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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稳健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四)效益优先: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务结构。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财务目标,合理分配资源。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8.22•【文号】财会[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

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目录 财会〔2015〕3号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目录  财会〔2015〕3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从“两则”“两制”(1 992年)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33号)2.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7号)3. 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 2〕68号)4.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9号)5.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70号)6.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2号)7.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3号)8. 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 993〕22号)9.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29号)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35号)11. 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四字〔1994〕4号)1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15号)13.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26号)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4〕31号)15. 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6号)16.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 5〕8号)1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18.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 1号)19.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 5〕13号)20.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14号)21.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2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23. 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5〕30号)24.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36号)25.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财会字〔1995〕72号)26.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27. 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6〕65号)2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30号)29.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30.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3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3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财会字〔2000〕6号)3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2001〕57号)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36.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37.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2003〕32号)38.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39.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财政部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业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2.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

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30•【文号】财库〔2015〕205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15年10月30日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推荐DOC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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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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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财会字[1999]45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9年11月26日财会字[1999]4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第三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章会计报表格式第六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七章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301 待转发行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发行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发行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1302 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房屋租赁费等。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1 长期股权投资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一)股票投资(二)其他股权投资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如下:(一)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方式代发行股票,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股票由本公司认购转为长期投资的,按承购价或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财政部发布新的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规定

财政部发布新的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规定

财政部发布新的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规定2023年财政部发布新的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规定2023年7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规定,这一规定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影响证券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会计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新的规定确定了证券公司的基本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新的规定,证券公司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六大类别。

其中,资产类别应该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收款项、证券投资、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负债类别应该包括应付款项、长期负债等科目;所有者权益类别应该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收入类别应该包括证券交易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收入等科目;成本类别应该包括证券交易成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成本等科目;费用类别应该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其次,新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规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严格执行货币资金、证券投资、应收应付款项等科目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证券投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对于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资金,应该在专用账户中进行核算,确保社会公益活动所产生的资金、物资使用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

最后,新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的会计报告编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行业标准等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财会标准和监管机构的监督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同时,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和报告真实准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也日益面临着新的挑战。

财政部发布的新的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规定,不仅是对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一次升级,更是对于证券公司整体运作的提升和优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尔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

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

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

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六、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402 长期债券投资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一)面值(二)溢折价(三)应计利息三、公司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和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小的,也可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果金额较大的,在债券持有期间,分期摊销。

公司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记入“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

公司应按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溢折价),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一)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指到期还本付息债券,下同)或“应收利息”科目(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下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公司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部函〔2013〕45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步规范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加强证券公司年报披露监管,持续提升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2012年以来,证券⾏业创新发展速度⼤幅提升,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

证券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分析交易实质,通过对主要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准确把握新业务、新产品有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证券公司在售出证券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回购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证券的,证券公司不应终⽌确认所出售的证券,应基于回购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负债。

其中,对于报价回购业务,其实质是质押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质押式正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卖出回购⾦融资产款”科⽬下设置“报价回购融⼊资⾦”明细科⽬核算,产⽣的费⽤在“利息⽀出”下设置“报价回购利息⽀出”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报价回购融⼊资⾦剩余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出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购⼊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买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将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证券售回给对⽅的,证券公司不应确认所购⼊的证券,应基于售回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资产。

其中,对于约定购回业务,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买断式逆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买⼊返售⾦融资产”科⽬下设置“约定购回融出资⾦”明细科⽬核算,产⽣的利息收⼊在“利息收⼊”科⽬下设置“约定购回利息收⼊”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约定购回融出资⾦剩佘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收⼊等信息。

