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推动信息消费持续扩大和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达到8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拉动相关领域产出达到2万亿元。
全社会信息消费意愿、消费需求、消费能力明显增强,安全、诚信、有序的消费环境基本形成。
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基本建成,成为国际先进的信息消费创新中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信息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一)促进信息产品升级换代。
实施智能硬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一批智能硬件产业基地,开发升级型、融合型信息产品,组织示范应用,扩大信息终端消费。
推进云工程和云服务、大数据等领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信息产品攻关。
抓好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建设,开发数字家庭及智能家居产品。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丰富高清视频、在线教育、网络文学、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
开拓虚拟/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前沿科技产品应用场景,拓展信息消费增长新空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开发推广融合应用新业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大会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及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工业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现就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韧性稳定,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品品牌质量,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产业链向两端延伸,提高产业链附加值;支持企业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高水平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带动企业制造方式数字化转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方向,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与地方联动,择优实施一批示范项目计划。
绿色化(节能降碳)改造方向,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因素法+项目清单”方式,建立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库,并以项目库清单作为该领域省级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支持方向(一)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领域,加快运用新技术实施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
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
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项目.doc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开展资金工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开展资金工程
9.1申报条件:属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含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物联网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含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工程。
9.1.1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效劳体系,网络化创新效劳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9.1.2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效劳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9.1.3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9.1.4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效劳等。
9.1.5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效劳等。
9.1.6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 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效劳。
9.1.7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9.2资助金额: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9.3申报时间:资金申报。
根据工程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财企〔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3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经发)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7日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一、浙江省经信委概况(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运行调节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拟订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调控政策执行效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组织重点物资的紧急调运(煤电油除外)和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综合协调,协调全省春运工作。
3.负责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优化全省工业、信息产业布局,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牵头提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照分工承担全省工业、信息产业园区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园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组织培育区域品牌。
4.负责全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产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承担技改投资项目进口和国产相关设备抵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制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
5.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出相关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企业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应对技术壁垒专项,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协调相关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参与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浙财建字〔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0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2005〕38号)的精神,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省财政在原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浙政办发〔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抓住机遇,引导企业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进“机器换人”和智能制造单元、自动化生产线改造,促进了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为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省制造业智能化水平跃上新台阶、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18个振兴实体经济财政激励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覆盖面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智能化水平全国领先,骨干企业智能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销售额20亿元以上企业智能化水平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占70%;在役工业机器人拥有量达到15万台以上,制造业机器人密度达到200台/万人以上,骨干企业装备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机器联网率达到55%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达到300个以上。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中改建投资占比逐年提高,重点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7%以上,智能新产品产值率显著提升。
二、重点方向(一)加快产品的智能化升级。
支持企业实施产品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行动,推动产品“智能化”“标准化”“设计”,向精品化、服务化、个性化升级。
围绕块状经济的主导产品,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具有视觉、听觉、知觉及识别能力,数据自动采集和传输能力,无碍感知互联合作能力,自我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价廉物美竞争能力的智能产品,推动产品转型、主业做强、传统制造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发展。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6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6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区、市)财政厅(局):为支持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现下达你省(区、市)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称: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8),具体支持地区、补助资金等详见附件。
该款列“216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科目。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8年中央对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转移整体绩效目标(见附件)和补助你省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并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报我部备案。
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及有关业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不发地方)2.2018年服务业专项资金分省情况表(发地方)(略)3.中央对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转移整体绩效目标表(发地方)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发地方)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结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浙经信财审〔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财审〔2022〕95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宁波不发):为深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意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2021年度安排的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宁波除外),具体资金清单详见附件1。
本次评价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评价所涉及指标数值均为基准日数据。
2021年底前资金未全部拨付至项目的市县还应统计2022年4月底前资金拨付情况。
评价中涉及资金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二、评价内容本次评价对象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经信局”)及项目用款单位。
评价内容为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产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作安排本次评价包括绩效自评、材料审核和实地抽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具体安排为:(一)绩效自评(6月6日前)。
绩效自评是本次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分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由各市县经信局负责落实。
1.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浙财建字[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10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为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支持全省企业信息化的建设,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为行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项目等。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填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各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资料1份报送省经贸委。
省属企业须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
浙江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的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地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切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体现“亩均效益”导向,促进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五条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及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洞头、柯桥、上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市、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浙财企〔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浙财企〔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22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宁波不发):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结合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我们对原《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经济结构优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保持专项资金总量和使用方向总体稳定前提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坚持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关于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
现代经济信息12关于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若干思考刘研研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摘要:推行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改革,推动“由人分钱”向“由制度分钱”转变,提高资金分配的公开性、公平性,有效避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跑部钱进”等现象。
本文通过浙江省的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以下简称“竞争性分配改革”)现状分析,剖析该省当前竞争性分配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浙江省;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3-0012-01一、竞争性分配改革现状分析为有效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办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
(一)列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类别主要对适合项目管理的产业发展类、公共事业类等两类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公开公平的竞争性分配改革。
1.产业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持产业发展,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
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引导和扶持优势产业、企业的发展。
2.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公共服务等,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专项等。
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的分配政策和原则不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竞争性分配方式1.招投标法。
改革办法规定,纳入竞争性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法分配,以市县政府为主体进行招投标,标的为拟支持的产业、企业或市县项目的综合性绩效,按规定程序评审、公示、公开后竞争择优分配。
如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效果优良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为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全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在主任会议领导下,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省科技专项资金审议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监督的重点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委托省审计厅对全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题听取省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汇报,召开科研机构、高新园区、高校、企业座谈会,分赴杭州等5个设区市及下属县(市、区)进行调研,听取当地政府、企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委托6个设区市开展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加大。
2013至2014年,全省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共计399.86亿元,其中2013年191.87亿元,20141/ 9年207.99亿元,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15.6%和8.4%。
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支持资金共计49.13亿元,其中2013年25.50亿元,2014年23.63亿元,占全省科技投入总额的13.3%和11.4%。
此外,2013至2014年,创新强省资金共计安排24.30亿元,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等23.98亿元。
2014年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投入1470亿元,自2010年起年均增长15.4%。
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共计63.92亿元,2013年30.34亿元,2014年33.58亿元(剔除省级改列市县支出9.81亿元后为23.77亿元),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12.3%和10.7%。
其中,省级财政安排科技专项经费2013年为14.08亿元,2014年为16.70亿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工信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工信经济
目标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6.04
•【字号】杭政办函〔2018〕74号
•【施行日期】2018.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年全市工信经济目标任务的
通知
杭政办函〔2018〕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工信经济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8年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目标任务分解表
年各区、县(市)信息经济目标任务分解表
年各区、县(市)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等目标任务分解表
年各区、县(市)能耗双控、落后产能淘汰、“低小散”整治和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分解表
年各区、县(市)企业“小升规”和“僵尸企业”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2018年浙江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
2018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
专项资金公示(一)
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11〕224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1、确定将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机器换人购置补贴安排给浙江锐奇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技改项目。
2、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类及医药储备部分)安排给浙江悠谷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基光学有限公司、浙江云中马布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具体项目补助金额附后。
公示日期: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5日
联系人:陈杨、叶慧联系电话:8062409;8063363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2018年9月29日
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补助项目表
省级以上专项扶持项目推荐及预补助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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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方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确定将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机器人购置补贴安排给浙江锐奇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技改项目。
具体项目补助金额附后。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2018年9月25日
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补助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