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2014]16号文)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备案情况
验收文件 验收文号
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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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廊??????司
2.2 环境功能区划 该区域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 1 类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 划要求。 2.3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 2-1 产能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产品名称 ?????????? ??????????
法人代表签字:
???????????????????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 总论
1.1 前言 ??????????????????? 建 于 2006 年 , 位
于? ? ? ? ? ? ? ? ? ? ? ? ? ? ? ? ? ? ? ,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 理行业。
??????????????????? 通 过 对 ??????????????????? 进行现状调查,分析其具有发证条件,通过 对 ?????????????????????????????????????? 月 河 北 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检测报告分析,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标 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 类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以上分析,该企业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符合国家标准。 1.2 编制依据 1.2.1 依据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1日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组由《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指标与监测评估指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情况三部分。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5.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年度质量监督可与阶段、专项质量监督合并开展,但检查内 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随机抽查质量监督只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和建议,不出具对工程质量状况的 总体评价。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工作,保证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组织修订了《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意 循了以下原则: 求 (一)坚持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化依法依规的原则。 征 (二)坚持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加强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阶段性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突出水电工程建设特点。 (四)坚持重点抽查验证的检查方式,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标注化。 (五)坚持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吸收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发展、新材料和新方 法的应用。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原《监督大纲》由原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4 年 3 月印发试行版,2016 年 6 月正式印发实 施。2018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 安全[2018]21 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本《大纲》充分体现了 国家能源局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简化分项 工程监督检查内容,提高了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与原《监督大纲》相比,本《大纲》主要的调整和变 化如下: 1. 对原《监督大纲》正文内容进行了整合和简化,作为《大纲》第 1 部分“质量监督检查基本 规定”。包括“总则”、“监督受理”、“主要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建各方资料准备” 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共 7 个章节。 2. 《大纲》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门增设了第 2 部分“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 在第 1 部分有关章节中增加了“随机抽查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冀政办[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4日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化工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第10号省政府令)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2018),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炼焦、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67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除外)和其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
第三条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实施日期】201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实现节能减排削煤目标,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
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
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
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
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篇: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用能和排污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用能和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六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用能和排污计量器具。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一)未经检定(校准)或者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的;(二)性能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三)伪造或者破坏检定证书、标记、封缄、防作弊装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购买指定的计量器具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
第八条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安装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并在安装前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安装方案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细则
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提升运行效果,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县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网络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组成。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五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其他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由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对设区市、省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本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其它区县(市)参照执行。
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源监控机构将本机构收到的有关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以及本机构的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通报。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发布本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官网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比对监测、联网、验收等各项工作。
并依法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二)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监控站房,监控站房内和采样管路应安装视频监控,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以上;(三)承担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职责,对其他自动监控设备负有看管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四)按照《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电能计量知识基础
电能计量知识基础目录1. 电能计量基础概述 (2)1.1 电能计量的重要性 (3)1.2 电能计量的发展历程 (4)1.3 电能计量的目的和作用 (6)2. 电能计量原理 (6)2.1 电能的定义和单位 (7)2.2 电能计量的基本原理 (9)2.3 电能计量系统的组成 (10)2.4 电能计量器件与技术 (11)3. 电能计量设备 (13)3.1 电能表的分类与选择 (14)3.2 智能电能表的特点与发展 (16)3.3 电能计量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17)3.4 电能计量设备的检测与校验 (18)4. 电能计量标准与规程 (20)4.1 电能计量标准的定义与应用 (21)4.2 国际电能计量标准 (22)4.3 国家电能计量规程 (24)4.4 电能计量设备的技术要求 (25)5. 电能计量系统的设计与运行 (26)5.1 电能计量系统设计原则 (27)5.2 电能计量系统的配置与优化 (29)5.3 电能计量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31)5.4 电能计量系统的故障处理 (32)6. 电能计量数据分析与应用 (33)6.1 电能计量数据的收集与存储 (35)6.2 电能计量数据分析的方法 (36)6.3 电能计量数据的应用案例 (37)6.4 电能计量决策支持系统 (39)7. 电能计量法律与规范 (39)7.1 电能计量的法律法规框架 (41)7.2 电能计量违规行为与处罚 (42)7.3 电能计量国际合作与交流 (43)7.4 电能计量的未来发展趋势 (45)1. 电能计量基础概述电能计量是指通过电动机、电热器、非线性负载等电工设备在单位时间内消耗并转换成其他形式的电量计量。
它不仅体现了电能供应与分配的效率、公平性以及可控性,而且也是电力企业和用户之间交易电能的基本手段。
电能计量的核心是电能表,这是一种通过集成感应线圈、永磁体及机械计数器等元件构成的仪器。
当电流通过电能表中的线圈时,线圈产生的磁场会引起表盘内部磁链变化,因此会激励机械指示器产生旋转动作,通过传动齿轮将转速放大并最终驱动计数器进行累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冀市监函〔2024〕13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省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为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和提升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省局定于2024年4月至7月份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检查对象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从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单位中,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该单位制造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产品。
对于每个检查对象,按50%的比例,遵循四舍五入原则,现场随机抽取型式批准证书(若证书不超过2份,则抽取全部证书)。
