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附件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豫政办[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2〕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8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着力提升地震监测预报水平(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省、省辖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
省地震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2.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个地震监测台的目标,形成覆盖全省的测震、前兆、强震动和烈度速报综合监测台网。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建设河南省强震、烈度速报台网中心,升级改造河南省信息网络、测震台网、前兆台网中心,实现地震监测信息传输与数据共享。
加快地震监测中心台站建设。
加强台网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保障台网正常运转。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4.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5.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研究,推进新方法、新技术应用,探索地震预报新方法和预测预警新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预测预报模型,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力争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
加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社会管理,依法规范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机制。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6.省地震部门要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幼儿园(学前班)基本条件
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一、园舍和设备1.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必须是独立的园舍,安全适用无隐患,适合幼儿年龄特点。
有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无污染;周围环境无危险、无噪音。
2.具备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设施。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等。
活动室每班一间,室内必须通风干燥,光线充足(采光系数一般要达到1:5),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1-1.8平方米。
寝教合用的应达到2平方米以上。
卫生间,城市幼儿园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内设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等,幼儿洗手处水龙头不少于3个。
农村幼儿园的卫生间要有满足幼儿需求的大小便槽和盥洗池等。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医务保健室、值班室、传达室、贮藏室、教工厕所等。
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会计室、教师办公室等),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医务保健室一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应备有常用的幼儿卫生保健器械、卫生消毒用品、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用药及用品等。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休息室、洗衣房等。
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城市幼儿园厨房还要有配餐间和烧水间。
合计使用面积城市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20平方米。
厨房要有防鼠、防蝇、防蚊设施。
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8平方米。
3.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生均使用面积城市应达2-4平方米,农村应达1.5-3平方米。
4.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床和必要的玩教具。
室内玩具城市人均3件以上(包括自制玩具),农村2件以上;图书城市人均3册以上,农村2册以上。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有相应的食宿设施。
5.接送幼儿的车辆要有公安车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证明,驾驶员要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
河南省办公用房标准
河南省办公用房标准河南省办园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12‟1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 1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
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 2 —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12〕1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2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
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3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最新版(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
附件1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 ——2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3 ——4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5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6 ——7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8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9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0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1 ——12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3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4 ——15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6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7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8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19 ——20 ——21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22 ——23 —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注:1.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非独立建筑群体。
(2)无专用幼儿厨房,厨房烧煤或用液化气罐。
(3)教室、寝室、厨房是彩钢板房。
(4)寄宿制幼儿园无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
(5)不足6个班或有学前班设置。
(6)近3年内出现重大意外事故、较大责任事故或因违反师德造成重大影响。
2.本标准共有A级指标6项,B级指标29项,C级指标67项,合计分值1000分。
评估总得分920分以上,各项A级指标得分率均在85%以上者,可认定为符合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
3. 本《标准》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颁发的《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教基[2006]103号)同时废止。
—24 ——25 —。
我国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研究现状-最新教育资料
我国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研究现状一、引言教育信息化是近年来教育领域研究的热点,人们坚信以计算机、互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能够提高教学效率,优化学习过程,构建丰富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现代信息技术开始从城市走向农村,从高校延伸到中小学甚至学前教育领域,不少学前教育领域的研究者与实践者对现代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应用抱以较高的期望,然而现代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领域中应用理论和实践研究并没有像中小学领域、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领域成熟。
“学前教育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研究始终处于边缘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因为研究主体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兴趣外,一定程度上也是源于学前教育本身的边缘化.”[1]因为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长期存在教育资金投入不足、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城乡发展极不均衡、师资队伍不健全等问题,甚至一些地方“入园难"的问题都很突出。
如果连基本的“入园”都得不到保证,那么所谓的学前教育信息化也就只能被搁浅.然而,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一线教师对学前教育信息化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索.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中以“学前教育”、“幼儿园”、“幼儿教育”并含“信息化”或“信息技术”等为主题词进行专业学术检索,时间限定为2007-2012年①.检索到相关文献496条记录,其中硕士论文42篇,学术期刊439篇,会议论文2篇,报纸类13篇;2007年至2012年间,文献数量呈上升趋势,如图 1所示.尽管学前教育信息化受到较多的关注与研究,但我们还缺乏对当前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现状的全面了解,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学前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状态及存在的问题,就不能保证学前教育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全面了解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现状非常有必要。
根据图 1和图 2,结合与学前教育信息化相关的496条文献内容,本文从政策法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建设、幼儿园教师信息素养、信息技术应用等五个方面对当前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现状进行阐述。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现将《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省示范幼儿园的申报、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程序:幼儿园应对照《标准》,逐项认真自查,详细、准确填写《申报表册》,并写出自查报告。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根据评估结果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表册》,写出评估报告,每年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申报材料需有幼儿园自查报告,幼儿园自查时填写的《申报表册》,市评估报告,申请报告,评估时填写的《申报表册》,市级幼儿园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评估确认:省教育厅接到市申请报告后,在详细审查材料的基础上,派出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条件成熟的申报单位,将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对确实达到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授予“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称号。
省教育厅对省示范幼儿园将随时进行复查,凡发现管理松懈,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下降,幼儿家长及社会反映较差者,撤销其省示范幼儿园称号,并通报全省。
附件:1.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略)2.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略)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略)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略)5.保健室设备标准(略)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豫政办〔2016〕1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一)非完全小学: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二)完全小学: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三)初级中学: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一般设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四)九年制学校:对儿童和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设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
属义务教育。
(五)寄宿制学校: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有学生在学校统一管理下在校内住宿的学校。
(六)中心小学: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一般具有寄宿条件,或附设有非完全小学。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根据地形地貌特征、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密度情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初级中学原则上不低于24班规模,其他地方不低于18班规模,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初级中学;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24班规模;平原地区的农村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18班规模;山区、丘陵地区的农村中心小学,原则上不低于12班规模。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64号)精神,针对目前我省幼儿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各类幼儿园(班)的审批和年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下同)的审批,由各级主管基础教育的部门负责。
省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宏观指导全省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省辖市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的审批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办法,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辖区内使用的办园许可证。
县(市、区)根据省、市两级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幼儿园的申请,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审批条件者,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考察、评估。
为此,各地应对本辖区的幼儿园重新进行办园资格的审批,颁发新的办园许可证。
为了搞好审批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请各省辖市对《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进行细化,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审批条件,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审批工作,确保2005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任务。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以便今后及时修订。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第二批项目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第二批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教办基〔2024〕305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第二批项目名单的通知教办基〔2024〕30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按照《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实施方案》(教基〔2023〕15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第二批项目的通知》(教办基〔2024〕145号)精神,经各地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现将第二批项目遴选结果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教育厅以33所省领航幼儿园为牵头单位,将各地上报的共建幼儿园作为新优质幼儿园培育对象,跨省辖市组建成第二批33个“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共同体”(名单见附件3)。
