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与民法典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
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
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
“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
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
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
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
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
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
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
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
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
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
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遗嘱公证的效力民法典(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是保障遗嘱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嘱公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遗嘱公证的效力出发,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遗嘱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
二、遗嘱公证的概念与意义(一)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对其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遗嘱公证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2. 公证性:遗嘱公证由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公证证明的权威性。
3. 专业性:遗嘱公证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专业性。
4. 保密性: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的隐私进行保密。
(二)遗嘱公证的意义1. 保障遗嘱人合法权益:遗嘱公证有助于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遗嘱被篡改、伪造或侵犯。
2. 明确继承关系:遗嘱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关系,避免继承纠纷。
3. 促进社会和谐:遗嘱公证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矛盾。
4. 优化资源配置:遗嘱公证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三、遗嘱公证的效力(一)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证明力:遗嘱公证具有公证证明力,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执行力:遗嘱公证具有执行力,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据遗嘱公证向法院申请执行。
3. 抗辩力:遗嘱公证具有抗辩力,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据遗嘱公证对抗他人的债权、债务等。
(二)遗嘱公证的效力范围1. 国内效力:遗嘱公证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据遗嘱公证在国内办理继承手续。
2. 国际效力:遗嘱公证在国际上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据遗嘱公证在国际上办理继承手续。
公证制度指的是什么
公证制度指的是什么⼤家知道公证与私证吗?那么,公证是什么呢?公证制度⼜是指的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公证制度指的是什么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您了解公证,了解公证制度,以解决您的问题。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公证与私证相对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法律效⼒的活动。
综观各国公证制度,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很⼤差异,但在依法⾏使证明权,调整民事、经济法律⾏为,确认私权事实⽅⾯却是⼀致的。
公证具有私证不可⽐拟的权威性:(1)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证机构仅对⽆争议的事项进⾏公证,公证活动为⾮诉讼活动。
(3)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使。
(4)经过公证的法律事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公证⽂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
(5)公证⽂书具有⼴泛的适⽤性,发往域外使⽤的公证⽂书会受到使⽤国家或地区的承认。
⼆、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公证制度是⼀种司法证明制度,它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盾的特殊社会功能。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职责,规范公证⾏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然⼈、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设⽴的⼀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进⾏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涉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法律责任等。
我国的公证机构为公证处。
公证对象较为⼴泛,包括民事法律⾏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公证的内容是通过公证活动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相关法规
公证相关法规(最新版)目录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二、公证的法律依据三、公证的类型与办理流程四、公证的效力与法律责任正文公证是指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涉及民事权益的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具有国家公信力;其次,公证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具有自愿性;再次,公证是对事实、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具有证明性;最后,公证可以赋予证明对象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性。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预防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4.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
二、公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公证的定义、公证机关、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证程序规则》:根据《公证法》制定,对公证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员的资格、执业、培训、考核等进行了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等对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公证的类型与办理流程公证类型主要包括民事公证、商事公证、涉外公证等。
办理公证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公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3.公证机关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公证书;4.公证书送达申请人,公证程序结束。
四、公证的效力与法律责任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等过程中的证据使用。
对公证书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财产公证的相关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证明的活动。
财产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财产公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
以下将从财产公证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公证的定义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证明的活动。
财产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权利的设定、财产权利的变更、财产权利的终止等。
三、财产公证的适用范围1.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
2. 财产权利的设定:如抵押、质押、租赁等。
3. 财产权利的变更:如财产权利的分割、合并、转让等。
4. 财产权利的终止:如财产权利的注销、废止等。
5. 与财产相关的其他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合同、财产分割协议等。
四、财产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财产公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查。
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财产公证书。
5. 公证书送达:公证机构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五、财产公证的法律责任1.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公证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书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证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公证书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当事人伪造、变造、毁灭公证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公证的特殊规定1. 财产公证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财产公证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3. 公证机构在办理财产公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