三、检查内容及结论评定主要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人员配备及培训、型式批准、产品型式控制、样机管理、产品性能等9个方面进行检查,按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则”)进行结论评定。
四、实施方式及时间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省计量中心为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结果核查和检查情况汇总等。
省计量院是技术支持单位,负责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现场检查,对检查事项中所涉技术项目进行评定。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正文:----------------------------------------------------------------------------------------------------------------------------------------------------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房屋设施;(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
第七条国家专业计量站的职责:(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五)组织或参加专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六)培训计量检定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七)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29.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0.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3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在限期内改正
城镇污水处理厂节能运行标准DB13(J)T 8364-2020
1~5
≤0.0706 ≤0.0706 ≤0.0863 ≤0.0668 ≤0.0736 ≤0.0797
注:规模中的数值含上限。
3.0.4 污水处理电耗和单位污水处理电耗见附录B。
5
4 能耗统计
4.1 基本要求
4.1.1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 准》GB/T3 1962相关指标要求,处理后的出水指标应分别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一级A标准 指标要求,《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5、《子 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规定的指标要求。 4.1.2 统计报告期内用于污水处理厂(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电力、热力、蒸汽、天然气、 柴油、汽油等及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
18918的一级A标准的能耗。城镇污水处理能耗限额限定值和先
进值见表3.0.1。
表3.0.1 城镇污水处理能耗限定值和先进值
规模 (104m³/d)
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m3) 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kgce/m3)
50~100
≤0.0452
≤0.0413
20~50
≤0.0495
≤0.0465
≤0.0496
10~20
≤0.0542
≤0.0591
≤0.0504
≤0.0549
5~10
≤0.0584
≤0.0657
≤0.0549
≤0.0615
1~5
≤0.0624
≤0.0706
≤0.0596
≤0.0668
注:规模中的数值含上限。
XXX能源计量自查方案
XXX能源计量自查方案XXXXX公司能源计量自查方案为强化集团能源计量管理,提升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推进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能源计量自查工作。
一、能源计量检查依据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二、检查项目1.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率,主要能源种类。
2.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器具准确度,计量器具类别等。
3.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及资格。
4.能源消耗量及主要产品能耗指标完成情况。
5.节能措施开展情况。
6.能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三、检查方法主要检查方法包括资料审核、抽样查询拜访、现场窥察、现场提问、现场检测等。
四、检查程序1.首次会议由自查组组长主持,主要负责人、能源计量管理相关人员核自查组成员参加。
主要内容:相关人员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和能源计量工作情况,自查组通报审查计划并确定责任人。
2.合作审查自查组人员按照分工,采取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现场检测等方式,开展现场审查,如实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记录表》。
3.情况汇总审查结束后,自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审查结论。
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应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不符合项报告》。
4.交换意见自查组与相关职员就审查情况和结论交换意见。
5.末次会议由自查组组长主持,主要负责人、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管理相关人员核自查组成员参加。
自查组通报现场审查情况和结论。
五、编写自查报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冀市监函〔2021〕23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进一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年度计量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单位结合各市局前期调研情况,省局确定了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见附件1)。
二、进度安排(一)任务部署。
各市局依据名单于4月30日前向辖区内企业下达能源计量审查任务,明确审查项目和企业需提供的“能源计量审查企业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二)企业自查。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要求,制定能源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
自查完成后,按照“能源计量审查企业报送材料清单”整理相关材料,于6月25日前报送省计量中心。
(三)实施审查。
审查组于7月份至9月份按审查计划实施能源计量审查,审查应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审查组根据审查汇总情况,现场确定审查结论,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应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不符合项报告》(以下简称不符合项报告)。
(四)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不符合项报告》进行整改,审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资料或现场确认。
各市局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需要整改”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督导,责令限期整改审查不符合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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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00217883/2015-00033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6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12月31日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能和排污计量行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的领导,支持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先进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将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用能和排污单位不得使用性能不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伪造检定证书,不得伪造或者损毁检定标记、封缄、防作弊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购买指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第六条 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确保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
定,对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
第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的强制检定,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单位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申请。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每批次强制检定的平均示值误差应当趋向零。
第八条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计量器具,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将用能、排污计量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能源计量审查。
第十一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计量器具管理,建立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台账。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台账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能和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计量数据管理制度,保证计量数据与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接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平台,实现用能计量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在线采集。
能源供应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传输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计量数据。
第十四条用于在线采集的计量器具,出现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与相关标准不符合或者测量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更换。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统计和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建设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的计量服务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保证其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可靠。
计量服务单位从事用能、排污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并定期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开展节能减排补助、奖励等工作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服务单位确认的数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计量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管理;
(三)用能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
(四)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用能、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用能和排污单位购买指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二)未依法履行用能、排污计量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能和排污单位未建立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台账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不接受能源计量审查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的;
(四)计量服务单位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不真实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服务单位是指为从事能源监测、环境监测、能源公正计量、能源效率检测、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提供用能、排污计量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