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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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结合淮河流域水资源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审批取水许可的重要技术依据,凡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均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条凡在淮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淮委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水政水资源部门负责制。

二、管辖范围

第五条下列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淮委组织实施:

(一)淮河干流(自河南省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及洪泽湖(全

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超过5.0万m3/d、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大于5.0m3/s;

(二)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新汴河(张桥闸至岱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超过2.0万m3/d、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大于3.0m3/s;

(三)沂沭泗水系由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具体范围是:

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入骆马湖口;支流枋河入沂河口至姜庄湖拦河坝;

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支流汤河口至上游6公里处

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入中运河口;

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

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

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

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

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

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四)淮河流域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

(五)1991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人工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六)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在第五条范围内取水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淮委或通过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单位向淮委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单位申请审查文件;

(二)报告书一式二十份、电子板一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

第七条淮委收到业主单位送审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填写审查登记表,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时发现属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或情况特别复杂需要报水利部审查的,应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水利部;如认为按规定不应由淮委审查,则尽快退回业主单位。

第八条淮委自收齐业主单位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报告书的初审工作,并根据初审情况及时进行如下处理: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修订或重新编制;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下达受理通知。通知中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淮委自下达受理通知后2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地表、地下、混合等)、规模,建设项目或取水口所在地,以及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5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确定专家评审组组长、副组长。专家组人数须为单数,

属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一般采取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可采取书面函审的方式。

需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在审查期间完成。

第十条报告书专家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专家评审组。

第十一条专家审查时,评审专家应提交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组应提出由组长和副组长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组认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业主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并报淮委审核。

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对修改完善的报告书应在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经审核认可的报告书由业主单位制作书面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板一份报送淮委备案。

四、批复

第十四条专家审查工作完成后,淮委应及时向业主单位下达审查意见,并通知受理单位(机关)。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报送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淮委应依据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补充修改而业主单位未修改或修改未达到要求的,淮委不下达审查意见、不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

五、备案

第十七条淮委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水利

部备案:

(一)淮委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书面材料二份、电子版一份;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附则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仍未批准,业主单位仍拟建设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淮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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