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公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之一,其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公路行业科学发展,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规范,其中《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公路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2.1 竣(交)工验收申请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竣(交)工验收时间后,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2.2 竣(交)工验收组织竣(交)工验收组织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主体单位,由工程负责人带领验收组成员进行验收。
同时,竣(交)工验收组织应邀请公路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
2.3 竣(交)工验收项目竣(交)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具体验收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复核;•工程质量保证、完工自检和验收计划的审核;•工程完工图纸和档案的归档管理;•工程竣工证和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的签发。
2.4 竣(交)工验收结果处理在竣(交)工验收组织进行验收后,应当汇总验收结果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明确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同时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对于不合格的部分,应当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并检查整改情况。
三、竣工验收的意义与应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前提和基础。
竣工验收的结果是公路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时,竣工验收的科学实施,也能够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路工程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健康发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竣工验收应在公路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2.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准备、实施、评定、报批等环节。
3.申请:由竣工方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相关资料。
4.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5.准备:验收组根据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
6.实施: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实地勘测,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7.评定:验收组按照验收标准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定,给出评价意见。
8.报批:验收组将评价意见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评价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基础设施、桥梁隧道、路面、标志标线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工程安全: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水系统、防护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排污系统、噪音防护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的环境影响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工程资料: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等,评估工程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5.其他事项:验收组根据需要,对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如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等。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则通过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2.不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情况,则不通过竣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交通部令)和《关于贯彻执行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新建和改建的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本细则所称重点公路工程是指四川省交通厅管理建设的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及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的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点公路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重点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主体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交通部负责;其它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重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重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遵循公正、真实和科学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ﻫ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ﻫ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ﻫ(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ﻫ(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ﻫ(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ﻫ(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ﻫ(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ﻫ(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ﻫ(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财资署)、交通运输厅(一级)和路政管理部门(二级)联合实施。
具体办法如下:(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行业准则,采用专业性质职业能力、职业责任及管理方式;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关于竣工验收原则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安全、经济性等方面,确定本工程竣工验收要素与技术参数;
(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所列出的验收准则,根据本工程竣工验收要素和技术参数,实施质量检查、抽测、测试等验收工作;
(四)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应有书面记录,明确好验收时间、验收依据、验收基础、验收结果和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并由路政管理部门(二级)正式签字报竣工方确认;
(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路政管理部门(二级)应当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和验收书送交财政部门(财资署)、交通运输部门(一级)和发改委,由发改委统一发布竣工验收结论,报批——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生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制定,旨在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2.施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应以合同内容、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为依据,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结果。
5.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处理结果以最终竣工验收结果为准。
二、验收单位1.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验收单位,并将验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公布。
2.验收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内容1.验收应包括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2.具体验收内容应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情况,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确定。
3.验收时,验收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对关键技术点、施工难点等进行深入讨论,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指导。
四、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月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2.验收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同时将验收结果报送给管理部门。
4.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验收单位进行复核,最终以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名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文号:交公路发〔2010〕65号发布机构:公路司发文日期:2010年04月30日主题分类:工程管理索引号:2010-00205 主题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
一、验收基本要求
1. 验收的目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稳定的使用功能。
2. 验收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
3. 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
二、验收程序与流程
1. 验收的主体: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2. 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意见反馈、验收决定等环节。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1. 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安全评估:对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认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功能验收:测试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道路交通需求和使用功能。
四、验收意见与决定
1. 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检查、技术评估、相关材料等,形成验收意见,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 验收决定: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确认公路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并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
五、验收监督与评估
1. 验收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验收评估:对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
以上仅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办法和细则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简要介绍。
一、验收主体按照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主持竣工验收工作;•设计单位:主要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方案、施工图、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及技术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责任;•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二、验收程序根据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汇总、技术审核、现场检查、验收评定、验收备案等环节。
1. 前期准备•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小组•分派任务2. 资料汇总•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相关资料3. 技术审核•将资料送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需反馈处理4. 现场检查•对公路工程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工程的质量问题5. 验收评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意见的形成和提交6. 验收备案•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决定•对验收意见进行公示三、验收标准考核公路工程质量的指标主要包括公路设计标准符合性、专业标准符合性、工程质量符合性、安全保护符合性、环境保护符合性,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方面。
细则中对验收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主体来说,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去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验收结果细则规定,验收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整改后重新提交。
同时,细则也规定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公路工程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证书,及时办理使用手续,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投入使用。
五、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开发、建设、验收及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公路工程建设品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相关阅读: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8〕172号)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18-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04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川交函【2015】56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
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财函[2022]563号各市、州交通局: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3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工(交付)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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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2022年8月23日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移交)验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3号)和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工路发[2022]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办法管理的二级公路网建设项目(包括地方公路收费项目和通往省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公路建设项目)和三级公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局。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工(交付)验收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竣工验收;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规划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一期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
县际公路的竣工验收由本部门公路局组织。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试运营前,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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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川交函[2005]563号各市、州交通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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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
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六)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一)未获立项批复;(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要求进行招投标;(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报批;(四)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六)项目超概(预)算,且未按规定报批。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监理、施工、科研等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第三、四、五部分内容,并参照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川交办[2002]245号文要求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料。
(五)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验收工程内容的工作总结(附件七)。
(六)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检测意见。
第九条交工验收程序(一)符合第八条(一)至(五)项条件的公路工程合同段,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第八条(一)至(五)项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及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一并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三)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派员对该工程项目(合同段)是否完成第八条(一)至(五)项内容,是否具备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条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发出工程质量检测通知,并及时组织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进行交工质量检测。
对于交工验收时因隐蔽等原因而无法检测的分部工程检测项目,检测工作可在监督过程中分阶段进行。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抽检项目按附件一要求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后(需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见附件三)。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合格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后20日内组织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工验收。
对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不合格的公路工程项目或合同段,项目法人应自收到质量检测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参加单位有项目管理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由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厅公路局及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交工验收进行监督,其余项目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交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备等项目,项目法人可特邀专家(5-7人)提供交工验收咨询意见供项目法人参考。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复核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相关资料;1、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报告;2、检查各合同执行情况;3、核查工程完成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4、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5、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二)审查和听取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三)质量监督机构宣读质量检测意见;(四)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进行审定,并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同时完成“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附件四)或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五)。
(五)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办法对每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附件八)。
第十六条交工验收参加单位职责拟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的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存在问题或验收程序不合法,应要求项目法人整改或停止验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监理单位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同段(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是否可进行交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审定结论应包括是否同意监理单位对合同段(项目)的工程质量评分、是否同意进行交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在最后一个合同段验收的同时,完成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附件五),提交交工验收负责单位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交工验收负责单位按下式计算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评分。
(注:以上公式中投资额可采用施工合同价)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格式签署“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附件四) 或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单位备案。
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单位在15日内未对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第二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和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限期修复、补救,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其工程质量监理仍由原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由原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落实管养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通车试运营两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隐患已经返修;(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发布〈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川交办[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中确定竣工资料内容(附件二),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文件等档案资料;(四)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五)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附件三);(六)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对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