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其他住建行业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市住建局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建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
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提供。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履约评价第六条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第七条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和配合。
第二章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二)工程质量:对企业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履约能力: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方式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两种。
(一)自评:企业根据规定的指标自行评价,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三方评价: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评价,提供评价报告。
第三章诚信评价结果的利用第七条诚信评价结果将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价奖惩。
(一)信用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监管系统,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奖惩:根据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惩,包括行业资质的认定、项目的承揽、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和评价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虚假评价、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包括撤销施工许可、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四)白蚁防治企业;(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二)佛山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管理制度。
《诚信手册》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领及注销第五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申领《诚信手册》。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申领《诚信手册》。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方案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方案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彰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给人们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
建筑工程是有限资源下的竞争性产业,要想在这个行业中立足,维持稳定发展,诚信管理是容不得半分假的。
对于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涉及到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行业实行诚信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赢得顾客的信赖,而且能够推动行业的长远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一、建立行业规范标准建筑行业应建立行业规范标准,确立行业整体的自律机制,制定行业统一的诚信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的职责和责任。
行业规范标准体现了建筑工程行业的技术门槛、资质认证、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多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在控制风险、保障质量、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是诚信管理的核心内容,企业应该将信用评价视为一个自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该建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行为表现,评估各个企业的诚信水平。
这将形成一种企业之间竞争的态势,通过诚信评价机制,优秀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项目机会,获得更高的收益。
三、建立合同文化合同是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合同文化就是倡导企业在合作中彼此尊重,遵守合同条款,共同维护合同纪律。
建立完善的合同文化需要从诚信意识的培养、合同条款的规范等方面入手加强,营造企业之间契约精神的共识,形成维护合同纪律的自觉性。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在诚信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企业间信息沟通和信息流通,避免信息不透明和信息掌握不足。
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应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将业务信息、合同信息、质量信息等有关建筑工程的信息共享给相关企业,提高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提高诚信风险的识别能力,减少企业之间的风险和误信现象。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范,制定本诚信制度。
第二条本诚信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企业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诚信守法,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合同,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惩处,严格执行惩罚措施。
第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和员工的诚信行为,对信誉良好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诚信企业的形象。
第二章诚信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员工和客户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诚信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诚信管理,建立信任合作的关系,确保合作伙伴遵守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诚信承诺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保障建设环境。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工程质量。
建筑公司诚信建设方案
建筑公司诚信建设方案建筑公司诚信建设方案一、引言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并在建筑行业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一个诚信的建筑公司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声誉,从而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本文将围绕建筑公司的诚信建设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方案。
二、诚信文化的构建1. 注重企业价值观的建立建筑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企业价值观,并使员工形成共识。
在价值观中,诚信应被视为核心价值之一,并在所有员工的行为中得到体现。
2. 建立诚信的招聘机制建筑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选拔具有高度诚信意识的员工。
招聘时,对候选人的诚信背景进行全面考察,以确保只从以诚信为基础的人才池中选择合适的员工。
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奖惩制度建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诚信问题。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理流程和纪律处分制度,并及时予以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1. 建立透明的合同制度建筑公司应建立透明的合同制度,将所有合同条款及项目细节向客户公开,以确保客户对合作内容的了解和明确,避免信息不对等带来的纠纷。
2. 坚持真实守信原则建筑公司应坚持真实守信的原则,不夸大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并及时告知客户项目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真实的工程情况得到客户的知情同意。
3. 全程沟通和协作建筑公司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需求,确保合作过程中的信息畅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误会。
四、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1. 强化技术培训和管理建筑公司应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诚信意识,定期组织技术培训,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以保证工程质量。
2.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建筑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把控,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3. 推行质量追溯和整改制度建筑公司应建立质量追溯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并对问题原因进行追溯,确保相同问题不再发生,以提高工程质量。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文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诚信体系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的诚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子企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相关项目的投标、合同、施工、验收、维保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应当与企业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相协调,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第二章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是建筑企业诚信管理的核心,包含诚信标准、评价方法、信用分级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诚信标准是评价企业诚信程度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履约能力、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评价方法是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客观评价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价、社会评价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信用分级是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等级划分,设立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基本信用和限制信用等四个等级。
第八条奖惩措施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奖励或者处罚,奖励可以包括给予信用证书、信用招标优先权等;处罚可以包括限制竞标、降低信用等级等。
第三章信用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诚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信用评价工作;监督落实信用奖惩措施;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报告诚信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执行和监管。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层应当重视信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领导层成员应当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四章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实时记录、更新和维护。
第十四条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的纳税记录、履约记录、安全质量记录等信息,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和信用平台上进行公示。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奖惩信息认定单位代为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评价体系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40%。
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6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C=B×40%+ΣZ动+ΣZ原×20%+ΣA动+ΣA原×20%+ΣH动+ΣH原×20% N1N2N3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行为评价得分.ΣZ动、ΣA动、ΣH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ΣZ原、ΣA原、ΣH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N1、N2、N3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发布、使用、评价和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发布、使用、评价和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发布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项目经理诚信行为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从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信息。
