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梁根林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
收稿日期:2003205208作者简介:梁根林(1964)),男,江苏武进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本文是作者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赴德国图宾根大学进行访问与研修的具体成果之一,也是作者承接的北京大学985课题5法治:中国与世界6子课题/刑事政策研究0中有关安乐死的阶段性成果的三部曲之二,三部曲之一5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6即将发表于5比较法研究6;三部曲之三5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6已经发表于5中外法学62003年第2期。
笔者谨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特别是国际犯罪学会名誉主席汉斯#尤根#卡尔纳教授给予笔者的支持与帮助深表谢忱。
本文文责自应由本人自负。
¹ 在世界范围内,最早通过司法审查的路径认定安乐死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对安乐死进行出罪处理的是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于1950年4月14日作出的判决。
但对安乐死运动构成实质性推动的,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荷兰法院在刑法的补充性原则(the /s ubsidiary pri nciple 0)与便宜原则(the /principle of expediency or advis ability 0)理念支配下,运用义务冲突理论(the conflict of duties)与被迫行为(necess ity)理论作出的对医师安乐死行为进行正当化解释的若干著名判例(Carlos.G omez,Regulating Death:Euthanasia and the C ase of the Netherlands,Ne w York,Free Pres s,p.3711991)。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梁根林(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摘 要: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合法化与非犯罪化之间是有界限的,非犯罪化包括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与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安乐死予以法律上的非犯罪化的条件,对我国安乐死行为应予以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适用条件应严加限制。
刑事一体·理论创新·和衷共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点设立二十周年庆典隆重举行
■ 刑事一体·理论创新·和衷共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点设立二十周年庆典隆重举行2010年9月11日下午15:00,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点设立二十周年庆典暨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会及韩忠谟法学基金设立仪式在凯原楼(法学院教学行政大楼)大厅隆重举行。
康树华教授、储槐植教授、张文教授、刘守芬教授、张玉镶教授等老一辈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郭自力教授、王世洲教授、赵国玲教授、白建军教授、梁根林教授、王新教授、车浩老师等中青年刑法学者,以及北大法学院刑法专业一百多位博士(生)济济一堂,共同参与了本次盛会。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郭建安司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大教育基金会秘书长邓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教授、汪建成教授出席了本次庆典仪式。
庆典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
庆典仪式一开始,梁根林教授就强调这是北大刑法学专业的一次大聚会,要讲究亲和与朴素。
因此,在介绍完与会的领导和老师后,也让在座的刑法专业博士们一一进行自我介绍,各位老师们坐在台上听到自己的学生取得的点滴成绩,也微微颔首表示欣慰。
由于仪式的前一天正好是教师节,十余名学生代表向台上的老教师们送上鲜花表达节日的祝福。
“昨日师恩浓厚,今日桃李芬芳”,庆典便在这浓厚而亲密的师生情中开始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首先做主题发言。
陈兴良教授首先对各位领导、老师,对各位返校的博士与在校的博士生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接着他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研究等方面介绍了北大刑法专业二十年走过的光辉历程。
陈兴良教授感慨道,“这既是北大刑法学科过去二十年历史的一个回顾,又是将来北大刑法学科进一步发展的一个起点”。
陈兴良教授为北大刑法学科发展的今后十年提出了设想与规划,指出要继续坚持刑事一体化的学术发展方针,强化刑法的思想性、批判性和政策性研究,并注重刑法的教义学研究,为刑事司法提供学术支持。
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教授致辞。
根据新特点规制互联网犯罪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
根据新特点规制互联网犯罪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根据新特点规制互联网犯罪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文/张克16'_..广业集团儿童奶负责人安——'.__—I__-勇,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赵宁,郝历平,马野等4人均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日前,记者就已披露的安1牛情况专{方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梁根林教授.案情与罪责检察风云: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批捕了蒙牛品牌经理和公关公司执行人员,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侵犯的究竞是他人的信誉声誉还是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受害的仅仅是伊利还是整个乳制品行业,乃至中国的食品市场?梁根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商业1言誉和商品声誉,而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是商家优质经营获得利润的基本保障,诋毁商品声誉将影响商品销售和市场的认可以及品牌价值.应当说,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一般说来,本罪有特定的犯罪对象,特定的被害人,也就是特定企业的信誉和商品声誉,但是此罪同时也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捏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拾高自己,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企业的信誉声誉,同时也必然破坏了公平检察风云2011年第1期竞争,公平交易的不法行为.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下辖规制的一个罪名,它既是一个具体的侵犯他人商,业1言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也是一个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刑法关注的焦点来看,本罪的认定必须落在具体的侵犯行为上,扰乱市场交易是一个类的犯罪客体,我们应当关注的是犯罪的直接客体.至于本案的受害者,我们对特定行为的规范评价不能做过于宽泛的解读,还是应该落实在具体受损企业身上.