(三)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融⼊资⾦或证券的,对融⼊的资⾦,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资产,同时确认⼀项对出借⽅的负债,在“拆⼊资⾦”科⽬下设“转融通融⼊资⾦”明细科⽬核算,同时应在“利息⽀出”科⽬下设“转融通利息⽀出”明细科⽬核算转融通业务产⽣的利息费⽤;对融⼊的证券,由于其主要收益或风险不由证券公司享有或承担,证券公司不应将其计⼊资产负债表,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转融通融⼊的证券期末市值和转融通融⼊后拆借给客户的证券期末市值,未融出证券期末市值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0.24
•【文号】财会〔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
表》的通知
财会〔2017〕2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
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10月24日附件: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7•【文号】证监会计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了提高证券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证券行业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起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事宜(一)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已上市公司除遵循上述要求外,尚需执行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机构部、风险办备案。

该调节表暂不列入公开披露范围。

(三)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关于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一)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地进行,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为过渡期,其间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并报告新旧会计准则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及影响数。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3.03.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

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讲解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讲解
28
关注: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问题
●更新改造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根 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 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注:更改过程而停止使用资产不提折旧)
29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问题
●大修理而停用——照提折旧 ●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固
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 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方法计提
10
90
2002年 100
10
80
40
40
2003年 40
5(10) 35(30)
35(30)
2004年 40(30) 5(10) 30(20) (40) 6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
贷:累计折旧 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
(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9
(一)资产的核算
5、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注意:卖出自营证券时,一般不同时调整已计 提跌价准备,期末时调整。
23
(一)资产的核算
2、承销证券
(1)全额承购包销方式的核算——不变; (2)余额承购包销方式的核算——接受委托时 不再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备查登记) (3)代销方式的核算——接受委托时不再确认 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备查登记)
44
(二)负债的核算
4、预计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确认: (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 出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5
(三)权益的核算
1、权益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公司所有者 权益的组成内容。 资本公积由七部分组成:溢价、捐赠准 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 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2015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2015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2015年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0月10日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财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证券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本套报表是证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

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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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亿资金链崩裂--中科创业股价操纵事件始末发布时间:2002年06月12日10:08有中国证券市场头号大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件在北京开庭审理。

一年多来,记者对这一股价操纵案例进行了跟踪调查研究,并采访了有关当事人。

在进行各方调查后,记者勾画出了这条曾经通过重重利益、用尽54亿元资金之巨所打造起来的资金链条。

庄家朱焕良、吕梁入潜"中科创业"中科创业的前身为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和养鸡。

199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1998年一年里,康达尔的股价疯狂上扬。

由于没有业绩和题材的支撑,致使炒作其股票的深圳英特泰负责人朱焕良深套其中,于是想找上市公司配合,并找到在业内运作股票颇有名气的分析师K先生(即吕梁)。

深圳中科总经理欧锡钊接受采访时表示,朱焕良介入康达尔股票的时间应在1998年初以后,介入价位应在9元/股左右。

而吕梁接触康达尔是通过朱焕良介绍的,时间大约在1998年11月至12月。

吕梁在1994年左右当自由撰稿人采访深圳股市情况时认识朱焕良。

吕梁也表示,1998年朱焕良到北京找到他,要求对其深套其中的康达尔股票施以援手。

据说,朱焕良当时通过上千个个人账户,掌控了康达尔公司80%左右的流通盘。

吕梁在同意帮助朱焕良解套后,开始以北京燕园公司名义跟康达尔谈合作。

吕梁组织的机构资金接过了朱手上50%的康达尔流通盘,时间约在1998年底。

1999年4月和5月,吕梁又安排机构资金,两次收购了康达尔34.61%的国家股。

他安排的人手也终于在康达尔董事会的11个席位中占据了7席。

据吕梁手下的操盘手丁福根讲述,收购康达尔流通股约在每股13元,第一笔便通过"转托管"手法收购了200多万股,此后陆续接过3000余万股。

按此计算,加上后来收购国有股所付1.75亿元,吕梁所组织的这一操作前后共动用资金近6亿多元。

无形之手掌控"董事会"尽管事发之后,吕梁和深圳中科相互指责、驳斥,但从欧锡钊的言谈当中,可以看出他比较欣赏吕梁高超的资本运作"才干"。

在股权转让谈判之初,吕梁是以北京燕园投资集团董事长身份出现的,要收购康达尔的34.61%股权,后又提出为了绕过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手续,改为由海南燕园、海南沃和和民乐燕园三家公司分别收购。

