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DOC 22页)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
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
面临两方面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证券类犯罪,归属受理管辖;非刑事法律风险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目前在国内股权众筹模式中普遍采用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合格投资者的审核、与集资的界限、领投人的角色。
(一)合格投资者的审核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程度各不相同。
原始会和天使汇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审核也较为严格,而大家投则更接近“众筹”对的定位,要求和审核都相对较为宽松。
将不具备相应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这一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中,可能会对各方都产生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投资者本身。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集资”的定义,“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不区分投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广大的社会募集资金,是我国严令、严厉打击的集资行为。
如果不对投资者做好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平台,无疑将使其承受其不能预期和承载的风险。
其次是初创企业。
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是尚处于“摇篮期”的初创企业。
为了吸引投资,初创企业会将企业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运营概况等企业相关情况放到平台上资者查阅和选择。
但是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初创企业也面临可能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被的投资者窃取挪作他用,将会对初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因此,投资者审核也是对初创企业的客观要求。
最后是众筹平台本身。
如果平台的是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能帮助初创企业获得投资,反而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样的平台只会让经验丰富的优秀投资人和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初创企业远离。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股权型众筹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新兴方式。
股权型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发行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型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股权,降低了融资门槛,也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参与投资的渠道。
股权型众筹的优势首先,股权型众筹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股权型众筹无需承担高额的利息和债务,并且不需要像发行股票一样需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股权型众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由于股权型众筹中的投资者也是股东,因此可以分享企业未来的发展红利,获得高额收益。
最后,股权型众筹可以加速企业的发展。
通过股权型众筹融资,企业可以得到大量的资金支持,加速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快速占领市场。
股权型众筹的法律风险但是,股权型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比如,股权型众筹平台一旦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投资者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其次,股权型众筹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导致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
一旦出现企业经营风险,投资者难以及时预警和避险。
再者,股权型众筹的融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这也导致股权投资者难以卖出自己手中的股权份额。
尤其是股权型众筹的股权投资者为非上市公司股东,更加难以转让股权份额。
最后,股权型众筹平台的监管不够严格,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股权型众筹平台进行非法募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这些风险都给股权型众筹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他们在投资中需要特别小心谨慎。
总结股权型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具有较高的融资效率和投资收益率,但也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型众筹投资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和平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投资风险。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一)平台业务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围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1、投资者审核2、项目审核3、线下撮合投资者和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4、投资人入资(三)平台资金管理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以三个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为例,从平台业务围和操作流程、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平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平台业务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围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
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
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
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七个阶段。
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
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一、引言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随着股权众筹平台的兴起,法律责任和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展开探讨。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1. 信息披露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将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风险提示、财务状况等。
平台应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真实的信息做出决策。
2. 风险提示与监管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说明投资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
同时,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审核和风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3. 安全保障与资金监管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加强技术防护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同时,平台也应当与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投资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1. 市场风险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未来可能面临项目盈利不达预期、项目运营风险增加、市场波动等情况。
法律上,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2. 风险认知不足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相对年轻,许多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风险的判断存在偏差,增加了投资风险。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还不完善。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股权众筹的特点;另一方面,监管的空白和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也增加了法律风险。
四、风险应对与规避策略为了降低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风险应对与规避策略:1. 加强合规与自律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运营规范,增加自律性。
