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
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
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
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
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
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
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
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农村信用社联社。受权人为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
第五条联社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二章授权的方式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咨询)→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直接贷款。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签字认可即可。
第二十八条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有权审批社主任
主任
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
有权审批社
贷管会
批社贷管会
客
客户
经营社授权主任(岗)
经营社
贷管会
社贷管会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
经营社信贷管理部门(岗)
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报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有权审批社主任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行文批复至经营社,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岗),由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暂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信用社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
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
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
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
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
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
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
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
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
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
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
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一、总则
二、贷款审批
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贷款的合理性
和安全性。
2.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环节,决策权应集中在信用社的相关贷款部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借款人
需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率
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合理设
置利率浮动范围。
2.贷款利率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贷款担保
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必要的担保措施。
2.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
六、贷款发放和使用
1.农村信用社应在决定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
相应的账务记录和通知。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
法活动。
七、贷款还款
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保证还款
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款收回制度,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进
行催收记录和追偿工作。
八、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贷款业务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2.信用社应对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备份,保证系统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九、贷款管理责任
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还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鲁农信联办〔2013〕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分级审批是指法人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以及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超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信用社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章贷款业务种类
第五章贷款申请与管理
第六章贷款调查
第七章贷款审查
第八章贷款审议和审批
第九章签订合同
第十章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章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十二章贷款到期处理
第十三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十四章信贷人员和电子化管理
第十五章罚则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
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明港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明港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
第四条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联社对信用社、信用社对信贷员实行两级有限授权,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决策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在经营责任人责任没有移交的情况下,经营主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务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二条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管理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
收回回
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从申请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查。
(二)审查。信贷审查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部门专职审查人员)对信贷调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人审批)。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
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
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
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
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
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
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
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
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
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
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PPT 95张)
• 办理保证贷款,应综合保证人的资产 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 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和已为他 人提供担保余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 证额度。
第六章 客户评级授信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办理的原则 •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内容与等级划 分 • 第二十七条 统一授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
位。
第八条 审贷分离
•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 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 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 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 制约和相互支持。
审贷分离
•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 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 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 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按组织形式分类
• 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 和银团贷款。
第二十一条 按资金来源划分
• 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 •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利率与费率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
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
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
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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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全辖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区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
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借款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自然人外的借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经营机构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贷款。
第五章权限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根据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金融市场状况,实行差别权限核定(授权)。xxx区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况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信贷业务实行有限授权。
第二十三条区联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基层信用社在区联社授权额度内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区联社、基层信用社对法人客户发放首笔贷款要报上级机构审批(核准)。
第六章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辽宁省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列为授信管理范围的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授信,严格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资信情况及辽宁省信用社系统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确定客户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系统内各级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贷款、贴现等各项信用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七章业务种类
第二十七条区联社现开办的信贷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xxx区农村信用社各经营机构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发放中、长期贷款需报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市办事处核准(不含农户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按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全区农村信用社只准许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除此以外禁止发放信用贷款(省联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三十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全区各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一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要根据企业信誉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加以确定,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第三十二条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