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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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消费方式。

然而,由于网络购物具有信息不对称、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规范等特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也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因此,如何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法律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保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包括了商品质量、价格、维修、退换货、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

同时,还对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商品质量保证、邮寄货物的风险等责任,以确保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即使法律规定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网络购物消费者受到侵害。

以下是三个具体案例:1. 某网络购物平台售假案件2017年,上海市消保委发布了一份关于网络购物平台售假的投诉报告。

该报告显示,在调查的13个案例中,9个案例存在售假情况。

售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混淆概念等手段欺骗了大量的消费者,并且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购物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这就需要法律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来降低网络购物平台售假率。

2. 网络购物平台默认勾选服务费某网络购物平台将一些已经免费的服务标注为收费服务,并且默认勾选上服务费,这导致消费者支付了额外的费用。

事实上,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并且要求网络购物平台需要在服务收费上做出明确的说明。

3. 网络购物平台未及时退款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器材却未收到货物。

该消费者在支付了货款后,联系了平台客服,但是平台客服一直拖延退款,导致消费者在等待了一个月过后还未收到退款。

2017年法律新规定

2017年法律新规定

2017年法律新规定2017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年,为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新规定。

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首先,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和依法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办法,为受暴力侵害的人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护。

其次,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秩序。

再次,201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该法完善了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加强了对电子商务诈骗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201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正式实施。

该修订案增加了对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和电子支付等新业态的监管规定,扩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果。

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

该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和税率,鼓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推动了国家的法治进程。

综上所述,2017年的法律新规定涉及了家庭暴力、网络安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与此同时,这些法律的实施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各级政府和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017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试题

2017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试题

2017 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试题2017消费维权知识有奖问答试题1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

A、2013 年12月4日B 、2013年10月25日C、2014年3月15日D、2014年1月1日2 、某品牌的电器在市场流通一个月后发现该电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召回途中哪些行为时正确的()。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公司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私下召回该电器。

D、该电器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 、一倍B 、二倍C 、三倍D 、四倍4、某厂1993 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

甲向某厂要求索赔。

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

以下哪种观点正确?()A 、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B 、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C 、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D 、由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经营者的售后服务义务,国家根据某些商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规定了“三包”,下列中哪一项不属于“三包”的规定?()A 、包修B 、包换C 、包退D 、包赔6、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 、三个月B 、六个月C 、一年D 、两年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 ) ,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三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作者:关琦凡唐意慧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购物呈现出不受时空限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便捷等特点,使得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消费方式。

但同时,网络大环境与网购的新特点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挑战,维权处于较弱势的一方,成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损害保护一、网购市场现状1.网络平台假货泛滥。

网络平台贩卖伪劣化妆品、药品,仿造的名牌服饰等的新闻屡见不鲜。

伪造品外在与正品差别甚小,使消费者无法辨别,但其内在品质堪忧,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较大伤害。

2.买家知假买假。

不少买家因奢侈品高昂的价格而转向追求A货、仿款这种外表或设计相似的产品。

为满足消费者这种“特殊”需求,导致了买家知假买假,卖家知假卖假,买卖双方默认假货、心照不宣等行业乱象。

3.消费者维权困难。

网购不受时空限制带来了便捷,同时虚拟化也为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麻烦。

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卖家就逃之夭夭,运营平台往往也不能有效提供帮助及赔偿,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4.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时空限制,使消费者必须使用第三方交易工具跳转其他平台进行付款。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账户和资金容易受到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网银账户,转移资金,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基础1.消费者主体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就是具体的界定,简要来说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给予特别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公平的市场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我国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各项权利,有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包括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下文将介绍消费者欺诈赔偿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一、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原则1. 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欺诈者承担。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以尽量还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追溯原则:赔偿金额应该追溯到欺诈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尽量还原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负面后果。

3. 诚信原则:欺诈者应该承担活动之前应具备的诚实、透明、真实的义务,对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行为负责。

二、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具体标准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

例如,购买了伪劣产品或受到虚假宣传误导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因购买伪劣产品导致其他财产损失、可回收价值的损失等。

