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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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

(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

(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

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

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

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

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2山东地方志-农业库-大事记(1840-1950年)

2山东地方志-农业库-大事记(1840-1950年)

大事记(1840-1950年)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本年德州、聊城、鱼台、汶上等62个州县夏秋受涝成灾,另有20个县受旱灾,收成减产五成以上。

本年由于连年灾害加之吏治废弛,从本年起,山东省每年实征地丁银(农业税)降至300万两以下,比嘉庆时期(1796年-1820年)年均343万多两下降15%以上。

1841年(清道光二十一年)2月17日蓬莱、黄县、栖霞、文登一带降大雪,深数尺,人畜冻死甚多。

8月滨州等36州县遭受涝灾、雹灾。

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8月德州等23州县遭旱灾、雹灾。

福山、烟台大雨成灾,房屋倒塌,秋禾被淹。

1844年(清道光二十四年)10月清廷缓征山东临清、济宁等45州县并德州、东昌二卫被灾新旧额赋。

本年惠民、德州、临清、济宁等55州县遭特大涝灾,秋收减产五成以上。

另有7个县受旱灾。

1845年(清道光二十五年)4月5日海丰(今无棣)、阳信、沾化、利津、博兴、乐安(今广饶)、寿光、昌邑、潍县遭特大海潮灾,海潮内侵达百余里。

仅海丰、沾化、利津三县即废土地6.5万亩。

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7月临清等38州县遭旱灾、风灾。

11月24日清廷令缓征遭受水、雹、风、旱四灾的济宁、章丘等66州县和德州、东昌等4卫村庄的新旧额赋。

冬季蓬莱、黄县、福山、烟台、牟平、文登一带降大雪,烟台平地雪深4至5尺。

1847年(清道光二十七年)本年春夏秋大旱,鲁北、鲁西、鲁中及鲁南西部66州县成灾,夏秋两季均近绝产,大饥。

1848年(清道光二十八年)本年夏秋大涝,鲁北、鲁西及潍河、胶莱河流域62州县受灾,另有16县受旱灾,4县受雹灾,秋收减产五成以上。

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本年济宁、惠民、历城等47州县和东昌、临清、济宁三卫遭水、旱、雹、虫灾。

清廷令缓征其额赋。

1850年(清道光三十年)秋季黄河在江苏丰县决口,鱼台、金乡、济宁等县受灾。

1851年(清咸丰元年)7月-8月黄河在江苏丰县丰北及砀山盘龙集决口,冲入昭阳、微山等湖,鱼台、金乡、济宁、巨野、茌平、临清等州县受灾。

中国会计大事记

中国会计大事记

中国会计大事记1900-1911年1900年后西式簿记在中国官僚资本兴办的现代工业、交通、金融企业中应用。

1900-1912年中式会计进行改良尝试。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光绪会计表》出版。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连环账谱》出版。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银行簿记学》出版。

1912-1927年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财政部长主掌会计。

1914年(民国三年)《中华民国约法》设会计专章。

1914年(民国三年)《国务院厘定普通官厅用簿记》施行。

1914年(民国三年)《会计法》颁行。

1914年(民国三年)《修正财政部官制》规定设会计司掌理会计。

1918年(民国七年)会计师事业肇始。

1918年(民国七年)《会计师暂行章程》施行。

1921年(民国十年)复旦大学商学院开设会计系。

1925年(民国十四年)上海会计师公会成立。

1927-1949年1920-30年代改良中式簿记运动及改良与改革的争鸣。

1927年(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会计则例》颁行。

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会计师条例》颁行。

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颁行。

1931年(民国二十年)主计处会计局成立。

1933年(民国廿二年)中国计政学会成立。

1934年(民国廿三年)中国会计学社成立。

1935年(民国廿四年)国民政府《会计法》颁行。

1935年(民国廿四年)《会计杂志》发表巴舒里名著《计算与纪录要论》汉译本。

1937年(民国廿六年)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成立。

1938年(民国廿七年)主计处编印《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

1942年(民国卅一年)主计处颁发审核各种会计报告准则训令。

1946年(民国卅五年)会计师公会联合会成立。

1947年(民国卅六年)增减分录法提出。

1948年(民国卅七年)立信会计研究编译所成立。

1948年(民国卅七年)国民政府《商业会计法》颁布。

1932-1949年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颁布。

建国以来惩治涉税犯罪大事记

建国以来惩治涉税犯罪大事记

5名人名言信息快递涉税犯罪知多少?通俗地说,跟“税”沾边的犯罪就是涉税犯罪。

司法实践中指对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税收制度犯罪行为的总称。

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偷税罪。

涉税犯罪中最常见、最典型、最“古老”的一种,发案率最高、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

