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合集下载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概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困难而设立的一种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基础的农信社一般都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以规范其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内容1. 会计核算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会计政策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会计政策,明确各项会计政策的执行程序和相关责任人,确保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3. 会计核算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 财务报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向社员和监管部门及时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意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经营的重要保障,可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才能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才能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形象,为农村金融事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制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第二节信贷产品的定价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鲁农信联办〔2013〕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分级审批是指法人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以及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超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

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信用社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可实施完全集中管理或相对集中管理。

完全集中管理指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操作,固定资产贷款和额度较大的贷款业务应实施完全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管理指对额度较小的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由信用社(支行)进行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信社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含外币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农信社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信社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社员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农信社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农信社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社员客户。

指入股农信社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农信社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和社员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三法一指引”知识竞赛题库2

“三法一指引”知识竞赛题库2

知识竞赛题库信贷风险管理类参考资料: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5、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6、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7、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8、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审贷分离管理办法9、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10、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1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办法1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1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1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15、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6、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1、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2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一)单项选择题1、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什么时间( A )向农信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九条】A、到期日前B、十日内C、十五日内D、三十日内2、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规定额度授信业务的( C )。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二十六条】A、决策机构B、管理机构C、咨询机构D、审查机构3、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 A )个工作日。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五条】A、2B、3C、5D、74、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 C )个工作日。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五条】A、2B、3C、5D、75、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活动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信贷授信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2.授信审批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3.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贷审批过程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审批结果合理。

三、信贷合同签订1.农村信用社信贷合同应当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权益受到保护。

2.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四、贷后管理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还款。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按时还款。

3.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信贷风险防控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风险防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贷款金额、利率等参数。

3.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信贷风险,减少信贷损失。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农村信用社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严肃问责。

七、附则1.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行负责编制和修订,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执行。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章贷款业务种类第五章贷款申请与管理第六章贷款调查第七章贷款审查第八章贷款审议和审批第九章签订合同第十章贷款的发放第十一章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十二章贷款到期处理第十三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十四章信贷人员和电子化管理第十五章罚则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明港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明港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

第四条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联社对信用社、信用社对信贷员实行两级有限授权,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决策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在经营责任人责任没有移交的情况下,经营主责任人即为受理客户申请的最初调查人(经放员)。

第八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在权限内办理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人。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对借款人)
企事业法人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发展 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 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 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对借款人)
3. 贷款前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的贷款, 要对其关联企业进行审查,防止其为无贷款能力的关联 企业进行融资。 4.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 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 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如“劳动模范”、“先进分 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 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贷款分类)

按会计核算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业务包括贷款、
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业务包括银行承兑、保函、信用证、贷 款承诺等。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 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或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006年公司法修订以前规 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法修订后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 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 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 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 额的限制。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户权益,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会计制度、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内容。

首先,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的重要规章制度之一。

它包括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开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能够使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清晰透明,有利于监管机构和客户对其财务状况的了解和评估。

其次,贷款管理制度是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了贷款审批流程、贷款利率及担保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确保贷款发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免因贷款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另外,风险控制制度也是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有效地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自身的安全稳健。

最后,内部监督制度是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董事会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的行为,保障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其保证良好经营行为和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农村信用社才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全辖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区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
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借款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自然人外的借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经营机构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贷款。

第五章权限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根据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金融市场状况,实行差别权限核定(授权)。

xxx区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况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信贷业务实行有限授权。

第二十三条区联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

基层信用社在区联社授权额度内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区联社、基层信用社对法人客户发放首笔贷款要报上级机构审批(核准)。

第六章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辽宁省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列为授信管理范围的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授信,严格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资信情况及辽宁省信用社系统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确定客户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

系统内各级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贷款、贴现等各项信用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七章业务种类
第二十七条区联社现开办的信贷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xxx区农村信用社各经营机构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发放中、长期贷款需报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市办事处核准(不含农户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按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现阶段全区农村信用社只准许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除此以外禁止发放信用贷款(省联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三十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全区各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一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要根据企业信誉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加以确定,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第三十二条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

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
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0%。

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八章操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进行操作。

严禁化整为零拆笔发放贷款,禁止越权、超权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实行贷款主办社制度。

若借款人已经在一家基层信用社取得了贷款,其他基层信用社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为其发放贷款(社团贷款除外)。

第三十六条实行贷款查询制度。

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纪录等不得再为其发放贷款。

第三十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部门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贷款的利率及计息。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由区联社根据辖内基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利率浮动幅度,报请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市办事处批准,并以此来确定各类贷款执行利率,在借款合同和贷款凭证上载明。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不浮或少浮,对社员农户贷款可实行利率优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