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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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云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放开和鼓励的行业,不需行政审批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对其住所(经营场所)条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六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

云南:食品小作坊小摊贩“身份证”免费办“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摊贩备案卡”有效期2年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继去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后,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食药监局又起草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登记的申办流程、登记范围、登记时限、证书样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免费办理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是对去年《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一个补充,目前正在推广阶段。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皆为免费。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5天内可办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内即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2年。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以及禁止伪造、变造。

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也需要标明登记证编号。

且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登记证长这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由省食药监局统一制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了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2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小作坊】”和“5位登记流水号”组成。

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其编号为:LP【小作坊】00001。

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二)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

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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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该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有效
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是,对因迁址原因而进行变更的,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废止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小作坊】”和“位登记流水号”组成。

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其编号为:【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生产加工列入禁止目录食品和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书
附件
附件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7 / 16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
电话
传真
电话
原有效期至
食品种类
及包装情况
执行标准
生产场所
面积
仓库面积
从业人员总

主要
从业
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健康证
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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