筋的进场检验及对接、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后浇带的施工质量等检查到位,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附件:合建质安监…2011‟64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部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网上发文:-新闻中心-文件发放栏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建质安监[2011]64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钢筋进场检验及对接要求。

(一)钢筋原材料质量检查与控制。

1、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原材,应按修订后的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详见合建质安监[2011]48号文件规定)。

2、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对部分结构构件使用钢筋力学性能无明确要求的,应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标准中相关要求。

(二)钢筋对接的要求。

1、当钢筋连接采用电渣压力焊时,对于直径16cm以下的钢筋,不得使用电渣压力焊连接,且施焊的焊工需进行现场条件下的试焊,试焊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正式焊接操作。

2、当钢筋连接采用直螺纹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接头时,技术工人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接头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

(3)直螺纹钢筋端部应切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维护城镇地下管网(线)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镇地下管网(线),是指城镇规划区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相关地下空间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下管网(线)设施规模不断扩大,承载能力显著增强。

但地下管网(线)构成复杂、权属各异,长期缺乏统筹管理,重复开挖埋设、施工破坏管线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老旧地下管网(线)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了城镇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地下管网(线),切实保障城镇安全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网(线)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全面开展各类地下管网(线)普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各市、县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城镇地下管网(线)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地下管网(线)总体布设、高程、功能属性、管线材质、建设年代、权属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要加强普查成果的应用、管理和归档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信息档案,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并做好异地备份工作。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16〕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6-00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日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安全等级按其风险程度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另行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阶段,应组织开展地下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估,合理确定地下工程建设规模、开挖深度,有效降低建设风险。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专项调查。

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相邻建(构)筑物、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的调查工作。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作好调查、记录、拍照、摄像,并布设记号;必要时,应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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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08]31号
关于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施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站在监督巡查中发现,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法施工存在定位不准、孔深不足、钻孔不清、锚固胶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检验数量不足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等现象,给工程留下隐患。

四川汶川大地震震害调查表明,墙体拉结筋对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特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所有在建工程不准采用墙体拉结筋化学植筋法施工,墙体拉结筋必须进行预留或预埋,常用做法见附件一。

二、凡未进行预留或预埋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上报、处理。

处理方案由设计单位确认,采用化学植筋法的必须明确锚固力、埋设深度、原材料要求等。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要点见附件二。

附件一:常用做法
附件二:化学植筋质量控制要点
(此页无正文)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抄报:省质安总站、市建委
附件一:
框架或框剪体系中拉结筋设臵几种常用方法
1、预留拉结筋法
在框架柱或墙板的钢筋绑扎完成后,将接结筋按要求位臵固定,把接结筋顺柱长方向折弯成八字形状(弯折角<90°),在支模时再将拉结筋压紧,并使其紧贴在模板内侧,这样拆模后拉结筋即隐现或露在柱表层内,极容易拉出调直。

由于拉结筋较长,一般长度为1000mm(拉结筋长度相关规定可参照相关图集规范),给施工带来一定的难度,可将拉结筋在规定位臵预埋,并将弯折部分减短至150mm—200mm,在砌筑前,将弯折部分拉出,调直,再焊接规定长度的拉结筋,单面焊焊缝长度为10d,双面焊焊缝长度为5d。

2、预埋粗钢筋铁件法
在柱箍筋处紧贴模板放25、22或20的粗钢筋,钢筋做成“U”型,根据锚固力要求决定两支长度,拆模后敲掉水泥浆焊接拉结筋。

比较耗钢材。

Φ25㎜短钢筋头,再用Φ6~8㎜圆钢焊成预埋件(见图 1),将它绑扎在柱头主筋外侧箍筋上(见图2),既可起柱主筋保护层垫块的作用,又可作为将来砌砖墙时焊拉结筋的预埋件。

