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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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去世后,其遗嘱成为家内争执 的焦点。因汪某立遗嘱时,该房产属公产房, 汪某的五个子女认为,汪某遗留给田某的只 是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 该房屋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五个子女都有 继承权。田某不同五个子女的看法,双方始 终争执不下。无奈,田某将先夫的五个子女 告上了法庭。 本案应如何处理?
D、录音遗嘱
—— 遗嘱人以录音方式制作的表明其对遗产处分 意思的遗嘱。
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 第二,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 证明并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
E、口头遗嘱
—— 立遗嘱人以口头方式成立的遗嘱。 (1)存在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的,原立 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如何分割该房产,法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应遵守我国法律关 于遗嘱的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 以,应以被继承人的最后的遗嘱为准,房产由张小兰继 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如果允许一方任 意撤销、变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 方的意见。魏文娥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德福的死亡 而归于消灭,即不得通过另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共同遗嘱, 所以根据共同遗嘱该房产应由张大军继承。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A、内容合法。 B、形式合法。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的形式(五种)
A、公证遗嘱 ——公证成立的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 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用书 面形式。 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
A、查看遗嘱的效力。
B、清理、管理遗产。 C、召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D、代替遗嘱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依法纳税。 E、分配、转移遗产。
【实例讨论】
1984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田某与已有 五个子女的汪某结婚。1986年,汪某的单位分 给汪某住房一套,承租人为汪某。1995年7月 13日,汪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与田某再 婚后,田某对自己及子女照顾有加,若自己先 去世,一切财产和房屋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 2000年,汪某取得了该房产权证,产权人为汪 某。2006年5月,汪某因病去世。
法判决(2007年哈尔滨中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汪某的房屋现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据汪某所立遗 嘱确认,由原告田某继承。 判后,汪某的五个子女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被继承人汪某生前于1995年7月13日所立自书遗 嘱已明确表示其“一切财产和住房的使用权”由田某继承。 从汪某的遗嘱意思表示来看,其在已将子女的生活作出妥 善处理之后,愿将自己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其再婚妻子。
思考: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公证遗嘱优先; 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存在数份其他形式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 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 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 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卷三 第69题) •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请谈谈你的意见。
【法理】一方可更改夫妻共同立下的遗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 • 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 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 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1994 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 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 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 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 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 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 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1986年06月20日
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充当见证人。
☆ 遗嘱订立后如有必要,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
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概念
变更:遗嘱人依法改变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法律 行为。 撤销:遗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的法律 行为。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依法定方式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遗嘱人明示的变更或撤销遗嘱,其意思表示应与设立遗
遗嘱继承
(一)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三)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 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的法律特征
(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是一种处分行为行为。
(3)是死因(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3、遗嘱的有效条件
C、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产处分内容,他人代为 书写书写的遗嘱。
(1)必须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 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 日。 ◆意见第1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 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的含义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实现其内容的法律行为。 (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A、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 B、未指定或指定的人不能执行,为遗嘱继承人。 C、没有指定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立遗嘱人生 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3)遗嘱的执行
【实例讨论】
张德福、魏文娥夫妇生有1子1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 大的财产----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疼爱的孙子张凡。 1998年3月26号,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 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 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 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继 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 销本遗嘱。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2001年2月,魏 文娥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 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
3.遗嘱不生效
(1)概念 符合法律规定之有效条件的遗嘱,因客观上的原 因而导致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实现遗嘱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 (2)遗嘱不生效的表现(8种)
6.遗嘱的法律效力
☆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
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 场作证才有效。
☆ 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行为能力的
体, 具有某种外观形式。
2.遗嘱的生效
(1)概念 遗嘱完全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或预设后果产生法律效 力,亦即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 形成实质的遗嘱法律秩序。 (2)生效条件 ○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基本法律事实。 ○遗嘱的有效,是遗嘱生效的先决条件。 ○遗嘱的生效,必须是遗嘱内容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 具有实现的条件。
之所以在遗嘱中,表述为住房的使用权,是由于当时 该房尚属公产房的缘故,争议房屋不在汪某个人财产 范围内。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取得所有权,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发生改变。争议房屋由原 来的承租使用权已经转化为所有权,属于汪某所有财 产范围,即应包含在“一切财产”内。遗嘱人汪某并 未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也未对遗嘱中“一切财产”范 围予以变更。结合其立遗嘱时的本意,其愿将一切财 产留给其再婚妻子,所遗财产由其继承,故争议房屋 应遵照汪某的遗嘱由田某继承。汪某的五个子女对遗 嘱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故法 院判决驳回汪某五个子女的上诉,维持原判。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遗嘱的成立与生效
1、遗嘱的成立
(1)概念 遗嘱具备了各项基本事实要素而在客观上开始得以存在。 遗嘱的成立属事实判断的范畴;而遗嘱的有效,属于价 值判断问题。 (2)遗嘱成立的要件:
◇主体要素——必须有立遗嘱人。 ◇客观要素——必须有遗嘱之意思表示。 ◇形式要素——遗嘱之意思表示必须依附于某种物质载
(三)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 被继承人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优于 法定继承。 (立)遗嘱人
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意外。因为对父母生前立 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 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背老人的意愿提 出分房产呢?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又立 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 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 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 张小兰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嘱保持相一致的形式。
3.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方式
A、明示 —— 声明或另立新遗嘱(公证、自书、代 书、录音、口头)。
但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 撤销公证遗嘱。
B、默示 —— 行为推定。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 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 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 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 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遗嘱的明示撤 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遗嘱的默 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而 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 思。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 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 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 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 嘱。(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 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 原遗嘱。答案:ABD
B、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立的遗嘱,又 称为亲笔遗嘱。
(1)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2)立遗嘱人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的处分意 见
• 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
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 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意见40)
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反映, 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 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所以,张德福的遗产应 由张大军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应根据变更后的遗嘱由张 小兰继承。即张大军、张小兰各继承房产的一半。 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 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魏文娥立的第二份 实际上是撤销了共同遗嘱,故本案中张德福的遗产由其 法定继承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共同继承, 魏文娥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继承 房产的1/6,张小兰继承房产的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