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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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12-0214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
(副本)
工程名称: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综合楼工程承包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专业分包人: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分包人(全称):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哈尔滨理工大学(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1分包工程名称: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2分包工程地点: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52号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基础工程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第二条分包合同价款
2.1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
第三条工期
3.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年年 4 月 30 日开工;
3.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50 天。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
4.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黑龙江省施工验收规范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内容的时间: 2015 年 4 月10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2015年 4 月15 日。
第五条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
5.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1.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5.1.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何宜东职务:项目经理
5.2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2.1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5.2.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李向波职务:专业队长
5.2.3 分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黑04516146
5.1和5.2涉及的机构成立文件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及资格证书为分包合同附件。
5.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5.3.1承包人驻工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5.3.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执行。
5.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5.4.1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
5.4.2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
5.4.3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
5.4.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
5.4.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
第六条承包人工作
6.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3天;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5 ;
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工程公司负责
;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5天;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2015 年 4 月 16 日。
6.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承担
6.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5根据发包人对分包人验工计价的批复和发包人拨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若有),
按比例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
6.6 审查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6.7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
6.8监督分包人发放工资。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由分包人造册,承包人代付。
6.9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
6.10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第七条分包人工作
7.1 分包人自费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承包人确认或提出修改的时间:收到设计后的 2 天内。
7.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或提出修改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计划后的天内。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7.3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作为执行的依据。
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2015 年 6月 20日前;
承包人批准或提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后的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