短钢筋长100~200㎜,主要考虑焊拉结筋时单面焊10d的长度要求,绑扎定位牢固,拆模后,短钢筋即能露出,不需要剔凿柱混凝土、破坏柱表面,而且较省人工,位臵很准确。

图 1图 2 或者将粗钢筋换成钢板铁件,在埋设拉墙筋部位预埋铁件,拆模后,用电弧焊将拉墙筋焊接在铁件上,单面焊焊缝长度为10d,双面焊焊缝长度为5d。

预埋铁件法在施工中较易操作,埋设部位也较准确,砼打凿量相对较少。

但其缺点是成本较高。

且须电焊工后续操作,耗工较多。

一般用于较重点部位处的埋设。

3、模板打洞插筋法
须在模板上开孔,且拆模较难,特别对于钢摸板,此方法较难实行。

但对于木模板,是可以尝试使用的。

具体作法是使固定于框架柱或剪力墙的拉墙筋,穿过预先在相应的位臵钻出的孔,一般直径为8mm到l0mm。

待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拆除模板时,模板顺钢筋滑出,就形成完整的拉墙筋。

采用此种方法,在混凝土中(也在模板内)的钢筋长度必须满足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而墙外的拉筋应不设180°弯钩,其留设长度亦不应小于设计长度或搭接长度,最好是保证锚固长度并留插筋外露80mm容易拆模,然后焊接。

此种方法,其优点是设臵简单,成本较低。

缺点是拆模麻烦。

附件二:
化学植筋质量控制要点
一、凡墙体拉结筋未进行预留或预埋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上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处理方案采用化学植筋施工法的,其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整个被连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设计单位必须明确锚固力、埋设深度、原材料要求等;
三、化学植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教育;
四、化学植筋应按照定位→钻孔→清孔→钢材除锈→锚固胶配制→植筋→固化、保护→检验的程序进行;
五、定位时应按设计要求标示化学植筋钻孔位臵、型号,若基材上存在受力钢筋,钻孔位臵可适当调整,但均宜植在箍筋内侧(对梁、柱)或分布筋内侧(对板、剪力墙);
六、钻孔采用电锤或风钻成孔,如遇钢筋宜调整孔位避开。

如采用水钻(取芯机)成孔,钻孔内碎屑应用洁净水冲洗干净,并晾晒至干燥;钻孔直径为d+4mm;孔深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并对照锚固胶说明书组织实施,最小锚固长度见下表:
七、钻孔完毕,检查孔深、孔径合格后将孔内粉尘用压缩空气吹出,然后用毛刷、棉布将孔壁刷净,再次压缩空气吹孔,应反复进行3∽5次,直至孔内无灰尘碎屑,将孔口临时封闭。

若有废孔,清净后用植筋胶填实;钻孔孔内应保持干燥;清孔工作应派专人负责;孔径、孔深、清孔必须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全数进行检查验收;
八、钢材锚固长度范围的铁锈、油污应清除干净(新钢筋的青色氧化外皮也应除去),并打磨出金属光泽,可采用角磨机和钢丝轮片。

九、锚固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锚固胶说明书进行配臵;
十、垂直孔植筋将胶直接流、捣进孔中即可;水平孔植筋可用Φ6细钢筋配合托胶板(干净木板)往孔内捣胶,也可让施工人员戴好皮手套,将配好的胶成团塞、捣进孔内;倒垂孔植筋请选用高触变型植筋胶,该胶不流淌,可成团塞、捣入孔;钢筋可采用旋转或手锤击打方式入孔,手锤击打时,一手应扶住钢筋,以避免回弹;锚固胶填充量应保证插入钢筋后周边有少许胶料溢出;实施注、投锚固胶必须均匀、饱满,这是确保后臵墙体拉结筋质量的关键,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
十一、植筋胶有一个固化过程,植筋后夏季12小时内(冬季24小时内)不得扰动钢筋,若有较大扰动宜重新植。

十二、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件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为每批锚件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化学植筋拉拔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现场见证检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实施跟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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