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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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学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科学、规范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保护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校园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断改进应急预案的全局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2.3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2.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登记管理,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现场监察监测力度,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实施自动监控,防患于未然;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
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2.5 分类管理,分级响应。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2006年1月8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2006年3月31日)等,以及《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人大第102号,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2004年11月12日)、《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2005年1月30日)、《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函〔2006〕97号)等。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4.2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划定为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等四级。
1.4.
2.1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含30人)、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遇到严重破坏。
1.4.
2.2严重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
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1.4.
2.3较重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重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地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4.
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辖区内发生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的环保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
2.1 学校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突发
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组长由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医院、学生处、团委、教育工会、监察审计处、宣传部、财务处、化学与化工学院、生命科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2.2 学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部署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基础性工作;
(2)启动学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协调、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查处情况;
(5)负责跨校区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处理工作;
(6)建立各类事件应急专家库;
(7)发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8)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培训和演练。
2.3 学校突发环境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督促落实学校突发环境事故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2)拟订或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