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Safetyregulationfor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作者:————————————————————————————————日期:ﻩGB11984-2008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ﻫ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 起执行前言ﻫ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ﻫ本标准与GB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ﻫ——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ﻫ——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ﻫ——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ﻫ——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ﻫ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ﻫ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8批准 1990-12-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氯气接触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 术语易熔塞:由熔化温度为C 6531+-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钢瓶卸压装置。
4 通用安全4.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4.2 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氯气生产、使用工厂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4.4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5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4.6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见表1。
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见表2。
4.7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4.8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4.9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9.1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4.9.2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4.9.3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氯气安全规程2008
GB11984-2008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本版的;——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保证氯气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止氯气泄漏,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公司及氯气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一)领导班子的责任公司领导班子要对氯气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印发氯气安全规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确保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
(二)安全组织机构公司应设立氯气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程和执行方案。
(三)员工安全教育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知悉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作业前准备在进行氯气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作业前,要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安全检查和准备,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无泄漏隐患。
第三章生产安全(一)原料安全对进货的氯气原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设备安全标准,设备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生产设备的泄漏口和排气口都应定期清理,防止氯气泄漏。
(三)氯气试压每年定期对氯气储罐进行试压,确保储罐的安全。
(四)保护装置根据生产场所的实际情况,安装防爆装置、安全阀、泄漏报警装置等保护装置。
(五)氯气泄漏处置发生氯气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对周围人员要做好人员疏散、安全转移等工作,确保事故得到最快速的解决。
第四章储存安全(一)氯气储存场所选择储存氯气场所应选择安全、通风性好的地方,储罐应稳固有力。
每个储罐应放置于防火防雷区域内、高出地面50厘米以上,周围需要清理干净。
(二)氯气储存容器储存容器的品质必须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设备要标志清晰,定期维护保养。
(三)氯气储存安全作业对存储的氯气储罐要进行定时巡查、保养、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章运输安全(一)氯气运输车辆选用选择专业氯气运输车辆进行氯气运输,要保证车辆质量,必须有资质的司机和押运人员。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1、氯气使用的库房、厂房建筑必须符合GBJX16《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2、氯气使用单位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氯气生产、使用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5、氯气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配合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6、氯气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7、车间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8、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氯气使用安全规程1、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大于使用侧压力。
2、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温水加热.3、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上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5、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7、开启瓶阀应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8、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形阀调节氯气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9、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100kg钢瓶应保留5kg以上余氯.10、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11、空瓶返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料搭设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1个月。
4、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流动,并留有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2008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 起履行前言本规范的悉数技能内容为强制性。
本规范替代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规范与GB 11984—1989比较首要改变如下:——修正了氯气单位应恪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规范(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添加了氯气出产企业应恪守的卫生防护间隔要求(见3.5);——修正了氯气单位应装备的抢修器件和防护器件(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添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添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添加了对三氯化氮目标的要求(见4.6);——添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轿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添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修正了气瓶加热水温的目标(1989年版的,本版的;——添加了液氯轿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用安全(见6.2);——添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端围堰(见;——添加了液氯轿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送安全(见8.2);——删除了防备走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全国安全出产规范化技能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能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规范首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讨所、我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规范首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规范所替代规范的每次版别发布状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规模本规范规则了氯气在出产、充装、运用、储存、运送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氯气的出产、运用、储存和运送等单位。
本规范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2 规范性引证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证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随后一切的修正单(不包含订正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是,鼓舞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讨是否可运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别。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2008、12、23日发布2009、01、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5,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4.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氯气安全规程2008
GB11984-2008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 GB 11984 — 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 GB 11984 — 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 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 ——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 ——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 ——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 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 ——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 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 (见6.1.3、6.1.4、8.1.3、 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 (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 (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 (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 (见8.2);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 (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 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 11984 — 1989。
氯气安全规程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 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 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自2009-12-1 起执行(1989年版的4.2、4.3 ,本版 (见 3.5); (1989年版的4.6 ,本版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2024年氯气使用安全规程
2024年氯气使用安全规程第一章:引言1.1 目的本规程旨在确保氯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防止环境污染。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氯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原则应贯穿氯气使用的全过程,从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到处置都要以安全为前提。
2.2 风险评估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氯气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了解潜在危险和采取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3 安全培训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氯气的使用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第三章:购买和接收氯气3.1 选择氯气供应商单位在选择氯气供应商时应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和交货能力等因素。