第五条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职称、聘用企业情况,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资格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由建筑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在项目经理注册申请过程中同步采集。
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指项目经理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
良好行为评价信息可由受到奖励和表彰的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凭有关奖励、表彰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后,由同级信息中心进行发布。
第七条不良行为信息指项目经理在从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查实并处理的行为。
第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一)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七)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建筑企业诚实守信建设方案
建筑企业诚实守信建设方案建筑企业诚实守信建设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建筑行业中,诚实守信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也是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不诚实守信的现象,如工程质量问题、违约行为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立了诚实守信建设方案。
二、目标和价值观1. 目标:建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2. 价值观:以诚信为本,守规矩,信守承诺,做到言行一致。
三、关键策略和措施1.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建立科学、严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所有工作按规定进行,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使每一位员工都严守规章制度。
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和讲座,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培养员工对工作负责、对客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意识和行为,不断强化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3. 严格落实质量标准建筑企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4. 确保合同履约建筑企业应始终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全面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据。
如果无法履行合同,及时与客户协商解决,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客户的影响。
5. 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合作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互信互赢的合作关系,妥善处理合作中的问题和纠纷,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规操作,确保供应链的诚实守信。
6.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筑企业要关注社会问题和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要注重企业形象的维护和危机公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执行与监督1. 执行:建筑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和具体任务,确保诚实守信建设方案的顺利执行。
2. 监督:建筑企业要设立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和评估诚实守信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员工和利益相关者公开监督结果。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请办理第四条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市内建筑行业企业,以及市外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诚信手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建筑企业诚实守信方案
建筑企业诚实守信方案建筑企业诚实守信方案一、诚实守信的重要性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和员工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石。
诚实守信不仅可以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诚实守信方案,以确保企业经营的正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诚信文化企业要从内部建立起诚信文化,使每个员工都充满诚信意识,并将其融入到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中。
为此,建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培训、会议和宣传活动,加强员工对诚信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培养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2. 氛围营造: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营造宽松、公正、互信的工作氛围,让员工感受到诚信的重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3.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表现出色、诚信守信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惩罚。
三、建立诚实守信的管理制度诚实守信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建筑企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 诚实守信行为准则:确定企业员工在内部和外部活动中应遵守的诚信原则,明确不得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2. 预防腐败机制:建立反腐败制度,包括反腐败风险评估、商业道德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涉及财务、采购和项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审计。
3. 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合同条款和沟通情况等信息,保证合同履约,并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4. 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资质评审机制,确保选用合格可靠的供应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虚假报价、质量问题等不诚信行为。
5. 员工诚信管理:建立员工诚信档案,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奖惩情况和职业行为,建立员工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诚信度低的员工进行及时干预和教育。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方案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方案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方案一、背景概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诚信水平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形象。
然而,由于行业工期紧张、成本控制压力大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现象,例如虚假宣传、低质量施工、拖欠工资等。
为了提高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有必要制定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水平;2. 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3. 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4.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诚信机制。
三、主要内容1. 制定诚信守则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诚信守则,明确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如诚实守信、信守合同、确保质量等。
同时,制定诚信违规的处罚机制,确保守则的有效执行。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信用评级、项目业绩等,供社会各方评估企业的诚信水平。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及时向相关方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和施工质量情况,保证信息的透明度。
3. 完善契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与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进行契约管理,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防止以次充好、恶意拖欠款项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对不合格项目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可靠。
5. 优化施工进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并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工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确实无法按时交付工程,应提前向相关方做出解释和安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客户的投诉,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公正的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积极解决客户的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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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一)工程质量管理;(二)建筑安全生产;(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
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
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包、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报(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报(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评价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
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一)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二)邮寄送达。
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三)留置送达。
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
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
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不良信息认定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或者记录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信息认定或者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认定或者记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经调查证明当事人申辩不实的,维持不良行为记录并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记录等信用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
第二十八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
第四章诚信评价第二十九条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正态分布检验、显著性检验,选择满足正态分布理论的最优曲线,并据此得出各评价档次的具体分值及所有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阶段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依据阶段评价中的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划分信用等级。
得分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同一信用等级:(一)绿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前20%的,其信用列入绿色类别。