3. 时间成本损失: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包括查证信息、追赔时间、与商家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等所耗费的时间成本。

4. 心理损害赔偿: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心理痛苦、精神伤害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实施情况1. 法律保护:各国家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 赔偿协商:消费者可以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赔偿协商,协商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达成赔偿协议,避免进一步纠纷和法律诉讼。

3. 消费者组织介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可以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推动商家履行赔偿责任。

四、消费者应遵守的原则1. 认真核实信息:消费者应仔细核实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合理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受到欺诈行为的风险。

2.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欺诈行为,消费者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

法官:电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电商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电商负连带赔偿责任作者:詹亮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4期案情回放彭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iphone5手机一部,并通过网络支付系统支付货款共计2979.63元。

收货后,彭某通过查询序列码发现该手机已被激活,且保修期剩余时间只有两个月了,机身颜色为黑色而非其所选购的粉色,当即要求卖家办理退款。

卖家以退款须先退货为由予以拒绝。

经权威机构鉴定,彭某所购买的手机确系翻新机。

此后,电商平台因彭某退货超时而关闭退款系统,并自动确认付款。

彭某以商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为依据,再次申请电商平台介入处理,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但电商平台以卖家不配合售后赔偿为由作答,并对卖家账户作出描述不符”处罚,同时,明确回答彭先生其损失无法帮助追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电商平台退还2979元货款,并依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8937元。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赔偿责任,应限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和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情形。

本案中,原告彭某自始至终并未要求被告网络平台提供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亦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平台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认为被上诉人电商平台未提供卖家身份证明及其住所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亦未尽到将经营者情况信息加载于经营主页或者提供电子链接标识之义务,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责任加予上诉人,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不当。

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在知晓侵权事实后虽采取删除商品信息、协调解决等措施,但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原告彭某三倍赔偿问题未予处理,而任由平台电脑系统自行确认付款。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7【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五号)《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政府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广电、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最新快递丢失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快递丢失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页眉可删)快递丢失赔偿标准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

在当代这个社会,快递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的是,快递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的方便,但是有的时候快递会发生丢失的情况,那么就有人想要知道快递丢失赔偿标准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快递丢失赔偿标准2017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

”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

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二、投诉方式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三是明确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特别标注、提示消费者单独确认的要求。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 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而且要在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 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是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的具体情形。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络、电视、广播、、邮购、会议推 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在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从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 明书等齐全,就是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 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而 作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强。
此外,针对近年来反映较为强烈的不法分子打着“专家讲座”“名医义诊”等活动误导消费者购买“伪造或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在7天内无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感谢观看
消费维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3年国家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细化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责任、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等方面作了重点规范,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今年4月中旬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6年出台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我省在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经营者自律行为、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创新维权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上位法有 些规定难以落地、维权执法协调配合不够紧密、新型消费领域维权难度较大、消费维权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等。 由于我省的《办法》出台较早,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尽一致,有的也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维权新形势的需 要。为此,根据我省实际,重新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十分必要。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综述,以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历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政府针对不正当商业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确保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消费者保护问题,并相继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层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立法的核心文件,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1. 宪法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宪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保障。

2. 民法总则我国民法总则是于2017年施行的一部综合性民法规范。

其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并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责任。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的民商法基本法律。

在合同法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的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核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对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要求赔偿

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要求赔偿

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要求赔偿作者:李红波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11期居家过日子,天天需要柴米油盐,少不了经常在超市买买买。

买到心仪的商品快乐满足,可不小心买到过期变质的商品当然窝火堵心了。

2017 年5 月1 日,孙先生来到一家超市买了不少过节用的食品准备大宴宾客,其中包括15 包香肠。

孙先生将香肠放到购物车上后,无意中发现一包香肠过期了,再仔细检查,发现共有14 包香肠已过保质期,价值是559 元。

孙先生并没有像很多人那样将香肠放回柜台,重新选购,而是径直到收银台结账后,再到服务台要求十倍赔偿。

超市虽然自知理亏,但只同意返还商品价款559 元。

孙先生与超市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 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90 元。

