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应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一)凡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
1、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2、发生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3、预收社会抚养费的;4、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的。
(二)凡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
1、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2、发生党员、副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3、截留、挪用、预收社会抚养费或乱收费的;4、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者出现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的评比。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版目前,人口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了适应和引导江苏省人口的合理增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于2024年颁布了全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在人口问题上的管理和具体措施。
核心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和创新措施,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条例着重强调保护人民的生育权利。
根据国家政策,江苏省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利,并且鼓励适龄夫妇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将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适应晚婚晚育的夫妻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条例强调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江苏省将建立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人口统计、基本信息、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人口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和培养优质劳动力的重要措施。
江苏省将加强健康生育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提高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提升人口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劳动力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人口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江苏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人口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对人口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七)接受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家读过了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老婆流产,老公有陪产假吗?(附案例和相关规定解析)
老婆流产,老公有陪产假吗?(附案例和相关规定解析)怀着七个月身孕的律师闺蜜打电话过来时,我正欲努力解决左手快要递到嘴边的美食,一看是孕妇的电话,右手随手在桌布上一抹,滑屏接听。
“在干嘛呢?”一听孕妇这语气,似乎有点风雨欲来的架势。
“没……没在干嘛。
”左手不自觉得把快到嘴的美食移开了一段安全距离,端正姿势,认真听孕妇的“训话”。
“咨询你个劳动方面的问题,你说如果我现在流产了,那我老公有没有护理假?”“吧嗒”左手一个颤抖,美食就这么抖落到桌上了。
“呸呸。
你说什么呢,不准说这些乱七八糟的话。
”与孕妇永远都不能在同一个思维空间里聊天,注定会聊死。
“专业问题,麻烦专业点回答。
”孕妇完全不理会我的异议,霸气到底。
“呃,这个问题,呃,我还真没研究过。
好像是没有的吧。
”好吧,你是孕妇,你最大。
“没研究过?那好吧,那你赶紧研究一下吧,把结果告诉我一声就好。
我先吃饭了,有空再聊,拜。
”挂了电话,仔细思考了一下闺蜜提出的问题,无解。
还是先填饱肚子再研究研究。
酒足饭饱,研究工作正式开始了。
问题:妻子流产,丈夫有没有护理假?一、国家层面有关护理假的规定关于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带薪假期,目前法律界似乎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称谓。
律师同行之间交流讨论时,有称“护理假”,有称“陪产假”,还有称“陪护假”的。
虽说称谓不同,但也没有影响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公众的理解。
那国家层面上,对于男职工这一带薪假期究竟是采用何种称谓呢?国务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87号)第三节规定“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善后服务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
完善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
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
”此处的称谓为“陪产假”。
而纵观于2015年12月27日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无有关男职工配偶陪产、护理的表述,仅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2017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国家的人口政策,强调了人口的基本国策地位,提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控制人口数量增长的目标。
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结构失衡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这些目标的提出对于我国的人口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其中,强调了夫妻自愿、晚育早育、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原则,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支持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助于引导广大夫妻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
同时,也保障了夫妻的生育权利和相关利益,为妇女的生育保健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2017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一条例的颁布,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人口均衡发展的理念,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保障夫妻的生育权利和相关利益,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育观念。
相信随着这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二0一七年十二月—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奖励扶助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2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政府令(2003年9月9日发布,2006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3 —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4 —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002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
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
江苏的计划生育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关于计划生育有哪些变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江苏产假相关问题解答A 生育两个宝宝要登记想生三胎得先提申请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首次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夫妻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才可生育。
2017年的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2017年的护理假是怎样规定的 男员⼯的护理假与陪产假,在实践中是同⼀概念。
在媳妇⽣产的时期我们的男⼠当然不能不管不顾,请护理假照顾好媳妇才是好男⼈嘛!下⾯店铺就给⼤家介绍2017年护理假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 护理假最新规定 【河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个⽉ 依据:《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实⾏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个⽉;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海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10天 依据:《海南省⼈⼝与计划⽣育条例》城镇居民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作⼈员的,给予男⽅护理假10⽇。
⼥职⼯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的产假。
产假期间,⼯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龙江】:晚育假90天,护理假5-10天 依据:《⿊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职⼯晚育的,⼥职⼯产假可以延长⾄⼀百⼋⼗⽇,假期⼯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享受护理假五⾄⼗⽇,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资照发。
【⼭西】:晚育假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护理假15天 依据:《⼭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符合晚育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男⽅享受护理假15⽇;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资、奖⾦照发。
【贵州】:晚育假最长90天,护理假7天 依据:《贵州省⼈⼝与计划⽣育条例》: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天,男⽅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护理假7-10天 依据:《福建省⼈⼝与计划⽣育条例》:晚育⼜领取独⽣⼦⼥⽗母光荣证的,⼥⽅产假为⼀百三⼗五⽇⾄⼀百⼋⼗⽇,男⽅照顾假为七⽇⾄⼗⽇。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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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修订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7产假新政策江苏2017年江苏产假新政策
