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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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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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 查研究。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公证是纠纷前,诉讼在纠纷后;(2)目的不同,前者预防纠纷,后者解决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诉讼是定纷止争的作用;(5)当事人不同:公证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没有明确对立或利益冲突。

2、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4、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5、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公共职权;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调整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3)主体是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6、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区别:法律地位不同。

7、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与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与联系:(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中国法律体制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自考学法的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很重要。

下面是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的重点内容:
公证制度:
1. 公证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 公证员的资格条件、任职方式和职责;
3. 公证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4. 公证书的形式、效力和使用;
5. 公证的撤销和复效;
6. 公证系统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7.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

律师制度:
1. 律师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 律师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3.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4.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
5. 律师执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6. 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7. 律师责任和惩罚。

此外,自考还需要关注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证法》、《律师法》等,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典型论述,以深入理解和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

以上是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的重点内容,考生可以在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这些内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提高自己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同时,还应注意考试的命题方向和重点,合理安排备考时间,提高备考效率。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包括: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详细讲义课件

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详细讲义课件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公证员第五章公证书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公证程序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律师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程。

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一、公证二、公证法律关系二、公证法律关系123三、公证的特征123谢谢第二节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23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目的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动。

三、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谢谢第三节公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新中国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从1949年到1957二、公证制度受到的冲击和影响1958三、公证体制改革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8月282006年3月12006年3月82006年7月1系。

谢谢第四节公证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一、公证的独立性(12二、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2)(3)谢谢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和要求一、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则。

第一节真实原则一、真实原则的概念二、真实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12二、真实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2谢谢第二节合法原则一、合法原则的概念3二、合法原则在公证活动中的要求12谢谢第三节独立原则一、独立原则的概念谢谢第四节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1(1(2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21138一、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3谢谢第五节回避原则一、回避原则的概念23条第1款第3一、回避原则的概念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2.公作法律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与人。

5.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

6.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的主体。

7.其他公证参与人: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

主要包括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

8.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9.公证法律关系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10.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

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1.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2.真实原则:3.合法原则:4.公证中的回避:5.保密原则:第三章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1.公证协会:2.公证管理体制:第四章公证员1.公证员:2.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第五章公证书1.公证书:2.强制执行效力:3.公证书的更正,修改、:第六章公证执业区域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1.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2.公证刑事法律责任: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4.公证行政法律责任:第八章公证程序1.公证程序:2.公证申请人:3.终止公证:4.拒绝公证:5.公证调解:第九章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涉外民事公证:2.使(领)馆公证:3.涉外公证员:4.对涉外公证文书的公证:第十章公证证明活动1.财产分割协议公证: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3.法律事件公证:4.对非争议性事实公证:5.买卖合同公证:6.出生证明公证:7.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十一章公证法律事务1.提存:2.保管:3.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十二章律师法律制度概述1.实体法:十三章律师1.律师法律制度:2.社会律师:3.公司律师:4.公职律师:5.辩护权:6.非诉讼律师事务:7.解答法律咨询:8.律师阅卷权:9..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0.律师会见权:11.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12.律师论辩:十四章律师事务所1.合伙律师事务所:2.个人律师事务所:3.同意接待案件制度:4.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十五章律师管理体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十六章律师事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1.律师职业道德:2.律师执业秘密:3.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4.律师广告:十八章阅卷1.证据展示制度:2.书证:3.当事人陈述:4.对比查阅法:5.重点阅读法:6.整体浏览法:十九章谈判1.团队领导者:2.平等互利的原则:3.客观标准:二十章调查1.非诉讼事务:2.诉讼事务调查:3.律师证据收集:4.及时,合法,有效原则:二十一章论辩1.依法辩论原则:2.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3.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逻辑思维方法:5.因果互证法:6.类比论证法:二十二章咨询与代书1.律师咨询范围:2.诉讼文书:3.非诉讼文书:4.上诉状:5.答辩状:。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公证与律师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制度,而律师制度则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律师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的制度。

这两个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如房屋买卖、遗嘱继承、债权债务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公证机构可以对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公证,如合同、协议等,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公证机构还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公证,如选举、招标等,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平。

律师制度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律师可以参与法律制定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为法律建设和完善做出贡献。

最后,律师还可以参与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弱势群体维护权益。

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公证和律师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公证和律师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任,促进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两个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公证和律师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和信任,促进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与内容篇: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公证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是对公证立法和公证法的适用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4、公证法律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6、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证参与人(证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员)7、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8、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及强制执行的效力、普遍效力。

9、真实原则含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查明公证事项是否真实。

10、真实原则内容:(1)当事人申请公证确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2)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

