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浅析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范、管理和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我国自引 进小额信贷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仅1多年, 0 小 额信贷 中国化的过程尚未完成。 为了促进小 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 增加贫困农户的贷款机 会 ,建议政府转变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方式 , 从为小额信贷的用户提供利息补贴 , 转为对 险。 能够为低收入用户持续地提供金融服务的小 额信贷机构提供补贴 , 帮助成长中的小额信 二 、当前 我 国农村 小 额 信 贷存 在 的 财务管理 、风险管理 三 、完善农村小额 信贷的对策和建议 贷机构改进信贷管理 、 问 题 一) 适 ( )贷款 门槛高 ,部分农民资金仍 无法 ( 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 , 当放开利 率 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和进行产品创新的能 一 限 制 力, 尽快成长到可持续发展的阶段。 圃 满足 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盈利,是 由于弱势农户大多数从事传统的单一种 养业生产 , 经济基础较差, 致富技能缺乏 , 根 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 【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 ,朱, 玲 . 据有关行业政策 , 部分基层信用社在小额信 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 , 新制度经济学【] M.
【 关键词】
农村 ;小 额 信 贷 ;信 用
一
、
小额 信 贷的基 本 理论
小额信贷起源于 17 年代的孟加拉国,式。 这 种信贷制度和方式是在传统的金融制度安排 不能有效满足低收入用户信贷需要的情况下 出现的。如今,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经济发 展的重要资金供给渠道 , 与国内其他提供小 额信贷服务的组织相 比, 其优越 性是显而易 见的:小金额的信贷交易;流畅、透明且简 单的程序和要求;接近和方便客户 的操作方 式;持续循环的金融服务 ;及时和可靠的金 融交易。虽然小额信贷的发放在解决农户贷 款难、帮助农户增收 、实现农村信用社增盈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各信用 社不断推进小额信贷的进程 , 一些风险和问 题也渐渐显露出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机制、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产品等方面,提出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机制,确保资金可持续供给。
首先,要加强同业联动,在信用社间进行资金流动和共享,解决小额贷款的资金不足问题。
其次,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保证金等方式,确保农村信用社能够承担一定的贷款风险。
此外,还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财务管理,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加强监管,保障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风险、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和标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还款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提高贷款的审批质量,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小额贷款的认知和利用率。
同时,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贷效率。
此外,还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服务,跟进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帮助借款人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创新产品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推出符合农民需求的小额贷款产品。
首先,要推出农业生产贷款产品,支持农民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其次,要推出农村企业贷款产品,支持农民发展农村产业和创办农村企业。
另外,还要推出农民创业贷款产品,鼓励农民创业,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合作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需要完善机制、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产品等多方面的对策建议。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推动小额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的良性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第九条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摘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应加强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信用记录清晰可靠;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控能力。
通过综合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未来研究可在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和提升监管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特征和防范策略,为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应对措施、信用评估、风险管理机制、监管、风险防范、综合应对措施、研究展望1. 引言1.1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背景农村信用社是指在农村地区发展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其主要业务包括为农村居民提供储蓄、贷款、支付结算、信用等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旨在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乏、金融资源稀缺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户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业务,它主要面向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小微企业主,为他们提供小额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提高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随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规模的扩大,其风险也逐渐显现。
贷款风险主要表现在逾期拖欠、恶意拖欠、贷款用途不明、贷款违约等方面,给农村信用社和贷款农户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经营困难。
为了有效应对农户小额贷款风险,需要加强信用评估、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等措施,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偿还率,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为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的贷款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参考和建议。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信社小贷客户经理工作内容
农信社小贷客户经理工作内容
农信社小贷客户经理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部门工作的专
业人员,主要负责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
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户开发:客户经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找潜在客户,包括通过电话、上门拜访、参加展会等方式,建立和扩大客户资源。
2. 客户评估:客户经理需要对客户进行评估,包括对客户的信用、财务、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解和分析,以便确定客户的信贷额度和利率。
3. 贷款审批:客户经理需要对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核实客户的承诺、审核贷款材料、把关贷款流程等,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贷款管理:客户经理需要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贷款的跟进、催收等,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和风险控制。
5. 信用管理:客户经理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管理,包括对客户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风险等级等进行管理,以便保持客户的良好信誉和稳定性。