检察风云: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了大量的网络水军发帖,这些网络水军是否构成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进行界梁根林:根据目前查证和确认的案件事实,蒙牛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安勇和北京两家公关公司的工作人员无疑构成了共同犯罪.如果雇佣的网络水军明明知道公关公司提供的信息是捏造虚假的,将损害被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还执意予以散布,若对伊利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确实睛节严重,理论上不排除网络水军与安勇等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网络水军的分散性,匿各l生,要将所有的网络水军按照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刑事责任,既.司法资源的,同时更要考虑妥当性问题,即网络水军的单—行为本案中的网络水军是涉众I生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众案件一般而言只打击为首策划组织的首要分子,对于其他参与人员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调整的范围来看,也不应当将其全部视为犯罪来处理,对普通的网络水军还是应该以批评警示教育为主.检察风云: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其中的''字应如何理解?公关公司炮制了抹黑的内容,而网络水军散布了虚假信,二者各自完成了一部分,而并不是全部.是否要求两种行为都具备,才能构成犯j留梁根林:作为单一主体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首先捏造然后将所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才能作出认定,如没有捏造只是散布,捏造却未散布或散布时并不知道消息系捏造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犯罪的参与者要全程介入所有行为,可有分工,一部分人负责捏造,一部分人负责散布,只要捏造者与散布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和沟通,尽管分工不同,只要有捏造与散布行为之_的都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是共同犯罪区别于单一主体犯罪的显着特点.媒体责任与言论自由检察风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除了竞争对手夕卜,是不是还包括刊载虚假信息的媒体.如果传统媒体的责任如何追究?网络媒体是一个开发互动的平台,这其中的责任又怎么认定呢?梁根林:在认定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责任时要确定其是否明知虚假信息仍然予以刊载,如果是的话,则可以追究责任.台,网络媒体的编辑管理者对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1限信息有责任进行审查.但正因为网络的开放性,虚拟I生,如果要求杜绝网络中出现的一切虚假信息,则显得过于苛刻,在实践中,只有对明知是虚1段还故意刊载传播,或是经}i旁信息,存在着明显恶意的网络媒体才应该对刊载担责任也并不意昧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其确实有过错,存在着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一般首先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只有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关公司有明显的恶意沟通,才能以损害商i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检察风云:网络实名制能否解决上面所说的问题?"交易可实名,言论要自由",如果实名制真正实施,网络言沦自由如何保障?梁根林:网络实名制当然是有利于网络言论监管的—种手段,匿名状态下互联网极端的言论自由将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至于网络实名制能否解决网络公关乱象,不能给予过高的期待.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言论示范,舆论暴力等问题,但不是唯一的途径,更不是根本的办法.更加重要的是,网络实名制必然对网络言论构成一种限制甚至威胁,而这种晗当的限制可能成为侵犯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工具.如果要实行网络实名制,我们既要解决无监管状态下言论示范,防范各种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国民在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言论自由的宪法又利.检察风云:在这桩案件中,只批捕了具体负责的品牌经理,蒙牛声明其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那么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个人还是企业?梁根林:这个问题涉及究竟是两家企业的恶意商战,还是蒙牛品牌经理追求个人业绩对竞争对手的诋毁.如果认定这不是单纯的个人i亍为,那么涉案企业难逃干系,该单位可以成为最大的犯罪主体.不过,截至目前,检方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蒙同集体策划组织了这样的行为,如果不能查证蒙牛公司与安勇的行为有授权关系,那么整个案件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随意地将个人责任扩大至瞑所属企业责任. 无国界的互联网刑法检察风云:您刚主持完德国着名刑法学家希尔根多夫教授"互联网刑法——全球幽使命"的讲座,您对中国互联网刑法的立法和适用现状如何评估?梁根林: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没有国界,互联网犯罪也没有国界,因此应对互联网犯罪的立法,司法也应当是没有国界的.鉴于网络犯罪在实践中造成的法益侵害比较严重,因此加强互联网刑法的适用是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应当说,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规制互联网犯罪的基本法律制度,司法也在不断针对新出现的情况加强打劫度.我们的司法实践不仅对利用互联网犯罪如信用卡,电1言诈骗等新的犯罪形态进行法律规制,同时对针对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如黑客攻击的惩处跟进的也比较及时,已经形成了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判决.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丈,互联网犯罪不断推陈出新,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我们不仅面临着对互联网犯罪技术防范的难题,同时也面临根据新特点进行互联网刑法规制的挑战.检察风云:立法有滞后性是不争的事莞在互联网刑法立法过程中是否可以依循特占做其具备前瞻性?梁根林:指望刑法来全面杜绝互联网犯罪是不现实的,只能有针对『生的规制和适用,尽可能查处违渤已罪.刑法不排除可以根据互联网发展趋势的预测作出科学判断,对可能出现,必将出现的网络犯罪行为立法上作出事先的规制,但从整体上看,刑法不可能过早的前置.滞后性是刑法的宿命,是不可能杜绝的"缺陷".检察风云:全球范围的互联网刑法有何牦点,其与传统刑法的差别在哪里?梁根林:互联网和互联网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无国界,它打破了传统犯罪时空场域的限制.互联网是和全球化相伴而生的,互联网时代的刑法在管辖范围上必然的在传统刑法的基础上有所遵循又有所突破.ffUi去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互联网刑法的适用必然涉及如何对待他国主权的问题.检察风云:互联网只是?种渠道和犯罪的载体玛?需要单行.立法咖以规制吗?-梁根林: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本身是中I生的,既可以是犯罪的主体, 也可能是犯罪的对象.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统犯罪,从这个意义上看,互联网只是—种渠道和载体,其本身并未改变犯罪的性质,只是由于互联网的扩散力使得犯罪的危害更大.与此同肘,互联网业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如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非法攻击入侵行为.我国刑法根据互联网犯罪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多个犯罪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00年就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是否需要一部专门的《互联网法》不能轻率地下结论.