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99.12.06
【实施日期】1999.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1999年12月6日)
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
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乡分类与代码。
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公布实施
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公布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06.02•【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XXX堂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全部统计用区域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全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说明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范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
二、《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所依据文件本代码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两级区域调整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
城乡划分
000
1
0
000
--
61
04
29
001
001
1
2
121
--
西关村委会
61
04
29
001
200
1
1
121
--
61042900120 011121--
3.城乡属性代码编码规则
●
乡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
村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
●
乡级属性代码编制规则
县级政府驻地→1
第13位
连接的乡级区域→2
其他乡级区域→3
草地。
□
8.4 非建设用地,是指农业用地 和未利用地 。□
9. 连接 9.1 普通连接 9.2 有空隙连接
9. 连接
• 连接是指两个驻地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
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 连接的要素: 驻地 设施 建设用地 □
9.1 普通连接是指两个驻地的实际建设
无空隙相连接,或两个驻地之间通
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
村级地域。□
11.4 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 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
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
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 村级地域。□
11.5 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
2.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
2008年8月由国家统计局印发
(国统字〔2009〕91号)
●
对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具
体方法、规则的细化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位,其代码结构为:□□□□□□□□□□□□—□□□□□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位,为省级代码;第~位,为地级代码;第~位,为县级代码;第~位,为乡级代码;第~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编制,其乡级代码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
具体编码如下:● ~表示街道;● ~表示镇;● ~表示乡;● ~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 ~表示居民委员会;● ~表示村民委员会;●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代码);●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代码)。
.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虚拟村级单位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2006年)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1.市辖区;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最新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臵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
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公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需要进行更新。
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核对,现将更新内容公布如下:一、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的更新经过综合考虑,我们对全国的统计用区划代码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区划层次结构: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我们对全国的统计用区划代码进行了优化,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
具体地,我们对一些重复或冗余的行政区域进行了合并或调整,减少了区划层次的繁琐性,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调整界线和划定范围: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我们对一些区划的界线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划定了范围。
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更科学地划定各区域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为统计工作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3. 更新命名规则和代码标识:我们对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命名规则和代码标识进行了更新。
根据最新的标准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更统一、更明确的命名规则,并赋予了每个行政区域更具有唯一性的代码标识,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为了更科学地划分城乡区域,并提供合理的城乡划分依据,我们对全国的城乡划分代码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1. 调整城乡划分标准:根据全国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我们对城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
通过考虑人口、经济、社会等因素,我们更科学地划定了城乡划分的界限,为城乡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更合理的依据。
2. 更新城乡划分范围:根据最新的发展动态和城乡发展需求,我们对城乡划分范围进行了更新。
通过调整区域范围,我们更准确地划分了城乡区域,为城乡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了更准确的基础数据。
3. 优化城乡划分代码:为了更清晰地表示城乡划分,我们对城乡划分代码进行了优化。
通过重新规划代码的组合和标识,我们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提高了城乡划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以上是对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情况的公告。
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
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是在城乡规划和统计工作中常用的重要编码系统。
这两个代码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对于实现国家城乡统一规划管理、统计分析以及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乡代码和区域代码的概念、编码规则以及应用领域。
一、城乡代码的概念和编码规则城乡代码是指划分城乡地区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国家范围内各个城镇和乡村的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和统计区域。
城乡代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国家统计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城乡代码的编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一位是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标准,每个省级行政区划都有一个独立的代码。
例如,北京市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是11,上海市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是31。
2.地级行政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二到第四位是地级行政区划代码,用来标识各个地级行政区划。
例如,北京市的地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10,上海市的地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20。