1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的含义:(1)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仅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法律行为载体的内容,不承担审查真实性的法律责任;(2)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不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必须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其内容真实、合法:(3)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文书文本类一般不予实质性审查,证书类必须严格审查真实性。

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在公证制度中,律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律师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或疑虑,律师可以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2. 代表当事人参加公证活动。

在一些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律师可以代表他们参加公证活动,并在公证书上签字或盖章。

3. 对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律师可以对公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并保证公证书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4. 对公证活动中的争议进行调解。

在一些公证活动中,可能会出现争议或纠纷,律师可以作为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还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公证活动,审查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调解公证活动中的争议。

律师与公证制度论文

律师与公证制度论文

律师与公证制度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律师与公证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旨在探究律师和公证制度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首先,本文介绍了律师和公证制度的背景和起源,并指出了它们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然后,文中分析了律师和公证制度在法律服务、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接下来,论文讨论了律师和公证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并提出了发展律师和公证制度的建议。

最后,本文总结了律师和公证制度的优势和挑战,并对未来的发展做出了展望。

1. 引言律师和公证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法律公正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负责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公证制度则以公证员为中心,提供公证和鉴定服务,确保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和公证制度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并对其发展提出建议。

2. 律师制度的背景和起源律师制度源于古代罗马和英国法系,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司法体系中。

律师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和法律保护。

2.1 律师的角色和职责律师在法律服务中起着核心作用。

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起草文件、参与诉讼等活动。

律师还负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最公正的裁决结果。

2.2 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制度的基石。

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保守客户的秘密等。

律师职业道德的高标准要求确保律师行为的合法性和诚信性。

3. 公证制度的背景和起源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法系,用于保护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员作为公证制度的核心,具有法律和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的权威性。

3.1 公证制度的职责和职能公证制度主要负责公正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公证员通过签署、盖章和证明文件的方式,确保合同、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根据规模和业务类型, 律师事务所可分为大型综合性、中型专业性、小型律师事务所等。
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负责维护律师的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 平、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协会还提供各种培训、交流机会,帮助 律师提升业务水平。
挑战
同时,律师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法律服务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对律师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以 及律师职业的监管和规范越来越严格等。
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改革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 来,公证制度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公证机构的规 范化建设,提高公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 证服务的便民化和多元化。
公证业务中的律师角色
01 02
提供法律咨询
在公证业务中,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客户了解公证的 法律意义和程序,协助客户准备公证所需材料,并解答客户的法律问 题。
代理申请公证
律师可以代理客户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协助客户填写公证申请表, 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公证机构。
03
监督公证过程
在公证业务中,律师可以监督公证过程,确保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
律师的业务范围和职业道德
业务范围
律师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诉讼案件、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 询、参与企业法律顾问等。律师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 法律环境。
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严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尽职尽责。如果 违反职业道德,可能会受到行业处罚,甚至被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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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 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 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 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 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 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 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 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 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 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 书”“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 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 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 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刑法》306条。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 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阅卷权的内容
(1)范围 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存在查阅侦 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或所作的口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查阅的材料非常有限。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起诉意见书 及鉴定结论,其他材料根本不让查阅。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 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 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 扰手段,一般就是拖。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会见权就是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刑诉法》第 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
2、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依据不统一。
3、律师调查有一定风险。
张建中案件
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 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 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 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
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 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 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批准。
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公诉机关所 指控事实的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材料。

但是,律师能够在事先查阅的材料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 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也就是说,在开庭审判前,公诉机关只需 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 印件即可。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 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 务有关的情况。
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
1、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 (1)两名律师协作。 (2)有公证机关参与。 (3)通过当事人联系证人。 (4)尽量在本地区从事刑事辩护。
2、善于利用侦察机关的证据。
(二)律师的人身权利
1 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 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 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 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危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除外。
3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 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 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 拒绝辩护。
律师的工作权利
1 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收
集证据的权利。
“调查难”问题
表现: 1、权利的不对等、不平衡。
北京市法院系统实行委托调查制度,由执行法 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 代理律师持该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 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 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 反映情况,拒不配合的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的行为处理。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律师制度的核心。 正当而充分的权利赋予,适当的义务负担, 是律师执行其职务,实现其使命,完成其 任务的必要保证。
一 律师的权利
(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律师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执业
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是空谈。 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律师行使其他权利 时的保障性规定。
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 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 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 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 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 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 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 变既成事实。
查阅案卷权
阅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当事人提 供给律师的材料进行仔细阅卷。另一种是 到公、检、法部门查阅有关案件的资料。 这里所指的阅卷权中的阅卷,是指后者。
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阅卷,全面、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矛盾,寻找对当事人 有利的证据、线索或突破口。
是受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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