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财教[2002]1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2.08.20【实施日期】2002.08.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8日)废止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财教[2002]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业:为加强我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除中央、省专项追加的科技三项费用外,重点支持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郑财教[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郑财教[2007]4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不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2005〕2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行政办公、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费用支出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三章建设扶持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 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受理申请、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培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郑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应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 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 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 建立绩效匹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管理办法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提高公司研发投入的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和范围(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公司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以及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8、其他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一)设立专门的研发项目公司应根据研发计划和目标,设立明确的研发项目,并对每个项目进行编号和管理。
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
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重点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
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
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财教[2007]4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7.12.14【实施日期】200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郑财教[2007]4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不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2005〕2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行政办公、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费用支出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企业所在地:_________推荐单位:填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制二零零九年七月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适用范围:申请“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填写要求:申请书可以复印,但每份需加盖红章。
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本申请书填好后需连同可行性报告等附件报送至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局)。
三、指标说明: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2.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3.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省科技厅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4.企业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5.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
计算方法是:6.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7.项目起始时间:指本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的时间。
即为企业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与申请书封面的填报日期一致。
8.计划完成时间:指资金支持该项目的完成时间。
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论”中所列各项目标达到验收的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只能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24个月。
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均按此时间点进行测算。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为项目申请时间后的12个月至36个月间。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
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研发经费管理制度
研发经费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的研发经费管理,确保各项科研活动的经费使用得到有效控制、核算和分析,同时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本制度特制定。
一、研发经费来源公司应从年度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为4%-7%。
此外,公司还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
二、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均不得将研发经费挪作生产经费、福利经费或其它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开支。
特别是政府部门下达的经费,更要严格把关。
三、研发经费管理研发经费由技术中心管理,现金统一由财务部保管,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向财务部申请,按计划使用。
四、研发经费管理规定1、研发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投入产出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2、专款专用。
3、研发经费由项目组、研发中心、财务部共同管理。
五、职责1、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2、研发中心:负责预算范围内研发经费使用的审批。
3、财务部:负责研发经费的核算与监督使用。
六、经费适用范围和管理1、经费的适用范围:差旅费;添置研发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材料等费用;开展研究的试验费;购买需要的技术资料费用;项目必须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劳保费、必要的外协活动接待费用等)。
2、研发经费由研发中心统一归口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与监督使用,项目组各专项科研费用,专款专用。
3、设立研发经费使用卡(由财务部统一制作),使用卡由项目经理直接掌握,各项目组成员须持卡报账,财务部要认真记录,接触余额。
4、财务部每半年要把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用项目管理表通报研发中心,并随时接待项目经理的查询,每年12月底要提出本年度的研发经费决算报项目经理、研发中心、公司领导。
5、项目结题后,财务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结算。
七、预算范围内使用研发经费的审批程序1、研发项目经费总额经公司批准后,由研发中心会同财务部发给项目组的研发经费使用卡后,方可使用经费。
2、项目组调研、业务出差、购买必要的器材等由项目经理提出、报研发中心负责人审批,然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科〔2009〕10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一)企业利用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企业通过上述活动对产品、工艺无实质性改变;(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六)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9日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 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 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和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规上企业, 不予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重点(工程) 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 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 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含) 的科技雏鹰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3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含) 之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含) 之间的科技瞪羚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补助600万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郑政〔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郑政〔2023〕1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财科〔2021〕57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市级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现就改革完善市级科研经费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市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预算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纳入预算评审内容范围。
(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补助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六条“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近两年至少有1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具备良好发展潜力;(五)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至少有2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3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郑州XX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4年).pptx
(1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预 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 能力和办学实力。
第三条科研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四条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和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 发经费。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管理使用。
(一)对院外立项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国家级的学院资助15万元;省级的学院资助2万元;市厅级的学院资助1万元。
.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类项目:国家级的学院资助10万元;省级的学院资助1万元、市厅级的学院资 助6000元。
(二)院内立项项目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重大项目资助1万元,按实际情况设定,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项;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包括教育教学)重点项目资助5000元,其设定比例不超过该次总立项项目的30%;自然科学、社会 科学(包括教育教学)一般项目不予资助。
第八条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 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提取管理费和仪器设备及房屋包括水、电、气、暖消耗以后的间接 经费可用于绩效和奖励支出。学校按照年度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 的贡献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科研处批准后发放。
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郑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市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
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郑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四)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研发费用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归集公司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规范日常会计核算,加强研发费用的管理,充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研发费用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1.1、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1.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研发费用2.1、研发费用指从事上述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研发活动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XXX 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
2.2、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2.2.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2.2.2、直接投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包括原材料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等使用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2.2.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进行研究开发举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当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2.2.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意见(暂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郑开管[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意见(暂行)(郑开管[2008]18号)各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发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原科技三项费用)在促进高新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打造科技高新、产业高新、生态高新、和谐高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目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高新区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
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以及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财政支出。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设立,是高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设立的额度管委会财政是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主要来源。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按当年财政收入一定的比例设立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后随着高新区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长。
三、调整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方向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应围绕高新区产业培植和创新发展重点,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抓大育小、加强集成”的方针,按照“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原则实施导向。
相对集中,即重点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对主导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迅速转化;适度分散,即根据高新区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特点,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适度支持,切实发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
四、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支持骨干企业,培育科技亮点1.集中高新区力量,集成国家、省、市相关资源,支持骨干企业发展。
重点支持的企业范围:(1)“创新型试点企业”(区、市、省、国家级试点企业);(2)“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省三级企业);(3)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高新区企业;(4)管委会确定的“规模产业打造工程”中的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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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
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为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二章经费的用途第七条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九)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研究开发与合作;(十)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十一)其他。
除上述用途之外,经市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一)市财政局1、负责核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经费的拨付;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评审和评估;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1、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评估;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1、负责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预算;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5、接受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开支范围第九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购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人员。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8%的比例核定;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5%的比例核定;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并由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用于与技术研究与开发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据需要拨付。
第五章项目及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二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
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三条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项目评审原则。
项目评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同时加大外地专家评审本地项目的人员比例,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核批。
第十六条列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普通项目四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
其中,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8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普通项目所占全部经费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
企业单位承担项目的,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1:3的比例。
第十八条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
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自筹资金得到落实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可一次性拨付或分批(年度)拨付。
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对于不及时报送的将停拨经费或不再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
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分年度执行的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
对照项目合同约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加强对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对其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专项经费5%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留做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开发的支出。
对于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金拨付渠道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