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可哿互联网新兴犯罪形态解释到传统刑法规制范围之内,要警惕落入立法万能主义的泥淖.●编辑:声劲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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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上)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上)上传时间:2012-5-28 浏览次数:4242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4月27日下午2:00,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承办,北京金杜公益基金、《法制日报》社评论部协办的金杜明德法治沙龙第6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明德楼725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期主题为“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解亘副教授担任报告人。
与会嘉宾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张晓茹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颖律师及多位博士生。
沙龙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李仕春教授主持。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运作。
如何评价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择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效果,便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亟待回应的话题。
在此背景下,本期沙龙把主题确定为“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主办单位将把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整理成文,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沙龙于下午2:00开始。
各位报告人结合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围绕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原则、裁判要旨的编写、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案例指导制度运行方式、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本身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等问题各抒己见。
本次沙龙的报告人来自不同学科,民诉的王亚新教授、刑法的梁根林教授、周光权教授、经济法的李友根教授、民法的解亘副教授、宪法的黄卉副教授分别从各自学科视角贡献精彩纷呈的观点,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剖析。
在互动环节,报告人围绕争议问题更加深入地交换看法。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研究一处处长王伟国博士、嘉宾张晓茹副教授、付立庆副教授、吴颖律师也参与到热烈的讨论当中。
“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
“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第一篇:“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9月16日至18日,由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维尔茨堡大学希尔根多夫教授共同倡议创立的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在德国风光秀丽的美茵河畔维尔茨堡举行了首届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为“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德方参会学者除德国主办方维尔茨堡大学希尔根多夫教授、舒斯特教授以外,还包括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慕尼黑大学罗克辛教授、许内曼教授,曼海姆大学库伦教授,洪堡大学库珀教授、奥德河法兰克福大学久登教授,弗莱堡大学佩龙教授和马普所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埃塞尔教授。
此次会议的工作语言为德语与中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莹博士、维尔兹堡大学博士研究生黄笑岩、弗莱堡大学博士生王钢以及北京大学与波恩大学双博士学位研究生蔡桂生担任全程翻译。
德方主题报告人罗克辛教授做了题为《德国刑法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精彩报告。
库伦教授的报告《德国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分析了德国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动态,指出法官在审判中将法条规定予以精确化具体化,是明确性原则的当代宿命。
佩龙教授报告题为《德国视角下对解释与类推的区分》,对即使在德国法上也颇具争议的解释与类推的界限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中方主题报告人分别为张明楷教授(报告题为《罪刑法定的中国实践》)、陈兴良教授(报告题为《中国刑法中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以及冯军教授(报告题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中方主题报告不仅向德国刑法学者呈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理论发展与实践的全貌,而且提出了诸多刑法教义学上富有争议的问题。
围绕这些问题,与会者展开了激烈而深入的讨论。
第二篇:“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11月16日下午,“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研讨会及吕教授从教六十周年暨八十华诞庆典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
北大法学院 研究生导师
专业代码:030103专业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
姓名
性别
职称
招生单位
研究方向1
研究方向2
招生否
院士否
姜明安
男
教授
法学院
行政法
行政诉讼学
Y
N
罗豪才
男
教授
法学院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外国宪法学Yຫໍສະໝຸດ N沈岿男副教授
法学院
行政法基本理论
国家赔偿法
Y
N
王磊
男
教授
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
副教授
法学院
知识产权法学
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N
N
郑胜利
男
教授
法学院
知识产权法
N
N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
专业代码:030106专业名称: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
姓名
性别
职称
招生单位
研究方向1
研究方向2
招生否
院士否
陈瑞华
男
教授
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法
Y
N
陈永生
男
副教授
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
刑事侦查学、司法制度
男
教授
法学院
中国刑法学与比较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欧洲共同体执行法
Y
N
赵国玲
女
教授
法学院
刑事法学
犯罪学
Y
N
刘守芬
女
教授
法学院
中国刑法外国刑法
犯罪学监狱法学
N
N
张文
