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合集下载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共11页word资料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共11页word资料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开展,保证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

二、信用社信贷部门设置1. 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信贷人员,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2. 信贷部门应明确信贷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信贷申请的初审、收集客户资料、审核贷款申请、制定贷款方案等。

3. 信贷部门应设置信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客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详细的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 信贷部门在收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3. 经过初步审核后,信贷经理应向信用委员会提交贷款申请,由信用委员会进行终审,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风险等级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 客户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应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5. 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1. 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流程、信贷额度管理、贷后管理等。

2. 信用社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3. 信用社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信用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进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客户,信用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贷款发放、催收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2. 对于表现良好的客户,信用社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信用额度、降低利率等。

(最新)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最新)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指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议、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各类信贷业务的档案资料范围(见附件1)。

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表内信贷业务(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业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联社或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管理原则及管理方式。

信贷部门对信贷档案管理要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实行逐级建档、统一管理的方式。

一、真实性:信贷档案要求为正本、原稿,对于无法收集原件而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信贷档案资料,信贷人员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确认。

二、完整性:信贷档案资料要求内容完整、要素齐全。

三、及时性:信贷档案资料要及时更新、补充,每月定期收集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财务等信息,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

各级信用社负责收集和管理本级社的信贷档案,每笔信贷业务的全部档案资料原则上集中在经办社。

县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保管下列档案资料:信用社报送的贷款审查、决策的有关资料;联社的贷款审查意见、贷审会审议表决表、会议记录、贷款审批表、贷款支付明细清单等出帐审查资料、大额贷款贷后回访、专项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与计划信贷部门和联社贷审委审查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省联社、县联社信贷业务部、稽核部门和贷款信用社要监督、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1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仍实行二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二、贷款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环节,决策权应集中在信用社的相关贷款部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借款人需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率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合理设置利率浮动范围。

2.贷款利率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贷款担保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必要的担保措施。

2.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贷款发放和使用1.农村信用社应在决定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记录和通知。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七、贷款还款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保证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款收回制度,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进行催收记录和追偿工作。

八、贷款管理信息系统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贷款业务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2.信用社应对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备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贷款管理责任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十、贷款管理监管1.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一、惩处措施1.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和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贷款额度、加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业务有效进行,提高贷款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管理、贷款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一、贷款审批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贷款审批环节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客户优先原则。

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评估风险,确保向符合条件的可靠客户发放贷款。

第二,严格的审查程序。

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并对客户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

第三,审批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确保贷款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减少人为干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贷款发放与管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首先,信用合作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

其次,信用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贷款分配机制,确保贷款的合理分配。

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同时,信用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发放、贷款追踪、还款管理等环节,确保贷款的有效管理与催收。

三、贷款风险控制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首先,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其次,信用合作社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因素。

同时,信用合作社还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建立风险准备金、购买信用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

总之,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科学的贷款发放与管理以及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未来的发展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不断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农村信贷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贷审批
第一节贷款申请
1. 农民可向农村信合作联社提出贷款申请,包括用途、金额、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向贷款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节贷款审批程序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信贷审批。

2. 信贷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贷款管理
第一节用途监督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

2.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二节还款管理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2. 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逾期还款,农村信合作联社有
权采取相应追偿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一节监督机制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对信贷审批、贷款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节违规处罚
1. 对违反农村信贷管理办法的行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可采取纪
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措施。

2. 违规行为严重者,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
处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村信合作联社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仅为草案内容,最终农村信合作联社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PPT 95张)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PPT 95张)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 (一)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和保证业 务费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 行。 • (二)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 必须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 (三)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 日的农村信用社同档次贷款挂牌利率执行。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 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 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按组织形式分类
• 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 和银团贷款。
第二十一条 按资金来源划分
• 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 •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
• 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 偿还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求能 力确定。
第十一条 信贷对象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 (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 所的个体工商户; •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贷业 务基本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 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 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 •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 的担保;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按贷款方式分类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规范信贷行为,促进信用社以高质量和信贷资产向商业化经营转轨,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有机统一,现根据《##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以社主任为组长、其它人为成员的贷款管理领导小组,遵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实现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借贷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二、全面落实信贷责任制,做到包贷、包收、包管理、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坚持谁立据、谁用款,谁发放、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一户立据多户用款,不得有多户立据一户用款的“垒大户”现象,不得跨区、冒名、自批自贷或以别人名义骗取贷款,对当年新放贷款形成逾期按每百元扣一元,直至收清为止,对造成风险,责令限期收回,并按风险度扣发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对 3000 元以内(含 3000 元)贷款由信贷员发放; 3000 元至 10000 元以内(含 10000 元)由社主任审批发放; 10000 元至 30000 元(含 30000 元)由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30000 元以上报联社大额贷款审批小组后方可发放。

不论哪一级、一律贷户申请、信贷人员调查落实,并有担
保抵押、评估论证报告,对情况不实、造成风险的按责任人给予处罚。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课件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课件

客户背景
01
安徽金种子酒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主要生产白酒,产品畅
销全国各地。
贷款目的
02
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贷款额度
03
800万元。
风险控制案例
01
贷款期限:3年。
02
还款情况:按期还款,无逾期记录。
03
分析:该客户属于低风险客户,经营 稳定,信用记录良好,贷款风险较低 。为控制风险,该信用社在审批时采 取了严格的审核措施,对客户的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并 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通过 这些措施,该信用社有效地控制了贷 款风险。
发放时间过长
缩短发放时间,提高效率,确保借款人尽快获得 贷款。
贷后管理阶段常见问题
管理不规范
建立规范的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得到及时掌握 。
催收不及时
如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应立即进行催收,避免损失扩大。
风险预警机制不足
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07
贷款业务案例分析
风险预警与处置
预警机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 的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 措施。
快速处置
一旦出现风险预警,应立即采取 处置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 变卖抵押物等。
风险控制措施
完善贷前调查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通过加强贷前调查,充分了解借款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从源头上 控制风险。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贷款业务操 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调查评估阶段常见问题
调查评估不准确
应提高调查评估的准确性,确保 对借款人的全面了解。
忽视重要信息
对借款人的信息要进行全面调查 ,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

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其次是贷款发放的制度。

农村信用社在确保贷款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后,应及时将贷款发放给贷款申请人。

贷款发放前,农村信用社应要求贷
款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质押品或担保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同时,在贷款
发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记录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担保品等相关信息,并向贷款申请人指导合理利用贷款,避免风险发生。

在贷款使用监督方面,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使用。


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贷款追踪制度,及时检查贷款申请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加
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贷后监管,定期核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效益。

最后是贷款追偿制度。

当贷款申请人不按时还款或者违反贷款合同约
定时,农村信用社要及时采取追偿措施。

追偿措施可以包括催收、担保人
代偿、法律诉讼等,具体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在追偿过程中,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保障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追偿措施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

总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对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
性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才能更好地
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财富增值提供金融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仍实行二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县(市、区)联社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行长、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为主任委员。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审组。

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由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员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县(市、区)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实行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要求报备的大额贷款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前向省联社报备,经省联社审查无异议后,由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

省联社对报备咨询的大额贷款行使异议权,但不行使决策权。

省联社对大额贷款报备咨询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七)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八)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六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和仍实行二级法人的信用社为授信主体。

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它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村信用社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用社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村信用社根据AA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村信用社信用。

第二十条对企业的统一授信由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村信用社信用。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三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四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观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抵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动产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第二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承兑,是指承兑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农村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信用证,是指开证社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农村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投向应体现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不断创新信用品种。

第二十九条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三十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