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纳税义务,情节严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抗税罪。

涉税犯罪里行为方式最为激烈的一种。

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增设的新罪。

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期间,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

《补充规定》中增设的新罪。

指从事商品出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出于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利用各种虚假退税凭证,虚构已税商品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新增的罪名。

指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决定》中新增的罪名。

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除以上几种罪外,《决定》中还增设了其他新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罪等。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若干税收事件回顾通过对每一阶段的简要回顾, 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税收事件。

第一, 1994年分税制体制建立。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的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是一项成功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惯例。

我国财政体制建国之初是一种连续实行了20年之久的原苏联的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体制模式; 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又改为多种形式的“大包干”财政体制和财税管理制度。

直到1994年, 我国对税制进行的改革, 才实现了真正的“质变”, 由行政性分权改为经济性分权, 这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这次改革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结合了我国国情, 建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既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更是大大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有利于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管理, 加速了我国经济建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进步,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突破。

第二, 2006年废止农业税。

在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已经明显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下, 经过几年的试点改革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一伟大壮举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皇粮国税”寿终正寝, 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即将到来。

第三, 2008年统一企业所得税。

本着国民待遇原则, 我们在税收政策上, 要适当“优待客人”, 但同时不能过分“克己”。

“二税合一”的实现, 标志着从1994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双轨制”就此终结, 原来内外资分别为33$%的企业所得税率正式统一为25%。

内外资企业“异税成为历史, 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此次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实上的税收优惠政策, 也可以充分向世人宣誓: 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我国吸引外资已经可以不依赖牺牲经济利益, 而是更加依赖于良好的国际信誉、投资环境和发展空间等“梧桐树”引得“金凤凰”。

中国历年财政收入一览表(1950

中国历年财政收入一览表(1950

中国历年财政收入一览表(1950中国历年财政收入一览表(1950—2011年)财政部2012年2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比上年增加16509.52亿元,同比增长22.6%。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税收增长的主要特点:一是税收总收入平稳增长。

全国税收总收入增长与上年增速基本持平。

二是分季度来看税收收入增速呈“前高后低、逐季回落”走势。

三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税种较快增长。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同比分别增长15.0%、22.6%,与上年增速持平;企业所得税增长30.5%,比上年增速加快9.2个百分点。

此外,与汽车、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增速明显回落。

汽车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同比分别增长10.2%和14.1%,比上年增速分别回落45.6和39.9个百分点。

房地产营业税和契税同比分别增长14.9%和12.1%,比上年增速分别回落17.5和30个百分点。

分税种看,2011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亿元,同比增长15.0%,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7%;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6935.93亿元,同比增长14.2%,比上年增速回落13.3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7%;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元,同比增长22.6%,比上年增速回落1.2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6760.35亿元,同比增长30.5%,比上年增速加快19.2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7%。

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

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

财政部表示,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资本市场和艺术品市场发展,个人股权转让以及拍卖收入大幅增长,带动居民财产转让所得税快速增长。

二是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带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较快增长。

三是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高收入者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保证了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1950年大事记

1950年大事记

1950年大事记一月1月6日——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中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月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在莫斯科签订,根据这些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在1952年之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

苏联军队从旅顺口撤退,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外的建设费用。

大连的行政由中国管辖,苏联在大连临时代管和租用的财产于1950年内由中国政府接收。

苏联政府贷款3亿美元给中国政府(年利1%)。

2月22日——西南军区成立,贺龙为司令员,邓小平为政委。

2月24日——中国政务院通令禁毒。

三月3月1日——蒋介石在台北宣布继续行使中华民国总统职权。

3月30日——教育部规定6月1日为儿童节,废除旧的“四四”儿童节。

四月4月1日——中国与印度建立外交关系。

4月13日——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月16日至5月1日——人民解放军解放海南岛,歼灭国民党薛岳所部3万余人。

五月5月16日——蒋介石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一年准备,两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

六月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

6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关于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协助南朝鲜的决议”,支持美国干涉朝鲜内政。

同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武装干涉朝鲜内战,同时排遣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阻止对台湾的任何进攻”。

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来源: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2012-09-17税收制度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

根据新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我们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的变化大体上归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第二阶段是1978--1993年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第三阶段是1994年至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

一、1949-1978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1.1950年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并行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在老解放区适应革命根据地在农村的情况设立的各个税种形成的一种税收制度;新解放区仍在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税法。

而新中国成立后,需要建立统一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这客观上要求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以保证巩固新政权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12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议》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并于1950年1月颁布施行。

