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张树兴教授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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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途径及其应对_从_谢业深案_切入_黄月明

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途径及其应对_从_谢业深案_切入_黄月明

ICSID 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途径及其应对———从“ 谢业深案” 切入黄月明 *[内容摘要 ]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日趋激烈 ,ICSID 管辖权条款成为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条款。

ICSID 仲裁庭的诸多实践显示 ,ICSID 仲裁庭经常歪曲或扩大解释 BITs 中的 ICSID 管辖权条款以扩大其仲裁管辖权。

这种扩大管辖权的现象已经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 中国应当吸收发达国家签订 BITs 的有益经验 , 同时吸取阿根廷近年来频频被推上 ICSID 被告席的教训 , 在对外签署 BITs 时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 ICSID 管辖权条款安排。

[关键词 ]ICSID 扩大管辖权谢业深案双边投资条约双边投资条约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 BITs 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日趋激烈 ,ICSID 管辖权条款成为各国签订的 BITs 中的重要条款。

BITs 中关于是否接受 ICSID 的管辖、如何接受其管辖的条款 , 对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东道国的主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但 ICSID 仲裁庭常通过歪曲或扩大解释 BITs 中的相关条款的途径来扩大其管辖权 ,这有悖于成立 ICSID 的目的 , 实践中亦产生许多弊端。

“ 谢业深案” 即是ICSID 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一个典型例证。

一、“ 谢业深案” ——— ICSID 仲裁庭管辖权存在扩大化倾向 2006年 9月 29日 , 中国香港居民谢业深向 ICSID 提起仲裁 , 声称秘鲁共和国税务局 2004年针对其在秘鲁境内设立并拥有 90%股权的 TSG (秘鲁有限公司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构成了征收行为 ,并根据 1994年中国—秘鲁 BIT 提出索赔。

秘鲁政府提出多个理由认为ICSID 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仲裁庭于 2009年 6月 19日作出其有管辖权的裁定。

行政法学(张树义)教案

行政法学(张树义)教案
2、法律资格: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必 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 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3、特征 (1)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三章 行政主体
形 一完整的法典 式 特 征 2、表现形式多
且效力多元
1、内容广泛、易变
实 质 特 2、实体和程序规范交织 征
(三)行政法的内容 1、 行政实体法 2、 行政程序法 3、 行政救济法
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监督救济法
行政权设 定过程中 的法律
行政权运 行条件、 方式和程 序的法律
行政权 运行后 果的法 律
行政主体 受委托组织 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主体
田某系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在一次考试过程中,因为 夹带被查处。学校对田某作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 退学处分”的处理决定。但未将处理决定送达田某。田 某继续在校学习并参加考试,完成学业。1998年6月, 临近毕业,北京某大学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 京某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某 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拒绝给其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 交了起诉书。
案例:全国首例公民告警方非法 查验身份证案
2003年5月23日,徐建国在湖 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 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强 行要求检查居民身份证。徐建国 要求警察严格依照《居民身份证 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 法证件方可查验原告身份证,但 遭警察拒绝,并被其强行带至民 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
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P41) 自然公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东南亚新组织规章制度

东南亚新组织规章制度

东南亚新组织规章制度第一条为深化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提高各国人民的福祉,根据《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的规定,经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同意,成立东南亚新组织(简称东盟)。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编制遵循《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的原则,以加强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为宗旨,为实现东盟共同愿景和目标提供明确的规范。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东盟成员国政府、东盟机构、东盟组织和东盟成员国合作项目,对于东盟的组织、活动和合作事宜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四条东盟成员国政府负责履行本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各成员国政府应当合作共同推进东盟事务,保持东盟的团结和统一,维护东盟的尊严和权益。

第五条东盟成员国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东盟共同愿景和目标的实现,共同努力推动东盟各项合作项目的开展和落实,致力于促进东盟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东盟成员国政府,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提交给东盟成员国峰会或外长会议解决。