加上朱焕良的北京英特泰公司原已持有康达尔的2.53%股份,四家共持有37.14%股权,比第一大股东深圳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6.1%股权要多。

在四家联手造成控股事实的基础上,吕梁已经具备了操纵公司的基本条件。

在康达尔公司的股权重组后,其公司董事会也进行了改选。

在11名董事中,吕梁方派出7人,龙岗区投公司推荐的只占4人。

但吕梁方的7名董事中,6个人授权常务董事龚增力行使权力,龚增力1人代其他6个人签名。

欧锡钊还说,吕梁用先利诱后挟逼的办法,控制了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或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只要董事长同意和签名,就能生效。

因此,吕梁从一开始就非常注意控制董事长,让董事长也能按他的旨意办事。

编织"钱生钱"的54亿元资金链吕梁通过深圳中科,构建起一个新型的"融资"平台。

吕梁对此的解释是,他想做一个"善庄",一面填补原来康达尔的财务空缺,另一方面进行长期投资。

但吕梁无非是利用这个平台进行"中科系"行动的其他策划和活动,并在二级市场上操纵中科创业的股价,以及用股票去质押融资。

为迷惑公众,吕梁控股公司后,第一件事就是把公司改名为中科创业。

吕梁先把深圳中科创业改造为"高科技+金融"的新型企业,并借此进行利润包装,为其在二级市场上炒高深圳中科的股价服务。

搭建起融资平台之后,吕梁开始运用产业重组、资产置换和资本营运的手法,进行庄家运作。

为编织"钱生钱"的资金链条,吕梁称,他所辖的K工作室组织的北京机构动员了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岁宝热电、莱钢股份、中西药业、鲁银投资和胜利股份等上市公司均被吕梁纳入"中科系"。

而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初步侦查表明,"中科创业"案件共涉及资金约54亿元,有100余家出资单位或个人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委托理财,地点遍及北京、上海、浙江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牵涉120多家证券营业部,总共通过1500个个人帐户,期间最高持有中科创业股票5600余万股,占整个流通盘的55.36%。

倾巢之下,焉有完卵危机首先来自于吕梁手下的重臣、北京中科的董事申杲华受到一项重大案件的牵连,被有关部门看管起来。

而申杲华在私下炒作深圳中科等公司的股票,且其"老鼠仓"涉资甚巨,可能多达数千万元,一旦进入调查很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这将引起股价下跌连锁反应。

得知这一信息,吕梁下令在深圳中科、北京中科内部查"老鼠仓",并要求所有公司资金于2000年底以前结清。

据吕梁称,股票的崩盘,先是因为朱焕良斩仓获利出逃。

这些突然冒出的"老鼠仓"平仓盘打掉了北京各机构的所有现金后,造成了中科系股票连续跌停。

这些分散在数十个营业部的机构持仓因有股票融资行为,市值下降后全部迅速沦为斩仓对象,终于引起不可止歇的雪崩跌停,从2000年12月25日开始,一直平稳运行的深圳中科突然连拉10个跌停板,跌去50个亿市值。

中科创业在崩盘后,吕梁自曝内幕出于迫不得已。

但在当时,深圳中科也是乱成一团:一边是股票在暴跌,而股民情绪难抑;另一边银行又坐不住了,一天几十个电话追着,又派人质问公司是否撑不住了。

欧锡钊说,12月25日,他就发现中科创业股票的走势有问题,股票好像要崩盘,当天,欧锡钊就向深圳龙岗区汇报这一情况,随即通过电话到北京找吕梁问怎么回事?吕梁说:"不要大惊小怪的,出了点小问题,明天就会没事的。

