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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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作者:汪仁荣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人权入宪也有多年,但坦率地说,围绕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展开的探讨、研究,似乎均集中在刑事诉讼的显环节上,而对于与刑事诉讼的有序推进相关联却隐性的环节或场所却少有关注,在押人员被拘捕后受羁押时的人权状态一直是我们的“盲点”,其人权保障状况往往受到忽视和遗忘。

直到“躲猫猫”、“睡觉死”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看守所才得成为主角,并为实务界、学界所重视。

随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的关注,对其申诉权利的保障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视。

围绕这个问题,芜湖市公安、检察两部门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项目”课题组的指导下,全面启动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这对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构建意义非凡。

一、背景介绍按照我国《看守所条例》第2条的规定,看守所是专门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1]由此可见,看守所在押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短期徒刑的已决犯;另一类则是未决犯。

而对于未决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庭终审判决的在押人员不是罪犯,因此,即便在羁押状态下,其合法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因此,不管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都具有双重身份,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应当依法享有申诉权利。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的目的,就是为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一套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员对其生活待遇、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有不满时向有权者提出,以寻求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严格说来,我国与看守所的设置、规范化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没有出现“投诉”一词,代而存在的是“控告”、“申诉”、“检举”。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作者:李松川李树国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4期2010年以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先后在安徽、浙江、宁夏等三省(区)的部分看守所开展。

宁夏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理论指导下,从推进依法治区出发,立足宁夏实际,厘清思想认识,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着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努力促进看守所依法管理和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工作,不断推动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

一、机制运行状况在押人员投诉,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员对其生活待遇、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享有方面有不满时,向监管者提出并寻求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原有的司法实践中,看守所在押人员作为被监管者大多不会主动实施投诉行为,表现为,一是投诉麻烦不愿投诉,二是投诉无门不能投诉,三是“不服管教”不敢投诉,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根源是在押人员对监管机关的不信任和制度缺失,这也是长期以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权利构建不对等的产物。

而投诉处理机制的设立就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采用在押人员主动参与的方式,赋予在押人员话语权,并通过引入权威第三方介入审查、处理投诉,为该话语权提供制度保障,由此打破过去权利义务流向不对等的绝对状况,为在押人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开辟新的救济渠道。

(一)制度规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规则》,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投诉处理机制试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投诉主体、投诉方式,以及接受投诉处理的主体、对投诉的调查、处理期限和对投诉的保密、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创造性地设置了对投诉内容的评估,制定了《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评估制度》,即根据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按照一般和特殊分为四类(A类:执法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办案,可能构成犯罪的;执法中利用权力索取、收受在押人员及亲属财物已严重违纪或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对在押人员人身等权利严重侵害,可能构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7日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

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诉信件的密封等进行详细考虑 , 注意对投诉人 的保护。
第二 、 及 时处 理 原 则 投诉 的 目的是 为 了处 理 , 有 些 投诉 的问 题具 有 很 强 的时 效 性 .如果 不 及 时 处 理便 失 去投 诉 的意 义 . 即使 投 诉 的 问题 不具 有 时 效 性 . 考 虑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文◎ 汪 仁 荣
国加 强法 治 建 设 的工 作 已经 开 展 了多 年 .人 权 “ 投诉 ” 一词 . 代 而存 在 的是 “ 控告” 、 “ 申诉 ” 、 “ 检举 ” 。 但
因“ 投诉 ” 的外延更为宽广 , 不仅能将 “ 控告” 、 “ 申诉 ” 、 “ 检举 ” 等 词 的应 有 之 义 涵 盖 其 中 , 而且 通 俗 、 平和 , 哪 怕 只是 对 生 活 处 遇 的 一 些 不 满 或 抱 怨 . 也能用“ 投诉 ” 来 表 达 .所 以我 们 将 保 障看 守 所 在 押 人 员 权利 的制 度 设置命名为“ 看 守所 在押 人 员 投诉 处 理 机 制 ”
投 诉 处理 机 制 的 构建 意义 非 凡

诉” [ 3 J  ̄ N 果 在押 人 员 因 为 害怕 受 到 打击 报 复 而不 敢 投
诉. 那 么投 诉 处 理机 制 的设 置便 流 于 形式 。 这 就需 要 投

