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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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提升,医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会诊作为医生之间相互协作的一种形式,对确诊和治疗疑难病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师的外出会诊行为,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本医院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医师进行外出会诊的情况,包括对外出诊的医师和接收外出会诊的医师。

三、会诊申请与批准1. 外出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前,应向所在科室或医院行政部门提交会诊申请。

2. 会诊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会诊目的、诊疗情况介绍、必要的检查与检验结果、会诊时间及地点等。

3. 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准会诊申请。

四、会诊记录与报告1. 外出会诊医师应在会诊结束后及时填写会诊记录,并将记录报送给本院行政部门和所在科室。

2. 会诊报告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会诊目的、会诊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五、费用与补偿1. 外出会诊医师在会诊前应与患者明确会诊服务费用,并在会诊记录中注明费用事项。

2. 本院行政部门负责根据会诊记录核定会诊费用,并按规定支付给外出会诊医师。

六、会诊的安排与协调1. 外出会诊医师应在会诊前与接收外出会诊的医师沟通,明确会诊的时间、地点和患者情况。

2. 所在科室应提供会诊所需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结果。

七、会诊质控与评价1. 本院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外出会诊活动进行质量和效果的评估。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会诊管理制度,以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八、实施方案的宣贯与培训1. 医院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

2. 并向医师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执行会诊管理制度。

九、违纪和处罚1. 对于不按规定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本院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和报送会诊记录的医师,本院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医师外出进行临床会诊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流程1.申请(1)医师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外出会诊的申请,包括会诊的目的、地点、时间和参与的医生姓名等信息。

(2)科室负责人需在接到申请后根据医院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并向医务部门报备。

2.安排(1)医务部门根据医生外出会诊的目的和时间安排相关工作。

(2)医务部门将会诊安排信息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医生。

3.出发(2)医生需将外出会诊目的、目标和相关病情资料准备齐全,并携带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

4.会诊(1)医生在会诊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医疗规范和条例。

(2)医生需及时记录和报告会诊情况,包括病人诊断、治疗方案和建议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返院(2)医生需将会诊结果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并参与相关病人的后续治疗和跟进工作。

四、管理责任1.医生责任(1)医生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会诊申请和报备。

(2)医生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会诊工作,并专心负责地进行医疗服务。

(3)医生需准备相关会诊材料、医疗器械和药品,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4)医生需及时记录会诊情况,并向相关科室和医务部门汇报。

2.科室负责人责任(1)科室负责人需审核医生外出会诊的申请,并根据规定的流程进行报备。

(2)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安排医生的外出会诊工作,并确保相关信息的顺利传递。

(3)科室负责人需跟进会诊结果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

3.医务部门责任(1)医务部门需负责医生外出会诊的安排工作,并确保相关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2)医务部门需跟进医生外出会诊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评估和改进管理流程。

五、管理措施1.对于不合理的外出会诊申请,医务部门有权拒绝申请或要求进行修改。

2.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返院的医生,医务部门有权进行追责,并影响其个人绩效考核。

3.对于在会诊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或不合理行为的医生,医务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临床管理制度-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临床管理制度-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1 定义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经医务科批准,医师依法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流程2.1 外出会诊前,邀请会诊医院需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邀请会诊。

2.2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填写《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批:a 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b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2.4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医师执业范围的;c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d 所邀请医师达不到副高以上职称者;e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本要求3.1 在不影响医院及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外出会诊,所派出专家必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2 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3 医师会诊要求:a 接到医务科安排的会诊任务到达对方医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病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b 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时,应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c 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3.4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总结”填写在《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中;电话、电子邮件邀请会诊由会诊医师携带《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告知单》,会诊完毕补办邀请函手续,统一交医务科留存。

3.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医务科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一、外出会诊须由医务部安排,个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二、医务部应向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索要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补办邀请会诊手续。

三、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四、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部。

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八、出诊交通工具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