其中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工商税,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自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为中国税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所以,新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是在1950年。

2.1953年工商税制的修订经过3年的努力,中国财政经济状况得以好转,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胜利完成。

从1953年起,中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同时,新中国的经济状况也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原有的税收制度与新形势也出现了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国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工业和商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等。

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国家在1952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税制改革原则。

1950年中国发生了什么 1950年不可不知的77件大事件

1950年中国发生了什么 1950年不可不知的77件大事件

1950年代的中国发生的大事 1950年不可不知的77件大事件时间:2017-10-27 10:29:28来源:8794网编辑:小霸气京汉、粤汉两铁路全线修复通车1月1日,我国南北交通大动脉京汉、粤汉两铁路全线修复通车。

长期的战争使京汉、粤汉两铁路遭到严重破坏,全线交通中断了12年之久。

1949年1月,京汉铁路员工和沿线农民为支援人民解放军南进,开始抢修北京至保定和许昌到郾城路段。

经过5个月奋战,至1949年11月中旬,京汉路北京至石家庄路段修复通车。

同年12月1日,粤汉铁路武昌至湖南郴州之间的路段修复通车。

12月27日,粤汉全线完全修复。

与此同时,12月底京汉铁路也全线修复。

1月1日,两条铁路正式通车。

京汉、粤汉铁路的通车对于加强我国南北物资的交流和政治、军事及文化事业上的联系,对于克服国家战后的困难,推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工作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折实公债开始发行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委托人民银行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告》,决定自1950年1月5日至3月底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革命进程胜利发展的需要和全国政治经济工作的不统一,一度造成财政赤字,币值下跌,物价上涨。

加上投机资本趁机捣乱金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地影响经济恢复和全国革命的彻底胜利。

发行折实公债正是人民政府弥补财政赤字、减少现钞发行、有计划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告》指示,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印制发行,牌价计算公布,经收债款、经付债券本息、债券收回核销及其他有关技术上的各种事宜,均委托人民银行办理。

《通告》对发行公债委托代销办法,对为国外华侨认购折实公债的服务办法,对以黄金缴纳折实公债的牌价计算方法都作了具体规定。

通告为鼓励人民踊跃认购公债,决定一律免征公债利息所得税。

省、市、县人民政府三个组织通则通过1月6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共15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共14条);《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共13条),1月7日公布,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2001年~2008年11月)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税收工作和金税工程建设情况。

1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仲禹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工作。

2002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通报》。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2003年3月17日,中共中央任命谢旭人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25日,国务院任命谢旭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4月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会讲话。

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高中政治《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文字素材7 新人教版必修1

高中政治《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文字素材7 新人教版必修1

《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成立。

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薄一波为财政部部长。

10月:戎子和、王绍鏊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2日: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作了新中国第一个财政收支概算的报告。

会议同时决定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从而奠定了全国统一税收制度的建立。

3月3日:政务院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随后国家财政收支实现全国统一。

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预算及金库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财政监察制度建立。

1951年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财政部提出的方案,确定1951年度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1952年建立县一级财政。

3月23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其中的第十一章《关税的征免》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免税和退税做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新中国关税制度的建立。

5月4日:政务院就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的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规定。

11月: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为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打下了基础。

1952年8月1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基本建设拨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8月:陈国栋、范醒之、吴波任财政部副部长。

10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戎子和代理财政部部长。

1953年1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新中国税制进行第二次重大调整。

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

9月:金明、方毅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8年开始发行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1月13日:财政部部长邓小平提出财政工作六条方针。

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

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2009-9-7 8:49税收资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

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规定各区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

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

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

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

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

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

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

中国税制改革70年:回顾与展望

中国税制改革70年:回顾与展望

一、中国税制改革70年的发展历程及成就(一)国民经济恢复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旧解放区税制及征税办法差异较大,各税种征税对象的税目多寡、税率高低、管理宽严,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很不统一。

统一税政、规范机构,建立健全新的税收政策与征管体系,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决定实行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在全国设置了14个税种。

在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方面,凡属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各地不得自行修改和变动;在税收征管方面,除了关税由海关负责执行之外,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

至此,新中国通过建立新税制,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确立了一套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形势的税收制度。

经过3年左右的恢复重建,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53年,我国实行了税制改革。

新税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简化了税制,货物税由多道税、多次征收改为出厂时一次征收;二是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取消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但之后不久,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又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定了过渡时期的税收政策。

首先,纠正了1953年税制所确定的“公私一律平等”的纳税原则,加快了对私营经济的改造;其次,恢复了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和扶持;再次,恢复了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

