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离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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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离婚研究
提纲
一、我国过错离婚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过错离婚(过错导致离婚及损害赔偿);
(二)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法定过错离婚包括的情形;
(三)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五)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过错离婚的损害赔偿规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二)过错离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情形过于绝对化;
(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缺乏科学性。
三、对策与建议
(一)扩大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增加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制定科学的损害赔偿责任标准。
四、结语
(一)我国法律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十分有限,不足以发挥婚姻法的实际作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向上攀升,创历史新高,其中过错离婚所占的离婚比重不容小觑。离婚率的升高将严重影响我国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因此,加快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过错离婚的相关立法十分必要。
过错离婚的法律思考
目录
一、我国过错离婚现状及特点分析
㈠过错离婚
㈡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规定
1、古代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
2、现代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
㈢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
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说明及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㈤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过错离婚存在的法律问题
㈠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过于绝对化
㈢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缺乏科学性
三、对策与建议
㈠扩大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㈡增加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㈢制定科学的损害赔偿责任情形
四、结语
过错离婚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过错离婚的现象正在逐渐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发展和扩大,引起过错离婚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外还有第三人,主要包括父母、亲朋好友及其他人。过错离婚责任一般由引起过错并导致离婚的人承担。在我国过错的责任承担者仅限于互为配偶的夫妻之间,没有关于因第三人导致夫妻离婚时,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解我国古代与现代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过错离婚中一系列问题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过错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以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作为对方请求离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则。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造成损害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完善过错离婚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利于明确离婚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处理好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①摘自百度百科
一、我国过错离婚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过错离婚
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以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作为对方请求离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则。以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理论为根据。15-16世纪欧洲开始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随着家族改革运动的发展,婚姻逐渐被视为“世俗的事”。中世纪欧洲的禁止离婚主义逐步发展为许可离婚主义,同时也提出了婚姻为“民事契约”的理论。基于这种理论,婚姻关系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违反婚姻契约的义务和道德的有责原因时,可诉讼离婚。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难于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无责原因。如一方患精神病,生理缺陷等原因时,可以诉请离婚。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承认在夫妻违反婚姻契约时,婚姻可以离异。各国法律规定可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行为有通奸、遗弃、虐待、重婚、嗜毒、犯罪等。
过错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庭离婚判决。目前,美国仍有35个州许可过错离婚,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为通奸、残酷、遗弃配偶、被监禁、性无能以及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等。
(二)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包括的情形
我国近现代的离婚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与我国古代婚姻法相比有十足进步,是否离婚由婚姻当事人自主决定而不是由法院判决。女子与男子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不再是完全倾向男子专权而是男女平等的离婚制度。
①
(三)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及离婚损害赔偿。
1、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行为本身无过错。例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重婚、姘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有责离婚原因的存在。
以上两个要件需同时具备方才构成。
2、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损害赔偿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首先,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例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配偶一方有重婚、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之一,而对方配偶也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那么,双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了。其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2)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为作用于配偶一方的人身权所导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态,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表现为悲哀、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反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消沉、冷漠、失望、发怒、狂躁、精神恍惚、悲观厌世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财产损害,是指对无过错方财产利益的损害,通常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的损害,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失错方应得到或可能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仅限于前者——即实际损失。
(3)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重婚、姘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有责原因存在。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9、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方面作出了特殊说明: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算还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②符合《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