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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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 拒绝辩护。
律师的工作权利
1 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收
集证据的权利。
“调查难”问题
表现: 1、权利的不对等、不平衡。
北京市法院系统实行委托调查制度,由执行法 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 代理律师持该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 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 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 反映情况,拒不配合的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的行为处理。
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 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 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 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 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 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 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 变既成事实。
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公诉机关所 指控事实的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材料。
但是,律师能够在事先查阅的材料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 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也就是说,在开庭审判前,公诉机关只需 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 印件即可。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律师制度的核心。 正当而充分的权利赋予,适当的义务负担, 是律师执行其职务,实现其使命,完成其 任务的必要保证。
一 律师的权利
(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律师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执业
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是空谈。 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律师行使其他权利 时的保障性规定。
《刑法》306条。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 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律师的人身权利
1 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 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 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 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危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除外。
3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 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 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 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 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 扰手段,一般就是拖。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会见权就是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刑诉法》第 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批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 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 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 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 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 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 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 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 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 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 书”“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 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 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 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查阅源自文库卷权
阅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当事人提 供给律师的材料进行仔细阅卷。另一种是 到公、检、法部门查阅有关案件的资料。 这里所指的阅卷权中的阅卷,是指后者。
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阅卷,全面、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矛盾,寻找对当事人 有利的证据、线索或突破口。
是受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项工作。
2、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依据不统一。
3、律师调查有一定风险。
张建中案件
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 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 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 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
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 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 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 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 务有关的情况。
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
1、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 (1)两名律师协作。 (2)有公证机关参与。 (3)通过当事人联系证人。 (4)尽量在本地区从事刑事辩护。
2、善于利用侦察机关的证据。
阅卷权的内容
(1)范围 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存在查阅侦 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或所作的口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查阅的材料非常有限。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起诉意见书 及鉴定结论,其他材料根本不让查阅。
律师的工作权利
1 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收
集证据的权利。
“调查难”问题
表现: 1、权利的不对等、不平衡。
北京市法院系统实行委托调查制度,由执行法 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委托调查令。 代理律师持该调查令可向银行、工商、房管、 税务等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 和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 反映情况,拒不配合的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的行为处理。
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 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 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 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 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 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 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 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 变既成事实。
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公诉机关所 指控事实的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材料。
但是,律师能够在事先查阅的材料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 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 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 审判。也就是说,在开庭审判前,公诉机关只需 要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 印件即可。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义务构成了律师制度的核心。 正当而充分的权利赋予,适当的义务负担, 是律师执行其职务,实现其使命,完成其 任务的必要保证。
一 律师的权利
(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律师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执业
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是空谈。 这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律师行使其他权利 时的保障性规定。
《刑法》306条。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 言或做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 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律师的人身权利
1 刑事辩护豁免权:指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所发表 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 拒绝作证权:指律师对因执行职务而获得 的当事人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但危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除外。
3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指 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 的行为时)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律师有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配合。如果涉及到一些 特殊的案件,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地方行 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他们往往就会采取一些干 扰手段,一般就是拖。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会见权就是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刑诉法》第 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批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 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 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 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 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 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 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 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 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 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 书”“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 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 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 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查阅源自文库卷权
阅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当事人提 供给律师的材料进行仔细阅卷。另一种是 到公、检、法部门查阅有关案件的资料。 这里所指的阅卷权中的阅卷,是指后者。
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阅卷,全面、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矛盾,寻找对当事人 有利的证据、线索或突破口。
是受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项工作。
2、法律规定不协调,法律依据不统一。
3、律师调查有一定风险。
张建中案件
张建中,北京十大律师所之一的共和律师事务 所主任律师。2000年以来,张先后担任前人大 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首席 辩护律师,成为中国律师界最知名的公众人物。
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 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 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 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 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 务有关的情况。
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
1、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 (1)两名律师协作。 (2)有公证机关参与。 (3)通过当事人联系证人。 (4)尽量在本地区从事刑事辩护。
2、善于利用侦察机关的证据。
阅卷权的内容
(1)范围 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不存在查阅侦 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或所作的口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查阅的材料非常有限。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指起诉意见书 及鉴定结论,其他材料根本不让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