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基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四章信用信息查询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诚信企业评价指标
1、经营活动
18分
二、市场行 为34分
2、建造师 3、工人持证上岗率 4、行业报表
3分 3分 5分
5、劳资管理
5分
1、工程质量管理 三、工程质 量、安全管 理24分
12分
1、无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发生;2、企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 理 制度; 3 、未受到环保、卫生、治安 、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1、企业净资产
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分
2、工程结算总收入
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分
一、企业经 营能力12分 3、净资产收益率
大于8%
3分
净资产收益率大于 8% 者得 3 分,每降低 1% 减 0.5分,减完为止
4、资产负债率
小于75%
3分
资产负债率小于75%者得3分,每增加5%减0.5 分,大于95%者不得分
29173.13 15391.2 29883.19 15413.17 26796.11 15323.89 19372.89 151353.58
621.15 2274.03 1763.94 1905.86 5534.61 12099.59
9708.07 96.43 98.98 3431.01 9768.3 23102.79
5、产值利润率
大于3%
2分
产值利润率大于 3% 者得 2 分,每减少 0.5% 减 0.5分,小于1%者不得分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准 未发生 1.出借资质;2.层层转包; 3.违法分包;4.无资质、超资质或以 诈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5.串标、骗取中标;6.以低于成本的 报价竞标等情况。 1、在岗情况 2、执业资格 3、无不 良行为记录 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 按时上报月报、季报、年报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 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欠或克扣劳动 者工资 1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规、规范、标准。 2 、质量 保证体系健全、完善、运行良好。 3 、连续两年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 4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期限内 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履行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无工程质量投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采集信用信息并应用评价结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冀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其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按依法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按本办法明确的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注册登记类信息等,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守法诚信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获奖信息以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
其中,表彰奖励信息以颁发单位文件及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以本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据为准。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息。
其中,企业在本省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文件及行政执法文书为准;在省外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为准。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及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8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冀建法改〔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等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使用的过程。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工程业绩和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规范建设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企业是指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设企业考评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诚信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成立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站、办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设企业诚信评定的组织及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设局质量安全科,负责建设企业的诚信信息认定、等级评定及评定结果发布等工作。
建设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建立专家库和组织专家评价等工作委托娄底市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评定指标和诚信等级第五条建设企业诚信根据以下诚信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等级评定:一、企业内部各项管理保障体系;二、资金支付信用体系;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情况;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六、投标管理活动及合同履约情况;七、市场行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八、培训工作情况;第六条建设企业诚信评定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按照《娄底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评定,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娄底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3)进行评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市〔2011〕55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科学技术局: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是做大做强全省建筑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条件。
为加快实现建筑业强省目标,全面提升全省建筑业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根据省政府2010年9月2日召开的“全省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郭凤辉;联系电话:0311-87805388。
附件: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8年05月08日附件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筑业大省向强省跨越,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增长数量型向效益型、发展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全省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重要性的认识建筑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保持了较快发展,不仅改变了城乡面貌,完善了城镇功能,提高了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而且大大增强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浙江、江苏等建筑强省相比,我省建筑业发展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为发展方式仍很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集中度低,企业市场竞争严重趋同,基础设施和专业工程领域施工能力不足;科技进步与创新滞后,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高素质科技型人才紧缺,缺乏科技型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有效激励机制;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效能和创新能力差,投入大、成本高、效益低;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不高,精品意识不强,品牌工程和精品工程少等。
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规模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冀建工函〔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报冀建工函〔2018〕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36号)要求,8月15日至10月31日,我厅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了集中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基本情况本次核查范围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网上核查、现场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分组随机抽查了178家省本级核发资质的施工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43家),49家造价企业,142家监理企业(含19个项目工地)资质等情况和389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抽取,现场核对施工许可证等方式,抽查了35项平台补录业绩。
二、核查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施工企业。
通过现场查阅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办公场所等相关资料,114家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64家企业不合格,其中包括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14家企业(含1家拟注销企业,1家无法联系上负责人的企业)。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技术负责人达不到要求。
二是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不足、专业不齐全。
三是部分企业无法提供人员社保等有效证明材料。
本次核查还通过省建设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核实了抽查企业的市场行为情况。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所覆盖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一)各级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二)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及其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企业诚信等级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
没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行业,其诚信等级标准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商安全监管、消防、公安交管、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八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承诺。
