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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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众筹2011年被引入中国,这种新颖的融资方式有的地方和现实法律存在冲突,而且风险巨大。但是这种方式具有融资方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有利于筹资者以低成本获得资金。众筹能快速把一个好的创意变为现实,从而鼓励大众创业创新,服务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对新事物大胆尝试,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理论研究,用理论成果指导股权众筹的实际运用。

本文通过介绍股权众筹基本情况,罗列我国股权众筹存在法律问题,分析部分域外国家的股权众筹制度,分别从股权众筹的筹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社会中介组织、监管部门五个参与主体方面,提出建立我国股权众筹制度的建议,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共四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是股权众筹的概述。通过对众筹的概念、类型、特征,引申出众筹其中的一类--股权众筹,作为本文论述的研究对象。进而阐述股权众筹的定义、特征、股权众筹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属于新的融资方式,法律规定往往落后于现实实践。因此,本部分对当前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可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对我国股权众筹缺乏法律规制方面加以阐述。第三部分是域外国家(美国、英国、德国)股权众筹法律的发展及启示。

美国2012年制定并通过了《JOBS法案》,英国2014年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法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2015年德国通过了《小投资者保护法案》,该部分通过域外国家(美国、英国、德国)关于股权众筹规定的基本内容,从而探讨三国股权众筹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关于建立我国股权众筹制度的建议。分析了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已出台和拟出台的相关制度,从股权众筹的筹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中介组织、监管部门五个参与者进行分析,依据“宽松监管,控制风险”的监管思路,修改阻碍股权众筹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解决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股权众筹的实现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探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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