超市不同意支付十倍赔偿,认为孙先生明知香肠过期了,还到收银台去付款,付了款再索赔,明显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所为,是知假买假,法律不应该支持这种利用经营者的错误谋取利益的行为。

那么,超市的抗辩有证据吗?法律能支持孙先生的诉求吗?律师解读:销售过期食品,十倍赔偿没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孙先生从超市购买了香肠,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而且孙先生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超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孙先生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

因此超市主张孙先生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意在索赔谋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2017最新)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2017最新)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

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该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认识和运用上的混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具体适用标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法治的统一原则。

因此,完善有关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势在必行。

一、从精神损害谈起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就是不法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造成其心理、生理上的、非财产的的损害。

人格权应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是非物质财产,它无法在市场上等价交换,如同你不可能用多少钱买来某人的生命权或买来某人的荣誉权一样。

所以,对人格权的侵害不是对物质财产的侵害,而是对非物质财产的侵害。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侵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予以恢复和补偿,以消除或减缓其精神痛苦。

恢复和补偿人格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非物质的方式,二是物质的方式。

非物质的方式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物质的方式就是给付金钱等财物,这种给付金钱等财物的方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不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很广,我国《消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

对其赔偿数额标准,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存在很多缺陷,具体分析如下:㈠有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问题《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7消保试题及答案

2017消保试题及答案

2017消保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的哪项权利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安全保障权B. 知情权C. 选择权D. 垄断权答案:D2.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请问这种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3. 下列哪项不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A. 公平交易权B. 受教育权C. 依法求偿权D. 结社权答案:B4.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如果遇到虚假广告,应当如何处理?A.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B.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C.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D. 以上都是答案:D5. 消费者在网购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请问这个“七天”是如何计算的?A.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B. 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C. 自商品发货之日起计算D. 自商品付款之日起计算答案:A6.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A. 销售者B. 生产者C. 服务提供者D. 以上都是答案:D7.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遇到价格欺诈,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A. 市场监管部门B. 消费者协会C. 价格主管部门D. 以上都是答案:D8.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哪些信息?A. 价格B. 产地C. 生产日期D. 以上都是答案:D9.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哪些服务?A. 修理B. 更换C. 退货D. 以上都是答案:D10. 下列哪项不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A. 支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B. 遵守社会公德C. 维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D. 遵守经营者的所有规定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以下哪些信息?(多选)A. 商品的价格B. 商品的用途C. 商品的主要成分D. 服务的内容答案:A, B, C, D12.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要求退货?(多选)A.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B. 商品与经营者描述不符C. 经营者未提供发票D. 消费者主观不满意答案:A, B, C13.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哪些义务?(多选)A. 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B. 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C.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D. 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答案:A, B, C14.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遇到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多选)A. 经营者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票B.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C.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D. 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答案:A, B, C, D1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哪些权利?(多选)A. 公平交易权B. 依法求偿权C. 监督权D. 选择权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果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16.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16.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消费者的权利
(2)
经营者的义务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1
小组 讨论
你们小组知道经营者 有哪些的义务吗?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至29条规定了经营者的14项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承担售后服务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的义务 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不得以格式合同广等州方南洋式理限工职制业消学院费2者020权年 利的义务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是公权力的代表,维护消费者利 益、对消费领域实施适当的干预,以 矫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 之间的不平等是其应尽的职责。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
①立法保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修改 、颁布、废止等立法活动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②行政保护,是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 动来实现的。
③司法保护,指司法机关通过审判 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版) 第十六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
16.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考试说明
时间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选题 分值
1
1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学习要求 了解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 则(2020降级为了解)。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

违者最高可罚五千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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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2017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是指侵害人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费用的一种赔偿责任,即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还需要承担依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其它费用。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实际赔偿原则,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侵害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补充和发展,对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总之,只要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就构成了欺诈性经营行为,对于欺诈性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费用的一倍。

从新消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而
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就赔偿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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