"结果第二天一看,又有3000多万股的套现盘出来。

这时,欧锡钊想找董事长陈枫,找不到。

后得知27日陈枫到北京了。

陈枫28日给欧锡钊打电话说,"赶快要查这个事,要采取措施。

"欧锡钊说,"陈枫打电话说,他当天下午4时从北京回来要开个会,他要宣布起义了,要跟吕梁决裂了。

他说吕梁告诉他要赶快跑,有多少钱拿多少钱走,公司的钱全都拿走。

我就和他说,会不要开了,赶快报案去吧。

"12月28日,欧锡钊和董事长陈枫到深圳区委紧急汇报情况,并分析中科创业崩盘已不可挽救,吕梁已没有办法,拿不出这么多资金去护盘了,估计中科系会闹出个大地震。

所以,29日区委、区府指示公司尽快采取紧急措施。

2001年1月5日晚,深圳中科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免去龚增力特别顾问职务,免去刘红磊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并严控公章,彻底与吕梁决裂。

到1月11日,中科创业股票才止住连续跌停。

而此时股价已经由33.59元跌落至13余元。

鉴于中科创业事件已严重影响到了股市运行的正常秩序,1月10日,中科创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也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严肃查处中科创业事件。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知,对"中科系"有关公司的资金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管……时至今日,中科创业的事件已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但其巨大的谜团依然要待破解。

随着中科创业案件的庭审,人们对这一"标本"性案件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也希望能揭开这一案件的真实面貌。

·资料链接·中科创业事件部分人物一览(一)中科创业事件中的两个关键人物目前均下落不明,同时被另案处理。

吕梁:检察院起诉书中名为"吕新建",即策划和指挥中科创业股票炒作的"庄家"总指挥;曾以"K先生"的名义频繁在媒体上"讲政治、做大势"谈论股市。

去年中科创业事发后,自曝"坐庄"内幕,目前下落不明。

朱焕良:另一"庄家"大户,联手吕梁炒作"中科创业",后与吕梁起内讧。

目前下落不明。

今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几个被告人:丁福根,捕前系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沛霖,捕前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博,捕前系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何宁一,捕前系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芸,捕前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边军勇,捕前系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根据2000年报,中科创业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名单如下:2000年中科创业董事会成员:陈枫、龚增力、甘师俊、王海钧、欧锡钊、傅新江、张刃、申杲华、石亚君、王伟东、宁欣然;2000年中科创业监事会成员:林东、赵翔明、张静为公司监事;何光明、范清为公司职工监事。

其中:陈枫、欧锡钊、傅新江、张刃四位董事和监事张静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其余董事、监事由公司第二、三、五大股东联合推荐。

(三)与中科创业几个相关公司的代表人物有:海南燕园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林东海南沃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龚增力北京英特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朱焕良控制中西药业董事长:王海钧北京中科创业:前三大股东的法人代表依次为高松、朱焕良和申杲华上海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任董事长、法人代表为申杲华;后来龚增力任董事长、法人代表。

(记者张旭东)上海证券报“中国股市第一案”一审宣判:六犯被判2至4年刑2003-04-01 22:01:08--------------------------------------------------------------------------------南方网讯今天上午,有中国证券市场头号大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京作出一审判决。

在“黑庄”吕梁、朱焕良尚未归案情况下,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六名从犯分别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年至二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宣判后,为此案辩护的律师柴冠宏意味深长表示,今天是愚人节,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值得纪念的一个日子。

言外之意希望深受“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愚弄的股民从中汲取教训。

此案是迄今为止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仅卷宗就多达五百多册,涉案违规资金高达五十四亿余元,案件波及中国二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百余家单位及个人、一百二十多家证券营业部亦卷入其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00一年一月间,现仍在逃的吕新建(吕梁)和朱焕良合谋,操纵当时股票代码为“00四八”的股票价格,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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