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65号-(1838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2010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交工验收 (1)第三章竣工验收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1 (7)附件2 (23)附件3 (29)附件4 (30)附件5 (32)附件6 (36)附件7 (40)附件8 (44)附件9 (4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精品文档,超值下载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类型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筹备阶段、验收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结果确认阶段。
第二章筹备阶段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筹备阶段主要包括组建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组建验收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验收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验收方案应该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制定,提出验收的具体要求、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计划应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安排。
第三章验收准备阶段第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准备、场地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验收资料应该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图、技术规范、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设备应该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必要的设备。
第十二条验收场地应该满足验收的需要,包括充足的空间、通风良好、设备齐全等。
第四章实施阶段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现场勘察、检查验收、技术测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应该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路缘石安装等方面。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应该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有序的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
第十六条技术测试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第五章验收结果确认阶段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验收人员讨论决定,并进行书面确认。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需准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根据签定的合同和国外供应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帮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意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经考核,生产实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公平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
劳动爱护、工业卫生、平安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实力,要准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实力,并办理竣工验收。
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布置三个月的试生产。
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
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的确达不到设计实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实力核定新的生产实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实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缘由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缘由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实力仍按设计实力计算。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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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基础承台、基础梁或者底板施工完成,下步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承重结构施工完成,二次结构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验收。
主体结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子阶段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成立的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并可以成立若干个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二)验收组组长及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担任,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资格;(三)验收人员应当专业齐全,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四)有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七条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备案。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
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
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规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
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
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工作。
(八)建筑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具备使用条件。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批,采取资料核查、实物测量等方法核验检验批的真实性。
抽查检验批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不少于3批,不足3批的全数检查,并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表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质疑的,可以采取实体检测进行验证。
第十条抽取的检验批经核查真实有效的,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要求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
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
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
质量证明文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观感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验收。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10%分户,按照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现场核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人防验收证明;(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意见书;(七)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标志牌镶嵌申请表。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设备安装等下步施工。
工业项目依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阶段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容为提示性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注:此表容为提示性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验收人:日期:附表九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验收人: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人:日期:室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验收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