背 景 介 绍
按 照 我 国《 看 守所 条 例 》 第 2条 的规 定 , 看 守 所 是
他 们 的合 法权 益 收 到侵 犯 , 应 当依 法 享有 申诉 权 利 。 看
关 哪个 部 门 . 都 应 以迅 速 及 时 为原 则 有 了处 理决 定 以 后. 还要 及 时 向在 押 人 员反 馈 。就 目前 的现 状 而 言 , 对

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

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

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措施。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或不合法的问题,这时候投诉就成为了重要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权益保护机制。

一、投诉权利的保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受处罚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受理被处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依法调查核实。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投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二、投诉处理程序1. 提交投诉申请当公民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或者认为有不正当行为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投诉申请。

投诉申请中应包括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机关受理投诉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机关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人进行登记,并告知其投诉的受理情况和处理程序。

3.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核实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检查、勘验、核对等方式,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在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存在不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及时更正错误。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并告知投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

三、投诉处理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在投诉申请中,投诉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投诉请求。

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材料的提供对于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进行至关重要,也是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看守所投诉处理办法

看守所投诉处理办法

******看守所受理投诉处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主体
******看守所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留所服刑罪犯)和离所人员(曾在******看守所羁押过,后出所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接受主体和处理主体
针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违纪的投诉,由看守所负责人亲自接受并组织调查处理,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

针对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转交驻所检察官处理;
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并调查处理.
三、投诉渠道
在押人员投诉渠道:1、检察官信箱2、直接约谈管教民警、分管领导、所长3、向警务督察部门举报4、向社会监督员举报5、通过代理律师投诉
家属投诉渠道:1、检察官信箱2、向警务督察部门举报3、向社会监督员举报4、通过监管支队接待室约见看守所主要领导5、通过代理律师投诉
四、答复时间
针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违纪的投诉,答复时间为十四个工作日。

五、其他问题
如对看守所答复存有异议,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守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看守所第三章羁押第一节收押、换押、异地羁押第二节讯问、提解、押解第三节辩护人会见和通信第四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犯罪和自首、立功的处理第五节申请、上诉、投诉、控告和举报第六节释放、交付执行第四章警戒、看守第五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生活、卫生第三节会见、通信第四节教育第五节奖惩第六章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正确实施刑事羁押,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看守所的性质和羁押对象】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

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依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警戒看守,管理教育;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对依法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

第四条【管理原则】看守所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做到依法、文明。

—2—第五条【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和义务】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隶属关系】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第七条【执法要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看守所信访工作汇报材料

看守所信访工作汇报材料

看守所信访工作汇报材料
信访工作是看守所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对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汇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工作概况,汇报信访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信访数量、
类型、处理情况等,以便上级了解信访工作的整体情况。

2. 信访问题分类,对信访问题进行分类汇总,比如可能涉及到
的投诉、申诉、建议等不同类型的问题,以便分析问题的性质和特点。

3. 处理情况统计,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
受理情况、办理情况、结案情况等,以便评估信访工作的效果和成效。

4. 存在问题分析,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比如处理时效性、公正性、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以便找出改进的
方向和措施。

5. 改进措施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包括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等方面的建议,以便改进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6. 典型案例展示,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信访案例进行展示和分析,以便更直观地展现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处理方式。

以上是汇报材料中可能需要包含的内容,通过全面、详细的汇报材料,可以更好地展现看守所信访工作的全貌和特点,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和改进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使命。

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1. 人权保障不完善看守所作为羁押和惩罚犯罪分子的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也需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基本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手段过于强硬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了一些不当对待现象出现。

包括殴打、虐待囚犯等行为频频曝光。

这种人权保障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改进。

2. 羁押条件有待改善看守所是嫌疑犯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尽管法律规定了对他们合理居住条件的要求,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看守所设施老旧、拥挤,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食品卫生不合格,影响罪犯的身体健康等。

这些条件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容易导致罪犯情绪低落和安全隐患。

3. 管理方式不合理看守所的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目前存在着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管理方式,无法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保护治安秩序。

一些看守所由于人员紧张、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了越监、越狱事件时有发生。

4. 法治观念待提升看守所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的场所,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科学侦察证据的思维训练、定位替代与实质公正及自我约束机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容易受到上级干预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解决措施为了改善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公正、人道化的羁押制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加强看守所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和职业道德。

