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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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治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治理制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投资治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4)
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5)
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5)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治理 (8)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9)
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10)
附件三:项目时期性工作报告 (26)
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 (27)
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伙企业治理,规范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合伙企业所治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治理制度体系是指合伙企业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爱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治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操纵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治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合伙协议中有关投资治理的内容及合伙企业关于投资治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企业参与投资治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合伙企业投资治理业务采纳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治理、及时反馈的投资治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治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治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合伙企业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治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进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投资治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治理须覆盖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合伙企业运用科学化的经营治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治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依照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共同组成。其中XXXX投资治理有限公司可指派3名成员,其他有限合伙人可指派2名成员。投资决策的形成必须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4/5以上人员的同意通过,并签署形成书面投资决议。投资决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发的支付通知,送达托管银行审核后才能够完成投资。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当所表决的被投资项目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其所代表的投资人之间为关联人时,该关联委员的表决权应在表决基数中扣除。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制定基金的募集方案;
2、决定报请合伙人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
3、制定投资方案;
4、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
6、依照合伙人会议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能够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托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关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能够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合伙人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会由总经理牵头,由投资经理、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合伙企业其他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初审会。
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第十六条投资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征:
1、较高的成长性;
2、先进的技术;
3、较高的进入壁垒;
4、优秀的治理团队;
5、领先的市场地位;
6、有利的投资价格;
7、专门强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未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
2、用借贷资金投资;
3、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购买投资组合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