3.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五到第六位是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用来标识各个县级行政区划。
例如,北京市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101,上海市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是0201。
4.乡镇街道代码:城乡代码的第七到第九位是乡镇街道代码,用来标识各个乡镇街道。
例如,北京市的乡镇街道代码是010101,上海市的乡镇街道代码是020101。
5.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城乡代码的第十到第十二位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用来标识各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例如,北京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是010101001,上海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码是020101001。
城乡代码的编码按照层级逐级递增,可以准确地标识各个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
通过城乡代码的建立和使用,可以实现城乡地区的统一管理和规划。
二、区域代码的概念和编码规则区域代码是指划分统计区域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国家范围内各个行政区划的统计区域。
区域代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国家统计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指南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2010年河南中初等教育事业统计应用手册-第2部分-代码编制
第二部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与管理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提高我国教育统计信息化水平,依据《统计法》对统计编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为每所学校(机构)编制全国唯一代码,建立统一赋码、统一维护、动态调整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制度,为有效整合教育统计资源、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1.遵循国家统计标准,符合教育统计实际。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全国教育统计标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统计标准的延伸和补充。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代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从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
2.统一编制,集中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唯一性。
3. 动态调整,逐级审核。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随学校基本信息的变化实行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学校(机构)基本信息与代码的一致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的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代码的及时更新。
三、工作内容1.教育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结构、统一赋码规则和方法,统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修订、解释、维护等工作。
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2.教育部负责研制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数据库,审核并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布臵与培训,代码的填报与审核等。
相关工作要求请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查询。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9.12.06•【文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1999年12月6日)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概念的解释一、关于人口指标的解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人口的指标均为在调查地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二、关于人民政府驻地的解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是指区(市)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地域;建制镇人民政府驻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居委会地域,如果未设居委会或居委会地域不明确的,则为村委会地域。
三、关于城区建设的概念城区建设是指城镇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的建设。
(一)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其他设施(包括文物古迹、宗教活动、社会福利院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水电气热供应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在建工程及维修设施、其他设施(如消防设施等)。
(三)居民区是指:居民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粮店、副食店、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道路及绿地。
城乡划分规则
城乡划分规则
城乡划分规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方法:
1. 实施范围:城乡划分主要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区的划分,同时在城区以外的镇及其他有关的乡级区域进行镇区的划分,以及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地域进行乡村的划分。
2. 划分原则: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及类似村级地域为划分对象,同时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
3. 划分方法: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4. 城乡分类与代码:根据不同的划分结果,将城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城区、镇区、乡村等,并赋予相应的代码。
5. 不改变现有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该规定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统计局官网或咨询专业人士。
城乡分类代码 配成标准
城乡分类代码配成标准
城乡分类代码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区划,将城市和农村分开进行编码的一种方法。
其编码规则如下: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其中,第1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2位为村级属性代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需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标准。
最新-国家统计局令第2019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精品
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篇一: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最新版)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2019年8月31日)代码名称110100000000110200000000代码名称120190000000120200000000代码名称130100000000130200000000130300000000130400000000130500000000130600000 000130700000000130800000000130900000000131000000000131100000000代码名称140100000000140200000000140300000000140400000000140500000000140600000 000140700000000140800000000140900000000141000000000141100000000代码名称市辖区县市辖区县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150200000000150300000000150400000000150500000000150600000000150700000 000150800000000150900000000152200000000152500000000152900000000代码名称210100000000210200000000210300000000210400000000210500000000210600000 000210700000000210800000000210900000000211000000000211100000000211200 000000211300000000211400000000代码名称220190000000220200000000220300000000220400000000220500000000220600000 000220700000000220800000000222400000000代码名称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230200000000230300000000230400000000230500000000230600000000230700000 