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篇1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标准、价格等相关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交货不符合协议、缺货、商品质量问题等。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与举证将成为关键。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协议。
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分为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情形。
1. 举证责任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要承担证据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这是一种正常的证据责任转移情形。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存在违约。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种类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票可以证明交易产品及价格,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交易款项是否到账。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人。
沈鑫、许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鑫、许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帅国珍章玉萍周倩【审理法官】帅国珍章玉萍周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鑫;许晓英【当事人】沈鑫许晓英【当事人-个人】沈鑫许晓英【代理律师/律所】张嘉豪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嘉豪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嘉豪钱侃【代理律所】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鑫【被告】许晓英【本院观点】沈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待证事实与本案二审争议没有关联,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许晓英要求沈鑫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的请求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双方未能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合同当中约定的过户当天支付首付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沈鑫认为应先由许晓英支付首付款用以解除房屋上的抵押而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许晓英则坚持支付首付款的当天即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管莉晓在合同上签字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交付货物,数量为XX吨,价格为每吨XX元。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货款。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交货。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货,被告均拖延交货时间。
最终,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外,被告的违约行为还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X%计算,即XX元。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订单损失、仓储费用、人员工资等,共计XX元。
3.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理由阐述本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如下: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3. 被告的违约行为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共计XX元,由被告承担。
七、上诉权利及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泉曹文英王艳丽【审理法官】彭国泉曹文英王艳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冬梅【当事人-公司】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韩新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韩新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蕊韩新月孙军王金【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冬梅【被告】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通过审查李冬梅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李冬梅主张解除的事由是卓泰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过审查李冬梅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李冬梅主张解除的事由是卓泰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并无不当。
关于延期交付责任问题,李冬梅与卓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约定“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1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余同云张雪娇【审理法官】刘军余同云张雪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润莉【当事人-公司】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守存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郭守梅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马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袁玲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守存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郭守梅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马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袁玲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守存郭守梅马炎袁玲【代理律所】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润莉【被告】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配备天然气;二是案涉房屋是否逾期交付。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东方今典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取得焦作科技总部新城南区30号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焦示特消验字[2020]第004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焦作科技总部新城南区30号楼消防验收复查合格。
焦作市示范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焦作总部新城南区30号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收讫,文件齐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配备天然气;二是案涉房屋是否逾期交付。
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岩、李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岩、李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吉04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诣渊肖翠芳李志华【审理法官】王诣渊肖翠芳李志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岩;李莹;辽源九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岩李莹辽源九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岩李莹【当事人-公司】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九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岩;李莹;辽源九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进行鉴定及九洲地产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进行鉴定及九洲地产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
案涉2.40万元费用包括王岩、李莹支付给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2.20万元鉴定费和支付给吉林兴源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0.20万元评估费。
九洲地产公司对于进行鉴定及负担2.20万元鉴定费有异议,对于进行评估及负担0.20万元评估费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案涉鉴定是针对屋顶漏水进行质量鉴定。
九洲地产公司虽在抽取鉴定机构时以已维修为由不同意鉴定,但当事人之间就房屋质量及进一步维修问题仍存在争议,有进行鉴定的必要性,故王岩、李莹有权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第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交付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代办邮寄的,出卖人在托运或者邮寄地点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即为交付。
