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三章_生育调节_第十九条_【释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释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

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条例》“生育”应作广义理解,即生育应包含依法收养。

第一款是关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按照本款规定,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应当符合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夫妻,且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子女;(2)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3)申请人申请再生育子女,必须符合本条款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一种;(4)申请人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当先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

申请再生育的程序和审批机构。

一般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对夫妻双方户籍分别在两地的再生育申请,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男方户籍地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意见。

申请一般应是书面的,特殊情况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接受申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帮助登记并经申请人签名;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及时补办生育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一)项“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鉴于双胞胎或多胞胎残疾儿给该类家庭带来不幸和实际困难的问题,此项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在生育的条件规定为“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要注意的是第一胎所生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中
只要有一个子女非残疾儿,即不符合本项规定;或者虽然两个以上子女均属病残儿,但不属双胞胎(多胞胎)的,也不符合本项规定。

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的规定,病残儿鉴定及申请在生育的,按以下程序:一是夫妻认为其子女属病残儿,必须双方共同想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鉴定必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且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医学上认为病残儿父母可以再生育;三是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医学上认为病残儿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四是申请再生育的,须由病残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后才能怀孕生育。

有关审批机构符合政策规定和鉴定程序,达到病残儿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不能批准再生育。

本项及第(四)项的“残疾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般不作年龄限制,只要该夫妇仍处于育龄期即可允许申请病残儿鉴定。

第(二)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即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

“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是
仅从生育子女数量上提出的要求,包括只有一个子女和有两个子女的两种情形,如自己没有生育过但依法收养两个子女,以及自己生育一个子女、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情况,均属于“有两个子女”的情形。

“另一方未生育过”,是指未生育或未依法收养子女的情形。

在对本项的理解上需主要三点:一是再婚前所生子女无论何方抚养,均计算其子女数;二是一方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无论另一方是否生育过,再婚后都不可申请再生育以胎;三是按照《收养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养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计算为夫妻双方子女数。

本项及第(三)项、第(四)项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姻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

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本项“未成年子女”是指子女未满18周岁。

按照本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以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合家庭已有子女的,也不再批准生育。

同时,再婚夫妻,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如果有一方在与前配偶离婚时其子女已超过18周岁的,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不再批准再生育。

对于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或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视同离婚双方均有子女,即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不再批准生育。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按照本项规定,一是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是新组合家庭时仅有的一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三是经鉴定,其结论属于严重遗传性疾病,并且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不能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这里“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指的是该夫妻再婚前与前配偶所生育的病残子女带到新组合家庭来,而不是指再婚后组合家庭所生育的子女。

第(五)项“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按本项规定,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三是“依法收养子女”是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的行为,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私自收养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本项规定对依法收养的子女数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属不孕症,依照《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多个子女后怀孕的均可申请再生育。

第(六)项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七)项“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项中的“矿山井下人员”,是指在国有、集体等矿井企业中连续五年以上在井下工作岗位的在编人员;“海洋深水下作业”是指在内海、外海从事潜水作业,并且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有固定工作岗位的潜水工作人员,渔民、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于本项规定范围。

“连续”是指工作期间没有间断,中间有间断、断断续续累积达到或超过五年的不属此项所指,但因工伤、生病或工作要求等其他原因,经批准短期内离开原岗位,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除外。

第(八)项“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本项规定了我省农村现行生育政策,即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夫妇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但第一胎子女为男孩或属于双胞胎(多胞胎)的,则不可申请再生育。

关于如何区分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与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目前全省分两种情况:
1、未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但户口簿上仍保留户口性质的地区,按户口簿登记的户口性质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

凡户口簿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2、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的地区,原则上以户籍登记地为准来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

凡户籍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或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在具体执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八项规定时,如果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再生育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即只能审批再生育一胎。

第二款是关于再生育备案制度的规定。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要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再生育审批,并接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应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对备案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摘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本人忠信电教中心的“电小2”
忠信电教中心主营:《读书郎》和《快易典》两大电教产品,有学生电脑、学生平板电脑、儿童早教电脑和学生电话等!
QQ(微信):546504586 欢迎您的咨询!!!!!
店址1: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忠信镇华连百货二楼
店址2: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忠信镇人民路146号
忠信电教中心(教师村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