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设项目的正常使用和运营。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1. 竣工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2.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组成的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
3. 竣工验收报告:对竣工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的文件。
三、竣工验收程序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前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知。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成立,并明确各方责任和职责。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材料检测报告等。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
3. 现场勘察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应进行现场勘察,查看工程实际情况,比对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4. 检测检验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检验工作。
包括结构安全性检测、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检测、环境影响评估等。
5. 试运行对工程进行试运行,测试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运行情况。
同时,对工程进行功能性测试,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
6.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勘察、检测检验和试运行的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评估、安全评估、环境评估等内容。
7. 审核和批准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报告应向相关部门备案。
8. 竣工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同时,将竣工验收结果公示于工程现场。
四、竣工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标准对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的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消防、档案、财政、审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02]豫防办148号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对其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的进行,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目的和意义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1. 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 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适合范围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合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造、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四、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验收组成立:相关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成相应的验收组,包括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
3. 现场勘察: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检查施工质量、安全设施等。
4. 技术评估: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估,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文件审查:验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6. 验收意见:验收组根据勘察和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验收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有条件合格等。
7.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8. 竣工验收决定:相关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作出相应的竣工验收决定,包括通过、不通过、延期等。
五、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质量:包括结构安全、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3. 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像关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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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xx]豫防办xxxx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xx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xx]xxxx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竣工验收是指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目的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
三、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内容1. 竣工验收的时间安排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进度安排,建设单位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商议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并书面通知各参预方。
验收时间应尽量选择在建造工程完工之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进行。
2. 竣工验收的参预方及职责(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并配合验收工作。
(3)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施工记录、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4)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并提供监理报告。
(5)专家组成员: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
3. 竣工验收的程序(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参预方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明确验收的目标和要求,并确定验收的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
(2)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监理报告等。
(3)现场勘察:专家组成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设施等情况,并记录相关问题和建议。
(4)技术评估:专家组成员对工程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程的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节能性等方面。
(5)验收报告:专家组成员根据勘察和评估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优点、不足和改进意见等。
(6)验收结论:根据专家组成员的评估和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结论,确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 竣工验收的结果处理(1)合格验收:如果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专家组成员将提出合格验收意见,并签署验收报告。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21修正)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8【实施日期】2021.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09年7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第五条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统计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二)已经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批;(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河南的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河南的规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
住宅工程在我们的生活十分常见,由于住宅工程最后都是供人居住的房屋,因此,在工程质量方面需要格外注意。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住宅工程的质量,否则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生命威胁。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河南省的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凡本市范围内在建的住宅工程,均应进行分户验收。
二、住宅工程实行质量分户验收,不能代替检验批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我市受监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
(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
抽取的每户将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并核查其相符率,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市质监站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对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试行)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五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预算文件;(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精编版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21年)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2009年7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第五条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统计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二)已经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批;(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最终稿)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抢险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管县)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普通干线公路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大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危桥加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五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预算文件;(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豫建质安〔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豫建质安〔2021〕26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市管理执法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豫建质安〔2020〕39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
请各省辖市(区)、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要求参照执行。
联系人:刘志刚电话:*************邮箱:****************2021年9月16日。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完工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
一、验收前准备1.1 完善竣工验收文件在进行竣工验收前,需要准备相关的验收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这些文件是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完善并保留备案。
1.2 安排验收人员为了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应当安排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验收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具备判断工程质量的能力。
1.3 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确定,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准确评估。
验收地点应当是工程实际建设地点,以方便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
二、验收过程2.1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人员应当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结构、装饰、设备等方面。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应当及时记录并要求整改。
2.2 工程质量检测除了验收人员的检查外,还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这可以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结果,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2.3 环境与安全评估在进行竣工验收时,还应当对工程的环境影响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包括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程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验收标准3.1 国家标准竣工验收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这些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3.2 行业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还应当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有不同的验收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3.3 地方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确保验收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一、凡本市范围内在建的住宅工程,均应进行分户验收。
二、住宅工程实行质量分户验收,不能代替检验批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住宅是我们生活起居的私人场所,是人们非常重视的地方。
因此,国人对自己的住所要求有着各种各样的要求。
不过,大家都重视的一种住宅要求,就是质量安全有绝对的保证。
所以,国家为了能够很好的规范住宅工程建设,制定了相应的办法规定。
那么,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一)、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各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明确各参建方责任,贯彻建设部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望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范围内在建的住宅工程,均应进行分户验收。
二、住宅工程实行质量分户验收,不能代替检验批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我市受监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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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豫建建(2014)12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
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各参建单位;
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查依据;
3. 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 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应在竣工验收前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
经检查,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包括以下人员:
1. 各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负责人;
3.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
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
验收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验收依据;
3. 验收的时间、地点;
4. 验收分组情况及名单,各组职责及分工;
5. 验收主持人和参建单位主汇报人;
6. 验收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验收方案须经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
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4.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5.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第六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二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