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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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的证书。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中的回避:是指公证员不得参与与自己及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可分为公证员自行回避与当事
人申请回避两种。
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对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言辞交锋的专业活动。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阅卷: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完成代理的诉讼事务。了解案情而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的行为。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律师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对律师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制度框架。
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