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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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 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 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 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 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 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 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 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 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 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 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 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 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 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 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 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 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 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 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 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 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 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 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 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 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 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 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 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 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 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 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 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 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 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 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 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 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 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 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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