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示范文本)
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名 称:
缴存比例:个人 % 单位 %
单位公积金账号:
本
月
增
加
汇
缴
年度 每月应缴额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月平均
手机号码
工资 合计 个人 单位
职工账号启封 (原因:调入、上岗、其他)
每月应缴额 职工账号 姓 名
合计 个人 单位
原因
职工账号封存(原因:退休、离休、 离职、调动、死亡、停薪留职、其他)
职工账号
姓名
本期减少额 原因
合计 个人 单位
本月 合计
经办 部门 (盖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 说明: 在人员 增减变 动当月 填写, 并及时 报所在 区域住 房公积 金管理 中心管 理部。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
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公积金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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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公积金 工资基数 (保留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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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公积金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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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济南市住房公积汇缴清册
单位名称(公章)
公积金帐号:性Fra bibliotek序 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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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积金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与运用。
公积金被认为是劳动者的“第二份工资”,它是一种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投入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的长期储蓄制度。
在湖南省,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管理,同时,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也备受人们关注。
在湖南省直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提取条件1. 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无住房贷款记录。
(2)购买非配套住房需提供合同、产权证。
(3)个人或配偶因工程、限制、征收等原因搬迁购买住房需提供相关证明。
(4)提取人年龄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规定适用于商贷的主贷人年龄之间。
2. 职工家庭在湖南省未购房,或拥有无房产,在我省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已经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 购房人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卖方证明,卖方证明需包括卖方所购住房遗产均系自建、购房的日期、卖方的未贷款户口等。
4. 购房人应上传《租金购房契约书》或者《协议或租赁合同》单据;证明租赁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居住的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合法性及期满可协议购房条件及其他有关信息。
5. 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提供成交合同或产权证、相关证明材料、确认购房合法性及购房过程等信息。
综上所述,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主要包括购买首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个人或配偶因工程、限制、征收等原因搬迁购买住房,年龄符合贷款要求等等。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职工才能够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在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缴存职工凭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取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再次审核。
公积金跨年清册流程
公积金跨年清册流程一、准备工作。
1.1 确认公积金缴存情况。
在跨年清册之前,首先需要确认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包括个人缴存比例、公司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1.2 审核个人信息。
在进行跨年清册之前,需要对员工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操作。
1.3 准备相关材料。
在进行跨年清册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员工的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等。
这些材料将在后续的操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跨年清册流程。
2.1 登录公积金管理系统。
首先,需要登录公积金管理系统,输入管理员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在登录成功之后,进入到跨年清册的操作界面。
2.2 选择跨年清册功能。
在系统界面中,选择跨年清册功能,进入到跨年清册的操作界面。
在这个界面上,可以对员工的公积金信息进行修改和更新。
2.3 修改员工公积金信息。
在跨年清册的操作界面上,可以对员工的公积金信息进行修改和更新,包括个人缴存比例、公司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
在修改信息之后,需要进行确认和提交操作。
2.4 提交跨年清册。
在完成对员工公积金信息的修改和更新之后,需要进行跨年清册的提交操作。
在提交之后,系统会对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5 打印跨年清册报表。
在完成跨年清册的提交之后,可以打印跨年清册报表,包括员工的公积金信息、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
这些报表将作为跨年清册的凭证,备案存档。
三、注意事项。
3.1 注意信息的准确性。
在进行跨年清册的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员工的公积金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
3.2 注意操作的规范性。
在进行跨年清册的操作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3 注意保密工作。
在进行跨年清册的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密工作,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益。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金管委〔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金管委〔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第三章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第四章汇缴、补缴第五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第六章网上缴存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五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第八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NS(蓝旭光)
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备注:1、每年的缴存年份从当年的7月开始到第二年6月终止。
例如,2010年7月到2011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
2、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以上数据没有异议,且承认以上所填数据真实、可靠的,请在下面盖章、签名确认。
对数据存在异议的,请制作一份同样的应
缴公积金明细表,盖章、签名确认后邮寄或送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单位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支付;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支付。
4、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欠缴部分小计、个人欠缴部分小计四舍五入至元。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该栏填写实际入职或参加工作对应的缴存
基数。
不足一个月的单独列。
5、本表一式两份,请用正楷认真写。
本表格涂改无效。
单位确认以上数据(盖章): 投诉人确认以上数据(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联系人:李传贵 职工电话:
单位联系电话:136******** 职工联系地址:。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
转
出
单位编号
转
,
入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职工帐号
,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转移原因源自转移金额(大 写):
百
十
万
千
百
,
拾
元
角
分
)
该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至
年 月,从 年 月
起由转入单位汇缴。
经办人:
转出单位盖章
该职工从 年 月
起由本单位汇缴,月缴存额
元。
经办人:
转入单位盖章
经办人:
管理中心盖章
经办人:
¥
管理中心盖章
说明:⒈ 本表一式四联,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管理中心、职工本人各一联。
⒉ 填写本表时须同时填写变更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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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填报日期:年月日
转
出
单位编号
#
转
入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职工帐号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转移原因
转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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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写)
百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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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百
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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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至
年 月,从 年 月
起由转入单位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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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转出单位盖章
该职工从 年 月
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辽宁省省直公积金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缴存人数
缴存比例
个人
月缴存额
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单位类型
01中直单位02省直机关03全额事业04差额事业05自收自支事业05国有企业06集体企业07外商投资企业08股份制企业09私营企业10社会团体11民办非企业单位12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13其他
填表单位
法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人事劳资处
经办人:
公章年Biblioteka 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审核专用章