男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最高法院如何控制死刑”研讨会 (20120303) 日期 时间 会议内容
5、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11:35-11:45
6、杨开湘(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11:45-11:55
7、孙晋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11:55-12:15
讨论环节
日期
时间
会议内容
地点
03
月
03
日
下午
13:25-13:30
进入会场
第三会议室
15:50-16:00
6、董玉庭(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16:00-16:10
7、王志亮(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教授)日期时间会议内容地点03
月
03
日
下午
第五议题律师如何介入死刑审判程序
主持人:孙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刑事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第三会议室
发言
人
16:10-16:30
1、Robin M Maher律师
9:00-9:20
与会人员合影、茶歇
9:20-9:25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研讨会开始
第一议题死刑裁量标准的判定与统一
主持人: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人
9:25-9:35
1、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9:35-9:45
2、朱 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9:45-9:55
3、梁 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17:20-17:30
7、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7:30-17:50
讨论环节
闭幕式
主持人: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17:50-18:00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致辞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18场举行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18场举行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04月26日浏览:2013年4月23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0101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讲,演讲的题目是“量刑的三大观念批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为本场的主点评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林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方鹏副教授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主持,吸引了多个院校的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张明楷教授分别对于量刑的重刑观念、均衡观念、平衡观念进行了批判。
首先,张教授指出,重刑观念支撑了量刑过重以及大众对于量刑不公正的态度,并列举了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五国的数据证明刑罚轻重与犯罪率高低并无直接正相关关系。
在我国,重刑观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考虑法定刑的分配,刑法不仅有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罪刑相适应原则,法不可只局限于其形式上的文字含义适用之。
第二,法官认为自己手中的案件是最严重的案情,最严重的刑罚应该永远留在以后去适用。
第三,法官在量刑时未必遵循罪刑法定的观念,有时会暗中预设更重的法定刑。
第四,法官在量刑中间接处罚的现象非常严重,一个本来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会因其附着于某个犯罪行为之上,而成为法官科处更重刑罚的依据。
第五,法官为了显示自己的廉洁,使经手的判决总体上显示出有轻有重的局面,而罔顾罪刑法定。
第六,法官盲目遵从判例,实际上法律的含义总是随着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量刑不可能一成不变。
其次,张教授主要从四方面展开对均衡观念的批判。
程序正义论
刑事法论坛之二:程序正义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时间:1999年10月21日主持人: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评论人: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副教授)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鹏程(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录音整理:邓子滨(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首先,陈瑞华教授做了主题发言--《程序正义论》。
基本内容是:第一,程序正义的性质。
程序本身不等于程序正义。
程序只是产生一个决定的过程,但过程有公平不公平,人道不人道之分。
程序的正义则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即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程序我们才把它叫做符合正义的程序,所以程序正义在实然的法律之上。
第二,程序正义的独立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就把程序法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只看见结果,法律过程往往被忽略。
所以,价值的另一个层面非常关键,即程序内在的、公正的价值。
一个程序正义与否不是看它服务于外在目标的工具价值,而是看它的内在的优秀品质。
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有它的独立性。
我们这个民族长期以来最大的悲剧就在于:当谈到任何事物、人或制度时,总要追问它最终为了什么?问到最后,我们总要假定是为了实现某种乌托邦的东西。
当我们为了一种乌托邦而设计某种制度时,制度本身已经没有内在价值,它只是神圣祭坛上的牺牲品。
第三,程序正义理论的演变及其结论。
Procedural justice 产生于6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
正义论提出三种正义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分蛋糕"的例子最能说明纯粹的程序正义。
结论是,在某些社会、政治、经济层面,存在一些实体法顾及不到的东西,最后的结果能否被接受,不是看结果公正与否,只要程序设计得很公正,人们就认为这个裁判结果可以被接受。