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2021)

合集下载

法律法规违法处罚告知书

法律法规违法处罚告知书

法律法规违法处罚告知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我们在此向您发出本违法处罚告知书,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违法行为:根据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证言,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红灯亮起时闯入十字路口。

2. 违法证据:我们已获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了您的车辆在红灯亮起时仍然闯入了十字路口的行为。

3.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红灯亮起时不得继续通行。

您的行为违反了该法规。

4. 处罚决定: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我们决定对您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您需要支付罚款人民币XXX元。

请您在XX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面临额外处罚。

(2) 扣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您的行为将被记载为一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扣除您的驾驶证记分XXX分。

(3)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对您的机动车进行XX天的暂扣处理,并要求您参加交通法规知识教育培训。

5. 补救措施: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XX天内,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辩驳。

6. 处罚执行期限:您收到本违法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应在XX天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请您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按要求履行您的义务。

希望您从此以后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此致敬礼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

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

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

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11月19日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

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辽公通﹝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辽公通〔2021〕50号各市、沈抚示范区、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此次修订增加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要更好的引导社会公序良俗。

此次修订中再次明确,对没有超出必要尺度的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能予以处罚。

对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违法行为,符合调解条件的要优先进行调解,要以化解矛盾,增进和谐为主,不能简单处罚了事。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要加强说理式执法,正面引导社会公序良俗,让执法更有温度。

二、要更严厉的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违法行为。

围绕近年来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一些突出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打击,例如以碰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或诈骗的违法行为,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要更好的服务营商环境建设。

此次修订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的情形,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正面引导和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2021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本法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已经作出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如果法律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海政法〔2021〕26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21〕26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海事行政处罚实施,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1年12月24日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海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潘旗强(身份证号码:330501********44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2021年01月20日23时34分左右,你驾驶号牌为浙E57P52的小型轿车,在行经湖州市市区二里桥路东湖路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达51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现查明,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实施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实施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州市二环西路788号联系电话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顾坎(身份证号码:330501********37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2021年01月24日19时25分左右,你驾驶号牌为浙EW2226的小型轿车,在行经湖州市市区白莲花路后庄路路口至井安路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达72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关于对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正情况的投诉信(2021)

关于对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正情况的投诉信(2021)

关于对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正情况的投诉信(2021)本人在2021年9月15日晚约21时55分左右驾车行驶至东湖路格林春天小区南门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进行酒驾检测,在检测完成后未发现有酒驾行为,现场执勤的交警需要我提供驾驶证,但是当时驾照没有携带出门,就让出示车辆行驶证,后将车辆行驶证交了执勤交警看过后让我将车辆路边停靠,我也按照交警的指示将车辆停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

后交警说我们车辆超载1人,需要接受处罚。

当时车内加本人在内确有4名成年人和2名未成年的小朋友,我们车内的人当即表示车内是一个7岁的小学生和一个3岁的幼儿园小朋友,并有家人在车内照看,能不能不予以处罚,且超载行为是首次出现,但是当时交警没有采纳我们的请求。

后来我们车内其他的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质问现在执勤交警是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你们都这样秉公处理现场执勤交警的回答是:“是的,其他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也会一样的处理,不是针对你们。

”与此同时,令人感到失望和愤怒的是,为了处理我们的事情,3—4名现场执法的交警和辅警一直围着我们一辆车,对其他路过的车辆一概不查,这不是针对性的执法是什么这种情况怎么能让人信服我们其他家属就此事一直在和在现场执勤交警交涉理论,情绪有点激动,但是我爱人一直在提醒我们不要激动,保持冷静、保持理智。

就在现场执勤交警给我开具罚单的时候,又有一辆没有牌照的四轮小型电动车从现场执勤交警眼前驶过,我们当即提醒现场执勤交警那辆电动车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普通的二轮电动车都需要安装牌照,一辆四轮电动车也应该有牌照才能上路,请保持执法公正。

但是当时现场执勤交警未予理睬,给出的理由是你们一直在纠缠我,阻碍我执法,而且我现在在对你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抽不出时间去查那辆车。

但是我们从头到尾都在积极配合,只是对我们当时发生的超载行为进行解释,并未纠缠和阻碍执法,所有情况都是现场交警执法记录仪为证。

同时我们提醒现场执勤交警,现场不是只有你一个交警,你有其他同事可以处理,请你联系其他同事上前查看前面车辆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19号)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19号)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衢龙综执罚决字
〔2021〕第01-0219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1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5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30000
【处罚日期】2021.09.03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游县
【处罚对象】唐必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31
2021年5月28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辆小汽车停在龙游县大众路东方超市门口人行道上,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且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该车车主吴玲玲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缴纳至龙游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示范文本(2021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示范文本(2021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罚告〔〕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一案,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4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2.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交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我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1年3月23日前通过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3.《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公安部2021年2月22日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四章满分处理第五章记分减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累积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计算,满分为12分。

第四条【满分学习】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吴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交)行罚决字〔2021〕0372号

吴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交)行罚决字〔2021〕0372号

吴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交)行罚决字〔2021〕037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吴公(交)行罚决字〔2021〕037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300【处罚日期】2021.12.04【处罚机关】吴桥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吴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吴桥县【处罚对象】李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09 17:01:16吴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公(交)行罚决字〔2021〕0372号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1年12月03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驾驶员李xx驾驶号牌为xxxxxx大型专用校车在梁xx后徐村处,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扣。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李xx的陈述和申辩、驾驶证和车辆查询记录、交警现场查扣记录及呼气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吴桥县公安局送吴桥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桥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罚款通告怎么写

罚款通告怎么写

罚款通告怎么写
尊敬的公民们:
您好!根据有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针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及规定,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现就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范围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在没有过站许可的情况下,超越路口限制速度;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章呼叫;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的规定,将机动车占用正常交通通道或者越过红灯;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未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不适宜驾驶的路段行驶;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的规定,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禁止机动车悬挂车牌;
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夜间行驶车辆的规定;
7、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行驶机动车;
8、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服从交通管理行为或者故意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上述指定的行政处罚范围,所有有关方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罚款的规定,如有任何违反的行为者,一概处以罚款200-800元不等,由本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三、特别提醒
本通告仅供参考,有关违法行为本市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证管理规定》及各地管辖权的要求对涉及的全部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并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本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9日。

2021年交通处罚最新细则.doc

2021年交通处罚最新细则.doc

2021年交通处罚最新细则.doc谢谢观赏谢谢观赏2021年交通处罚最新细则交通处罚是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

那么20__交通处罚有哪些新规呢?下面我分享了20__年交通处罚新规定,供你阅读参考。

20__年交通处罚最新规定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__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__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分,顶额处罚。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__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__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__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__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__元。

7、违停车,罚款20__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谢谢观赏谢谢观赏(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2021)以下董远均、朱建斌等五十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蒋警官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电话(略))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名单附后)特此公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2021年2月24日附: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董远均512225********791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朱建斌330721********2117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95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李永根330721********55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1400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丰秀琴330721********552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罚款1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刘伟220282********411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3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戴建国330702********591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周建330721********511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李庆国513022********729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王心永341226********501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黄樟彩330721********485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金小平330719********4011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何兴330702********5618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3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蒋红忠330825********451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4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方春明330702********23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罚款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陈荣升330702********203X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杨金华330721********481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钱森福330702********563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1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丁锡光330702********203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1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叶章生330723********001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孟健412323********209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罚款17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何仁杨330721********331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17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贾亚飞412725********823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沈洋330702********081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孙桂林330702********5915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刘小杭330702********081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王建洪330721********3315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