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规定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一、我国现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制度。
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直接投资已经走过32个年头,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跟随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2006年以前,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需要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直接使用,若为外文的内容只需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材料使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这是外资登记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才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美国特拉华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用于法院诉讼
美国特拉华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用于法院诉讼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业务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增多。
中国公司与美国特拉华公司发生商业纠纷时,可以在中国境内起诉美国特拉华公司。
在起诉时首先需要向法院递交美国特拉华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用于确立被告的身份。
美国特拉华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由美国特拉华州务卿公司注册处出具,取得证明后需办理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以此证明主体资格真实存在,才能在国内合法使用。
傲凡认证能够为您代理申请美国特拉华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美国特拉华公司注册证书及公司年报),并办理后续领事认证程序。
那么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呢?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特拉华公司如何准备主体资格证明?常见的美国特拉华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文件类型:公司章程(Articles/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存续证明(Good standing)、银行资信证明(Bank letter)、公司董事会决议(Board Resolution)、公司规章细则(Corporate Bylaws)等。
涉及到股东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等,除了提供公司章程、存续证明、资信证明以外,涉及到纠纷的还需要对公司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等商业文件进行认证,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将民事诉讼状Civil Complaint办理三级认证。
美国特拉华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的程序会经过公证员公证、州务卿认证以及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等多个步骤。
办理时长一般为15工作日,含邮寄时间在内。
需要哪些类型的公司商业文件来办理公证认证取决于使用的目的及场合,请和国内相关机构核实需要的材料一次性办妥,以免导致因缺失材料导致影响办事进度。
设立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设立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随着我国吸引外资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成立,在设立时,商务部门都需要提供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事项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
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
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来源于:。
《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
附件2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为企业登记提供便捷透明的服务,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方投资者是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经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自然人投资者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入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
第五条对于已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浙江省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三省一市已设企业受理地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本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
第七条参与试点工作的三省一市企业登记机关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兹证明(外国投资者)已在我省/市投资(企业名称),本登记机关已收取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该主体资格证明有效期至。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外商投资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外商)来华设立外资企业或进行外资并购时,主管机关(主要是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通常需要外国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这里的主体资格证明在外商为个人时指其护照,在外商为企业时指其开业证明。
由于各国(各地)商事制度与体系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其开业证明也各不相同。
例如,美国是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图1),德国是Handelsregisterauszug(图2),新加坡是Business Profile(图3),香港是公司注册证明书(图4)。
图1 美国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示例
图2 德国的Handelsregisterauszug示例
图3 新加坡的Business Profile示例
图4 香港的公司注册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办理公证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见图5)。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图5 美国的公证认证示例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见图6)。
图6 香港的公证示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登记程序第七章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
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所需的所在国公证认证机关是指哪里
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所需的所在国公证认证机关是指哪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在国外,不像国内,在国外没有公证处,公证事务一般由公证人(notary public)来完成,在香港交中国委托公证人。
所以在找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时,找不到像国内一样的公证处。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资格证明的说明1、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一般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2、外国投资者为企业的需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⑴外国投资者有效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⑵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⑶外国投资者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⑷外国投资者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原件(参考格式附后);⑸被授权签字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⑹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1-6项的文件必须附在被公证的文件内。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国外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活动的增多,国内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在国内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国外营业执照要想在国内被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这个该怎么办?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使用的场合 1、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 2、在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域外形成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3、申请商标、专利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商标、专利,以及相关转让、复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当地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去所在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使领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79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020年1月1日起,沪苏浙皖多地投资外商主体资格证明只需办理一份
2020年1月1日起,沪苏浙皖多地投资外商主体资格证明只需办理一份日前,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三个办法,在沪苏浙皖创新试点外商投资若干便利举措,包括:(1)对于已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2)允许境内自然人在三省一市试点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3)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境内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境内自然人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外商主体资格证明不同于中国的证照,因其往往是登记信息的摘录,并不会载明有效期。
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往往以主体资格证明出具是否已超过6-12个月作为判断该证明是否仍具有时效性的标准。
试点办法中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是否为类似前述时效性的主观裁量还有待观察澄清。
此外,单从文字表述来看,如果外商仅在某省或市内(而不跨省)进行重复投资,其再次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义务似乎并未豁免。
主管机关实践中将如何把握,也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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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试点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加拿大法国荷兰卢森堡使馆认证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加拿大法国荷兰卢森堡使馆认证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加拿大法国荷兰卢森堡使馆认证。
海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必须提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其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合资,企业并购,设立办事处,股东民事纠纷等,在国内工商等部门登记手续,需要证明境外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因而要求出具海牙公司主体资格证明认证文书。
海牙公司主体资格证明认证资料清单:1、主体证明认证:公司注册证书,章程,资信证明,存续证明,法人身份证明2、涉及到诉讼纠纷:公司会议纪要,股东董事会议决议3、涉及到变更:变更文件4、其他文书认证:股东董事在职证明,协议书,授权书,任命书,产品证书等。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认证流程:1、法国公司认证流程:法国国际公证律师公证,法国州务卿认证,中国驻法国使馆认证2、加拿大公司认证流程:加拿大公证律师公证,加拿大省政府认证,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认证3、卢森堡公司认证流程:卢森堡公证员公证,卢森堡外交部认证,中国驻卢森堡使馆认证。
4、荷兰公司认证流程:荷兰公证律师公证,荷兰外交部认证,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认证时间:1、加拿大法国认证时间为:3-15个工作日2、卢森堡荷兰认证时间为:7-15个工作日来源于/html/zlzx/8784.html。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客户问及台湾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内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商务部外商投资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发[2004]20号)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发[2004]20号)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外经贸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范围与广度的扩大化与多元化吸引着全球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角逐。
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中国作为投资企业目的地,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进行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代表处、商标注册、法院诉讼等商业活动时,工商局、法院、商标局等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会要求投资人出具主体资格证明。
那么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呢?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如何准备主体资格证明?1. 外商设立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2. 而外商设立公司的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应提供境外投资公司注册证书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国外的营业执照一般叫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Certificate of Formation等。
境外投资公司的注册证书需经当地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再经外交部认证,最后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而外商设立公司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需要提供护照或长期居留证明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投资人已持合法签证入境中国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的工商登记部门可以接受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当场核对,可不需要对其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和认证。
4.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 香港及澳门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需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由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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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
身份证明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规定。
首先来看以下为什么要办理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认证: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指哪些文件:
对于境外公司指的是注册证书CI,对于个人来说是国外护照。
中方投资者可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而境外投资者则应根据申请事项按照相应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包括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情况)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应进行公证、认证,不仅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也体现了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以后我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规范化要求,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证明文件如下:
1、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
由于各国制度不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
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3、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4、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来源于/html/zlzx/6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