3.2 检查接收单位应对接收到的氯气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避免泄漏和其他安全隐患。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氯气4.1 储存条件氯气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专用储存室内,远离火源、热源和易燃物。
4.2 容器选择选择合适的储存容器,确保容器的质量符合规定,避免泄漏和爆炸。
4.3 标识和保护储存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容器应用专用防护罩进行保护,以防止损坏和泄漏。
4.4 运输要求氯气运输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和事故。
第五章:氯气使用5.1 使用设备和装置使用氯气时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和装置,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5.2 通风条件必须保证氯气使用场所的通风良好,以避免氯气浓度超出安全限值。
5.3 个人防护措施在使用氯气时,操作人员应戴上适当的防护装备,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等。
5.4 废气排放废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应急处理6.1 泄漏处理发生氯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泄漏源,并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泄漏物。
6.2 溢出物处理处理氯气溢出物应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安全有效地处理溢出物。
6.3 事故报告发生氯气事故时,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培训和管理7.1 培训计划单位应制定氯气使用和应急处理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
氯气安全规程2008
GB11984-2008 代替 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执行、八 —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 GB 11984— 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 ——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 ——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 (见3.10) ; ——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 (见3.17) ;——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 见 4.6) ;——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 ( 见 5.2) ; ——增加了充装量为 100 kg 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 (见6.1.3 、6.1.4 、8.1.3 、8.1.13) ; ——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 (1989 年版的 6.1.10 ,本版的 6.1.5) ;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 ( 见 6.2) ; ——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 7.2.4)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 ( 见 8.2) ;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 (1989 年版的第 7 章) 。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024年氯气使用安全规程(三篇)
2024年氯气使用安全规程1、当班人员应每____小时检查一次氯气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每周三上午厂内组织一次氯气管路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岗位安全规程。
3、氯气间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远离火源、热源,氯气间的温度不得超过30℃,相对湿度不得超过____%。
4、氯气间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并注意平时保持好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条件。
5、氯气罐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氯气的存放期不得超过____个月。
6、工作现场禁止吸烟、饮食和饮水,当班工作完毕要沐浴更衣。
7、进入塔罐容器和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有正确的分析,并有人监护。
8、若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必须穿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安全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情况下将容器从火场转移到空旷处。
9、若发生氯气泄漏事件,现场人员迅速撤离污染区至上风口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____米,大泄漏时隔离____米,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
当发生泄漏报警时,在确认是小泄漏时,氯气间当班人员戴好过滤型防毒面罩,用氨水检测氯气泄漏点,确定之后立即用浸透苏打水(或石灰水)的毛巾缠裹泄漏点,并告知维修钳工立即处理,若发生较大氯气泄漏,则尽可能切断泄漏源,抢救人员必须戴空气呼吸机,橡胶手套,及橡胶防毒衣,进入现场抢修,抢修中应利用通风喷水雾稀释、溶解等方式降低氯气浓度并尽快处理好泄漏点。
10、过滤性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橡胶防毒衣等安全保护用品及工具要进行正确使用、保管、维护。
2024年氯气使用安全规程(二)第一章:引言1.1 目的本规程旨在确保氯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防止环境污染。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氯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原则应贯穿氯气使用的全过程,从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到处置都要以安全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Safetyregulationf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GB 11984—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氯气接触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 术语易熔塞:由熔化温度为65+3ºC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钢瓶卸压装置。
-14 通用安全4.1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4.2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设必须符合GB 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氯气生产、使用工厂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4.4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5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4.6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见表1。
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见表2。
表1 常备抢修器材表续表1表2 常备防护用品表4.7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4.8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4.9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9.1 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4.9.2 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4.9.3 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1、氯气使用的库房、厂房建筑必须符合GBJX16《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2、氯气使用单位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3、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氯气生产、使用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5、氯气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配合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6、氯气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
7、车间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8、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氯气使用安全规程1、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大于使用侧压力。
2、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温水加热。
3、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上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5、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7、开启瓶阀应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8、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形阀调节氯气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9、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100kg钢瓶应保留5kg以上余氯。
10、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11、空瓶返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料搭设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1个月。
4、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流动,并留有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1、氯气使用的库房、厂房建筑必须符合GBJX16《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2、氯气使用单位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3、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氯气生产、使用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5、氯气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配合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6、氯气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
7、车间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8、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氯气使用安全规程1、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大于使用侧压力。
2、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温水加热。
3、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上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5、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7、开启瓶阀应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8、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形阀调节氯气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9、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100kg钢瓶应保留5kg 以上余氯。
10、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11、空瓶返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料搭设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1个月。
4、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流动,并留有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氯气安全规程
氯气安全规程1、氯气使用的库房、厂房建筑必须符合GBJX16《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2、氯气使用单位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3、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氯气生产、使用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5、氯气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配合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6、氯气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
7、车间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8、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氯气使用安全规程1、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大于使用侧压力。
2、严禁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温水加热。