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及立法完善【摘要】以“信用”“公正”为核心价值,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主要功能的公证制度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公证制度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期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公证制度;法律价值;立法完善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可简称为国家证明或国家公证。
[1]公证制度源远流长,我国古代就有“中人”见证的做法,但是,现代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还是起源于西方。
放眼全球,目前主要存在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这两种类型的公证制度,而我国就制度层面来归类的话,应该更多的偏向于拉丁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是相当迅猛,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应该说这是我国公证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然而,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公证制度还是有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如何将公证制度融入法治建设,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从而发挥它应有的价值,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一、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一)维护诚实信用,促进社会公正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作为交易外在表现形式的合同,其存在的前提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信它能够被及时完全的履行。
如果说,以前相对狭隘的自然经济社会的交易还局限在熟人社会中,可以凭借长期交往来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的话,那么,现代全球化的高速发展早就突破了这个范围。
那现代社会又是如何使两个具有偶然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建立信任从而顺利的实行各自利益的呢?答案应该是全方面的,但我想,公证制度在其中应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证制度通过独立的机构设置,中立的程序安排,以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弥补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缺乏,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公证机构共制止违法行为9574起,避免经济损失193亿元,经过公证的合同履行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行率只有70%左右。
(嘉祺)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2021.1.17)
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作者:唐嘉祺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关于其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
其中就有关于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及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李老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但是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
于是老两口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小儿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遗产的一半留给小儿子。
这份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到底是以哪份遗嘱确定遗产的分割?案例分析:这份录像遗嘱有效,应以该份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遗嘱属于录像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该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这份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并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而不再是按原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定分割形式。
以案释法: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从而就会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公证人(公证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的服务,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证法律规定的概述1. 公证法律规定的定义公证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公证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民法典、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证法律规定的特点(1)强制性:公证法律规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公正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3)专业性:公证法律规定要求公证人(公证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3. 公证法律规定的目的(1)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证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活动的法定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证员的资格与权利义务(1)公证员的资格: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
(2)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员有权查阅、复制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
3. 公证程序的规则(1)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法国公证制度
法国公证制度法国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阐述。
法国公证制度经过了近千年的漫漫路程,十四世纪时,大部分乡镇都设有一名公证人,掌管立遗嘱、在文书契约上加盖国王印玺,因此在那个时代,公证就是当地的头面人物。
1939年,费朗索瓦一世颁布了《维莱克特莱法令》,促进了公证职业的发展,法国大革命前夕公证人达到13000名,从保留下来的大量的公证档案看,广泛涉及继承、赠与、婚姻、借贷、买卖等内容。
为了解和研究法国历史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1989年,法国大革命后,公证得到更广泛的运用,特别是1803年拿破仑颁布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公证人享有代表公共权力的地位,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进行干预,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今。
公证人的社会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法律规定,夫妇离婚,双方必须为解决日后子女抚养、财产等一切问题取得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公证人公证,法院在宣布他们离婚的同时,所达成的协议成为最终协议。
如果夫妇双方未能和睦达成一致,法院在宣布他们离婚时,就指定一名公证人为其分配财产,避免纠纷的产生。
近两百年来,法国的公证制度保持了持续发展的状态,法国公证人敬业、谨慎、勤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融入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具有与他们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法国公证概况法国人口6000万,共有近5000个公证人事务所,8500名执业公证人,其他辅助人员近5万人,公证人平均年龄49岁,其中女性占20%。
法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据统计,法国公证业务中,不动产交易占到了50%,继承业务占25%,银行贷款合同占15%,其他咨询业务占10%。
公证在不动产领域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凡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分配、转移、出卖后的结算、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等等事务,均需通过公证生效。
此外,代拟契约、不动产交易资金的寄存、代收房地产交易税、代办房产登记管理等,都是法国公证人依法行使的公证服务职能。
一国两制下公证证明制度的探讨
62006.9法制园地一国两制下公证证明制度的探讨□王爱民(中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珠海519000)摘要公证制度目前在中国已有很大发展,自港澳回归后,中国的公证制度内容更见丰富,只是不同法域公证制度自有不同,澳门与内地如何相互承认对方公证文书,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证领事认证转递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64-03一、内地的公证制度简述在内地,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具有国家司法证明的性质。
2005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内地公证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内地公证具有以下特征: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2.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一般的证明文书的效力;3.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其它的证明文书一般不具有这种效力。
