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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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农户,并在当地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担保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根据申请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同时,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自愿性原则,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生产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生产性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消费性贷款用于农户日常生活支出。

第八条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书、担保人资料、合同协议、还款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利率与还款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与补贴。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按期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形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对于到期未还的贷款,可以根据相关合同进行催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记录的登记,对其信用影响进行评定。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合理控制风险。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第七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借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3、小型农机具贷款;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信用社(银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改善支农服务,建立新型的借贷关系,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合理有效地使用信贷资金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进一步发挥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加速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提高,特制定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一、信用户的评定范围及对象信用户评定适用范围为××市内农村。

对象为户口辖区内的农户(季节性打工除外),但不包括农村非农业户、民政救济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及本人提出不需要贷款的农户。

二、信用户评选标准1、资产拥有情况。

农户拥有的资产价值较高。

农户拥有资产包括农户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如房屋、家俱、家用电器、农用机械和所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场所、设备等。

2、正常年份家庭收入。

家庭的农业收入、务工收入、其他多种经营的收入来源稳定、年人均收入高于本乡平均水平;家庭生活支出、农业投入等支出相对较少。

家庭的年收入高于支出,无不合理债务。

3、家庭发展前景广阔。

家庭的生产项目稳定、可靠,家庭和睦、家庭成员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

家庭成员特别是主要劳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并依法纳税。

5、无劣迹、无犯罪前科、无违法犯罪行为。

6、社会印象好。

周边群众及村组干部的印象、评价较好,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能力、道德品质、文化修养、个人信誉、家庭关系较好。

7、在信用社的借贷信誉较高。

能够按时偿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近三年内不存在逾期不还、迟付利息等不守信用的行为。

8、对过去欠下的老贷款,还款态度积极,每年偿还份额达到30%以上。

三、信用户评定的程序1、建立组织。

乡、村两级分别建立信用户评选委员会,信用社建立审核授信委员会,农民提出申请,经村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再经乡级评定委员会审评,最后由信用社审核授信委员会认定授信。

2、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

农户接受评审与授信,必须自愿提出申请,评定的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信社的信贷操作,简化办贷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信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金燕快贷通一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追加联保、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l.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5.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3.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需要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个体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l.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3.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7.需追加保证或抵质押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

第九条县级行社个人业务部门要综合考虑自身管理水平、社会信用环境、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授信不超过30万元。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简化贷款手续,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信用社在每年年初对辖内农户进行评级授信,向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户发放《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农户在《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为已取得《农户信用等级证》且有公开授信额度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的农民;(二) 信用观念强,有可用的公开授信额度;(三) 从事土地耕作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信用社信贷管理要求;(四)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控制在《农户信用等级证》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以内。

贷款总额超过公开授信额度部分须提供有效担保。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第九条信用社应设立专柜或兼柜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持《农户信用等级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指定的营业网点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信用社经办人员应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记录对《农户信用等级证》、身份证件、贷款申请资料等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在核定的公开额度和期限内与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借据。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前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原则:1、择优扶持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

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

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7、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县农村信用社快贷通贷款实施细则

县农村信用社快贷通贷款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ⅩⅩ快贷通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贷款手续,做大做强“ⅩⅩ快贷通”贷款品牌,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ⅩⅩ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本联社信贷管理、评级、授信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ⅩⅩ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本联社向自然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城户及个体商户等生产经营及消费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以“ⅩⅩ快贷通.福农卡”(以下简称贷款卡)为载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城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商户小额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保证贷款为主,也可根据借款人实际,追加公职人员保证、抵(质)押物等。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l.在本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7周岁(含)以下,已婚;2.依据《ⅩⅩ农村信用社“ⅩⅩ快贷通”信用等级测分表》被评为A级(含)以上的;3.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4.有明确、稳定的经营项目及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和还款意愿;5.借款人所从事的项目或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有资金比例占项目或产业总资金的50%以上;6.能够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经农信社审查认可的保证担保;7.原则上依据客户居住地实施属地申请办理;8.本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快贷通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用途包括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个体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用途;不得转移到投资性担保公司。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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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第八条商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27.抵(质)押贷款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

8.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第九条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客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用途包括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农户小额贷款具体用途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贷款;2.购买小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备贷款;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4.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户贷款;5.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必须具备相关部门下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商户小额贷款资金可用于制造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具体包括投资项目、服务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用于进行贸易、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机器设备等。

第十条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依据客户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授信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负责小额贷款客3户评级授信的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1.负责组织建立资信评定小组;2.督促指导建立客户经济信用档案3.督促指导对客户评级授信;4.集中对客户评级授信进行审批,签订授信合同和颁发贷款卡;5.组织对贷款卡进行年审。