第二章东盟机构第七条东盟机构包括东盟秘书处、东盟组织和东盟成员国机构,各机构之间应当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为东盟合作事务的开展和推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东盟秘书处履行东盟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东盟成员国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协助推进各项合作项目的实施和落实,保障东盟机构顺利运行。

第九条东盟组织是东盟成员国政府开展合作的重要平台,负责协调和组织东盟各项合作事务,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动东盟共同发展。

第十条东盟成员国机构是各成员国政府推动东盟合作事务的专门机构,根据东盟成员国政府的要求和安排,协助推进东盟各项合作项目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一条东盟机构应当遵循《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东盟成员国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开展工作,保障东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三章东盟组织第十二条东盟组织是东盟成员国政府开展合作事务的具体实施机构,根据东盟成员国政府的要求和安排,协调推进东盟各项合作项目的开展和落实。

第三十一课 司法机构

第三十一课 司法机构

第三十一课司法机构教学目的要求1.掌握泰国司法制度的沿革概况。

2.掌握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

教学难点和重点1.曼谷王朝建立之后的立法和司法制度。

2.现代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

教学过程一、司法制度的沿革泰国古代法律脱胎于印度的《摩奴法典》。

孟人最早将其中的一些条文付诸施行。

后来,后来泰人通过孟人接受了《摩奴法典》,并加以修改而成为自己的法律。

早在阿瑜陀耶王朝建立以前,就已经出现一些成文法。

如1241年的《检察总法》、1245年的《奴隶法》、1349年的《债务法》等。

到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泰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规。

如阿瑜陀耶王朝的拉玛铁菩提王,建国伊始,便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证据法》(1350)、《叛逆法》(1351)、《取缔拐带法》(1356)、《侵犯人民法》(1357)、《杂事法》(1359)、《夫妻法》(1359)、《强盗法》(1366)等等。

阿瑜陀耶王朝的戴莱洛迦纳王也制定了《文官统治法》(1455)、《军官及各地方官吏统治法》(1455)、《宫内法》(1450)。

虽然这些法律是零散的,但他们反映了阿瑜托王朝建立之初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斗争,以及在统治方面的变化。

这些法律大多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如《证据法》规定“不信教者、奴隶、债务人、渔人、鞋匠。

乞丐、娼妓、庸医、职业舞蹈家、幻术家……都不得提供证据”。

显然,这些所谓下等人被剥夺了为他人提供证据的法律权利。

又如《取缔拐带法》,主要是对付所谓“拐带奴隶逃亡”而设的。

又如戴莱洛迦纳王的《宫内法》是为维护国王的权威和强化王权,防止王室内部篡位。

《宫内法》包括礼仪、百官职守、刑法三方面的内容。

任何人犯法都受罚,不过为显示王亲贵族与一般庶民的区别,规定对爵位高的王子犯法佣金制脚镣,爵位较低的王子犯法用银质脚镣,以及用檀香木棍处死的程序。

阿瑜陀耶王朝的法律主要分为两类,《皇朝法典》。

其内容分为两大类:有关法官的有10条条文,有关诉讼的有29条条纹,总共39 条。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理论教学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理论教学
第三节元朝的司法制度
重点
1、元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元朝的司法制度
难点
元朝的司法制度
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立法概况
1、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2、蒙古国建立以后的立法
3、元朝建立后的立法与法律汇编
三、刑事法律制度
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点
一、制宪活动
1、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2、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二、修律活动
1、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2、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3、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2、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教学组织方式
讲授
课堂练习
课外作业
试述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特点、实质和影响。
5、行政法律
6、司法制度
教学组织方式
讲授
课堂练习
课外作业
备注
说明
此表格任课教师可按教学内容的章节或单元填写,每个章节或单元填写一页
津桥学院理论教学课程教案
章节名称
第十三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时
3
单元
(章节)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婚姻立法
学时
2
单元
(章节)
主要内容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
重点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南亚东南亚国家特色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南亚东南亚国家特色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南亚东南亚国家特色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南亚和东南亚国家的特色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人权:南亚和东南亚国家的一些国家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注重保护人权,强调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的保护。

