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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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为居民户口农业人员权利不变

市发改局公布了《关于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中山将取消城乡户籍划分,所有户籍居民及其新生子女、市外新迁入户人员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

(一)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消我市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区镇包销户口”的户籍类别,本市所有户籍居民及其新生子女、市外新迁入户人员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

(二)原“农业人员”权利不变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改变其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要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在《居民户口簿》中标注为“农业人口”的中山居民,继续适用《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人均纯收入为计收标准。除此之外,其他所有中山市户籍人员的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条例》中城镇居民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原农业户口人员标注“农业人口”字样

改革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员,换发户口簿时,统一登记为

“中山市居民户口”,并标注“(农业人口)”,确认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身份;改革后,市外新迁入人员、本

市户籍居民新出生或收养子女,统一登记为“中山市居民户口”。

(四)符合人才引进政策可优先办理入户

对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非本市居民,可优先办理入户。如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单独建立家庭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公共户的,其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暂缓随迁。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政策,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流动人员入户,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可申请迁入中山市户籍。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户籍附随的利益很多,人为造成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福利待遇差别化。推进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使全市人民共享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逐步实现全市社会福利公正公平,也有利于全市户籍居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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