资信评定小组由当地农信社班子成员和信贷业务人员、行政村(社区)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成员组成,成员10-15人,其中行政村(社区)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不少于5人。

资信评定小组职责:1.组织召开动员会,做好宣传发动;2.收集农户(社区居民)信息资料;3.对申请客户进行前期筛选,提出初评意见;4.对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情况进行公示,并处理客户异议;5.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

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结合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组织当地农信社联合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立资信评定小组,收集农户(社区居民)信息资料,对辖区客户进行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以及信用状况的深入调查,客户经理根据资信评定小组推荐,对申请客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十三条评级授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客户资料,按照规定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提出初评意见和拟评定信用等级。

客户信用评级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AA、4AA、A、B、C五个级别。

AAA级标准:得分为90分以上,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前景好、销路广,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稳定,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强。

AA级标准:得分为80分—89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技术水平较高,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销路,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稳定,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较强。

A级标准:得分为70分—79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技术水平一般,产品有市场,家庭综合实力一般、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

B级标准:得分为60分—69分,个人品质一般,技术水平一般,产品市场已经饱和,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大。

C级标准:得分为59分以下,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

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A级,80分-89分为AA级,70分-79分为A级,60分-69分为B级,59分以下为C级。

对评为A级以上的,根据评级结果和担保方式,资信评定小组提出初步授信金额,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对拟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核。

试点期间,原则上信用评级授信的农户或居民户数控制在自然村或社区居民总户数的30%以内;试点成熟后控制在50%以内。

第十四条张榜公示。

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审核5通过后,资信评定小组将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在行政村(社区)张榜公示3-5天,明确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如有异议,由资信评定小组报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统一颁证。

公示结束后,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按照集中分片授信的方式进行授信审批,并与符合条件的授信客户签订最高额个人授信合同,有保证人的,同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不得超过3年;有抵(质)押物的,同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抵(质)押期间不得超过3年。

同时,向授信客户发放贷款卡。

第十六条客户用信。

经授信的客户,在有效期限和限额内,可以凭贷款卡、身份证到辖内行社信贷窗口直接办理贷款业务,放款审核人员(信贷会计)审核后,打印放款通知书,填写借款借据,客户在借据上签字后,即可用款。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贷后跟踪检查,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贷款卡实行年审制。

贷款卡发放后每满一年进行年审,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能按时归还本息并履行其它义务的,审核时优先晋升信用等级或保持原信用等级,否则降级。

贷款卡年审程序如下:1.客户经理在贷款卡有效期到期前15天,通知持卡人进行年审。

在规定的时间内,客户把贷款卡提交客户经理,并填写《贷款卡年检申请表》。

2.客户经理对客户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等情况进行详实6调查。

结合客户贡献度及担保方式,提出授信额度调整意见,报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贷款卡实行一户一卡,严禁一户多卡。

贷款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十条贷款卡的挂失及补办:1.密码的挂失及更换。

持卡人忘记密码,可先口头挂失,5日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地行社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期为7天,期满后,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挂失回执,到所在地行社办理更换密码。

2.贷款卡挂失及补办。

持卡人如贷款卡遗失,持卡人可先口头挂失,5日内本人持身份证明到所在地行社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期为7天,期满后,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挂失回执,到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补办贷款卡。

第二十一条贷款卡注销。

授信社发现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贷款卡:1.持卡人提供虚假资证,骗取信用社及有关人员信任的;2.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3.有偿贷能力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贷款的;4.持卡人失踪或死亡;5.持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持卡人出现重大经济问题;7.贷款卡暂停超过一年并无人申请恢复;78.贷款卡需要注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凡被挂失、注销的贷款卡,客户经理必须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放款审核人员(信贷会计)进行电子信用档案登记,防止发生骗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实行利率优惠,优惠幅度在当地县级行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20%。

同时,也可结合贷款还款付息情况和对农信社的贡献度,给予一定优惠。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原则上按季结息,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到期结清,鼓励客户提前还款。

贷款发生逾期的,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有效的岗位分离、互相制衡的管理机制。

按照全流程管理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调查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农户业务部(个贷部)审批人员对业务手续的完备性、授信额度的合理性负责;放款审核人员(信贷会计)对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负责;服务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及时跟踪回访、贷款到期的及时收回负责。

第二十七条建立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制度。

调查客户经理要8对发卡客户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持卡人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档案,发现持卡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暂停、降级、注销、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放款审核人员(信贷会计)根据客户借款、付息、还款情况及逾期记录等指标细分客户群体,筛选黄金客户。

对贡献度大的客户要在授信金额、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通过回馈客户,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检查制度。

客户经理要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有无存在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客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等。

第三十条建立小额贷款社会监督制度。

县级行社农户业务部(个贷部)要通过公布贷款操作流程、公布客户信用等级、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信贷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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