000230800000000230900000000231000000000231100000000231200000000232700 000000代码名称310100000000310200000000代码名称320190000000320200000000320300000000320400000000320500000000320600000000320700000000320800000000320900000000321000000000321100000000321200 000000321300000000代码名称330100000000330200000000330300000000330400000000330500000000330600000 000330700000000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市辖区县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330900000000331000000000331100000000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代码名称340100000000340200000000340300000000340400000000340500000000340600000 000340700000000340800000000341000000000341100000000341200000000341300 000000341500000000341600000000341700000000341800000000代码名称350100000000350200000000350300000000350400000000350500000000350600000 000350700000000350800000000350900000000代码名称360100000000360200000000360300000000360400000000360500000000360600000 000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九江市新余市鹰潭市福建省江西省360800000000360900000000361000000000361100000000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山东省代码名称370100000000370200000000370300000000370400000000370500000000370600000 000370700000000370800000000370900000000371000000000371100000000371200 000000371300000000371400000000371500000000371600000000371700000000代码名称410100000000410200000000410300000000410400000000410500000000410600000 000410700000000410800000000410900000000411000000000411100000000411200 000000411300000000411400000000411500000000411600000000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周口市河南省篇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城乡划分工作总结
城乡划分工作总结; 篇一:从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现状简析城乡划分工作从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现状简析城乡划分工作作者:阳辉萍文章来源:安仁统计局更新时间:20xx-11-4近年来,随着安仁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乡间差别进一步缩小。
县城扩容,撤、并等,安仁县行政区划建制不断发生变动,且变动较大。
按照20xx年底,建立的行政区划代码库情况,已不能适应我县目前统计工作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城乡划分工作的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在20xx年下发的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文件通知要求,清理行政区划代码库,要求各地建立一套新的完整的行政区码代码库,加强规范管理,为开展城乡划分工作奠定基础。
一、行政区划代码库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对行政建制的调整情况,统计部门对变动后的行政建制,依据编码规则,及时编码,而统计部门是最大的用户。
行政区划代码作为统计工作中的一个基础标准,它的使用几乎贯穿了所有的统计调查(包括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和专项调查等)、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资料开发的全过程。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实际上是被调查单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标识,是统计单位调查的一项重要指标。
无论是基本单位普查还是各专业的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表都无一例外的地包含了这个指标,它同时也在数据填报、录入、上报、审核、汇总等多个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2、行政区划代码是确定和划分调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过程中所做的首要工作就是划分调查区和调查小区,并对其进行编码,而这个代码就是在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形成的。
是统计部门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赋予的。
目前县以下统计用区划代码共有12位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为我们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了更大方便,并在今后广泛应用抽样调查技术中,行政区划代码又是界定准确的样本群和抽样框,掌握城乡和村居委会情况的重要依据。
城乡分类分类代码 方法
城乡分类分类代码方法
城乡分类分类代码方法是指将中国的行政区划按照城市和农村
进行分类,并对每个分类进行编码。
该编码方法是为了方便统计和管理工作而设计的。
城乡分类分类代码方法在中国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村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应用。
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乡分类原则:根据城市化水平和生产经营方式的不同,将行政区划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分类。
2. 城乡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分类标准》和《农村分类标准》,对行政区划进行分类。
3. 城乡分类编码:根据国家规定的编码规则,对城市和农村分类进行编码,以便于统计和管理工作。
4. 城乡分类调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发展的变化,城乡分类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
城乡分类分类代码方法的实施,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也方便了政府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分类方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
- 1 -。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鄂统计文[2009]71号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鄂统计文[2009]71号)各市、州、县统计局:为了准确反映各地城乡区域的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科学评价各地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要求,省统计局决定于2009年第4季度开展全省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科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需要。
各市、州、县统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专业之间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同时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
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把清查质量关,扎实开展清查工作,认真组织好自查和抽查,以确保清查数据质量。
现将《2009年全省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2009年全省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一、清查的目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准确反映我省城乡区域的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我省的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建立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二、清查的组织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全省的城乡地域清查工作,并负责对各市、州、县的城乡地域清查进行指导、验收和检查;各市、州、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城乡地域清查工作,并对所属下级统计部门的城乡清查工作进行指导、验收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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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规范。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规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1)虚拟村级单位当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其编码方法为: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
