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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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
1.0.1统一建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家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
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
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本规范附录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各附录的适应范围在
附录中规定。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2.0.1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
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
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事项所作的签认
证明。
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
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不可抗力
发、承包人都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
及合同专项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2.0.16承包人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造价员
取得造价,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的企业。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合同价
发、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人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
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
索赔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
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从某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