3、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4、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上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5、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7、开启瓶阀应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8、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形阀调节氯气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9、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100kg钢瓶应保留5kg以上余氯。
10、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11、空瓶返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1、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料搭设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2、空瓶和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1个月。
4、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流动,并留有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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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GB 11984—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氯气接触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 术语易熔塞:由熔化温度为65+3ºC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钢瓶卸压装置。
-14 通用安全4.1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4.2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设必须符合GB 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氯气生产、使用工厂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4.4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5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4.6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见表1。
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见表2。
表1 常备抢修器材表续表1表2 常备防护用品表4.7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4.8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4.9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9.1 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4.9.2 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4.9.3 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4.9.4 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4.9.5 液氯气化器、蒸发器、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4.9.6 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
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
4.10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11 使用液氯罐车,必须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4.12 运输液氯,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5 生产安全5.1 液氯应符合GB 5138~5139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其中纯度≥99.5%,含水≤0.06%。
5.2氯气总管中含氢≤0.4%。
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0.4%。
5.3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5.4 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
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5.5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5.6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5.7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5.8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5.8.1 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5.8.2 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5.8.3 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5.9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
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5.10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
6 使用、贮存和运输的安全6.1液氯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6.1.1 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
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
6.1.2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6.1.3 充装系数为1.25kg/L。
严禁超装。
6.1.4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6.1.5 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6.1.7 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6.1.7.1 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6.1.7.2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6.1.7.3 新瓶无合格证。
6.1.7.4 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6.1.7.5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6.1.7.6 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6.1.7.7 瓶体温度超过40ºC。
6.1.8 充装量为50kg钢瓶,使用时应直立装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 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6.1.9 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
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6.1.10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
可采用45ºC以下的温水加热。
6.1.11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6.1.12 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1.13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
紫钢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6.1.14 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1.15 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6.1.16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并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1.17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8 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6.1.19 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6.1.20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6.2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6.2.1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6.2.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6.2.3 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2.4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
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3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6.3.1 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6.3.1.1 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动时,应加以固定。
6.3.1.2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
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6.3.1.3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6.3.1.4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3.2 机动车辆运输钢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靠。
6.3.3 车辆驾驶室前方应悬挂规定的危险品标志旗帜。
6.3.4 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
6.3.5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6.3.6 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
6.3.7 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证件(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等)不齐全的,充装单位不得发货。
6.3.8 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准从隧道过江。
6.3.9 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6.3.10 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6.4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6.4.1 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容器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6.4.2 贮罐车上输送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装置,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重量百分比)。
6.4.3 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0.15~0.2MPa。
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得超过1.4MPa。
6.4.4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大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ºC,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6.4.5 充装停止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
6.4.6 禁止将贮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6.4.7 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6.4.8 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6.4.8.1 贮量1t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6.4.8.2 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6.4.8.3 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4.8.4 贮罐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量的80%。
6.4.8.5 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
7 预防泄漏和抢救7.1 严格执行氯气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泄漏和设备隐患,保证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7.2 氯气泄漏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修,撤离无关人员,抢救中毒者。
抢修、救护人员必须佩带有效防护面具。
7.3抢修中应利用现场机械通风设施和尾气处理装置等,降低氯气污染程度。
7.4液氯钢瓶泄漏时的应急措施7.4.1 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7.4.2 易熔塞处泄漏时,应有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漏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
凡泄漏钢瓶应尽快使用完毕,返回生产厂。
7.4.3 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7.4.4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又无法处理时,应将载氯瓶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8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8.1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8.2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
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8.3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