增强全体从业人员对现代刑事侦查科学合理性及技巧性方案重视程度,并注重与其它社会工作者开展相互协调合作。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实证研究张勤;范向利;李燕;李艳琳【摘要】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刑事政策的施行、在押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侵权行为救济渠道的不顺畅等多种因素叠加,致使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经常处于被忽视或者被损害的境地。

作为承担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专门机构,监所检察部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投诉权成为应有之义。

本文在分析我国在押人员投诉现状的基础上,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ated criminal policy,which is to think much of fighting and less of protecting,the detainee’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often ignored or damaged because of lack of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obstacles in relief channels.With its special criminal supervision functions and duties,the procuratorial depart-ments should try to protect the detainee’s complaining right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tatus,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complaint handlings,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期刊名称】《菏泽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71-74,78)【关键词】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作者】张勤;范向利;李燕;李艳琳【作者单位】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 274000;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 274000;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 274000;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27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张勤,范向利,李燕,李艳琳(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274000)范向利(1980-),男,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强制措施
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6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章相关规定。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服
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回避
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等回避,或投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其他向办案单位所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被驳回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刑事诉பைடு நூலகம்法》第一编第3章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章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十五)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律师参与
刑事诉讼
反映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未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诉。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

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看守所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看守所对于被拘留的人员的管理与待遇尤为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时常出现,严重损害了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当有更为严谨、有效的机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进行处理,回应公众关注。

一、完善投诉渠道在投诉处理机制中,投诉渠道非常重要,对于保护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在押人员的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独立、公正、便捷的投诉渠道,成为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的必要步骤。

对投诉的受理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并对问题进行换证,落实情况予以公布,以维护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投诉渠道具体安排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设立投诉电话和邮寄地址并公开,以及为被拘留人员指定专人联络员,确保投诉途径畅通、及时、便利。

特别是在非工作时间,还需要设立专业的应急机制,及时回应被拘留人员的投诉需求,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二、加强投诉处理程序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是维护被拘留人员权益的关键。

为此,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责任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公开、投诉人满意。

这要求在程序中明确规定的投诉处理责任人的职权范围和投诉处理程序,并进行明确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也需要不断增加投诉处理程序的透明度,包括公示投诉处理流程、结果、评价和意见建议等,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回应投诉者的合理要求。

三、加大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力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需要对整个工作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保证所有流程规范,责任明确、运作顺畅。

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破除各种保护主义的思想和流弊,确保投诉处理电视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做到全面反映问题实质。

同时还需对投诉事项的分布及投诉率等情况进行广泛调研,以便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看守所物品乱放问题的检察建议

关于看守所物品乱放问题的检察建议

关于看守所物品乱放问题的检察建议
尊敬的检察官:
我写信是希望就当前存在的看守所物品乱放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这一问题存在严重的隐患和不良影响,需要得到解决。

为了维护看守所内部秩序和保障囚犯、工作人员的权益,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看守所应该制定与物品管理相关的明确规定和流程,明确每个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物品的分类、清点、记录等工作得到严格执行。

2. 强化监管和巡查力度:看守所应该加强对物品管理环节的监督和巡查,确保物品妥善存放、整齐摆放,防止物品丢失、错放等情况发生。

3. 加强培训和教育:看守所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物品管理的重视和责任感。

同时,针对囚犯也应该加强教育,增强他们的法纪意识和物品管理的重要性。

4. 使用科技手段: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系统、物品管理软件等,来加强对物品管理的监管和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5. 建立投诉机制:建立看守所物品管理的投诉机制,让囚犯和工作人员都可以举报物品乱放等违规行为。

同时,看守所应该对投诉进行严格审查和调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这些措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同时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

通过加强对看守所物品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物品乱放问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提高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

谢谢您的阅读和考虑。

此致
敬礼。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它是政府监管的前期拘留场所,负责出示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人员及其罪犯。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看守所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人权被侵犯、管理不善、设施条件差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改进方案。

1.人权受到侵犯在看守所中,人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遭受了各种虐待和残忍的对待,例如被殴打、电击等。