这给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和依法裁决。

2.刑事审判的透明度:一些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在刑事审判中注重透明度,通过公开审判和媒体监督来确保司法公正。

这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应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刑事审判的信任度。

3.社区参与:一些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注重社区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和参与。

这对我国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刑事审判过程,提高司法公正性。

4.应对特殊犯罪: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对特殊犯罪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例如贩毒、恐怖主义等。

这给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应针对特殊犯罪加强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以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

南亚和东南亚国家的特色刑事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是在保护人权、提高刑事审判透明度、鼓励社区参与以及应对特殊犯罪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这些启示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制
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东南亚法律制度

东南亚法律制度

东南亚法律制度是指东南亚地区各国家所采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作为一个地理、文化和经济独特的地区,东南亚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政治制度。

东南亚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欧洲殖民主义的影响。

在殖民地时期,许多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受到了殖民国家法律的影响,如英国法律、法国法律和荷兰法律。

这些国家引入了欧洲法律体系,包括英国常法和法国民法。

随着殖民主义的结束和东南亚国家的独立,这些国家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

虽然在许多方面仍保留了殖民时期的影响,但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逐渐根据本国的需要和特点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东南亚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体系,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源于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主要适用于东南亚地区大部分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官是中立的,法律主要依靠法典和成文法,法律案件主要采用书面程序。

普通法系主要源于英国常法,适用于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是通过案例法和先例法进行判决的。

除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外,东南亚地区还存在一些其他的法律体系。

例如,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还包含了伊斯兰教法律制度的要素。

这些国家的宪法赋予伊斯兰教法特定领域的司法权威。

此外,东南亚地区的法律制度还受到宗教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许多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反映了本地区的文化和传统价值观。

例如,婚姻和家庭事务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考虑到婚姻的宗教和传统习俗。

在东南亚地区,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和发达,法治程度较高,如新加坡。

而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仍面临挑战和改革的需要,如缅甸和柬埔寨。

总体而言,东南亚地区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司法独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各国在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时需要兼顾国内利益和国际法律标准,以确保法治的推进和公正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东盟成员国概览

东盟成员国概览
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 作途径。 汶莱于1984年1月8日加入,越南于1995年7月 28日加入。老挝和缅甸于1997年7月23日加入, 柬埔寨于1999年4月30日加入,至此,东南亚 十国均成为东盟成员国。
(二)东 盟 发 展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中,签署了 《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 《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并决定今后每三年召 开一次正式首脑会议。
在当天举行的签字仪式上,东盟10国领导人还签署 了《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东盟环境可持续性 宣言》以及《东盟关于气候变化宣言》等重要文件, 为东盟加快一体化建设,迎接未来挑战奠定了基础。
目标
维护并加强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保持本地区无核武化,支持民主、法制和宪政,为东 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与和谐的和平环境。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设立背景
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 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东盟10个国, 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 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 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 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 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

理: 东盟唯一的
陆地国家

会: 三大民族
绝大多数信奉佛教

济: 比较落后
农业为主要产业
交 通 通 讯: 无出海口
没有铁路
政府与政治:社会主义制度。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 政党

第2章 行政法法源[20页]

第2章  行政法法源[20页]

政法法源。 常委会所制定。 方制定的民
的条款之外,
族自治法规。 条约优先于本
国法的适用。
5
行政法学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2.2 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1.位阶分布(效力等级)以及适用
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

宪法

法律(含法律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共同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观点 具有法理学上的支撑。美国著名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 登海默把法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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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2.2 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2.2.1 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 宪法:即 • 行政法规:行 • 行政规章: • 法律解释:包
《中华人
• 它规定了以下三类“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的规定。概括地说,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定是否具有行政法法源地位呢?对此,我们认为应 当予以区别对待。
• 在实践的层面,法院已经在不少场合特别是专业技术领域 把行政规定作为行政审判依据,即认可行政规定的实质性 法源地位。
2.1 行政法法源的内涵与外延
“渊源”一词原指水从地底下流出的地方。法学借用 之后,创设了“法的渊源”一词,简称法源。
法源的不同 理解
法存在形式说、法原动力说、 法原因说、法制定机关说、 法律规范说、法事实说等。
流行的观点
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法存在 形式说,即将法源界定为各法 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制度的文化特色——基于民主和法制的视角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制度的文化特色——基于民主和法制的视角