《2017产假新政策江苏:2017年江苏产假新政策》摘要:、生育二子女哺乳假3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二子女),、哺乳对抚育满周岁婴儿女职工每班工应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单胎30分钟,产假98天+30天5天(晚育)+5天30天(难产)+5天(多胞胎每多生婴儿)产假对女性事业发展、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作用07年江苏产假出台哪些新政策以下是编整理关07产假新政策江苏给作参考欢迎!07产假新政策江苏产假对依国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合国规定怀孕、生育女性员工顺产产假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3天(包括产前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5天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关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享受国规定婚假(3天)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06年月日起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女方享受国规定产假(98天)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假期视出勤规定假期照发工不影响福利待遇国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近期修订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陪产假(亦称护理假)期限从06年月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妻子生育期男方享有5天护理假(国法定节假日不计入)陪产假期工怎么算?陪产假期工福利待遇怎么算是广男职工关心另问题陪产假期视出勤休假期工奖金照发企业不得降低工福利待遇陪产假请不下怎么办?各地计生条例多数地区对如何维权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专建议遭遇休假缩水或无法休假候首先应与单位做沟通沟通无效话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劳动部门反映合下列情形可要安排再生育子女、方婚前生育方婚前已生育子女且双方共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生育子女;3、已生育两子女有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病残儿医学上认可以再生育;、合上述3种情况再生育子女其子女死亡夫妻仍合上述3种情况可以要安排再生育子女07年产假和哺乳假新政策、哺乳假法律规定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生产劳动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哺乳假6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周岁)、生育二子女哺乳假3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二子女)3、有条件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女职工哺乳假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工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二、哺乳假假期长哺乳假年(宝宝出生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哺乳可以合并提前下班或晚上班(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哺乳对抚育满周岁婴儿女职工每班工应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单胎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哺乳按单胎哺乳相应成倍增加哺乳及途往返应扣除劳动定额工照发、婴儿满周岁确诊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多不超六月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国教委教人[99]8)5、实行劳动合制女职工合期满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由除其劳动合三、哺乳安排如离比较近可将哺乳假分二午休提前半回喂奶次下班提前半回喂宝宝加上夜几次喂奶基上就能满足宝宝要了如离远可以事先将母乳挤出储存请人代喂到两次晚上回到再喂奶四、产假分类、必须享受假产假98天+30天5天(晚育)+5天30天(难产)+5天(多胞胎每多生婴儿)产前检女职工妊娠期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劳动进行产前检(包括妊娠十二周初)应算作劳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劳动进行产前检计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产前工休息怀孕七月以上每天工休息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婴儿周岁每天两次授乳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可以请假产前假怀孕7月以上如工作许可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半月部分属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根据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5天上海市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授乳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其婴儿周岁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胎每次哺乳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半月07产假新政策江苏。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 6发表日期:2016-03-31|来源:民商法律网|点击数:73197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口计生[2008]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
释》的通知
(苏人口计生〔2008〕37号2008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本解释。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江苏省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和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依法采取计划生育和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措施,调整和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优生优育,营造尊重生命、珍视人才、崇尚家庭美德的社会氛围;(二)坚持计划生育和生育自主的有机结合,保护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四)坚持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五条凡居住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应当依法控制生育行为,并完成计划生育服务义务。
第六条生育间隔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省级要求。
第七条家庭可以自愿实行农村二孩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但不得影响妇女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罚、纠正和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和非法收养婴儿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优生优育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孕前保健、产前、产后保健等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提高新生儿出生质量,政府应当加大新生儿保健工作的力度,完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管理,加强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妇女和儿童保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章人口服务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工作,完善人口登记和资料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服务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保障作用。
2017陪产假男方是休多少天江苏
2017陪产假男方是休多少天江苏2017年根据江苏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调整,增加了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也规定了男方的陪产假,那陪产假是多少天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江苏陪产假男方几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江苏陪产假男方几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只有女职工生育可以休产假的规定,并没有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
男士带薪休陪产假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主要还是参照各地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但不排除有的单位根据的是《劳动法》不予以男士陪产假,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是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奖励7天,共10天。
2017江苏二胎没有陪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护理假(陪产假)是对女方晚育的奖励措施,生育第二胎已经不是晚育,不再给予男方护理假。
陪产假不是全国统一的,北京地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有3天的。
江苏的可以再咨询下当地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在江苏,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也就是说,江苏的女职工晚育的,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
那么,符合政策“单独”生二孩的也能享受晚育假吗?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
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
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2017江苏陪产假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公司领导:我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
鉴于目前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2017全国各地计划生育三孩最新政策(5)
2017全国各地计划生育三孩最新政策(5)延长产假最新消息2017:全国29个省份延长产假各地产假普遍延长按照国家卫计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产假意在保护妇女生育权益,维护妇女的健康,保持女职工的劳动生产力,同时保证母乳喂养及照护婴幼儿的时间,有利于母婴健康。
在我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人群中2/3在35岁以上,第二孩产假的延长更有实际意义。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我国夫妇实际平均初育年龄达到25—27周岁,第二孩生育年龄普遍高龄,出生非健康婴儿的概率也在增大,不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改善。
另一方面,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自身的健康风险增大,同时产后自我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夫妻照顾孩子的体力和精力都在下降。
他认为,产假少的省份延长产假,这一点挺好,有利于母婴健康,同时较好地兼顾家庭和事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如果该规定中的产假没有落实,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专家普遍认为,产假是把双刃剑,保护了女性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女性生育意愿。
原来生一个孩子用人单位等6个月就可以继续用工,如今允许生两个之后,女职工有2年不能正常上班。
对于女职工来说,产假过长,也会担心自己的职业升迁和事业发展受到影响。
生育保险支出面临压力女职工休产假,有产假工资可领。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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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
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
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