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私有制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的局限性第5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量变与质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第6章资本主义法第一节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第二节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第三节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第四节资本主义法制第2编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7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第8章法与国家、政党、政策第一节法与国家第二节法与政党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9章法与政治文明第一节法与文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11章法与道德、宗教第一节法与道德一般关系的学说及其演变第二节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三节法与宗教第12章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意识第二节法律文化第13章法与科学技术第一节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第3编法的制定第14章法的制定第一节法的制定的概念第二节立法原则第三节立凄体制第四节立法程序第15章法的渊源与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历史发展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第三节法的分类第16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第二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4编法的实施第17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的概念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第三节法律效力第四节法律实效第18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第六节法律关系的产生第19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守法与违法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理论与买践第四节当代中国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第20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第四节法律推理第21章法律实施的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说第二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体系第三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完善第5编其他第22章法与“一国两制”第一节“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节“一两国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第23章现代西方法理学述评第一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第二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后记读后感: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强世功
爱考论
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990),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6)和法学博士(1999) 工作经历 曾担任《北大法律评论》主编(1998-9),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8-200.7); 香港中联办研究部和法律部调研人员(2004.6-2008.9) 目前担任北大社科部副部长,北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港澳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西南 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 法理学、宪法学、香港研究和法律社会学 科研成果 《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 《法律的现代性剧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超越法律的视界》(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7 年);《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中国香港》(香港牛津大学 出版社,2008;北京三联书店,2010 年);《惩罚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等
创新型国家专利审查工作的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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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梁林琳(1985
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主审农业种植、土壤修复领域。
科技创新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力的重要指标,而专利的质量和数量又是衡量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立足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的需求,主要着眼于现阶段审查工作,探索出一套既能顺应国际形势、又能体现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特色、且在现阶段切实可行的发明专利审查服务模式,以优化创新审查模式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使专利审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主体,
图1。
诉讼法专业方向
诉讼法专业方向目录第一部分:北京大学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中心介绍 (1)第二部分:诉讼法专业方向介绍 (2)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3)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7)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0)第六部分:诉讼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10)第一部分:北京大学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中心介绍法律硕士诉讼法专业方向研究生的培养将以北京大学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为依托。
现将“研究中心”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研究中心”的宗旨通过对法律职业特殊性的研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法律职业对人才需求的报告;同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分析其特点、规律及趋势,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二)“研究中心”的运作形式1、“研究中心”管理。
研究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秘书1人。
2、“研究中心”课题。
课题分外部课题和内部课题。
外部课题为中心成员从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获得的课题,包括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内部课题为“研究中心”根据需要及中心成员申请而设立的课题。
(三)“研究中心”的人员构成1、顾问:国家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峰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北大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乔聪启2、基本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上海龙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明华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教授沈秋明(四)“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1、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絮语与承诺