总之,农信社小贷客户经理是农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人物,其工作内容涉及到客户开发、客户评估、贷款审批、贷款管理和信用管理等方面,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 1 -。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及应对措
1概述我国是农业经济大国,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
农村信用社主导的农户小额贷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三农”资金的发展。
但是,从近几年的农户小额贷款总体运行情况分析,客观上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
国家颁布一系列有关农户小额贷款的文件,各地区贷款比例大幅度增长,但是,农民贷款投资的项目与国家的发展制度不相符,导致农户小额贷款存在一定的弊端。
2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析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总结为系统风险、政策性风险、信用违约风险、管理风险四大类,可以通过不同的政策规避或转移不同的风险,以下几点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2.1自然环境带来的风险农户小额贷款为农民提供了更多更广的脱贫渠道,但是避免不了周期性的自然灾害,无论发生旱灾、洪灾还是地震,首当其冲的就是农业。
这样一来,市场上就会形成供需不平衡,市场流通不畅,农民收入大大减少。
这些都是市场不确定因素,这就影响了农户当年的还款效率,农民无法还款,影响信用社周转资金,形成了信贷风险,自然灾害就是解决贷款风险的主要问题之一。
2.2国家政策主导的风险农户小额贷款后的资金运用,更多取决于国家的各项补贴政策。
政府制定的不同政策也会有不同的风险存在,也就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该起到的作用。
政策下放后,其他的欠缺资金农户更依赖于农村信用社,一旦优惠政策变更或取消对贷款者来说就遭受风险的冲击。
而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这一政策也不够完善,没有做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利率,有些贷款者无法承担高额的贷款利率,无法到期偿还本息,形成信用机构的滞账,坏账,形成农信机构资金键条衔接不上、运转困难的风险。
2.3信用违约的风险农户小额贷款无抵押担保,贷款者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合同的重要性。
无论还款人是对还款期限认识不够严谨还是无力偿还贷款,都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有些信贷者只要资金运转不周就会想到农村信用社贷款这个暂时性的保护伞,想方设法收集亲朋好友的贷款证,有的农户小额贷款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更多,最终形成虚假信用,而申请贷款手续简便,没有完善“证件齐全,担保贷款”等各种制度。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第一篇: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一、总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农户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由农户户主承贷,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发放小额信贷,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遵循安全、有效、快速的原则;树立“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
严格授信管理,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一次授信、限期有效、余额控制、随借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实行贷款证管理。
小额信贷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凭证放贷。
实行转账制度。
借款人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后方可使用。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期限小额对象仅限于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在本乡范围内;(二)承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家庭成员品行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四)承贷人且有一定技能,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和能力;(五)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六)能自觉接受信用社的检查监督。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的用途或项目周转期限,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信用评级农户信用评级是发放小额偿贷的基础和前提,未经评级或评级未达到相应级次的,不得发放小额信贷。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指在对农户调查基础上,依据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信用品行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资信情况。
评级指标体系分为农户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还能力和品行信誉五大类,各类指标又分设若干具体指标,并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分值权重。
根据测评综合得分,将信用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综合等分在90分以上(含),属“应重点支持对象”;二级,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属“可积极支持”的对象;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属“可支持”的对象;四级,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贷款证制度,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一、贷款受理(一)管理要点:1.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2.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是否完整;3.借款人是否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4.借款人是否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操作流程:1.由信贷内勤综合岗初审借款人申请及相关资料;(1)农户向属地信用社提交借款申请书,同时递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2)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等;(3)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查看是否真实有效;(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X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查询,填写《个人客户资信查询登记表》;(5)信贷内勤综合岗通过申请书等资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是否是信用社所辖区域内有固定住所的农户,身份证、户口本所记载的内容事项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用评级要求等;(6)对符合要求的客户出示贷款所需的资料清单。
2.主办信贷员受理借款人申请,提示借款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基础资料;按照信贷管理要求,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应首先在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开立结算账户,然后提供以下基础资料:(1)书面借款申请书;(2)借款人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等;(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4)借款人户口簿、结婚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5)农村信用社贷款证;(6)股金证复印件(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提供);(7)家庭主要财产及收入来源清单或证明;(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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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前言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
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 年 1 季度我国涉农贷款余额为 7.5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 20.8%。
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 2518.6 亿元,同比增长 17.5%。
