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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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七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承担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监部门、承检机构,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为掌握、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

国家局组织的抽验以评价性抽验为主,省级局组织的抽验以监督性抽验为主。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量的判定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七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承担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监部门、承检机构,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为掌握、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

国家局组织的抽验以评价性抽验为主,省级局组织的抽验以监督性抽验为主。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量的判定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抽验方案的要求。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经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合格的产品,无特殊情况,自抽样之日起一年内,各级药监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重复进行监督抽验。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检查相关要点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检查相关要点




注1:提交产品注册型式检测试验合同复印件 的企业(在申报产品注册检测30个工作日后可 申请考核),应在申请体系考核资料受理之日 起一个月内提交产品注册型式检测合格报告。 逾期不能提交,将作不通过处理。 注2:如企业没有如实填写、认真自查,经资 料审查认为自查不合格的将作退审处理。 注3:需净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设立洁净度为 一万级的无菌操作室、微生物限度检验室,阳 性对照室。

如拟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环境,应达到《体外诊 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附录A要求。 资料编号11:企业整改报告及上次体系考核报告 的复印件(上次考核结论为“整改监督管理局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 管理体系考核按照国家局文件执行,申请企业应在国家局认 证管理中心网站上(),按照规定的申请书格 式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 考核产品情况按品种填写。《申请书》附件需上传的资料内 容仅限于产品作用机理、主要生产方式及主要工艺流程图相 关内容。上报的《申请书》纸质文档应与在中心网站填写的 内容、格式及式样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申请书》封 面应加盖企业公章。承诺书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申 请考核地址应与《许可证》生产地址一致。请企业在提交资 料1个月后在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网站查阅“认证进度查询 ”栏和“现场检查公示”栏。


注1:申请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食药监械[2009]131 号)的规范检查,按照(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文准备 资料,省局受理,形式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局。申请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考核按照国家局文件执行,申请企业应在国家局认 证管理中心网站上()的“医疗器械GMP检 查”,按照规定的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考核产品情况按品种填写。 《申请书》附件需上传的资料内容仅限于产品作用机理、 主要生产方式及主要工艺流程图相关内容。上报的《申请 书》纸质文档应与在中心网站填写的内容、格式及式样保 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申请书》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 。承诺书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申请考核地址应与《 许可证》生产地址一致。请企业在提交资料1个月后在国家 局认证管理中心网站查阅“认证进度查询”栏和“现场检 查公示”栏。 注2:如企业没有如实填写、认真自查,经资料审查认为自 查不合格的将作退审处理。 注3:需净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设立洁净度为一万级的无菌 操作室、微生物室限度检验室,阳性对照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号】食药监科[2013]260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3〕260号)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3年10月30日至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院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经审查,认可你院医用电气设备等16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30日附件
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16•【文号】国药管市[2000]527号•【施行日期】200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代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的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2、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3、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4、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5、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3•【文号】国食药监械[2003]233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印发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内容(一)全面清理已注册的医疗器械1.对已批准上市的理疗和辅助治疗设备的临床验证资料、注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进行认真复核和清查。

对于临床效果不明确的,不具有充分的临床统计病例的,随意扩大临床适应症和适用范围的,随意篡改注册文件,随意更改使用说明书的,应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2.对于在机理和临床上根本不具备理疗、辅助治疗功效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坚决地予以清理,禁止其对医用功能的宣传,彻底清除上述产品的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如已注册的,通过核实临床报告,专家再评审,答复人民来信反映等各种方式做好相应处理,直至撤消其注册证。

3.对于植入体内的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在其说明书及相关销售文件中,如未严格注明禁忌症、不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禁止其上市销售。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产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规行为1.对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列入各级重点监管目录的品种要重点检查,以上检查要按规定汇总上报。

[VIP专享]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VIP专享]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扩项
43m1m“-”J520Gm01m24“492k-Z(1)g2L3-”3060@k%3-g“/1”7mD2%BJ/Tg0d1-ZP318¬-A_2"o70)Xc0?y258z6n”217 NE)
可视性多功能宫内取环
11
1 全部参数

可视性多功能宫内取环器 YZB/粤 1308-2011
扩项
12 硬性气管内窥镜
3
1 全部参数
肤治疗仪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 1 部分:设备分 类、要求 GB 7247.1-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 14 部分:用户 指南 GB/T 7247.14-2012 激光治疗设备 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 疗机 YY 0845-2011 308nm 准分子紫外光皮肤治疗仪 YZB/粤 0130-2010
标准变更
标准变更 扩项 扩项 扩项
—5—
项目/参数


检测对象
1 全部参数
合器
一次性使用镜下切割吻合器 YZB/ 粤 0618-2012
扩项
Ⅱ 眼科手术器械(6804)
1 泪道探针
1 全部参数
泪道探针 YY 0075-2005
扩项
43m1m“-”J520Gm01m24“492k-Z(1)g2L3-”3060@k%3-g“/1”7mD2%BJ/Tg0d1-ZP318¬-A_2"o70)Xc0?y258z6n”217 NE)
Ⅴ 注射穿刺器械(6815)
一次性使用动静脉内瘘
1
1 全部参数
穿刺针
2 一次性使用套管穿刺针 1 全部参数
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
3
1 全部参数

一次性使用动静脉内瘘穿刺针 YZB/ 国 1189-2011 一次性使用套管穿刺针 YZB/粤 0588-2008 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针 YZB/国 0218-2011

