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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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集团财务资金部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账套设置

第四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六章房地产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附件:《XX集团会计科目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目的在于加强集团会计核算管理,建立规范的核算秩序,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集团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均适本制度。

第三条职责

1、集团总部财务资金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集团财务核算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和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依据。

3、集团实行高度集中、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会计工作由主管财务的集团领导直接指挥;总部财务资金部负责集团会计工作的组织和集团统一会计政策、制度的制定;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开展各项会计工作,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原则下,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办法。

4、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六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份,并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条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有关IT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定期打印、装订成册,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的软盘、光盘、磁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账套设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办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第十四条对于不同渠道取得的原始凭证,除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具体为: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

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

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

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

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

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

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合乎集团管理需要和国家法规的会计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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