(2)县直辖村级单位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
(3)乡直管村民小组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要求。
1.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用0补足。
2.县以下区划代码的各个码段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
因区划变动调整,代码取消不再重复使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乡、村两级单位,代码分别在001~399区间编制,名称统一采用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式名称。
4.类似乡级单位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
5.类似居民委员会和类似村民委员会为民政部门未确认的村级单位,如果实际名称不含居委会、村委会、家委会、生产队、连队、队、经管区、牧委会、嘎查等字样,则在类似居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社区”;在类似村民委员会的实际名称后添加“生活区”。
6.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区划名称采用规范汉字、汉字数字(如一、二、三等)和全角单括号进行书写,其他字母、数字、标点、字符及空格均为错误。
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三、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一)城乡属性代码编码方法城乡属性代码由第13、14位代码组成。
其中:第13位表示乡级属性,第14位表示村级属性。
1.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原则(1)城乡属性代码在乡、村两级单位上编制。
(2)乡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按照乡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第14位编0。
(3)村级单位对应的第13位为所属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代码,第14位按照村级属性编码方法编制。
2.乡级属性编码方法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代码用1~3数字表示:1表示:县级政府驻地2表示:连接的乡级区域3表示:其他乡级区域3.村级属性编码方法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代码用1~9数字表示:1表示:乡级政府驻地2表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3表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4表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5表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6表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7表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8表示:特殊地域9表示:其他村级地域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的相关解释,参见《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4.城乡属性代码的有关说明(1)特殊地域在城乡属性代码中,特殊地域仅指以下两种情况:●在类似居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的开发区、工矿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居民生活区域。
●在类似村委会中,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3000人,且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的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区域。
当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不满足上述要求,也不满足代码1~7的编制要求时,村级属性一律编9。
(2)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场场部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与场部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2或3,与场部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村级属性代码编9。
当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到70%时,不连接的下属生产单位的村级属性代码编8。
(3)只有一个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凡乡级单位下只有一个村级单位,无论是实际存在还是虚拟的,其对应的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1。
(4)不连接的居民委员会当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驻地不连接时,如果有农业用地,村级属性代码编9;如果没有农业用地(或没有明确的地域),村级属性代码编8。
(二)城乡分类代码编码方法1.城乡分类代码结构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
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
具体编码为: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2.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原则在划分城乡时,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城乡分类代码,而是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
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为满足各地对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汇总、分类的需要,现提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编码方法,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代码结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为4位代码,与统计用区划代码对应编制。
其结构为:1 2 3 4□□□□□□□□□□□□……□□□□统计用区划代码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分为三段:第一段为第1位,表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类别,即开发区、加工保税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贸易物流园区、农业示范区、农林牧渔场区域、其它区域;第二段为第2位,表示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批准级别,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他;第三段为第3、4位,表示同一区域、同一类别、同一级别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顺序码。
二、编码原则1.在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时,凡实际含有园区或政企合一单位的区域,均可编制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代码。
2.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类别的编码方法1表示:开发区2表示:加工保税区3表示:工业园区4表示:科技园区5表示:贸易物流园区6表示:农业示范区7表示:农林牧渔场区域8表示:其它区域3.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级别的编码方法1表示:国家级2表示:省级3表示:地市级4表示:县级5表示:其它4.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顺序码,在同一区域、同一类别、同一级别下,按照01~99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
三、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编码的有关说明1.开发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2.加工保税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加工区和保税区。
3.工业园区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工业园区以及工矿区。
4.科技园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科技示范区、科技区、技工贸园区等,不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
5.贸易物流园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商品交易、物流、港口、仓储为主的园区。
不包括保税区和来料加工区。
6.农业示范区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各种示范区。
7.农林牧渔场指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农垦局下属的团、场、队、经管区等区域。
8.其他区域指上述以外的园区及政企合一单位的区域。
9.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他,指以下批准级别:国家级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市级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设立;县级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他指上述以外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