The Analysis on the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of the Ruling People's Action Party of Singapor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作者: 张挺
作者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东南亚纵横
页码: 13-16页
主题词: 执政制度 人民行动党 文化特色 新加坡 法制 民主 执政文化 法律制度
摘要:执政文化是一套贯穿于执政系统和执政过程中,赋予意义和秩序的思想、观念、原则、态度、情感、评价等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是执政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和组织规范的凝聚。

它是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形成的,表现执政理念、意义、秩序和规律的文化成果,是推进执政系统运行、规范执政主体行为、引导政治共同体活动的指南。

执政制度文化是执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党通过推行法律、政策、。

滇池学院 东南亚法律制度 讲义

滇池学院 东南亚法律制度 讲义

东南亚法律制度教学安排•东南亚国家联盟•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菲律宾•越南时局背景•按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时间框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今日起(2010年1月1日)全面启动。

标志着由中国和东盟10国组成、接近6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4.5万亿美元贸易额的区域,开始步入零关税时代。

•自贸区建成启动后,中国与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六个东盟成员国间,将有超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将从目前的9.8%降至0.1%,上述东盟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将从12.8%降至0.6%。

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四个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对90%的中国产品实现零关税的目标。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概况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前身是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3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1967年8月7日至8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成立。

东盟概况•成立几十年来,东盟是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并建立起一系列合作机制。

现任东盟秘书长素林,任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东盟概况•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创始成员国外,20世纪80年代后,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国先后加入东盟,使这一组织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形成一个人口5.7亿、面积达450万平方公里的10国集团。

巴布亚新几内亚为其观察员国。

东盟10个对话伙伴国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

东南亚的法律制度

东南亚的法律制度

东南亚的法律制度概述东南亚是一个地理、文化和政治多样化的地区,由11个主权国家组成。

这些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文莱和东帝汶。

虽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因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它们分享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和法律原则。

宪法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以各自的宪法为基础。

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也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确保政府的权力得到平衡。

立法机构东南亚国家的立法机构通常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一个选举的国会或议会和一个非选举的部长会议或内阁。

国会或议会是代表公民利益的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内阁由各个政府部长组成,负责决策和政策执行。

司法系统东南亚国家的司法系统通常是由独立的法院和公正的法官组成。

司法系统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法院在处理纠纷和刑事案件时,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刑法与民法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包括刑法和民法。

刑法是指针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

民法是指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人权保护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也包括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保护。

人权法律也涉及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女性、儿童和残疾人。

国际法东南亚国家通常也在法律制度中采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这些国家是联合国会员国,承认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涉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海洋法的适用和跨境犯罪等。

法律改革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面临着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一些国家正在努力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公民对权利的保护和促进法治的发展。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力,以促进社会的正义和稳定。

结论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因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致力于维护公正、保护人权和促进法治的原则。

