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
结 构 和 数 量 更 加 精 简 。
违 章 记 分 制 度 ,明确 拖 拉 机 运 输 岁 延 长 到 70周 岁 ,增 加 了补 考
精 减 证 件 数 量 。将 拖 拉 机 驾 机 组 登 记 时 必 须 提 交 交 通 事 故 次 数 、缩 短 了 补 考 预 约 时 问 。 增
驶 征 、联 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2个 证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强 化 道 路 交 通 安 加 了 自愿 申 领 登 记 证 书 的 规 定 。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拖 拉 更 加 方 便 群 众 。
恢 复 的 制 度 ,允 许 境 外 人 员 申领
机 记 规 定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优 化 管 理 方 驾 驶 汪 ,以制 度 创 新 提 升 监 管 效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i 个 部 门 规 式 ,对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能 。
快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现 代 化 ,农 业 部 取 消 驾 驶 证 考 试 需 携 带 准 考 证
E1前 公 布 了 《拖 拉 机 和 联 合 收 割 并 按 特 定 顺 序 考 试 的 规 定 ,取 消
优 化 服 务 ,做 好 “乘 法 ”
机 驾 驶 证 管 理 规 定 》和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实 习 期 。取 消拖 拉 机 办 理
手 “一 汪 上 岗 ”。
了 对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办 理 业 务 的 ●
简 化 业 务 环 节 。大 力 简 化 业 申 请 人 和 违 规 办 理 业 务 的 监 理
2018·2 农机市场 。
农 机 安 全 监 管 “放 管 服 ”改 革 不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 水 平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领)服务指南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县(市、区)户籍地或暂住地个人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考试)—决定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工作日承诺期限:2工作日(一)首次申请和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时限按《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执行,审查及出证2个工作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1第一节初次申领1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1第三章换证和补证等业务办理1第一节换证、补证和更正1第二节转出和转入2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3第四节违法记分管理3第四章档案管理3第五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四条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1-2)、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1.《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还需收存居住证明复印件;3.《身体条件证明》;4.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5.考试成绩表。
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第五条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驾驶证。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29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内容进行培训。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鼓励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培训活动。
第五条【培训条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练员、教练机、场地和设备;(三)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教练机和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员管理】培训机构招收的学员应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及其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包含身份信息、教学记录、测评结果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七条【教练员管理】教练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机型驾驶证3年以上,没有酒后驾驶及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
第八条【教练机管理】教练机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申领教练机号牌,进行年度检验。
教练机可以用于田间作业。
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机械从事教学活动。
第九条【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条【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为贯彻实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业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8页(P31-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2.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J], ;
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农业部颁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J], 张汉夫
5.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作者:柳彤来源:《农机市场》 2018年第2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部日前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将于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两个部门规章力求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放管结合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将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简政放权,做好“减法”整合优化规章。
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将其优化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两个部门规章,规章结构和数量更加精简。
精减证件数量。
将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 个证件合并为1 个驾驶证件,将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 个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和行驶证件分别实现“两证合一”,让农业机械和农民机手“一证上岗”。
简化业务环节。
大力简化业务审批环节和管理流程,取消证件补发需提交遗失声明的规定。
取消驾驶证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并按特定顺序考试的规定,取消驾驶证实习期。
取消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要求。
放管结合,做好“加法”强化权责统一。
进一步强化责任权利,依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将业务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权责事项,更加方便群众。
实施分类管理。
优化管理方式,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和驾驶人准驾机型按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重新分类,强化科学管理。
依法明确对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记分制度,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登记时必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化道路交通安全。
明确违规罚则。
加大对违规失职行为的监督处罚,明确了考试工作人员的监考要求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纪律要求。
增加了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和违规办理业务的监理人员给予处理的规定,强化行业自律。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农机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定点企业选定第六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9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关于修改局部规章决定?修订,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与?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设区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受理、审查与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原那么。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对符合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与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与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与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与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申领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与签注以下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机型分为: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标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农业机械上常见的两种机械设备,它们在农田作业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这些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和操作规范性,许多国家都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驶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颁布了相关的行驶证标准。
首先,拖拉机的行驶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拖拉机的行驶证应该包含拖拉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品牌、生产日期等。
其次,行驶证应明确拖拉机的所有人和使用范围,即拖拉机的所有人应在行驶证上注册,并且行驶范围应该限定在农田作业区域。
此外,行驶证还应该包含拖拉机的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等,以确保拖拉机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范性。
最后,行驶证还应包含相关的附加规定,如限制拖车数量、限制载重量等,以保证拖拉机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对于联合收割机的行驶证标准,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
首先,行驶证应包含联合收割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品牌、生产日期等。
其次,行驶证应明确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和使用范围,即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应在行驶证上注册,并且行驶范围应该限定在农田作业区域。
此外,行驶证还应包含联合收割机的检验信息,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和操作规范性。
此外,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还应包含其他相关信息,如限制作业时间、限制作业面积等,以保证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驶证标准主要保证了这些机械设备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差异,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农田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使用行驶证的方式可以追踪和管理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对机械设备的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同时,行驶证标准的执行还能够约束机械设备的使用者,提高其对安全操作的重视程度,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结一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驶证标准是确保农田作业中这两种机械设备安全、规范操作的重要规定。
通过行驶证,可以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并加强对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准予驾驶轮式拖拉机);(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准予驾驶手扶拖拉机);(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07]7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二○○七年三月十六日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办理初次申领业务:(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13]1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01.29【实施日期】2013.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3年1月29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摘要: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农机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新型、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不断涌现,其结构、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
与此同时,农业机械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高发期。
对此,农业部新修订了两项规章。
此次修订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前所未有。
新规出台后,可以大大改善当前存在的弊端。
新规通过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办证环节,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新政;出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部日前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将于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两个部门规章力求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放管结合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将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1 政策内容1.1 简政放权做好“减法”1.1.1 整合优化规章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将其优化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两个部门规章,规章结构和数量更加精简。
1.1.2 精减证件数量将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驾驶证件,将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和行驶证件分别实现“两证合一”,让农业机械和农民机手“一证上岗”。
1.1.3 简化业务环节大力简化业务审批环节和管理流程,取消证件补发需提交遗失声明的规定。
取消驾驶证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并按特定顺序考试的规定,取消驾驶证实习期。
取消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要求。
1.2 放管结合做好“加法”1.2.1 强化权责统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权利,依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将业务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权责事项,更加方便群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第九条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三章考试第十六条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科目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八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目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
考试不合格的,应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四章使用第二十六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七条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换证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合格者由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上签注。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死亡的;(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业务。
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执行。
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制定。
第三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住址是指: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记载的住址。
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原《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注:未注明增驾考试科目的,应进行全科目考试。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