2. 优化信息披露平台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同时,向投资者提供全面、清晰的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股权众筹平台存在什么样的商业逻辑以及投资人相应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存在什么样的商业逻辑?以及投资人相应的法律风险【导读】:股权可以分红,可以转卖,上市后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当然这些退出方式在每一单购买时都会有协议约定,不是每一笔投资都能用同样的方式退出。
什么是股权众筹?不说废话和空话,股权众筹其实是把原本的私募投资放到了线上来做的一种形式。
就像你在淘宝购物,你买到的是一家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这家公司的商品。
股权可以分红,可以转卖,上市后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当然这些退出方式在每一单购买时都会有协议约定,不是每一笔投资都能用同样的方式退出。
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放开公司法针对股东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像你买个智能硬件一样几万个人购买一家公司股权的情况。
虽然有些平台放开了公众认购,但最终落实到股东层面还是有数量限制的。
一个基本的股权众筹流程是:上传项目信息到平台;配合平台对项目进行包装,在指定的圈子(专业投资人或公众)里对信息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人来认购;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下一步的发展战略反选投资人,拒绝掉超额认购的部分,与最终确定的投资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股权变更(将股权交付给投资人),现金交割(将投资人的钱拿到手里),融资完成;进行投后管理,维系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持续向股东披露信息。
股权众筹对于创业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融资过程中的地位,能反选投资人而不是被投资人像挑白菜一样的扒拉。
而股权众筹对于投资人来说最大的好处是:能够更充分的分散风险,参投到好项目。
投资人资格认证意味着什么?首先就是关于投资人认证的这部分,我将投资人认证分为了6 个类,1、2、3 三个策略等级和A、B 两个执行等级。
关于每一个等级意味着什么,我已经在表里说的很清楚了。
总体投资人质量从高到低是A>B,1>2>3。
在这里稍稍解释一下这么分级的原因和对创业者的理解。
按照去年和今年公布的两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是必须要有资产门槛的: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 万元,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
股权众筹了解股权众筹的运作方式和风险
股权众筹了解股权众筹的运作方式和风险股权众筹:了解股权众筹的运作方式和风险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有创业或投资需求的企业与众多个人投资者联系起来。
在股权众筹中,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份的方式融集资金,而投资者则可以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
本文将介绍股权众筹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的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运作方式股权众筹平台是股权众筹的核心环节,它作为连接企业和投资者的桥梁,提供了众多的融资及投资机会。
以下是股权众筹的基本流程:1. 企业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交申请,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融资需求、发行股权比例等。
2. 审核与筛选:平台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筛选,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择优选择具有潜力和可行性的项目。
3. 发布项目:通过审核的企业将在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包括企业介绍、商业计划、预期收益等,以吸引潜在投资者。
4. 投资者选择: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筛选感兴趣的项目,并对其进行投资。
他们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潜力,决定是否投资。
5. 融资完成:一旦达到融资目标,企业将获得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实现企业的发展计划。
二、股权众筹的风险虽然股权众筹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和投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风险:1. 信息不对称:企业在发布项目信息时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企业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谨慎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损失。
2. 投资门槛较高:传统股权融资通常需要较高的门槛,而股权众筹在降低了融资门槛的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以便能够更好地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3. 投资风险:股权众筹项目本身存在投资风险,包括项目的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竞争压力等。
投资者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做好资金分散投资,以降低损失风险。
4. 法律风险: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详解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虽然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探讨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投资者和融资者更好地识别和管理这些风险。
一、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案例:某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了其项目信息,声称该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稳定的盈利模式。
然而,在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宣传不符,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分析: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部分融资者可能利用这一点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仔细核实项目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二、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案例:某投资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参与了某公司的股权众筹项目。
项目融资成功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分析:股权投资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众筹平台在审查投资者资格时,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投资者盲目跟风而造成损失。
三、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案例:某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决定参与某公司的股权众筹项目,并迅速完成投资款缴付。
然而,在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发现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分析:众筹平台在投资者决策过程中,应设立合理的投资期限,避免投资者因冲动决策而造成损失。
同时,平台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四、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案例:某投资者在参与某公司的股权众筹项目后,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且缺乏有效的投后管理。
投资者在尝试退出时,发现股权难以变现,陷入困境。
分析:股权众筹项目在融资成功后,应加强投后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同时,众筹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案例:某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涉嫌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求有哪些?
原标题: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求探究及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途径。
然而,股权众筹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1. 合规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
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否则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的风险。
案例:2015年,某股权众筹平台因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查处。
2. 信息披露风险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项目方故意隐瞒或误导投资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此外,项目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
案例:2016年,某股权众筹项目因故意隐瞒项目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项目方被诉至法院。