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5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审理法官】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红勇【当事人-公司】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周晓萌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王万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高文丰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周晓萌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王万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高文丰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喜峰周晓萌王万胜高文丰【代理律所】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载明“遵守事项……4某、6某~9某、11某楼底层均架空6米,架空部分面积未计入建筑面积,架空空间地面部分作为小区景观使用”。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来源:作者: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
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法院审理本案,依法查明:一、基本事实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地址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系××,住所地为×××。
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售卖了×××(以下简称“商品”),售价为人民币××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时完善商品等方面的信息,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其它条件开具发票,按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单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
4.甲方需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已到达甲方的账户后,方可安排商品的交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内支付商品的价款,并告知甲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2.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和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逾期未告知,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商品的合法、合规。
3.如果乙方迟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需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全部货款。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单方面的修改、解除、终止合同,需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并履行书面协议中规定的形式和手续。
违反协议,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安排交货,则应承担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条件进行结算,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要违约金,其标准为乙方违约金额×0.03%。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 裁判依据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裁判依据咱来说说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的裁判依据哈。
一、合同纠纷类。
1. 股东出资纠纷。
比如说有个股东答应出资100万,结果只出了50万。
裁判依据呢,首先就是公司章程。
这就好比是公司的“宪法”,里面规定了股东该咋出资。
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像违反了游戏规则一样。
还有就是股东之间的协议。
这就像是几个小伙伴私下的约定,要是有一个人不遵守,其他人就可以拿着这个协议找法院说理。
法院会根据协议里写的出资方式、时间等要求,判定这个没按约定出资的股东要补齐出资,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呢,比如赔偿其他股东因为他没足额出资造成的损失。
2. 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之间做买卖,一方说另一方提供的货物有问题。
裁判依据主要是买卖合同本身。
合同里会写清楚货物的规格、质量标准啥的。
就像你去买个手机,说明书上写着电池能用一整天,结果只能用半天,这就不符合标准了。
另外,交易习惯也很重要。
如果这个行业一直都是先验货再付款,结果一方非要先付款再验货,那就不符合交易习惯。
法院会参考这些,判定到底是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就得承担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或者退换货物。
3. 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租房子或者租设备,结果发生纠纷了。
租赁合同里的条款就是关键的裁判依据。
比如租金怎么付,什么时候付。
如果租房子的公司晚交了租金,房东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租客交违约金。
房屋或者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依据之一。
要是租客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严重损坏了,这就违反了合理使用的要求。
法院会根据这些情况,决定是让租客赔偿损失,还是解除租赁合同。
二、侵权纠纷类。
1.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公司觉得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别的公司偷了,像可口可乐的配方那就是超级机密。
裁判依据首先是公司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都没有把这个秘密当回事,没有保密制度,没有和员工签保密协议,那可能就不好说别人侵权了。
然后就是看被告公司有没有获取这个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比如说派人去偷文件,或者贿赂对方员工获取信息。
苏雪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雪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3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蓉【审理法官】潘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雪燕;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苏雪燕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雪燕【当事人-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力明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常哲嘉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力明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常哲嘉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力明常哲嘉【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雪燕;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苏雪燕与首开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消除危险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雪燕与首开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现各方均认可,苏雪燕在拆迁后取得诉争房屋的租赁权。
苏雪燕租赁房屋后,购买涉案房屋。
苏雪燕已在涉案房屋长期生活,对涉案房屋存在之质量瑕疵亦应明知。
苏雪燕作为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其主张作为出卖人的首开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缺乏依据。
苏雪燕虽称其购买房屋后才发现房屋漏水,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首开公司虽称房屋已过保修期限,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但其提供之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地址与涉案房屋有较大差异,其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下是 7 条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啊,那可太重要啦!比如说,一方声称是被胁迫签的合同,这能算数吗?这就像一场比赛,规则得清晰公正,不然怎么判出个输赢呢。
2. 对于合同的条款,咱得扒拉得清清楚楚呀!好比说合同里写了东西要“嘎嘎新”,结果收到的是个旧玩意儿,这咋整?这不就有纠纷了嘛。
3. 交货这事儿不能马虎呀!要是约定明天交货,结果拖了好几个月,对方能乐意?就像你等外卖,说半小时到,结果俩小时还不来,你不生气?
4. 价款支付可得明确好哇!说好了先付一半,结果另一半一直拖着不给,这不是耍赖嘛。
这不就好比你答应请朋友吃饭,结果吃完一抹嘴说没钱,合适吗?
5. 质量问题绝对是关键啊!买的手机没用几天就死机,这质量能过关?这就和买辆车刚开出去就抛锚一样让人闹心啊。
6. 违约责任要定得明明白白哦!不然出了问题都不知道该咋罚。
好比两个人下棋,总得有个规矩,谁耍赖就得有惩罚,对吧?
7. 证据可得收集全乎喽!没证据咋证明自己有理呀。
就跟打仗一样,子弹都没有怎么打胜仗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买卖合同案件审理和裁判得综合考虑这些要点,每个细节都不能放过,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啊!。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要点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要点
以下是 9 条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要点:
1.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可太重要啦!比如说,合同里写清楚房子的具体情况了吗?就像王大哥买那房子,合同上对面积啥的都模模糊糊,这能不出纠纷嘛!
2. 开发商的资格得好好查查呀!你想想,要是碰到个不靠谱的开发商,那不是找坑嘛,小李就碰上过没资质的开发商,房子都差点没了。
3. 房子质量问题不能忽视啊!难道你能容忍花那么多钱买个到处是毛病的房子?张姐收房时就发现墙面裂缝,这多闹心啊!
4. 交房时间可得明确好呀!不然一直等啊等,啥时候是个头?小王就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计划全被打乱了。
5. 虚假宣传也是个大问题呢!开发商说的和实际的差别太大,这不就是骗人吗?就像赵先生被宣传的豪华配套吸引,结果啥都没有。
6. 定金和订金要分清啊!可别小瞧这一字之差,里面的差别大着呢,好多人就是在这上面吃了亏。
7. 配套设施是不是都齐全?要是没有当初承诺的那些,那不就感觉被坑了嘛,像孙女士冲着学校买的房子,结果学校没影了。
8. 违约责任得明确清楚啊,不然出了事谁负责?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开发商违约了还没啥说法,你能咽下这口气?