特殊情况由医院提供。

九、医务部应建立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最新版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最新版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2.外出会诊审批
(1)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主管副院长审批。
(2)主管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医务科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及会诊医师。
三、外出会诊安排
1.会诊时间、地点由医务科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2.会诊医师由我院根据会诊专业需求、医师业务水平及工作安排选定。
3.会诊医师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认真准备,按时参加会诊。
最新版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医疗质量,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外出会诊申请与审批
1.外出会诊申请
(1)会诊申请单位需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患者病历资料、诊断及拟会诊目的等内容。
(2)我院接收到会诊申请后,由医务科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会诊条件。
3.会诊后续
(1)会诊医师应将外出会诊情况及时报告医务科。
(2)医务科负责对会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外出会诊管理
1.会诊医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收取会诊费用。
2.会诊过程中,会诊医师应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3.医务科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确保会诊质量。
2.反馈
(1)我院应积极听取申请单位及患者对外出会诊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会诊服务。
(2)对会诊反馈意见,医务科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六、跨区域会诊协作
1.协作机制
(1)我院应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跨区域会诊协作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共享。
(2)协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会诊流程、责任分配及费用结算等事项。
2.考核
(1)医务科应定期对会诊医师进行业务考核,确保会诊医师具备相应的外出会诊能力。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1.2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10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1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12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者的处罚如下:
1.12.1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的医院不符任何责任;
1.12.2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并在院内及科内进行通报;
1.12.3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1-6个月不等,并扣发1-6个月的奖金;
1.12.4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的科主任1个月的奖金;
1.12.5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力资源处按旷工给予考核;
②不能接受会诊任务,主要理由:
科主任签字年月日





①同意
②不予同意,主要理由:
科长签字年月日
院领导意见(医务科长、副院长外出会诊才需填写此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1.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5.2会诊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15.3医院应定期公布会诊绩效考核结果,激励医师提高会诊质量,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十六、会诊培训与支持
16.1医院应定期组织会诊相关培训,提高医师的会诊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会诊质量。
16.2医院应为医师提供必要的会诊支持,包括专业知识、会诊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十八、违规处理与纪律处分
18.1医师在会诊活动中,若违反本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18.2违规行为涉及法律责任时,医院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8.3医院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医务人员,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16.3医院应鼓励和支持医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会诊水平。
十七、持续改进与优化
17.1医院应持续关注会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定期组织会诊质量分析会议,制定改进措施。
17.2医院应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优化会诊流程,提高会诊效率。
17.3医院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会诊管理工作不断进步。
11.3医院应定期评估跨院会诊合作的效果,不断优化合作模式,提升会诊质量。
十二、紧急会诊处理
12.1对于紧急会诊,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接到会诊请求后能够迅速响应。
12.2紧急会诊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应简化,但不得降低会诊质量标准。
12.3医师在接到紧急会诊任务时,应立即采取行动,必要时可先行出发,后续补齐相关手续。
6.1医师应在外出会诊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患者进行跟踪随访,了解会诊效果和患者满意度,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科接到邀请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后,及时联系科主任,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院正常医疗工作的情况,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二、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后,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三、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相应手续。

四、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完成会诊工作,并书写医疗文书。

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该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医务科应当及时汇报主管院长知晓。

六、如需转入我院治疗的患者,会诊医师应及时向科主任和医务科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将患者转至我院继续诊治。

七、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八、未经许可,我院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4.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会诊流程、审批权限、责任分配等,如与国家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相冲突,应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5.医师在会诊活动中应遵守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应当是最新的国家和行业规定。
十四、持续改进
1.医院应建立医师外出会诊持续改进机制,通过定期收集会诊相关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十七、法律责任
1.医师在会诊活动中,如因违反本管理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会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医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3.医院应加强对医师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师的法律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十七、法律责任(续)
4.医院应与参与会诊的医师签订法律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在会诊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会诊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医院应加强对会诊活动中伦理问题的监督,对违反伦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十六、紧急会诊处理
1.对于紧急会诊需求,医师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科室主任和医务部门,启动快速审批流程。
2.紧急会诊的申请、审批和实施过程,应简化程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医院应定期对紧急会诊情况进行回顾分析,优化紧急会诊流程,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对于会诊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调解和解决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问题。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权益。通过对会诊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费用管理、质量控制、培训与宣传、信息管理、跨区域协作、安全保障、档案管理、监督与考核、持续改进、隐私保护与伦理审查、紧急会诊处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体系。医院将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师的会诊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同时,医院也将持续关注会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医疗会诊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管理制度一、拟请我院医师外出或手术的医院, 应出具医疗行政部门的邀请函(或电话)给我院医务部或拟请医师所在科室。