3. 合同风险股权众筹项目中的合同主要包括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等。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法律漏洞,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案例:2017年,某股权众筹项目因投资协议不明确,导致投资者与项目方发生纠纷,投资者要求退还投资款。
4. 退出风险股权众筹项目的退出机制通常包括上市、并购、回购等。
如果项目方无法实现退出承诺,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案例:2018年,某股权众筹项目因无法实现上市承诺,投资者要求项目方回购股权,但项目方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损失惨重。
二、股权众筹的合规要求1. 合规审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加强对项目方的合规审查,确保项目方具备合法融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信息披露股权众筹项目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项目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项目风险。
3. 合同管理股权众筹项目方应与投资者签订明确、合法的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
它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简便的融资与投资途径。
然而,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信息披露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离不开在平台上发布创业项目的信息。
然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受到一定的质疑。
创业者往往有动机夸大其项目的前景和潜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存在着信息获取的不对称问题,很难判断项目是否真正具备合理的投资回报。
这种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可能导致投资者受到误导,损失投资本金。
二、投资者保护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项目可能涉及到高风险投资。
在传统的股权融资中,大部分投资者是机构或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者,他们对投资项目有着深入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然而,众筹平台上的投资者大多是普通个人投资者,他们对项目的评估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这就导致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受到不充分的信息和专业建议的影响。
一旦项目发生风险或亏损,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法律监管的挑战股权众筹平台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首先,平台运营方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平台合法经营,并对平台发布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行为可能触及到证券发行和募集的法律规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此外,平台在处理投资者投资退出、项目违约等纠纷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为了应对这些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在加大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平台运营方的准入门槛和资质要求,提高平台的规范运营能力;另一方面,增强对投资者的合法保护,加强对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能力。
在结束之前,值得提醒的是,股权众筹平台虽然面临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但也为创业者和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机遇。
合理规范和监管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提升社会效益。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定⽐例的股份,⾯向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出资⼊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互联⽹渠道⽽进⾏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那么,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众筹的运营模式:第⼀,成⽴发布项⽬的众筹平台,好⽐淘宝⽹,第⼆,由筹资⼈在经过众筹平台审核合格之后,筹资⼈在众筹平台发布有融资需要的项⽬。
项⽬必须是具有明确⽬标的,通常⾼新技术产品、影视产品、出版图书、制作专辑等。
项⽬发起⼈必须具备⼀定的条件,例如国籍、年龄、银⾏账户、资质、学历等,并且拥有对项⽬100%的⾃主权,不受控制、完全⾃主。
第三,项⽬发起⼈要与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对⽅的权利和义务。
众筹平台⼀般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形式作为回报,⽽是从融资成功的项⽬中收取⼀定的佣⾦,⽐例⼀般控制在5%-10%。
⼆、那么众筹模式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投资⼈的权益缺乏明确保障⽬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的状况来看,筹资⼈和出资⼈的关系还不确定,因⼆者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出资⼈获得获取信息能⼒较弱,极易受到损害。
通过⼩编审阅众筹⽹站的服务协议,以众筹⽹为例,众筹⽹的服务协议第五条中规定:筹资⼈承诺,如项⽬众筹成功,及时兑现对项⽬投资⼈承诺的回报;如项⽬众筹失败,同意众筹⽹将众筹款项及时退还项⽬投资⼈,并由筹资⼈就项⽬众筹失败的原因等对项⽬投资⼈作出解释。
如您与项⽬投资⼈在兑现回报过程中发⽣纠纷,⼀切责任由筹资⼈本⼈承担,如因此给众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筹资⼈应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如筹资⼈在兑现对项⽬投资⼈的回报过程中,与第三⽅发⽣纠纷,⼀切责任由筹资⼈本⼈承担,与众筹⽹⽆关。
其中第项中众筹平台服务协议中要求筹资⼈承诺在筹资⼈筹资失败后,确保资⾦返还给出资⼈,但⼩编认为此项没有规定筹资⼈筹资成功⽆法兑现对出资⼈的承诺时,对出资⼈是否返还出资以及当筹资⼈筹资成功后但是⽆法兑现对出资⼈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权益的救济机制。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兴起,股权众筹平台逐渐成为融资市场的新兴力量。
股权众筹平台提供了一个在线的投资平台,使个人和机构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资,支持初创企业和创新项目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如何防范相关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项目选择与审核、众筹融资、投后管理等三个阶段。
首先,项目选择与审核是股权众筹平台的核心环节。
平台运营商需要筛选并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
这需要运营商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识别出有潜力的创新项目,并对其进行尽职调查。
同时,平台应建立一套严格的项目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其次,众筹融资是股权众筹平台的关键环节。
平台需要吸引投资者参与项目融资。
为此,平台运营商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介绍、商业计划、盈利模式等,以吸引潜在投资者的关注。
同时,平台还需要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渠道和安全的资金交易方式,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投后管理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旦项目成功融资,平台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尽力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平台还需要参与公司治理和和项目管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运营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平台需要加强对项目的尽职调查。
由于项目审核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可能无法全面了解项目的潜在风险。
因此,平台运营商需要加强对项目方的背景调查,确保项目方具备一定的商业能力和信誉背景。
其次,平台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评估和测算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等。
例如,平台可以设置风险评级标准,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并向投资者提供参考。
此外,平台还可以设立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以应对投资项目中的潜在亏损。
另外,平台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投资者有权了解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进展、财务状况等。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与解决对策
一、股权众筹概念,现状,优点较之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能借助互联网技术简化融资程序,降低融资者和投资大众之间的信息传递成本和资金支付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小微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客户资源等各方面支持,提高小微初创企业创业的成功率,间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
借助其优点,股权众筹近年来发展迅速。