公证处的性质自2000年10月《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发生了变化。
《方案》规定“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
”“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内地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
财产公证相关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财产权利关系进行证明的活动。
财产公证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财产公证行为,保障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财产公证的范围1. 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共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2. 车辆权属证明: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
3. 股权权属证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4. 金融资产权属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保险等。
5.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6. 他人财产权属证明:包括赠与、继承、分割、赠与撤销、财产赠与合同、财产转让合同等。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属证明。
三、财产公证的申请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 当事人提供财产权属证明的相关材料。
4. 当事人签署《财产公证申请书》。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财产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财产公证申请。
2.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 公证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4. 公证机构出具《财产公证证明》。
5. 公证机构将《财产公证证明》送达当事人。
五、财产公证的期限1. 房地产权属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财产公证证明》。
2. 车辆权属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财产公证证明》。
3. 股权权属证明、金融资产权属证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财产公证证明》。
4. 他人财产权属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财产公证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属证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财产公证证明》。
公证认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认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证认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公证认证的定义、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
二、公证认证的定义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依法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的活动。
公证认证分为国内公证认证和国际公证认证。
三、公证认证的范围公证认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2. 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委托书、证明材料等。
3.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4. 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 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
6. 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7. 资质证明: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 其他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证件。
四、公证认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2.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公证员制作公证书:公证员根据审查情况,制作公证书。
4.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对公证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出具公证书。
5. 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当事人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公证书。
五、公证认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认证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 公证认证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3. 公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证明当事人身份、财产、学历等事实。
4. 公证认证具有公信力,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国际公证认证1. 国际公证认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证明,并加盖国际认证章的活动。
公证机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证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机关。
公证机关的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证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公证机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机关的设立1.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员;(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费。
2.设立程序设立公证机关,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关的申请书;(2)公证员的任命文件;(3)办公场所证明;(4)经费证明;(5)其他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证机关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证机关的职责1.证明法律行为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法律行为,可以予以证明:(1)合同;(2)继承;(3)委托;(4)声明;(5)赠与;(6)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以予以证明:(1)遗嘱;(2)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法律行为;(3)公司、企业章程;(4)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证明事实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事实,可以予以证明:(1)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学历、经历等身份、能力、状况的事实;(2)合同履行情况;(3)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公证程序1.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日本财产公证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之一,其财产公证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财产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程序的流程、公证的法律效力等。
二、日本财产公证机构的设置1. 公证机构概述在日本,财产公证工作由公证处(法務省所轄の司法書士試験研究所)负责。
公证处隶属于法務省,主要负责审查、确认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并出具公证证明。
2. 公证处的设置日本公证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立公证处,另一类是地方公证处。
国立公证处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财产公证工作,地方公证处则负责本地区内的财产公证工作。
三、日本财产公证程序1. 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等;(2)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股权证等;(3)申请公证的具体事项说明。
2. 公证处审查公证处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合法;(2)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3)申请公证的具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出具公证证明公证处在审查无误后,将出具公证证明。
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日本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在日本,财产公证证明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提供的财产公证证明,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2. 执行效力财产公证证明在执行程序中具有执行效力。
当事人持有财产公证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保全效力财产公证证明具有保全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财产公证证明,防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日本财产公证制度的优势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公证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提高法律效率财产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提高法律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的基本内容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公民的权利保护和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共 1260 条。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比如,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障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物权编关乎着我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比如,我们购买的房屋、汽车等,都属于物权的范畴。