中心经办人:
年月日
经办网点受理人
经办网点复核人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写本表及《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旨在核定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缴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本表及《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本表及《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均一式三份,中心、缴存单位、经办网点各一份。
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办理指南(1)
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申报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单位具体开户管理部。
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到管理部办理当天完成办理程序:一汇缴: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
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汇缴应提供的材料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以下简称《汇缴书》)。
2、汇缴人员有变化时,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中心。
3、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写《单位汇款缴存公积金备案表》。
(二)汇缴的程序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可以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汇款、支取住房基金、委托银行收款等方式缴款,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拨款方式缴款。
1、转账支票、现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以转账支票、现金(须填制《现金送款簿》)的方式缴款,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业务。
(1)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汇缴书》及与《汇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汇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
单位使用现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到银行(目前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填制银行统一印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行及账号向管理部索取,解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
(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汇缴人员无变化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缴书》及转账支票;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变更清册》,以及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缴书》和转账支票,《汇缴书》中“增加人数”、“增加金额” 、“减少人数”、“减少金额”栏与《变更清册》中相应栏目一致。
长沙公积金单位版网厅操作手册
长沙公积⾦单位版⽹厅操作⼿册长沙住房公积⾦新⽹厅【单位版】简易流程操作⼿册1、新⽹厅单位版如何开通?登录注意事项 (3)1.1是否收费、如何开通: (3)1.2 登录 (3)1.3 联系⽅式 (5)1.4 密码修改 (6)1.5 忘记密码 (7)2、新⽹厅各按钮功能简介、特别说明 (8)2.1各按钮功能简介 (8)2.2特别说明及要求 (8)3、新⽹厅操作流程: (10)3.1当⽉⽆变化的汇缴流程 (10)3.2当⽉有变化的汇缴流程 (12)3.3、职⼯转移 (34)3.4、做汇缴 (38)3.5 撤销单位汇缴 (40)4、查询、导出汇缴书、变更等清册、职⼯转移、职⼯明细(均有电⼦印章) (40)4.1导出汇缴书 (40)4.2导出变更/补缴/调基清册 (42)4.3导出职⼯转移 (44)4.4.导出汇缴明细 (46)5.查询撤销数据 (46)6.信息修改 (47)1、新⽹厅单位版如何开通?登录注意事项1.1是否收费、如何开通:新⽹厅单位版(以下简称新⽹厅)免费,开通后⽆需再前往各管理部柜台提交纸质汇缴资料。
需专管员本⼈携带⾝份证原件、三证合⼀原件或复印件到所在管理部开通(平常递交纸质材料的地⽅),凭初始密码登录(初始密码为专管员⾝份证后六位加⼿机号码后四位)。
为确保⽹厅使⽤的安全性,⾃2016年6⽉17⽇起,各缴存单位专管员需使⽤湖南CA数字证书登录⽹厅进⾏业务办理,使⽤密码登录⽹厅只能进⾏业务查询。
请专管员携带⾝份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长沙住房公积⾦⽹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请到中⼼官⽹下载中⼼—>缴存类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
数字证书从领⽤之⽇起⼀年内免费使⽤。
1.2 登录1.2.1登录地址:长沙住房公积⾦官⽹——⽹厅单位版,或直接登录/doc/9f9fc9cc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86.html :8001/login.do。
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流程
缴存办事指南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办理要件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3。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授权委托书》;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二)办理流程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局审核-—银行柜员设立单位账户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要件1.新设立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2.已缴存单位新录用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3.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
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银行网点开设个人账户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新《授权委托书》、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2.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填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二)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1.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1)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2)职工个人办理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3)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4)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集中封存户下的(1)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公积金补缴证明书(精选10篇)
公积金补缴证明书〔精选10篇〕篇1:公积金补缴证明 __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单位职工: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入职后,由于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过程中,我司人员变动,工作较忙造成该职工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的公积金未能及时缴存,现申请补缴该职工此期间公积金共计______元。
望给予支持办理,特此说明。
___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单位登记号:_________篇2:公积金补缴证明我单位职工: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未及时办理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造成该职工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公积金未能及时缴存,现申请补缴该职工此期间公积金共计___元,合计缴存款___元。
望给予支持办理,特此说明。
单位负责人:我单位职工: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未及时办理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造成该职工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公积金未能及时缴存,现申请补缴该职工此期间公积金共计___元,合计缴存款 ___元。
望给予支持办理,特此说明。
单位负责人:篇3:公积金补缴证明我单位职员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公积金补缴情况:20___年__月__日补缴20__年___月及20___年__月公积金共¥_____元。
由于该员工工作调动原因造成当时未准时汇缴。
我单位承诺今后按照_____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准时缴纳公积金。
单位公章20___年__月__日篇4:公积金补缴的申请书受理编号:类8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管理机构、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类:8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盖章:缴存比例:单位 % 个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管理机构〕复核:年月日〔业务专用章〕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常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与注销第三章个人账户设立、信息变更、封存启封与转移第四章单位汇缴、补缴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四章提取资料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偿还第四章担保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5号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样本
金额 本页小计 人 数 个 人 单 位 合计
首页填写 单位主管: 填写说明:
本月增加 汇缴合计 复核: 制表:
本月减少 汇缴合计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1 、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2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增加人数合计”、“增加金额合计” 、“减少人数 合计”、“减少金额合计”应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中相应栏目一致。 3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各项内容应准确完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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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单位名称(行政公章): 年 月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单位:元 第 页共 页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说明:1.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2.缴存基数(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缴存基数不能高于或低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最
低缴存基数标准。
3.月缴存额逢角分进元。
月缴存额不能高于或低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4.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除人才代理机构外,同一单位职
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5.表中逻辑关系:(1)×(2)=(3),(4)=(3),(3)+(4)=(5)。
“xx”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