企业通过向政府、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二)企业自评。
企业根据承诺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8∶2加权进行自我评分;(三)分级评估。
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评定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将结果报本级安委办审核;(四)抽查公示。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标准安全生产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标准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信用不良)企业:1、发生特大、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2、拖欠建筑农民工薪酬,情节严重并被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3、注册类人员不足资质标准要求50%的。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50分)(一)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人员等情况满足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30分。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缺少任何一项或存在问题扣5分,最高扣15分。
企业资信能力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注册类人员每少1人(不超过50%)扣2分,最高扣10分;注册类人员存在挂证行为并经认定,每人扣10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资质标准中有技术装备要求的,需要单独考核,不足的扣5分。
本项最高扣30分。
(二)项目及完成产值分。
纳入信用计算的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凡在年度内新签订合同的,均得10分。
年度内实现产值100%入统的,得10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80%以上不足100%的,得8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50%以上不足80%的,得5分;年度内产值未入统或无产值的不得分。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专业承包合同,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将相应的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
如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相应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则按上述比例扣减施工总承包企业得分。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入统得分按上述比例执行。
本项最高得分20分。
二、市场行为(50分)(一)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
国家级奖项加5分,省级奖项加3分,市级奖励加2分,奖项内容包括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科技进步等各项先进奖项,以当年颁发证书或文件为准。
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24个月、省市级为12个月,在市域外获得的奖项范围扩大到县级,有效期12个月,均提高一级确认加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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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XX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1号文附件7),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推动我省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XX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的方式。
设区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入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并负责申报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XX省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评价X围是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分公司及非我省、市级会员单位等,不进行诚信的行业评价。
第四条申报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X。
具体执行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二)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无因己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三)工程质量:评价期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期内所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
年度内无其负主要责任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五)社会责任和银行信贷:照章纳税,无偷税漏税现象;无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部门的处罚;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无银行不良行为记录。
(六)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文化、技术创新、创优突出,经济效益好。
具体评价见评价细则。
第五条参加诚信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简介(另附历史沿革、经营X围、组织机构、管理、质量、安全、履约、拖欠、经济效益、获奖及受处罚等
基本情况文字叙述);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项目文明工地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七)评价年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XX省建筑业协会每年2月份受理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申报。
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XX省建筑业协会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审定。
XX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工作。
XX省建筑业协会对初评结果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
示期满后,对于通过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企业,由XX省建筑业协会授予“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颁发证牌,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取得“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其继续申请诚信行业评价的,可适当简化评价申请材料,原则上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申请表》和企业简介,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业评价。
第十条已取得“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如被举报不符合相应条件,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牌,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建筑业协会对各自组织的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结果予以自行发布,并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协会应当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的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诚信行业评价工作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
附件1: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XX省建筑业协会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评价期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
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二、主要工程业绩
2、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
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注:本表填写企业评价期竣工和在建的工程。
四、各级行业协会推荐(审定)意见
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细则
为公开、公正进行诚信企业的评价,指导评价的具体工作实施,根据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1、XX省建筑业协会邀请建设厅质量、安全、招投标部门及部分企业有关领导组成“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审定。
2、XX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
3、XX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审定结果送建设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建协金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XX省建筑业协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评价实施
1、初审原则实行定量打分。
初评人员根据申报材料按照XX省建筑业诚信行业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进行打分,满90分以上者为通过。
2、对申报材料表述不清或缺项等需质疑时可采取约谈、等方式落实。
3、初审人员逐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负责。
4、初审结束、撰写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实施方式、评价结果及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评价审定,由XX省建筑业协会诚信企业行业工作委
员会听取评价报告,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评议,需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
6、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果经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同一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XX省建筑业协会最终审批发布。
7、企业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制作证牌颁发给企业。
三、评价费用
1、评价费用由XX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定标准和收取。
2、费用收取标准本着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确定。
3、收取费用支出包括评审会务费、劳务费、证牌制作费、媒体公示宣传费、走访、约谈、话务、文印费及直接服务于评价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等。
具体标准当年另行通知
四、工作纪律
1、评价机构及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参评企业额外财物。
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初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
2、对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评价资格直至追究责任。
XX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评分表
注:评价意见记录初评结论和扣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