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模板
附件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评审机构名称:评审日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填表须知1、本《评审报告》有印章和签字页的须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应清楚。
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 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4、本《评审报告》所选“ □内划“V”。
本《评审报告》的每一项须由评审组如实填写,若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将追究评审组人员责任。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 、本《评审报告》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变更、复查和其他评审。
1、概况1.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传真: E-mail负责人: 职务: 固定电话:1.3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固定口临时口可移动□多场所□1.4法人类别:1.4.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社团法人口事业法人口企业法人□其他口1.4.2检验检测所属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社团法人口事业法人口企业法人口其他口1.5评审类型首次口变更口复查口其他口1.6已获资质情况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3、评审组意见:评审结论符合口基本符合口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评审组长签名:日期: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开展现场评审文件依据(如资质认定部门的评审通知书);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④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的评价以及概况描述;⑤重要变化情况(如新增实验地点、新增能力、新增授权签字人、其他重要变更等);⑥建议批准的授权签字人数量;O 7建议批准的资质认定项目及数量;⑧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F2011000014 F2011000017 F2011000022 F2011000040 F2011000037 F2011000034 F2011000038 F2011000033 F2011000018 F2011000036 F2011000035 F2011000030 F2011000041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湖州分院) 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11年通过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序号 资质认定获证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实验室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莱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实验室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测试实验室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证书编号 F2011000001 F2011000006 F2011000039 F2011000012 F2011000003 F2011000011 F2011000021 F2011000031 F2011000016 F2011000020 F2011000032 F2011000019 F2011000013 F2011000002 有效日期 2014-7-13 2014-7-13 2014-11-27 2014-9-15 2014-10-17 2014-11-8 2014-11-8 2014-11-20 2014-11-3 2014-11-3 2014-11-20 2014-11-3 2014-10-19 2014-9-25 评审类型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首次认证 复查换证 首次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23.07.24 2023.07.24 2023.07.24 2021.10.21 2022.04.05
16
17
贵州省烟草科学研 究院分析检测研究 中心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 察所(贵州省兽药 残留监测中心)
土壤、烟叶及烟株 兽药、畜产品、饲料添加剂及单一饲料原 料、饲料、水质、配合饲料及精料补充料 农产品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滩 坝29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 130号 贵阳市白云区白沙路388号
2014240542V
2017.07.25
2017.11.27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7.07.25
2022.04.05 2022.04.19/ 2019.04.19 2023.04.24
19 20 21 22 23
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食品(参数)
162404090206
2017.07.25
2022.02.14
162420160245 162408110258/(2 016)黔质监验字 109号 172400110603 172400110603/ (2017)黔质监 验字101号 162420160245 172421110683/ (2017)黔质监 认字146号 172414110682/ (2017)黔质监 认字153号 2015240680Z/ (2015)黔质监 认字121号 /F2015240013 162400210242 2015240667Z/ (2015)黔质监 验字119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监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见附件 1 0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见附件2o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见附件3o五、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2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XXXXXXXXXXX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批准日期:有效期至:批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ES3 •注意事项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 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 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 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页。
4 •5 •一、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证书编号:XXXXXXXXXXX 地址:第X页共X页序号姓名职务/职称批准授权签字领域备注6 •二、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 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XXXXXXXXXXXX 地址:第X页共X页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产品/项目/参数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限制范围说明7 -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专用设备检验机构认定办法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㊀㊀号:AP-137-CA-2015-01下发日期:2015年3月20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认定办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定,发布认定的检验机构目录;(二)依法受理与检验机构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检验机构负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对机场设备样品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二)对机场设备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论负责;(三)民航局机场司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获得CMA计量认证、CAL授权认证和CNAS认可证书;(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为法人授权组织,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机场专用设备制造商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1 —益关系;(三)具有与检测能力相适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相关人员,能够承担所申请检验产品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四)具有至少3年类似产品的检测经历。
第六条民航局机场司根据检验机构的书面申请,组织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法人授权书;(三)有关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四)民航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检验资质或检验场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民航局机场司。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的检验机构,民航局机场司将视情进行抽查,检验机构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
条 款 9 要 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
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条 款 9 第 1 点 核查内容( 该 条 款 不 能 出 现 不 符 合 项 )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劳务派遗人员——用工补充形式(比例不超过 10%)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遗
和要求。 第四章 附则(条款20-21):规定了评审的要求和实施时间。附件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 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
核查)表
核查的内容
条 款 8 要 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
条 款 9 第 3 点 核查内容:查授权签字人证件及技术资料。
条款9: 人员能力确认与岗位授权——具体到检测项目、设备
所有人员应经过岗位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包含但不限于:①抽/采样② 检验检测③操作设备④签发检验检测报告⑤分析结果/意见和解释
查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价:培训计划是实现培训目 的的具体途径、步骤、方法,应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由机构领导根 据培训的目的,在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培训理由:①预期需 求、当前状态:②监怪/能力确认时发现不符:③新员工、新标准/变更: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主管部门名称(盖章):申请填报日期:年月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企业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1、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3、已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了申办行政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可以随时接受评审、审查或检验检测。
4、获得许可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持续满足许可条件。
5、经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检验检测机构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