内容应包括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请专家姓名, 拟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 需要时应和拟请专家直接通话交流情况。

二、我院外出会诊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的专业职称, 并具有进行对方所拟手术和操作的资格。

三、外出会诊手术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包括:(一)出具外院邀请信函或电话记录;(二)经科主任批准同意, 报医务部备案;(三)科主任(副主任)外出, 在科室签字同意后还应当由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四、有本院批准的外出会诊及手术, 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次。

五、外出会诊及手术任务不能影响本科室工作, 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节假日进行。

六、为保证质量, 外出会诊的专家应做到:(一)对会诊和手术的病人应详细了解病情, 完成术前必要的检查化验, 做好充分的准备;(二)应详细了解对方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 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了解;(三)进行必须的术前谈话和签字手续;(四)如对方医院不具备手术和特殊检查等条件, 应建议病人转入上级医院处理。

七、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如出现手术并发症和发生医疗纠纷, 由请会诊医院负责处理, 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院派出的会诊医务人员, 只承担会诊医师应承担的责任。

八、在我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优先收治我院会诊医师转会的病人。

九、外出会诊、手术不得携带我院的设备和器械, 特殊情况需经医务部和主管院长批准。

十、外出会诊及手术的医师需向医院和科室缴纳管理费。

十一、外出会诊及手术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应及时由会诊医师向科室及医务部报告。

十二、凡未经院内医疗行政部门而外出会诊手术者视为非法行医, 责任自负。

十三、以上为暂行办法,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 随时研究改进。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1.2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1.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1.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1.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1.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1.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1.6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1.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医务人员外出会诊是指医务人员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临床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长批准。

外出会诊必须经科主任同意由科主任实施,并报医务科批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医务科必须于事后3天内报医务科,一份交医务科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5、医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出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3天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科。

所有出院手术必须填写出诊手术登记表一式两份。

一份交住院处,由住院处填报出诊手术辅助交财务科核实发放。

10、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医院协助处理。

11、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12、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YY-YLFA-001版本编号:YLFA-20XX-001XXX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制度医师外出会诊制度1.外院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应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或传真)。

医务科在接到邀请函(或传真)后应及时与拟邀请科室科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2.外院直接与我院医师联系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主动告知联系人与医务科联系。

3.节假日及夜间外出会诊的,应报医院总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备案。

特殊情况下医务科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人员外出执行医疗任务。

4.专业科室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外出会诊时,应经医务科主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

8.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9.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医师未经许可私自以我院名义赴外院会(坐)诊者,以旷工论处,一经查实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私自外出会诊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差错、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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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围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1.2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或电子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围的;
1.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1.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1.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1.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1.6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1.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1.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如果确有转入我院继续治疗的需要,会诊医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医务科汇报(会诊医师非科主任者,需同时向科主任报告),医务科需及时向分管医疗副院长请示;在院领导批示同意、医院相关科室准备妥当的情况下,才能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病人家属,建议其将病人安全转至我院继续诊治。

1.9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并将填写完整的会诊单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保存期限1年。

1.10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1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1.12对于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者的处罚如下:
1.1
2.1擅自外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行为的医院不符任
何责任;
1.1
2.2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档案并在院及科进行通报;
1.1
2.3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外出会诊的行医活动1-6个月不等,并扣发1-6个月的奖金;
1.1
2.4扣发当事人所在科室的科主任1个月的奖金;
1.1
2.5在工作日发生的擅自外出行为者,如未能按《考勤制度》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则由人力资源处按旷工给予考核;
1.1
2.6在会诊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2. 医师外出会诊流程
3. 医师外出会诊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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