9. 变更规划这事也得注意呀!原本好好的规划突然变了,那能行?陈先生就遇到小区绿化面积突然减少的情况。
我的观点结论:商品房买卖可得瞪大眼,每一个要点都不能马虎,不然纠纷一来,麻烦可就大咯!。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7【案件字号】(2022)黑07民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洋祖荫峰宋佳【审理法官】杨洋祖荫峰宋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林;刘冰【当事人】王振林刘冰【当事人-个人】王振林刘冰【代理律师/律所】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芳芳夏庆军【代理律所】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振林【被告】刘冰【本院观点】王振林和刘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了该涉案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振林和刘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了该涉案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且在签订合同前王振林曾实地看房在案涉房屋中,因结构更改留有的承重柱和未拆除的门框,王振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房屋中介人员陪同下,看房时能够看出其明显不符合房屋-5- 建筑的常规布局,王振林主张其在看房时未发现房屋结构的更改,并且没有询问房屋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王振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冰故意捏造虚假房屋情况或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并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对王振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振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相关纠纷进行裁决,以本裁判协议为依据,特制定以下内容:一、双方确认的事实1.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货物。
2.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货物,造成一定损失。
3. 双方经过协商,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二、裁决内容1. 乙方承认违约事实,同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3. 乙方应立即组织货物生产/采购,确保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货物。
4. 如乙方再次逾期交货,应支付额外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5.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道歉及上述赔偿方案,并同意延迟接收货物。
6. 双方同意本次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就此纠纷提起任何形式的争议。
三、法律责任1.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如再次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有权在乙方逾期交货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责任。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3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顺刘梦灵高平【审理法官】程顺刘梦灵高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贤胜【当事人-公司】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潘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潘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潘农【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杨贤胜【被告】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合同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合同主文内容并不冲突,仅是对主文内容的补充,其中的第3条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无需事先向相对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合同附件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合同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合同主文内容并不冲突,仅是对主文内容的补充,其中的第3条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无需事先向相对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合同附件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案房屋已经通过联合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宜城投资公司在约定期限内通知杨贤胜收房,但杨贤胜以该房屋北飘窗存在积水(已在短期内修复完毕)这一非属主体结构等严重影响居住的重大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不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请并无不当。
法律案例分析的裁判要旨(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原材料,B公司将其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合同约定,原材料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原材料,B公司也按照约定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原材料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原材料费用,且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原材料费用、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被告B公司辩称,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原材料费用,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其无法按时完成产品销售,故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原材料价格,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行情,法院认为原材料价格应当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关于产品质量,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B公司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B公司应支付原告A公司原材料费用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B公司不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A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裁判要旨本案的裁判要旨如下:1. 合同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原材料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分歧,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行情,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确定原材料价格。
2. 产品质量争议的解决。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法院认为B公司不存在质量问题。
有关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5篇
有关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乙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经友好协商,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作出如下裁判:一、双方基本原则及法律适用1. 双方同意在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下解决纠纷。
2. 本合同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事实确认1. 乙方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由于乙方的逾期交货行为,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责任认定及赔偿原则1. 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双方协商或法律程序确定。
四、纠纷解决方式及程序1. 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
3. 法院将依法审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五、协议内容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导致的仓储费用、滞期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
3. 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交货部分的争议,并重新约定交货期限。
4. 若乙方再次逾期交货,应按照新的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一审胜诉判决:乌海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与贵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胜诉判决:乌海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与贵州某医疗
器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2020年3⽉2⽇,原告(乌海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医疗器械公
司)签订《供货协议》,原告付清全部货款63万元后,被告迟延交货且有21.45万个⼝罩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已退货,但被告⼀直不予退还货款。
律师代理情况及律师观点:
郭XX律师接受原告乌海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委托后,担任原告代理⼈,2020年10⽉13⽇银川市⾦凤区⼈民法院⽴案。
原告代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全⾯履⾏合同义务。
⼆、被告迟延交货,所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未达到《供货协议》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约定解除《供货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07500元,并⽀付违约⾦63000元。
裁判结果:案号(2020)宁0106民初10362号
⼀、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3⽉2⽇签订的《供货协议》;
⼆、被告贵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之⽇起⼗⽇内退还原告乌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40.11万元,⽀付违约⾦6.3万元,合计46.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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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
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
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具体包括:1.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
如果合同中对出卖人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相关规定的适用。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明确,首先由当事人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形式内容进行补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如果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后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和内容的,则适用《合同法》第111条所规定的具体违约责任形式及内容。
2.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形式修理。
当标的物可以修理,且修理并不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时,应当首先考虑由出卖人对标的物进行修理。
如买受人自行修理的,其修理费用也应由出卖人负担。
各国法律一般都没有规定出卖人的这一责任形式,因为出卖人常常不是标的物的生产者,无法承担修理义务,在标的物有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规定出卖人的除去质量瑕疵的义务。
但是我国法律则规定出卖人应承担除去标的物质量瑕疵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从我国目前的商品流通机制及产品维修的网点来看,规定出卖人的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基本上也是可行的。
更换。
这一义务对应于国外法律所规定的代替给付义务,即标的物如为种类物时,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这是各国法律的一致规定。
重作。
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不会承担重作的责任,重作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发生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承揽合同等。
重作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买卖合同之中。
退货。
退货责任形式一般对应于国外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合同。
国外法律对因质量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一般规定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极为显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在我国,依《合同法》的规定,亦应对此作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因为退货就意味着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自然就应当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即只有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可以选择适用退货的违约责任形式。
减少价金或者返还应当减少支付的价金。
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上的瑕疵,而买受人已经受领标的物,且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并未达到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请求依据标的物质量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这是各国法律一致的规定。
由此,如果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标的物的价格应当作合理的变动,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指的“按质论价”,其单价和总价款应当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