看守所的管理人员经常以人权侵犯为手段管理犯人,使犯人无法忍受这种惩罚。

针对这个问题,看守所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要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任何侵犯人权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同时,监管机构应增加人权检查的频率,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在处理人权侵犯问题时,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惩罚,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管理不善管理不善是另一个导致问题的原因。

由于看守所的规模通常较大,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手段和经验来掌控所有人员的行为。

这导致了看守所内的混乱和不安全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看守所应该加强其管理机构的工作。

首先,管理团队应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使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现场情况。

其次,看守所可以利用现代技术和监控设备来监视活动。

例如,安装电子监视器、安保系统等,使监管人员可以更加有效地监控活动并防止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系统,以及在发现问题时能够敏捷地将信息传递给所有相关人员并进行处理。

3. 设施条件差看守所设施条件差也是一个大问题,不同的看守所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同。

一些看守所可能维护不善,设施老旧,设备不足,其结果是无法满足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一些看守所可能会出现人口过度拥挤的问题,这会影响犯人的生活条件和情绪。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地方和中央政府应该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改善看守所的建筑和设施。

其次,看守所应该改善犯人服役的生活条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3]16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3.11.1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13〕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
2013年11月19日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

举报管理制度(监狱版)

举报管理制度(监狱版)

举报管理制度(监狱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举报管理工作,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监狱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在押罪犯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举报是指向监狱或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违纪违规等行为的线索或证据的行为。

第四条:监狱应建立健全举报管理制度,明确举报渠道、举报处理程序和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二章:举报渠道第五条:监狱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渠道,并向全体工作人员、在押罪犯及来访人员公布。

第六条:监狱应确保举报渠道的畅通和安全,定期检查举报箱,及时接听举报电话,认真回复举报电子邮箱。

第七条:监狱应建立健全举报记录制度,对举报人、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举报处理程序第八条:监狱应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程序,明确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告知反馈等环节。

第九条:监狱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受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监狱应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保证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采取合法、适当的调查手段,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监狱应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四章:举报人保护第十三条:监狱应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监狱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监狱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

第十六条:监狱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狱所有。

以上是关于监狱举报管理制度的详细文档示例,内容丰富,段落清晰,语句通顺,用词严谨。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重点关注的细节:举报人保护举报人保护是举报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

关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问题的处理办法闽高法〔2002〕236号关于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问题的处理办法近年来,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其他犯罪分子藏匿地点的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情况越来越多。

这对及时侦破案件,深挖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复杂,真假难辨,有些久查无果,因而影响了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查证工作,防止和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特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所办案件在押人员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向检举人核实线索来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线索来源正常,内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应由有侦查管辖权的机关查证。

未予查证,或虽经查证尚无结果的,不应仓促结案。

对不能说明线索来源,且内容不详,不具有可查性的,不影响正常结案。

二、检举揭发线索经核实具有可查性的,收到检举揭发材料的机关应当在3日内转案件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办,同时抄送正在办理检举人案件的机关,并附检举揭发材料复印件。

三、有条件的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看守所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条件尚不具备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与人民检察院、法院互相配合,做好线索收集、转递、督促查证工作。

四、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收到转来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尽快查证,避免久拖不决。

经初查,线索已掌握,没有价值;或没有发生所检举的案件,线索不真实;或者其他检举揭发内容没有查证价值、缺乏可查性的,侦查机关应于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经初查,检举揭发内容有查证价值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侦查。

对已立案侦查的,应按侦查期限按期侦办,及时答复。

五、检举揭发问题经侦查机关查证,不论是否属实,均应出具书面证明,直接寄送至正在办理检举人案件的机关,同时抄送转办机关。

看守所作风整顿方案

看守所作风整顿方案

看守所作风整顿方案背景看守所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部门,承担着社会安全维护和矫正教育的任务。

然而,在看守所工作中,一些看守人员存在工作作风不规范、不遵守法律法规、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看守所作风整顿势在必行。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整顿看守所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方案内容一、加强教育培训1.对看守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有关人权、人道主义和矫正教育等方面的培训,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必须确保每名看守人员都掌握了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定期组织专业素质考试和业务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培训。

二、完善考核机制1.对看守所人员实行全员考核,特别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并予以严厉处理。