经过调整后的新税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改造与“一五”时期(1953~1957年)全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计划经济体制基本确立。

1956年8月,我国明确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性质、经营方法、生产组织、利润分配等均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征收工商业税方面所采取的新措施。

“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精神: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课税逐步参照国营企业的课税原则,依照合营企业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个体小商小贩的课税采取简化、从宽、适当照顾的原则,并废止了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改用一年不变的新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完整版)中国税收发展史

(完整版)中国税收发展史

中国税收发展史一、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

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概括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

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

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

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

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新中国税收制度变革及发展

新中国税收制度变革及发展

新中国税收制度变革及发展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清理旧中国税制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的税制。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

首先,当时国家经济受长期战争破坏十分困难和落后。

新中国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十分落后,加之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压榨掠夺和连续多年战争摧残破坏,到1949 年解放前夕,国家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状态之中。

如:在农业生产方面,1949 年与解放前最高年份相比,农业产值下降了两成以上,主要农产品产量也都大幅度下降,粮食产量由 15000 万吨下降为 11318 万吨,全国农田受灾面积达 1.2 亿亩,灾民 4000多万人。

城市通货膨胀,如中纺天津分公司,平均工人工资,1948年 9 月,可折合玉米面 347.27 斤;到 10 月份,就只能折合玉米面 49.18斤,下降了 85.66%。

成都国民小学教师的薪水,每月拿不到 100万元,平均每小时只合 4000 元(每月工作约 250小时),而当时物价,寄一封平信要 5000元,吃一碗茶要8000 元,上海吃一个烧饼要五个 4000 元。

其次各地税制不统一。

一方面,建国之前各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起区域性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在新解放的城市由于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税收制度,为了避免税收工作混乱和停顿,除苛捐杂税和反动名目税捐取消外,暂时沿用旧税法征税。

如:北京市在解放初期暂时沿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20种税捐,税率也没有改变,取消了城防费、兵役费等苛捐杂税。

上海市在解放后首先宣布各项国税、市税(上海市制定的税收)暂时继续征收,然后陆续废除大量苛捐杂税。

第三,亟需税收回笼现金收入。

当时,税收不仅是财政任务,而且是政治任务。

当时资金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公粮和税收。

这其中税收及时收入的重要性很大,因为税收是现金收入,公粮不能直接回笼货币,如果不能及时回笼货币,就要发行货币,对国家经济影响很大。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同时,完善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

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三步走,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即将完成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统一则于1994年一步到位。

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一、起源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未能公布施行。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从同年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开征。

(整理)中国计划经济大事记.

(整理)中国计划经济大事记.

中国计划经济大事记统购统销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这一决议是根据陈云的意见,由邓小平起草的。

所谓“计划收购”被简称为“统购”;“计划供应”被简称为“统销”。

11月15日又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后来国家又对棉花、纱布和食油实行了计划收购和供应。

这一政策取消了原有的农业产品自由市场,初期有稳定粮价和保障供应的作用,后来变得僵化,严重地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

80年代改革之后,该项政策被取消。

公私合营1954年9月2日,政务院第223次政务会议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条例第九条规定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公私合营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没收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之后,1950年代初期,针对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和运动。

到1955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4年的59%上升到63%,合作社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4年的4%上升到5%,公私合营工业所占的比重由1954年的12%上升到16%;私营工业所占的比重则由1954年的25%下降为16%。

全国私营工业有3000余户转为公私合营。

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政府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稳定了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逐步缩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过大的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

到1958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已经缩小到1930~1936年时的水平。

因此,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实物形态变化看(即从同等数量的农产品可换得工业品的数量看),从抗日战争开始至1950年期间扩大的剪刀差已基本上消除。

1958年以后,除了政治动乱的时期外,政府继续采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供应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等措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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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税收工作大事记2009-9-7 8:49税收资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

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规定各区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

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

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

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

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

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

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

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

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

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

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29条。

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

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

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至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至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至30%。

第一级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此为旧币)。

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

旧币1万元等于1元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5%;第十四级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

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至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

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

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

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至120%不等。

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

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

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

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月31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该指示有4项内容: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

二、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获权利,不许荒废土地;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15%。

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过80%。

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同时,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

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

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

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

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月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

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

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

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

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一)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

(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更高的税率。

(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

(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

(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

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励。

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

其在公共营业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

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

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

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14级,第一级资本额20万元,每季定额0.5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180万元至200万元,每季定额12万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

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

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

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

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

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

四、对国营企业征税,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3月24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此决定于当年4月1日发布施行。

同日,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一、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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