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从公元2000年起,来白中国南部的移民陆续迁入现今的马来亚地区, 这种关系使马米半岛地区的人民和历史上建立的各种政权都与中同 保持着密切关系,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华人聚集区 所奉行的乃是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属人法,即中国法律。 马来半岛与印度的接触大约从公元初就开始了,这些印度人中有 僧侣和和尚。他们带去历法、书法、法律与治理的见解,印度的法 律观和法典,特别是《摩奴法典》。在古马来西亚的《凯里阇法典》 中就能看见印度法律的影子。马来亚受到伊斯兰文化影响最大。阿 拉伯帝国靠着强大的武力和政治,在东南亚地区传播伊斯兰教。随 着伊斯兰教在马来半岛的传播,并被当地人所信仰,伊斯兰法也随 之对马来亚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这种受伊斯兰法影响的马来亚地 区历史上的法律,主要是历代国王的敕令和习惯、有凯里阇法律、 吉大法律、霹雳法律、双溪乌戎法律、马六甲法律等。由于马来亚 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该地区缺乏自己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的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不同途径传入马来亚,使 该地区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为以后该地区法律的发展奠定 了比较深厚的基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马来西亚是一个美丽的热带国家,自然风光怡人, 旅游资源丰富。白色的沙滩、蓝色的大海、魅力 独特的珊瑚岛、种类多样的海洋生物、千姿百态 的洞穴、多元化的人文景观、古老的民俗民风、 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以及现代化的都市,无不吸引 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旅游业是国家第三大经 济支柱,第二大外汇收入来源。旅游业为国家第 三大经济支柱,主要旅游点有槟城、马六甲、浮 罗交怡岛、刁曼岛等。货币:林吉特。
【国家政要】最高元首 米詹· 扎因· 阿比丁 (Sultan Mijan Zainal Abidin), 2006年11月被推选为马第13任最高元首,12月13日宣誓就 任,2007年4月26日登基;总理纳吉布· 拉扎克(Najib Tun 敦· Razak),2009年4月宣誓就职 ;国会下议院议长潘迪卡尔· 阿明· 穆 利亚,2008年4月当选 。

第三章泰国法律概论

第三章泰国法律概论

泰国法律概论第一节宪法一、泰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一)泰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1.近代以前泰国法的发展泰国,古称暹罗。

有文献记录的泰国法是在公元3世纪至13世纪末,5泰国早期的国家组织——孟人国家时期形成。

《茫莱法典》是泰族先王所实施的习惯法的汇编,有200多个条文,是这一时期泰国法的代表。

公元1238年,帮克朗刀带领泰族人们起来争取民族独立并驱逐了柬埔寨统治者,建立了以泰族为主体得素可泰王朝,结束了如今泰国地区割据分立的局面。

泰国法律自此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泰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君主拉玛铁菩提颁布了泰国有史以来第一套法律:1350年《证据法》、1351年《叛逆法》、1356年《取缔拐带法》、1357年《侵犯人民法》、1359年《杂事法》和《夫妻法》、和1366年《强盗法》,等到。

这些法律是印度《摩奴法典》与泰族习惯法相结合的产物,确定了泰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成为后世国王立法的蓝本。

阿瑜陀耶王朝前期,还制定了《皇朝法典》。

曼谷王朝初期,拉玛一世重订了有名的《三印法典》,它包括了民事、刑事、道德、宗教、家庭等各方面内容,共计123卷。

泰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泰国古代法律文化深受印度影响,其法律的内容及司法诉讼制度均是印度古代法律的翻版。

其二,素可泰王朝的蓝摩甘亨王将小乘佛教确定为泰国的国教后,佛教成为泰国的精神支柱。

泰国古代法律中的许多内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其三,泰国古代法律维护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阿瑜陀耶王朝的戴莱洛迦纳王时的法律就明确把泰国居民分4个阶层,不同的等级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

2.泰国法律的近代化泰国近代法律深受法国法律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

其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蒙固王改革。

蒙固王(1851年---1868年),即拉玛四世,是泰国第一位吸收西方文明的君主。

蒙固王自登基时开始,便在宫中推行西方的教育,宣扬朴素的民主思想。

他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与庶民同罪。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民俗的法律保护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民俗的法律保护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Customs in the Minority
Areas of China
作者: 张树兴[1];张铭化[1]
作者机构: [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出版物刊名: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2-15页
主题词: 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民俗;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分布地域广阔,由于各民族的社
会生活条件、经济基础以及历史文化背景各不相同,造成了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干差万别。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民俗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是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风
民俗,二是要构建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少数民族风俗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当前面临的问题,以解除濒临灭绝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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