全国十大 医疗器械检验所

全国十大 医疗器械检验所

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调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国家食药总局对各检验中心进行了专业分工,各检验中心检验专长和领域各不相同。

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选择检验机构,看该检验机构的受检项目,包不包括企业的送检产品。

当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全国比较出名、结果比较认可的检验机构分别是: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1年12月29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院器械所”)揭牌成立。

中检院医疗器械检测体系规模由原来的一个处三个科室扩大到一个所六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和人员构成也得到了很大扩充.中检院器械所的成立是中检院医疗器械检测体系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医疗器械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检定所主要职责为: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进口检验工作.承担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复验和技术检定的相关组织工作.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及其实验室验证等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工作.开展与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新方法、新技术研究。

承担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及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中检院器械所设置6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所内各部门的有关事宜;负责组织制订与实施所内规章制度;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组织起草所内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综合性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接待、政务信息、公文、文件管理、机要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检验样品管理及检验报告汇总、审核、校对等;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及计量管理工作;承办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5施行日期2007.06.15文号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专利申请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涉及生物学评价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含支持性文件)代替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的生物学试验部分,或进行全项生物学试验。

二、国外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生物学试验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生物学试验室所在国的GLP证明。

附件: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一、目的与范围为使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能够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医疗器械评价者提供了生物学评价指南,为医疗器械的审查提供了生物安全性审查指南。

注:本指南不涉及微生物污染、灭菌(如“无菌”、“细菌内毒素”)、除菌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去除与控制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性。

二、术语(一)医疗器械:同《医疗器械管理管理条例》。

(二)制造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商标持有人/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2014年12月12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2月12日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2015年11⽉6⽇,⾷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药监科〔2015〕249号)。

现将有关事项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统⼀管理。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的规定,⾃2014年6⽉1⽇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作为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国家认监委组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与其制定印发的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合并使⽤。

三、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作为资质认定⼯作的申请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员、环境和设施、设备、检测样品的处置等⽅⾯具备其要求后,⽅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作。

四、各省(区、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宣贯,督促相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尽快达到《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积极申请资质认定。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相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反映。

联系⼈:张学博、曹晨光联系电话:010-********国家⾷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7⽇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药事管理学-问答题(小抄)

药事管理学-问答题(小抄)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8个方面:①在辖区内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②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GMP、GSF?认证。

③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

④对辖区内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及监督抽验。

⑤审批药品广告、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⑥对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行政处罚。

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⑧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干部。

2.简述SFI)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①参与制定、修订cLP、ccP、GMP、GSP、GA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

②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单位)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T作。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GLP现场检查等相关T作。

③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有关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医疗器械GMP的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

④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检查员的日常管理lT作,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具体T作,组织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GLP、GcP、GMP、GAP、GSP等规范的培训T作。

⑤承担进口药品GMP认证及国际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

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作出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作出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作出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8•【文号】国药监械[2001]478号•【施行日期】200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作出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为了规范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我局依据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经研究,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作出了若干补充说明,现通知如下:一、关于证明文件(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最后一段中“……其它文件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的原件”的执行办法:1、注册产品标准的签章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1)由生产者签章;(2)由生产者在中国的办事处或代表处签章;(3)生产者委托在中国归纳、整理、起草注册产品标准的负责单位签章,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单位负责完成在中国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由生产者负责”等内容。

2、说明书:第二、第三类产品说明书应由生产者签章;第一类产品说明书可不签章。

3、对法定代表人的解释:按照国际惯例,国外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可由相应业务的负责人签章。

(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生产者出具。

二、关于注册证超过有效期再办理准产注册或重新注册“试产”转“准产”、“准产”或“进口”重新注册,不能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申报的,企业应在原证到期前向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学物理学杂志》
【年(卷),期】2015(32)1
【摘要】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广东医械所”)是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迄今华南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总页数】1页(PF0004-F0004)
【关键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监督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检验中心;检验机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4
【相关文献】
1.为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保驾护航——走访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J], 潘慧
2.创新驱动实现医疗器械技术支撑跨越发展——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纪实 [J], 陈忠惠
3.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驻外(深圳)检验分中心 [J],
4.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J],
5.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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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医疗器械检验所

全国十大医疗器械检验所
(二)生物材料和组织工程室
负责植入材料、人工器官、组织工程产品、介入材料、医用卫生材料等无源医疗器械的理化性能和生物性能检验;负责相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参与相应品种国家标准物质的研制与标定;开展相应技术方法研究及技术人员培训;承办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光机电室
负责无源医用光学器具、有源眼科光学仪器、医用激光仪器设备以及有源机电类医疗器械和医用软件等领域的医疗器械检验;负责相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相应品种国家标准物质的研制与标定;开展相应技术方法研究及技术人员培训;承办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十大-医疗器械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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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调查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国家食药总局对各检验中心进行了专业分工,各检验中心检验专长和领域各不相同。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选择检验机构,看该检验机构的受检项目,包不包括企业的送检产品。
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检定所主要职责为: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进口检验工作。承担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复验和技术检定的相关组织工作。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及其实验室验证等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标定工作。开展与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新方法、新技术研究。承担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及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例》中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编制产品技术要求,在注册申请时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

三、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的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

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在对申请注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时,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审评意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哪些项目需要出厂检验,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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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械[2005]153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可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一次性使用真空采
血管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5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12月23至24日对你局所属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扩大认可检测能力范围的现场评审。

经审查,我局认可该所对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等215种医疗器械和项目(见附
件)进行检测。

认可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附件:
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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