2.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升工作质量1.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看守工作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地进行。

2.推行“人性化管理”,拓展矫正教育渠道,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疾病治疗、家庭联系、社会化培训等方面的关注和帮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效果。

实施步骤1.制定看守所作风整顿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实施计划、考核标准等内容。

2.针对每一项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并指定负责人和工作小组。

3.加强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特别是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宣传,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和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4.严格执行整顿方案,坚决纠正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确保见到问题就解决,动员全体参与,逐步改善工作效果。

5.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推进和完善看守所作风整顿工作。

总结通过整顿看守所作风,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制度和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为创造社会和谐、法治、民主、文明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看守所行为规范

看守所行为规范

看守所行为规范看守所行为规范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内的管理有序、安全稳定,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看守所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下面是一份1000字的看守所行为规范:一、出入看守所1. 看守所人员必须佩戴好工作证件,严禁携带非工作必需的物品入所。

2. 出入看守所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通道进行,不得随意进入或离开看守所。

3. 出入看守所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违禁物品。

4. 出入看守所人员必须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服从指挥和询问,并配合必要的检查手续。

二、看守所工作1. 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2.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冷静、公正,不得有歧视、侮辱等不当行为,不得滥用职权。

4.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搜查、监控、会见等工作,确保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传播羁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

三、对待羁押人员1.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尊重羁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暴力或虐待、歧视羁押人员。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对羁押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心理疏导,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

3.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提供合理的生活待遇,保证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4.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尽量满足羁押人员的合理合法的生活要求,包括食物、水、休息等方面。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对羁押人员的申诉和投诉给予认真、及时的处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纪律要求1.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聚餐或违反看守所纪律规定。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爱护看守所财物,不得滥用、挪用看守所财物,不得乱涂乱写或破坏看守所设施。

3.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遵守看守所的安全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羁押人员和自身的安全。

看守所受理在押人员投诉规定

看守所受理在押人员投诉规定

看守所受理在押⼈员投诉规定为规范看守所在押⼈员投诉受理、调查、处理⼯作,畅通在押⼈员投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在押⼈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其他诉求的,可以由本⼈或者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亲属,采取⼝头、书⾯或者信函的⽅式,向政法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看守所领导和民警,以及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投诉。

⼆、看守所收押时,应当向在押⼈员告知投诉渠道。

看守所应当建⽴在押⼈员约见驻所检察官、所领导和民警制度。

看守所应当在监室内设置在押⼈员报告装置,并在⽅便在押⼈员投放,也⽅便⼯作⼈员开启的地⽅设置检察信箱和投诉信箱。

三、在押⼈员或者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亲属向看守所投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受理。

⼝头投诉的,应当作好笔录并由投诉⼈签字。

看守所受理投诉,应当进⾏登记。

四、在押⼈员写给政法机关的信函,看守所应当在24⼩时内转送。

在押⼈员的投诉需要有关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

五、在押⼈员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看守所应当组织调查处理;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民检察院调查。

在押⼈员对看守所⼯作的意见、建议,看守所应当认真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

六、驻所检察室、特邀监督员接到在押⼈员投诉,需要看守所查证的,看守所应当组织调查,并向驻所检察室、特邀监督员反馈调查结果。

七、对在押⼈员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看守所应当向投诉⼈反馈。

⼋、看守所应当建⽴在押⼈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包括:投诉⼈、投诉时间、投诉机关、投诉内容(写给政法机关的除外)、转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反馈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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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受理投诉处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主体
******看守所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留所服刑罪犯)和离所人员(曾在******看守所羁押过,后出所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接受主体和处理主体
针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违纪的投诉,由看守所负责人亲自接受并组织调查处理,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

针对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转交驻所检察官处理;
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并调查处理。

三、投诉渠道
在押人员投诉渠道:1、检察官信箱2、直接约谈管教民警、分管领导、所长3、向警务督察部门举报4、向社会监督员举报5、通过代理律师投诉
家属投诉渠道:1、检察官信箱2、向警务督察部门举报3、向社会监督员举报4、通过监管支队接待室约见看守所主要领导5、通过代理律师投诉
四、答复时间
针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违纪的投诉,答复时间为十四个工作日。

五、其他问题
如对看守所答复存有异议,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守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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