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及京北智库研究团队数据统计,2011年,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刚刚从国外引进中国,平台数量占总数的1.87%,2012年增加至2.80%,2013年增加至6.54%。
进入2015年以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快速发展,仅上半年平台兴起的数量就占总平台数的35.51%。
截止到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额突破 54 亿元大关,达到 54.76 亿元。
二、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尽管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却仍面临诸多问题和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其进一步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证券法》及《公司法》的限制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依据该条证券法规定,企业要进行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经过相关的核准程序,其高昂的发行成本对于以小微初创企业为主的股权众筹企业来说困难重重。
同时,由于股权众筹企业多借助互联网发布宣传信息募集资金,投资者容易被认定为不特定对象,很难规避公开发行对于不特定对象的规定。
即便股权众筹企业严格遵守非公开发行的规定,其股东人数既受到《证券法》对于非公开发行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也受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股东人数限制。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概要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如因为平台的主观过错导致不满足投资条件的投资者进入到平台进行融资 , 对投资者或筹资者造成。
〔损失的 , 则应当追究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 , 。
唯有如此 , 同时对投资者的进人条件应当进行适当的分类。
才能兼顾效率与安全一方面既能满足投资能力不同的投资者的 3 2 〕 , 投资需求二 , 又能确保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 , 实施分类化标准也有利于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 如何防控非法集资行为“ 股权众筹模式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公募。
” 与“ 私募” 的划分界限〔 , 3 3 〕也使得“ 非法集资” 风险成为股权众筹亟需防控的主要风险之一往往容易触发“ ” , 金融市场中的集资行为若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与引导 , 羊群效应投资者的盲目性所造成的跟风效应也往往容易使得投资的人数与投资一旦风的规模都急剧膨胀险发生便会酿成恶果因此法律对该类筹资行为无论是在筹资人数上 , 。
, 还是在筹资条件上都有严格的规定。
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 , 以互联网作为融资平台因此 , , 其涉及的人群之广、数额之大往往使其极容易触及法律禁止的 , 红线” 。
单纯依靠平台自身运作方式的变通很难完全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架内稳定地运行。
必须通过外部监管的加强才能保证股权众筹在法律的框 , 然而 , 要使外部监管能够有效地推进首要环节便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
平台要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必须要相应的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 ( 提出明确的要求一。
三如何防止项目审核推荐涉及的欺诈,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
〔 3 4 〕互联网的发展方面使得信息传递便捷化 , 但另一方面虚拟化也为极大地提髙了欺诈的可能性风险 , 。
因此为了防止项目审核推荐中极易发生的欺诈 , 投资人与筹资人可以先行在网上进行撮合觉得心仪或达成一初步的意思合意之后便可进行线下约谈进步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实际线下约谈便是一个很好的环节。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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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DOC 22页)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作者:刘云龙发布时间:14-06-12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特别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倍受争议。
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
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详见下文);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的天使汇至今,也就是三年左右的时间。
其间,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好投网、原始会、人人投、我爱创等。
2014年更是被称为中国众筹“元年”,5月22日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股权众筹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当下,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众筹从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下面逐一介绍: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013年3月,一植物护肤品牌“花草事”高调在淘宝网销售自己公司原始股:花草事品牌对公司未来1年的销售收入和品牌知名度进行估值并拆分为2000万股,每股作价1.8元,100股起开始认购,计划通过网络私募200万股。
股份以会员卡形式出售,每张会员卡面值人民币180元,每购买1张会员卡赠送股份100股,自然人每人最多认购100张。
稍在花草事之前,美微传媒也采用了大致相同的模式,都是出资人购买会员卡,公司附赠相应的原始股份,一度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上述两个案例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个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
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6万元钱,花点小钱成为一个咖啡馆的股东,可以结交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
很快3W咖啡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小平数百位知名人士,股东阵容堪称华丽。
3W咖啡引爆了中国众筹式创业咖啡在2012年的流行。
没过多久,几乎每个规模城市都出现了众筹式的咖啡厅。
应当说,3W咖啡是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成功典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这种会籍式的咖啡厅,很少有出资人是奔着财务盈利的目的去的,更多股东在意的是其提供的人脉价值、投资机会和交流价值等。
3、天使式众筹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以大家投网站为例:假设某个创业企业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股份,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A做领投人,出资5万元,B、C、D、E、F做跟投人,分别出资20、10、3、50、12万元。
凑满融资额度后,所有出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20%股份,然后再转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该项目融资计划就算胜利完成。
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
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
下文的法律风险及监管也会主要针对这一模式。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综合分析上述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❶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❷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
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
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处理。
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制定,历经3次修改,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首先必须提到的是,迄今为止,证券法并未对“证券”给出明确的定义,究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界仍有一定的争议,但前文提到的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显然主管部门更倾向于认定股权属于证券范畴。
针对证券法第十条,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二百人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①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好的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不公开发行了。
②非公开发行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题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对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公开发行,实践中判断时大致采用两个标准:一是投资人是否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