领航园应主动与共建园联系,共建园应积极配合工作,共同做好领航共建工作。
二、各领航幼儿园(工作室)、领航共建共同体要按照《实施方案》《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首批项目的通知》(教基〔2023〕196号)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做好工作落实。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进幼儿园领航共建工作走深走实,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
各地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各领航幼儿园(工作室)共建工作三年规划、年度工作方案以及各领航工作室牵头单位组建的工作室成员名单的电子版及加盖教育局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n。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贾祎祺王帅*************附件:1.第二批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领航园名单2.第二批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领航工作室名单3.第二批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共同体名单4.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培育名班主任名单5.河南省幼儿园领航共建“1235”工程培育名保健医名单2024年10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1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1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村人口出生率的持续降低,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但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与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
要在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保证入学率、普及率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要坚决杜绝因过急、过快、过度撤点并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等现象发生。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我省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求,各地已经制定了2011-2015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豫政办[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公安厅、地震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七日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地震局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避险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掌握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是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康的基础工程,对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教育、公安、消防、地震等部门的指导下,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的来看,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演练不够规范等问题,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亟待加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从维护校园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提供保障,认真组织,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附件1-5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附件1-5附件1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2 —— 3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单位:间、平方米— 4 —— 5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单位:间、平方米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 6 —附件2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O.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 7 —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普及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7〕1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普及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普及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按照《许昌市基础教育三年攻坚计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普及学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及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基础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仍然存在优质资源短缺,资金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入公办园难、入优质园难”等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实施基础教育提升三年攻坚计划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管委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着力破解“入园难、好园挤”问题。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用3年时间,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入园难”问题,构建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优质学前教育集群,满足人民群众在家门口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在全省率先普及学前教育。
到2019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7%;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实现“划片入园、就近入园”的目标。
河南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河南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介绍河南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河南省境内普通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行。
本文档提供了关于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和安全设施、教育设备和教学资源、教育环境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一、基本要求1. 幼儿园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场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和户外活动场地,以满足幼儿园教学和活动的需要。
3. 幼儿园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教育从业人员,确保对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4.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和组织管理的有效运行。
二、建筑设计和安全设施1. 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幼儿园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 幼儿园应设有安全围墙或栅栏,以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3. 幼儿园应配备足够数量和适用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4. 幼儿园室内和室外的设施和设备应安全、卫生,并适合幼儿的身高和体型。
三、教育设备和教学资源1.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的教育设备,如游戏玩具、音乐器材等。
2. 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教学资源,包括图书、绘本、教具和多媒体设备等,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四、教育环境和服务质量1.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包括安全、卫生、舒适和有趣的研究环境。
2.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幼儿家长的需求。
3. 幼儿园应提供家长参与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促进家校共育。
五、其他要求1. 幼儿园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办学行为准则和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指标等。
2.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教育幼儿正确使用各类设施和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河南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涵盖了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和安全设施、教育设备和教学资源、教育环境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一、办园资质。
1.1 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年检。
1.2 幼儿园应当有合格的园长和教师队伍,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3 幼儿园的场地、设施和教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二、教育目标。
幼儿园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政策,制定符合幼儿成长特点的教育目标,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师资队伍。
3.1 幼儿园应有合格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注重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3.2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幼儿,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四、课程设置。
4.1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活动,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4.2 课程设置应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力,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和爱好。
五、教学管理。
5.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5.2 教学管理应注重对幼儿的个性发展和特殊需求的关注,注重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六、安全保障。
6.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6.2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幼儿的安全环境和安全设施。
七、家园合作。
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的家园合作机制,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八、评估监督。
8.1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不断改进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8.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检查,保证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总结,河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是对幼儿园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的要求,幼儿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办园质量,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教督导〔2017〕874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督导〔2017〕8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10月19日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推动每所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基本要求,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使每一个儿童享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三)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和办园理念,引导社会和家长用正确标准评价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营造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评估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引导幼儿园全面落实相关法规政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主体性原则。
树立幼儿园是评估主体的理念,充分发挥幼儿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自我评价机制,促进幼儿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
(三)实效性原则。
注重督导评估的实效性,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评估范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范围为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包括附设学前班、幼儿班、幼教点以及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督导评估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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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1 —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2 —
—3 —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平方米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4 —
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米×0.7米,沟槽式槽宽为0.16米-0.18米,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米-0.30米。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米-0.55米,宽度为0.40米-0.45米,水龙头间距为0.35米-O.40米。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棱角应为小圆角;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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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米,距地面1.3米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米,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6 —
附件3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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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南省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10 —
附件5
—11 —
河南省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
四、常用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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