作者: 梁根林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5-6页
主题词: 承诺;编辑部;学术创新;学术自主;学术纪律;学术标准;学术影响;学术声誉
摘要: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中外法学》完成了改版扩容,编辑部也实现了新老交接。
前任主编贺卫方教授以及上届编辑部全体同仁坚持学术自主与学术创新,严守学术标准与学术纪律,八年如一日,精心编辑、悉心呵护《中外法学》,极大地提升了《中外法学》的学术声誉与学术影响。
值此新老交接之际,我谨代表新一届编辑部对贺卫方教授以及上届编辑部全体同仁所作出的宝贵学术贡献以及各界作者、读者对本刊给予的支持与关心致以由衷的敬意与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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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法治的使命》(副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法治的言说》(副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法治的界面》(副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四、近年主要学术论文 1.《中国死刑控制论纲》,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 年第 2 辑。 2、《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3、《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 3 期; 4、《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刑事政策学》,载《法学》2004 年第 2 期; 5、《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载《法律科学》2004 年第 1 期; 6、《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 1 期; 7、《刑法适用解释的难题》,载《吉林大学学报》2004 年第 1 期; 8、《刑法适用解释规则初论》,载《法学》2003 年第 12 期; 9、《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4 期; 10、《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 4 期; 11、《责任主义刑法视野中的持有型犯罪》,载《法学评论》2003 年第 4 期; 12、《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对安乐死出罪处理的路径及其法理解读》,载《中 外法学》2003 年第 2 期;; 13、《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载《比较法研究》2003 年第 3 期; 14、《刀把子、大宪章抑或天平——刑法价值的追问、批判与重塑》,载《中外法学》2002 年第 2 期; 15、《解读刑事政策》,载《刑事法评论》第 11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6、《刑事领域的违法性冲突及其救济》,载《刑事法评论》第 10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7、《劳动教养何去何从?》,载《法学》2001 年第 7 期;1 年版; 18、《受贿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兼论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1 第 6 期; 19、《保安处分的中国命运——兼论劳动教养的出路》,载《中外法学》2000 第 6 期; 20、《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法学家》2000 年第 6 期; 21、《非刑罚化——当代世界刑罚改革的潮流》,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3 期; 22.《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年第 5 期; 26 期。 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楼 521 室; 办公电话:86-10-6276-6114 Email:lianggl@
梁根林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廉洁社会研究中心 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多个检察院 专家咨询委员。1999 年至 2001 年兼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 年至 2002 年德国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2002 年至 2004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2004 年至 2007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研究领域 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 科研成果 一、独著: 《梁根林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之三《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梁根林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之二《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梁根林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之一:《刑事政策:立场与畴》,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刑法 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及法律保护》,金诚出版社 199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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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梁根林
梁根林
教授,刑法学
工作经历 梁根林教授,男,1964 年 6 月生于江苏常州。1980 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获得
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1997 年留校任教。历任讲师(1997 年)、副教授(1999 年)、教授(2005 年)、博士研究生导师(2005 年)。博士论文《刑罚结构研究》获首届全国 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和“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连续多次当选“北大法学院十佳教 师”、“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多次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两次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 论文一等奖”,两次获得“北京大学文科科研成果一等奖”,2001 年入选北京市哲学社会科 学“百人工程”,2003 年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2005 年获得“北京市高等教 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 年获得“北京市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007 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
二、合著: 《六害治理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 年版; 《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经济犯罪学》,1991 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三、主编 《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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