这些近期的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持续改善。
但是从我国 10 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
小额贷款在国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
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
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
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着一些寻租、设租行为,变相地提高了贷款成本,使得农户虽然有巨大的资金需求但是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却大大减少。
农业生产如畜牧业,种植业等的发展都和自然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就会减产造成损失。
同时“谷贱伤农”的市场规律也是小额信贷形成呆账、坏账的主要原因。
有些农户认为小额信用贷款的“支农、扶贫”性质决定其无市场硬约束,到期不用归还。
因此他们不管自己有没有资金需要,就极力争取贷款,得到款项以后又怕还贷后难以再次贷出,即使有偿还能力也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还贷;同时,有的农户获得贷款却没有生产技术,对于贷款的各种成本收益缺乏基本的权衡,往往盲目扩大生产投资以至投资失败昀终造成无法还贷;还有些贫困农户的生产资金和生活消费资金没有分开,得到贷款不是用于发展生产,而是挪作他用比如赌博、消费,没有形成还款能力造成无法还贷。
这些现象都严重说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没有落到实处。
1.2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必要性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适应了农村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农村信用社内在发展的要求。
但是,股份制改革并非是制度变迁的全部。
实质上,股份制改革恰恰是破坏了原来的制度均衡,使改革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处于一种制度结构非均衡状态,也就是表现为诸多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
因此,必需以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新的起点,深化相关改革,调整有关政策,实现新的制度均衡,才能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而农户小额信贷留给农村商业银行的又一条出路,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
如今的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因此,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
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
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优化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相继提出农村商业银行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
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近年来农村小额贷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2.1利率的不合理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现实状况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其中贷款利率方面就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国小额信贷实施利率管制,贷款利率过低。
在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只贷不存” 的小额信贷公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做出规定:“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 4 倍为高利贷”。
贷款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的表现形式,它既反映了金融机构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反映了小额信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
农户小额信贷立足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市场,因而操作成本和管理费用都较大,而且,农村金融市场广阔,本身就容易出现资金的供小于求的状况,因此利率较高是理所当然的,但事实上,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由国家管制,利率较国际上的小额信贷利率一般标准要低。
我国对于小额信贷实施的这种利率管制产生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它使小额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经济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小额信贷项目本身无法实现收支平衡,这种“入不敷出”的状况严重削弱了小额信贷机构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创新性。
其次,利率市场化意识不强,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缺乏全面认识。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率市场化是贷款定价机制顺应市场经济潮流的必然要求和趋势,然而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一般都采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适当的浮动幅度的定价方法,利率定价方式简单,档次偏少,没有根据不同的贷款客户群体的不同情况制定有区别的利率,贷款定价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认识不清,发放贷款前缺乏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发放贷款后缺乏相应的跟踪反馈机制。
利率定价的这种不合理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利率改革,将会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利,进而不利于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最终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
2.2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
但是,但从农村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
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
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商业银行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
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商业银行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
2.3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 2002 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5 千多亿元,占总贷款额的约 37%,已由近期内 2 万多家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 55%。
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能力。
央行为弥补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商业银行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
一方面说明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
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3.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相关建议3.1合理的利率水平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
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
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
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
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
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
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 8%-15%左右。
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 5%-7%左右的利差。
在目前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在 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
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看似有这样一个矛盾。
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