它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等规则。
其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物权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编调整着各类合同关系。
从日常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到复杂的金融合同、技术合同等,都在其规范之内。
合同编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一系列规则,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
比如,在网购时,我们下单并付款就构成了合同的订立,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发货,若未履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它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为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再比如,当我们的名誉受到他人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编关乎着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它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效力、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等。
民法典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民法典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在中国,公证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民法典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
民法典和公证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公证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规定,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
公证行为的效力,可以增加法律行为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公证员是公证制度的主要执行者,他们依法对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这些公证文件有证明事实的效果,并在司法审判中具有明确的证据效力。
民法规定了公证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并将其纳入到法律框架中。
其次,公证制度对民法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证制度可以确保民法的正确实施和有效实现。
例如,公证制度在婚姻登记、房产买卖、遗嘱继承等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公证制度也可以为民法制定提供重要的现实基础。
公证机构可以收集并整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信息,构建完整的法律信息数据库。
这将有助于民法的完善和规范。
再者,公证制度也为民法的实施提供了关键的保障。
因为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在不同的法律行为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例如,在房产买卖中,购房者可以通过公证,在购买者和卖家之间建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公证行为不仅能够证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
因此,在保障民事交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公证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民法典与公证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公证制度为民法实施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而民法的规范化和发展又促进了公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基于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公证制度和民法体系,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国民法典公证
法国民法典公证
法国的公证制度在其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公证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以下是对法国民法典中公证制度的详细介绍:
1. 婚姻家庭相关事项必须公证:在法国,婚姻契约、家庭财产契约、夫妻结束分居等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事项,均须进行公证。
比如,婚姻契约必须做成公证书,家庭财产契约须经全体共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后才有效。
此外,夫妻结束分居、自愿恢复共同生活也应当以公证书的形式确认。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财产分割也应当指定一名公证人进行。
2. 继承必须公证:在法国,继承契约、继承合同、继承人出卖遗产的合同等与继承相关的事项,也必须进行公证。
例如,继承契约必须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始生效力;订立继承合同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并由公证人制作记录;继承人出卖归属于其遗产的合同也必须经公证人制作公证书。
此外,放弃继承应当在公证人面前或者在继承开始地方法院书记官面前以声明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将这一声明放入初审法院保管的继承登记档案中。
总的来说,法国民法典中的公证制度是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通过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和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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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与民法典
公证主要是一种证据制度,它与民法典有何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公证法是民法典的配套法规。
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证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关于公证之运用的各项规定,这些是公证机构的活动法,这两部分内容综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证法制,任何部分的残缺都将造成公证制度的“跛脚”状态。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探究公证制度与民法典的关系,对于在未来民法典中参照国际惯例为公证机构的活动法留出空间,正确处理这一部分法与公证机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对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证法与民法典中关于公证的规定的关系的考察
进行如题考察要求我同时拥有被考察国的公证法和民法典,而这两个立法都为我掌握的国家和地区只有意大利、阿根廷和魁北克,因此,我只以这3个国家和地区为考察对象。
3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拉丁公证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它们在被考察领域采用的做法应能反映上述联盟的一般状况,而且对于已加入这一联盟的我国来说,上述做法具有更直接的借鉴意义。
(一)意大利
意大利于1913年2月16日颁布了《公证法》,经多次修改适用至今。
其基本内容分为6章。
第一章是“一般规定”,涉及公证人的性质、对公证人的专职要求、公证区的划分、公证人的数目限制等内容;第二章是“公证人”,涉及公证人的任命程序、履行职务方式等事项;第三章是“公证文书”,内容关于公证文书的制作程序、效力、保管、副本和抄本等事宜;第四章是“公证人协会和公证委员会”,涉及公证人的社团与自律;第五章是“公证档案馆”,涉及公证文书的保管与存档;第六章是
“对公证人、公证委员会和公证档案馆的监督、检查”,涉及对公证活动的他律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制裁③。
从以上内容来看,意大利《公证法》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共2969条,其中17个条文涉及公证,占条文总数的约0.57%,分别关系到如下问题:(1)公证的一般规定。
在证据制度,尤其是书证制度的上下文中规定了公证书的概念(第2699条);公证书的效力(第2700条);公证书的转换(第2701条);公证书的复印件的效力(第2714条,第2716条,第2717条,第2718条);(2)关于须公证或可以公证的法律行为的规定。
它们有:a、设立社团和财团(第14条);b、设立协议共有财产制(第210条);c、
设立家庭财产基金(第167条);d、赠与(第782条);e、设立股份公司(第2328条);f、设立有限公司(第2475条);g、设立合作社(第2518条)。
这些涉公证条文反映出《意大利民法典》的“公证点”为:其一,设立社团或财团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一旦完成产生综合性的后果,要求其在实施时伴以公证的形式,可促使当事人冷静考虑是否实施以及如何更好地实施,避免纠纷;其二,单纯让一方得利的法律行为,如赠与,由于这种行为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设立公证程序,可促使利益丧失方冷静思考;其三,易生争议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协议共有财产制、设立家庭财产基金,课加公证程序可防止纠纷于未然。
《公证法》第二章和《民法典》第2699条、第2700条都是关于公证书的规定,但两者并不重复。
《公证法》第二章规定的是制作公证书的程序;《民法典》的上述条文规定的是公证书的定义和效力,两者结合起来,正好可以让人完整地了解公证书的方方面面。
这一事实恰可以证明意大利公证立法的两分性和两者的互补性。
(二)阿根廷
阿根廷于1947年7月25日颁布了《公证人法》。
其内容分为5编。
第一编是“公证人”,规定了公证人的任职条件,其职业登记和住所等事项;第二编是“公证事务所”,规定了公证人以集体形式进行的职业
活动;第三编是“公证人职业的管理与规则”,规定了公证人的渎职责任、他们承受的法院监督、公证人会等内容;第四编是“惩戒方法”,规定了渎职的公证人要承受的处罚;第五编是“补充规定”,它包含一些适用于新法和老法的过渡期的规定等④。
从以上内容来看,阿根廷的《公证法》只涉及公证人的组织事宜,甚至不涉及办理公证的程序,因此,只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