6、本检验检测机构保证积极配合发证部门组织的正常评审工作,不发生任何损害资质认定工作声誉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非法人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名:(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1、检验检测机构概况1.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实验室地址:邮编:传真:E-mail: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手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电话:手机: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电话: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可多选):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检验检测机构类别:1.5.1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法人□;非法人□1.5.2法人机构或非法人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性质:事业□;企业□;其他□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2.1申请类型: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2.2评审类型(可多选):首次□;扩项□;复评审□;迁址□;标准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机构地址名称变更□,其他□2.3获取证书情况: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选择本本实验室所属的专业领域,必须选择一个):A-机械汽车□;B-化工□;C-轻纺商贸□;D-电力□;E-有色冶金□;F-水利海洋供排水□;G-国土资源□;H-信息产业□;J-石油□;K-科研教育□;L-安全生产□;M-建材□;N-铁道□;P-交通□;Q-食品、微生物□;R-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S-卫生医药□;T-煤炭□;U-环保□;V-农牧鱼林□;W-国防科工□;X-公安□;Y-计量校准□;Z-质检系统及其他□;I-检查机构及司法鉴定□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4.1实验室总人数: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国家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批准日期:
有效期至:2022年03月01日
批准部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注意事项
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页。
一、批准国家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
证书编号:16001514105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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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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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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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507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62412050228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162412050228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安龙县环境监测站
批准日期:2016年03月17日
有效期至:2022年03月16日
批准部门: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注意事项
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 页共X页。
一、批准安龙县环境监测站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证书编号:162412050228
二、批准安龙县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162412050228
二、批准安龙县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162412050228
二、批准安龙县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1624120502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等6个甲级机构通过资质换证认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等6个甲级机构通过资质换证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安监总规划函[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等6个甲级机构通过资质换证认定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函〔2009〕43号)各有关检测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批准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等6个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通过资质换证认定。
附件:1.通过换证认定的甲级机构名单2.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3.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通过换证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名单1.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法人单位:中2.机构名称: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法人单位:3.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法人单位:上海4.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青岛石油化工检测检验中心(法人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已具有的检测检验资质:石油和化学工业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其基本信5.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北京危险品储罐检测检验中心(法人单位:中国6.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北京危险品运输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法人单附件2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空白机构名称: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空白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证书编号:(2008)国安监检甲05026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耐火材料压蠕变试验方法 GB/T 5073-2005
无
致密定型耐火制品试验方法 压 蠕变测定 EN 993-9:1997
无
耐火材料常温耐压强度试验方 法 GB/T 5072-2008
无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常温耐压
强度的测定 第1部分:无衬垫
无
仲裁法 ISO 10059-1:1992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常温耐压
二、批准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构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
证书编号:180021110240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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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产 序号 品/项目
/参数)
产品/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
说明
致密定形耐火制品透气度试验 方法 GB/T 3000-2016
ASTM C 830-2000(2016) 致密定型耐火制品试验方法 体 积密度,显气孔率和真气孔率的
测定 EN 993-1:1995(2002) 烧成耐火砖及定形制品显气孔 率,吸水率,显比重和体积密度试 验方法-水煮沸法 ASTM C 20-
2000(2015) 耐火砖和隔热耐火砖尺寸及体 积密度试验方法 ASTM C 134-
强度的测定 第2部分:衬垫法
无
ISO 10059-2:2003
定形隔热耐火制品—常温耐压 强度的测定 ISO 8895: 2004
无
1.7
常温耐压强度 耐火材料常温耐压强度和抗折
强度试验方法 ASTM C 133-
无
1997(2015)
致密定型耐火制品试验方法 常
温耐压强度的测定 EN 993-
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定义?
1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我们来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定义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机构”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我们再看另外一份文件认监委颁发的一份文件: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在对条款3的释义中这样解释: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结论:从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是三类从事不同活动的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
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实验室,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实验室,而后者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
同时,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5: 2005) 的规定,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两大类,目前只有检测实验室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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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认定的检验机构名称
(一)原质监部门已认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国家轻工业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5.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上海市质量监督技术研究院
7.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3.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14.国家洗漱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6.国家食品添加剂及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18.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9.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0.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
21.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22.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5.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6.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7.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28.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9.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
30.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1.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32.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
3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5.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7.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国家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10.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11.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1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1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4.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15.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17.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18.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9.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0.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21.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22.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23.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6.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7.福建省厦门市药品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