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421528489.doc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违章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违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违章一、引言交通违章是指行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成为必要的工具和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以期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基本概念1. 交通违章: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等。
2. 交通行政处罚: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罚款并吊销驾驶证等。
3. 行政处罚机关:具备交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负责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三、交通违章的分类与处罚1. 超速行驶超速行驶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时,超过规定的速度限制,主要分为轻微超速、中等超速和严重超速。
超速行驶的处罚标准为罚款、扣分和暂扣驾驶证。
2. 闯红灯闯红灯是指在红灯亮起时仍然通行或者停在停止线前等候但离开交叉口,主要分为直行闯红灯、左转闯红灯和右转闯红灯。
闯红灯的处罚标准为罚款和扣分。
3. 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让行是指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等处不按照交通规则让行的行为,主要分为不让行、未礼让行人和未礼让其他车辆。
不按规定让行的处罚标准为罚款和扣分。
4. 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酒驾、毒驾的处罚标准为罚款、吊销驾驶证和刑事处罚。
四、交通违章处罚程序1. 现场处罚当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交通违章行为时,可以立即进行处罚,具体程序包括查证、取证、录入、罚款和开具罚单等。
2. 违章通知书当行政执法人员未能在现场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通过邮寄违章通知书的方式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违章通知书应包括违章行为的具体内容、处罚依据和处罚细则等。
3. 申诉与处理当被处罚人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具体程序包括受理、核实、调解和裁决等。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421528489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42152848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治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成效,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爱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样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五条除依法能够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觉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的违法案件,可不通过立案环节。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一、背景介绍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违法处罚,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保障公共安全。
然而,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导致处罚结果不公正,引发社会质疑。
因此,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讨论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应遵守的原则。
二、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1. 保障公平正义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保障处罚结果的公平正义。
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规范来执行处罚程序,将会导致处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这将降低公众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
2. 维护法制尊严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维护法制尊严。
执法人员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道德和职业操守。
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职权等不合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制尊严和社会秩序。
3. 促进交通秩序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促进交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只有在交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公共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三、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在执行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权限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处罚范围或逾越司法权限。
2. 证据确凿原则处罚决定应该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持,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应仔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要遵守合法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证据都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 监督制约原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建立在完善的监察和制约机制之上,确保执法人员遵守规范并正确执行处罚决定。
监察部门应对交通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4. 诚信服务原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为目的,执法人员应秉承诚信原则,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给予法律援助和解释。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和背景本旨在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科学性,保护交通参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1.2 合用范围本合用于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证据采集、处罚决定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2.1 法律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应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合法授权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
2.2 公正与公平交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交通参预者,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2.3 合法与合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处罚。
第三章: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3.1 执法人员资格交通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
3.2 执法程序交通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包括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法取证等。
3.3 证据采集交通行政处罚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执法人员要依法采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处罚决定4.1 合法依据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应保持一致性。
4.2 处罚形式和程度交通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合适的处罚形式和处罚程度,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4.3 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结果和申诉渠道。
第五章:处罚执行5.1 处罚期限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明确处罚的履行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够按时完成处罚义务,并处罚过程监督是否按时履行。
5.2 处罚效力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具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应及时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二:交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证书样本附件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1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法律,用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法律。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篇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依法处罚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处罚行为的主体第二条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
第三章处罚行为的权限第三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具体权限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划定。
第四章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二)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依法处罚的标准。
第五章处罚程序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处罚人的权益和义务;(二)交代被处罚事实和依据,并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四)告知被处罚人的申诉、救济途径。
第六章处罚手段和措施第六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手段和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暂扣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五)责令停驶、扣留机动车;(六)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七)其他措施。
第七章处罚量化标准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处罚量化标准。
第八章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第八条被处罚人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处罚结果的监督和执行。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三)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附件:处罚决定书范本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交通法规:指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交通管理部门:指承担交通管理职责的地方人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3.执法人员:指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交通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1. 引言交通行政处罚是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的有效管理和制裁措施。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管理效能,本文档旨在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为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提供操作指导和标准。
该文档适用于从事交通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警、交通执法人员等。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准确、公正,并确保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本文档还旨在提高交通管理的效能和规范性,促进交通秩序良好发展。
3. 定义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指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执法人员:指从事交通行政处罚工作的交警、交通执法人员等工作人员。
4. 行为规范4.1 执法准则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执法任务,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合法。
执法人员应当尊重交通参与者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歧视、虐待或侮辱交通参与者。
执法人员应当运用科学、严谨的执法方法和手段,不得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以权谋私或从事违法乱纪的行为。
4.2 处罚操作规范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前向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违法事实、依据和罚款金额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将处罚决定书交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缴款地点和期限等信息。
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4.3 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行执法任务,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全程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事实、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并保存相关材料和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书面程序中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故意篡改执法记录或弄虚作假。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然而,不恰当、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对法律的认同。
因此,开展规范化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首先,交通行政处罚应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
处罚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必须依据合法、权威、归口的法律,而非以个人意愿、情绪或偏见作为出发点。
同时,对于处罚对象应当尊重其权利和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处罚过程中,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透明公正,严禁拒不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证据的行为。
其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合理、公正、适度。
首先,处罚应根据违法程度、情节严重程度、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量刑和赋刑的合理分配,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
同时,处罚应注重抑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发挥用处罚惩罚与用教育启迪并重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处罚行为应确保不会过分地限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驾驶、通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
第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处罚工作在有序可控的轨道上。
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包括基本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操作手册、管理规定、评估和监督机制等。
这些制度可以强制要求执法人员做好工作规范,也可以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同时,流程的建立还可以保障处罚行为的一致性和公开性,从而降低处罚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并且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信任度。
第四,加强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作为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执法技能和执法作风等方面得到系统、全面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素质,增强法律执法与职业道德建设。
而相关人员,如当事人、见证人、监督员等,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遭受不当的处罚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最新版 修订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最新版修订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一、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管理手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下就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
交通行政处罚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操作,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规。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违背事实依法进行处罚。
其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
交通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处罚裁量,不得因个人恩怨、关系等因素影响裁决结果。
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交通行政处罚,不偏袒、不徇私。
再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人性化。
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注重人性化管理,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
处罚决定的执行应遵循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力度的把握,不过度惩罚。
此外,交通行政处罚应当注重教育和引导。
交通行政处罚除了给交通违法者以惩罚外,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交通违法的错误和危害性,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耐心讲解、思想感化等方式,尽可能地教育交通违法人员,使其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交通行政处罚应当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层级,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形式主义。
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申诉者,应当及时办理、公正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同时,交通行政处罚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人性化、注重教育引导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一般程序大体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决 定、送达和执行六个阶段。
一般程序流程
受 理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合 议
告 知 申 辩 权
不需听证
需 听 证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听 证
结
执
送
案
行
达
立案阶段
立案是指对现场勘查记录或控告、举报、揭发 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并需要追 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时,依法交付调查处理的行 政程序。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会产生“同案不同罚”现象,还会滋生腐败, 影响公路管理机构的形象和权威。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不能太自由,需 要对标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尽可能缩小 标准中的弹性范围。
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表一 表二 表三
案例一:超限处罚
调查内容包括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 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等方面的材料,以 便做出正确、合法的处理。
调查阶段
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 同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违章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违章模板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1. 引言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2 术语定义和解释2. 交通行政处罚的依据2.1 国家法律法规2.2 地方性法规3. 交通违章的分类3.1 机动车通行违章3.2 非机动车通行违章3.3 行人通行违章4. 处罚流程4.1 违章行为查处4.2 信息录入和证据收集4.3 对当事人的通知和询问4.4 处罚决定和罚款交纳5. 处罚依据和幅度5.1 处罚依据的合法性5.2 处罚幅度的确定6. 申诉和复核6.1 申诉的流程和条件6.2 复核的程序和结果7. 处罚行为监督7.1 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7.2 监督方式和渠道8. 处罚行为的记录和统计8.1 记录的内容和形式8.2 统计和分析的方法附件:交通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机动车:指使用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非轨道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 非机动车:指不使用机械动力装置的车辆,如自行车、三轮车等。
- 行人:指没有交通工具的人。
模板二:交通违章处罚规范1. 引言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2 术语定义和解释2. 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与处罚标准2.1 机动车违法行为及处罚2.1.1 酒驾、醉驾2.1.2 闯红灯、压线行驶2.1.3 超速行驶2.1.4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2.1.5 违法停车2.1.6 逆行、占用对向车道2.2 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及处罚2.2.1 惯性滑行2.2.2 不礼让行人2.2.3 未按规定停放2.2.4 超员2.3 行人违法行为及处罚2.3.1 违反信号灯规定2.3.2 横穿马路2.3.3 无视交通标志3. 处罚流程3.1 违法行为的查处与证据收集 3.2 行政处罚的通知与决定3.3 罚款缴纳与处罚记录4. 处罚申诉和复核4.1 申诉的条件和流程4.2 复核的程序和结果5. 监督与管理5.1 交通部门的职责和权限5.2 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附件:交通法规、相关处罚标准和规定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酒驾、醉驾: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doc 8页)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doc 8页)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它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 ,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有哪些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有哪些国家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最近几年是越来越规范了,那么这也就能够充分的说明国家对于行政处罚的力度是越来越大,那么有些人可能想了解一下交通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触犯交通法律法规,应该被处以行政处罚。
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有哪些的概括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可以只告知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四条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第四十五条分期(延期)缴款罚款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一)是指当事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请求分期(延期)缴款罚款使用的文书。
分期(延期)缴款罚款申请书中应当填写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二、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有哪些的方案第四十六条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使用的文书: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数额;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中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在该选项前的方框中打勾,并且每一期都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三)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不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使用的文书。
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应当写清不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具体原因。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和实施,确保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罚款、罚款减免等行为。
第三条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制度,明确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并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提升查处效果。
第七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公布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罚方式和幅度第八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幅度。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情况,依法确定罚款金额,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
第四章罚款减免第十一条当事人如对交通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罚款减免。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罚款减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减免的条件和比例。
第十三条罚款减免申请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罚款减免申请,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附件二、罚款减免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刑法:刑法是指规范刑事犯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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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核审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第三十三条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决定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